税法公平原则简论(一)
税法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不为罪)”与“税收法定主义 法无明文不征税)”,通常被视为现代法治的两大枢纽。
1、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确立
税收(宪)法定的理念最早是在英国《大宪章》中所初 步确立下来的。
1215年,英王约翰王为了筹集军费,横征暴敛,引起 了英国贵族、教士以及城市市民广泛不满。他们联合起 来,发动了武装反叛,迫使约翰王在内忧外患的夹击下 签署了限制国王权力的《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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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月饼计税早在1994年就开始实行,依 2 0 1 1税所年得法0 9,》月计明0征确1 日个了新人单京所位报得所 税发 。的 月 饼 、 食 用 油 等 实 物 福 利 , 应 并 入
把股民们至今记忆犹新的“5·30”事件,称 之为“半夜鸡叫”,非常贴切和形象。因为, 公众在不知情的背景下,财政部于去年5月 30日凌晨12点,突然宣布印花税税率由1‰ 上调至3‰,一时间,股市狂跌,股民叫苦 不迭。
拿印花税来讲,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税率由 1‰上调至3‰,应由法律进行规定,或者由 法律制授权国务院规定,但在2007年印花税 政策变动时,我们根本未见到任何相关法律 规定或者授权,而是由财政部擅作主张,自 我授权进行税率调整的,显然,震惊中外 “5·30”事件,凸显税收法定原则严重失灵。
他认为臣民应尽其力资助政府,依其在国家保护下所获 收入的比例作为负担,向政府纳税,而且所纳税额必须 确定,不得任意改变;赋税交纳的日期和方式要给纳税 人最大的便利,所征赋税尽量收入国库。亚当·斯密将 之归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为:“平等原则”、“确定原 则”、“便利原则”、“最少征费原则”。
税收公平

税收公平税收公平是公平范畴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与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密切相关,并对社会生活和经济运行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所以,税收公平不仅仅是一个财政问题,而且是一个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
税收公平与否,将对社会经济与政治产生重要影响。
同时,它也是保证税收制度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
可见,公平对于税收十分重要,它是税收本质的客观要求。
税收公平不仅是现代税收的基本原则,也是各国政府设计税制所追求的基本目标。
在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稳定器”,始终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
最近,党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并提出“调高、扩中、提低”的收入分配改革目标。
一、税收公平的内涵古今中外各国税收实践表明,税收公平与否是检验税制和税收政策好坏的标准。
一般理解,税收公平包括普遍征税和平等征税两个方面。
所谓普遍征税,通常指征税遍及税收管辖权之内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换言之,所有有纳税能力的人都应该毫无例外地纳税。
当然,征税的普遍性也不是绝对的,国家出于政治、经济、国际交往等方面的考虑,给予某些特殊的纳税人以减免税的照顾,并不违背这一原则,而视为对这一原则的灵活运用。
所谓平等征税,通常指国家征税的比例或数额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称。
具体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同等纳税,即所谓的“横向公平”;二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不同等纳税,即所谓的“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主要体现机会均等,纵向公平主要体现能力均等。
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提出了征税要有限度、税收负担要公平合理、纳税应便利的税收思想。
在魏晋时期,思想家傅玄完整地提出了“至平”、“积俭而趣公”、“有常”的税收三原则,“至平”就是指根据人民收成多少,量能公平征收;“积俭而趣公”是指国家用税要节约,要为了国家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统治者的私欲己利;“有常”是指课税要有规定的制度。
论税法的基本原则——朱大旗

论税法的基本原则朱大旗教授上传时间:2010-4-17 浏览次数:416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字]:税法,基本原则,赋税法定,量能课税,实质课税[正文]:一、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确定标准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赋税法律规范,在赋税关系的调整中具有普遍价值的,任何赋税活动都必须遵循和贯彻的根本法则或标准。
它是税法本质、内容和价值目标的最集中的表现,是赋税立法的基础、税法解释和适用的依据,是税法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对赋税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普遍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税法是赋税关系的法律反映,它是赋税经济(实体)关系、赋税征纳(程序)关系和赋税监督保障关系通过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在法律领域的折射。
而赋税关系作为“公权力”(政治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所产生的结果,它是一种相当复杂的社会关系—既非纯粹的物质关系(经济关系)、也非纯粹的思想关系(上层建筑关系),而是物质利益关系和思想意识关系的混合体。
因此,调整特定时期赋税关系的税法规范不仅要受一定社会经济环境条件的制约,而且深受该条件下居于统治地位的赋税思想、赋税原则的影响。
缘此,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反映该税法所处的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也要体现此一时期主流赋税理论、赋税原则的要求。
换言之,税法基本原则首要的确定标准是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历史环境条件及因此而体现出来的赋税原则。
[1]不过,如同税法并不总是被动、机械地反映赋税关系一样,税法的基本原则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赋税原则。
它源于赋税原则,但又应高于、有别于赋税原则。
这是因为,税法调整、规范赋税关系,除了应反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需要外,它还应有法自身的价值标准、自身的价值取向(目标),如法的正义、合目的性及法的安定性[2]等。
作为税法根本准则的基本原则,当然更应反映法的这些自身价值。
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第二个确定标准—源于赋税原则而又有别于赋税原则[3]。
第三个确定标准是:税法基本原则应该是贯穿于全部赋税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当中,并在赋税关系的调整中具有普遍价值的、任何赋税活动都必须遵循和贯彻的根本法则或标准。
税法公平原则之构建

和 生 命 受 政 府 保 护 较 多 , 多 纳 税 ; 者 的 财 产 和生 应 穷 命受 政府保 护较 少 , 当少 纳 税 。受益 说 要求 按照 应 以 税 收 为 基 础 的财 政 支 出 中 获 得 利 益 的 多 少 来 分 配
不 同的税 。
立 法 具 有指 导 作 用 , 税 法 解 释 的 依 据 。公 平 原 பைடு நூலகம் 是
是 税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税 收 立 法 具 有 指 导 作 用 , 解 对 是
释 税 法 的 依 据 。 因此 , 究 税 法 公 平 原 则 的 贯 彻 , 研 对
于 指 导 税 收 立 法 、 释 税 法 , 而 最 终 完 善 税 收 立 法 解 从
税 收 负 担 , 以看 作 是 受 益 说 中 受 益 者 负 担 金 的 理 可 论 基 础 。但 这 一 理 论 与 公 共 品 的 基 本 性 质 相 矛 盾 ,
基 本 的共 性 , 是 人 类 公 平 观 念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都 但
是 将经 济学 中的税 收公 平 照 搬成 税 法 中 的公 平 , 难 免 造 成 税 法 公 平 原 则 的 抽 象 化 , 以 引 申 出 可 以 指 难 导 税 收 立 法 、 法 、 法 全 过 程 的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的 税 执 司 法 原 则 。 因 此 , 全 面 了 解 经 济 学 中 的 税 收 公 平 的 在 同时 , 从 法学角 度对其 进行进 一 步修正 和完善 。 应
一
、
税 法 公 平 原 则 的 理 论 基 础
税收公平原则及其制度完善

税收公平原则及其制度完善作者:李大华李萍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8期摘要:我国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也就是负担税收要依据其负担能力与条件来分配,承受能力相同的则税负一致。
承受能力不等,其承受的税负也就不同。
税收公平是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
研究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解决社会税收问题。
关键词:税收;公平原则;负担能力;税负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75-01作者简介:李大华(1992-),男,汉族,江苏连云港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财税法学;李萍(1990-),女,汉族,江苏连云港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律经济学。
威廉·配第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和财政理论的先驱,其代表作是《赋税论》和《政治算术》。
在这两本著作中,他率先创造了税收公平一词。
其要点有二:一个是在国民经济的大循环流程中,国家要掌控着税收的实际效用。
另一是在征税过程中应持公平态度而无偏袒行为。
这是历史上首次把税收公平助推到一个深层次的理论界面。
斯密在国富论中进行了周密而系统的解释。
瓦格纳对税收公平进行了深度发掘,他认为,征收不仅仅要满足财政的需要,更要注重社会共性问题的就解决。
一、浅析税收公平原则的一般理论(一)税收公平的一般内容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多国家的税法在贯彻税收公平原则时,特别强调“平等对待”的法理,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时给予特定纳税人特别优惠。
横向公平即税负横向公平,税负横向公平亦称“税负水平公平”,是税负纵向公平的对称。
税负横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
也就是说,税收是以课税对象自身的标准为依据,而不以纳税人的地位、等级、种族、肤色等差异实行歧视性待遇。
纵向公平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以不同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
税法一

税法(一)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10分)第二章增值税(50分)重要时间点:征税范围的特殊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率及征收率:哪些行业可以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一般纳税人中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不含铁路运输)、动漫企业、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收派、教育辅助和文化体育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的自来水费、安装服务单独核算的、水电自然资源、建筑服务(不提供建材的情形)、建筑老项目(2016.4.30前)、非房企销售不动产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选用简易计税的情况: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科目核算,该部分增值税不能用当期进项税抵减,进口不适用征收率。
增值税免税的情形:销售额的确认:其他知识点: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重点考点: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出口环节免税,退税:出口环节免税的同时还退还国内采购的进项税基本条件:一般纳税人、持续经营两年、信用等级A、上一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有外销有内销)提示:第一步分录借:成本科目贷:进项税额转出第一种情况在收到税务机关的通知书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货物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税费(出口退税)第二种情况在收到税务机关的通知书时借:应收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款贷:应交税费-应交税费(出口退税)低三种情况在收到税务机关的通知书时借:应收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货物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税费(出口退税)第三章消费税(20分)消费税与增值税纳税环节的对比消费税相关知识点第五章资源税(16分)资源税相关知识点第六章车辆购置税(9分)车辆购置税相关知识点第七章土地增值税(20分)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土地增值税相关知识点第八章关税(5分)完税价格:包括:货款+运抵口岸前的运费、保费+买方负担的佣金、包装、容器费+境外设计费、特许使用权费不包括:境内代理人佣金、境内外技术培训及考察费、进口后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复制费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消费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保险费不能确定的,保险费=(货款+运费)*3‰确定提示: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包含了关税征收管理:申报(进口之日14天,出口24小时前)缴纳(海关填发税款通知书之日起15天,可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九章环境保护税(8分)环境保护税相关知识点。
税法四项基本原则

税法四项基本原则
税法四项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原则、便利原则和效率原则。
合法性原则:税法应该合法地制定,即立法机构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制定税法,所制定的税法应符合宪法、法律及其他法规的规定,保证税法的合法有效性。
公平原则:税法应该公平地适用,即税收征收应该根据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来确定,实现纳税人的公平性和公平竞争。
便利原则:税法应该方便纳税人,即税法的操作和征收应该简单、方便,减少税收谈判和诱导,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和保护。
效率原则:税法应该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即税收征收应该科学、合理、具有效率,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同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税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

税法的基本原则,论述题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等税收活动中普遍适用的准则,是税收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
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国家不能随意课征税收,纳税人也不得被要求缴纳额外的税收。
税收法定原则体现了税收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是税法的首要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收负担应该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即税收负担应该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能力和收入水平来确定,不能对纳税人造成过度的负担。
税收公平原则体现了税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是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收制度应该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即税收制度应该尽可能地减少税收对经济的扭曲和阻碍,同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税收效率原则体现了税收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税收制度不应该对市场经济的运行造成过度
的干扰和扭曲,即税收制度应该尽可能地保持中性,不影响纳税人
的经济决策和市场行为。
税收中性原则体现了税收的市场导向和经
济自由,是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综上所述,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税收中性原则。
这些原则是税收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对于保障税收的合法性、公正性、效率性和中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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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公平原则简论(一)
摘要:文章对税法公平进行简述。我国目前税法学界多照搬西方税收公平原则,直接将其作
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片面的。实际上,税收公平原则仅是一项经济上的原则,法律
上的税法公平原则不仅包括税收公平原则所揭示的税负公平,还包括征纳税公平和用税公平
等多方面内容,最终要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
关键词:税收公平;税法公平;社会公平
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寓意于税收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及税法学
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解释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本质的集中体现,是
税收立法和执法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研究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具有理论上的知识意义,
而且具有应用意义。它对于指导税收立法、规范税法解释、克服成文税法之缺陷、发挥税法
的功能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确立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完善税法体系、规范税法
功能、保障税法实施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平原则对社会的分配、个人权益、各方利益乃至社会的发展都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古今中外,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我国的税法学研究虽然也接受了
公平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学者们基本上是照搬西方的“税收公平原则”,直接
将其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从而严重弱化了该原则对税收理论及实践的指导意义,导致税法
不公平现象严重。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税法公平原则的应有含义,实际上,税法上公平原
则的内涵要远大于“税收公平原则”这一表述所包含的内容,笔者将其表述为“税法公平原则”
而不是“税收公平原则”。原因有二:第一,“税收”更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学或者说是财政学上
的概念,而不是严谨意义上的法学概念,直接将“税收公平原则”作为税法基本原则之一,容
易引起概念上的混乱。第二,税法上公平原则的内涵要远大于税收公平原则。公平是一个涉
及面广、涵盖内容丰富的概念。真正的、完整的公平,既渗透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又融会
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要用具有更大包容性的“税法公平原则”这一称谓。
实际上,税法公平不仅包括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即传统上所说的横向公平和纵
向公平),而且还应该包括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的征纳税公平和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用税公
平。由此上升至一种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本文先从误导税法学界多年的税收公平原则谈起,
然后论述税法公平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的区别,最后详细阐述税法公平原则的内涵。
1税收公平原则的演进及含义
税收公平原则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税收公平原则的是英国古典政治经
济学的创始人威廉.配弟(WilliamPetty),他认为,税收应尽量公平合理,对纳税人要一视
同仁,税收负担要相对稳定,不能超过劳动者的承受能力。但是第一次明确、系统的阐述税
收公平原则的是亚当.斯密(AdamSmith),在其代表作《国富论》中,他明确提出了税法
的四原则,其中之一即是具有公平内涵的平等原则。他指出平等原则是指“一切国民,都须
在可能的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交纳
国赋,维持政府。”19世纪后期德国的阿道夫.瓦格纳(AdolfWagner)提出了税法的社会正
义原则,这一原则又分为两个具体原则,一是普遍原则,即一切有收入的公民都要普遍纳税;
二是平等原则,即根据纳税能力大小课税,税收负担力求公平合理。进入20世纪后,资本
主义社会进入了垄断阶段,经济危机的爆发,使得凯恩斯学派进一步发展了税收公平理论。
此后,西方学者一致认为当代税法的最高原则就是“效率”和“公平”。
税收公平原则在西方的演进有其合理性,我国税法学者也普遍接受了这一原则。对于这一原
则,中外学者已经形成了共识,即所谓税收公平“是指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程度的比较,
纳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纳同样的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纳不同的税。”因此,“公平
是相对于纳税人的课税条件说的,不单税收本身的绝对负担问题。”由此看来,将传统上所
说的税收公平原则表述为“税负公平原则”更为科学一些,因为它表示的是纳税人之间的税负
公平分配。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①横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税制应以同等
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横向公平强调的是情况相同,则税收相同。例如:我国现在正在
立法进程中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就是为了实现横向公平。税收横向公平包含了三个方面
的具体内容:第一,税法应当从法律的高度,排除对任何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不应有的免
除纳税义务,只要发生税法规定的应纳税的行为或事实,都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二,税
法对任何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规定应当一视同仁,排除对不同的社会组织
或者公民个人实行差别待遇;第三,税法应当保证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一切社会组织或
者公民个人都应尽纳税义务,不论收入取于本国还是外国,只要在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之内,
都要尽纳税义务。
②纵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税制如何对待
条件不同的人。例如:高收入者应当比低收入者多纳税。现在各国在个人所得税上采用的累
进税率制就是为了实现纵向公平。一般来说,采用累进税率可以实现对初次分配不公平的再
分配公平,体现税负的公平原则。
怎样才能做到税负公平呢,西方学者先后有“利益说”和“能力说”。“利益说”亦称“受益标准说”,
即纳税人应纳多少税,应根据每个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所享受的利益多少来确定,没有享
受利益的人就不纳税。但是,“利益说”将税收视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自愿支付,即纳税
是建立在个人的边际效用评价上,因此个人容易低估实际收益,而且对免费搭车的策略行为
无能为力。所以现在它被“能力说”取代。“能力说”亦称“能力标准”,是指以纳税人的纳税能
力为依据纳税。纳税能力大者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者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则不纳税。目
前多是以纳税人的所得为主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对纳税人所得适用累进税率制。
2税法公平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的比较
虽然在事实上,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法公平原则具有紧密的联系,是税法公平原则部分实质性
内容的来源,但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分配关系或经济杠杆作用的体现或表现,因此,它是
一种经济原则。而税法公平原则的基本内容虽然包含税收公平原则,是对税收公平原则内容
的反应或体现,但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原则,是经济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属于上层建筑
的一部分。并且,税法公平原则的内涵远大于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只是税法公平的一个
结果,只有税法公平了,税收才能公平。因此,他们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也是根本的。
只有把握了两者之间的这种根本的区别,才能真正从本质上把握税法公平原则的本质。二者
之间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税收公平原则是一种税收原则,税收原则是税收在执行职能中处理所涉及的诸如税收
总量、税负分配、税后经济影响等各种问题的经济意义上的准则。税收公平原则即是其中关
于税负分配的基本原则。而税法公平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是指税法活动始终遵循社会公平。
它不仅关注经济上的公平,更重要的是实现整个社会层面上的公平。这里的社会是包含了经
济、政治、环境等多方面的统一体。
第二,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主要从税收负担带来的经济后果上考虑。而法律上的税法公平不仅
要考虑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还要从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考虑税的公平问题。
纳税人既可要求实体利益上的税收公平,也可要求程序上的税收公平。
第三,法律上的税法公平是有具体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这种公平可以得到立法、执法、司
法上的保障。比如:立法者在立法时就试图将所有的人成为具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避免使
某些人有超越税法而享有不纳税的特权;征税机关在征税时不能对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歧视性
对待,也不能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因为对一部分纳税人的
特别优惠,很可能就是对其他纳税人的不公平;当纳税人收到征税机关不公平的待遇时,他
可以通过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直接以行政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免受不公平的对
待。
3税法公平原则的内涵
实际上,税法公平原则的内涵远大于现在税法学界所公认的“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它包含
税收公平原则而又不限于税收公平原则。税法公平原则应当包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纳
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的征纳税公平、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用税公平、纳税人之间的区际公平
及代际公平等等。税法公平本身不是目的,这些公平最终都是为了实现终极的社会公平和社
会效益。
3.1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
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实际上就是传统上所说的“税收公平原则”的内容,即横向公平和纵向
公平。在前文对其已有详细论述,此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