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公平原则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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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法的基本原则

论税法的基本原则

论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法律法规。

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税法制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

本文将就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规定了税法的制定、执行和适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税法应当依法制定,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税款。

合法性原则的核心是法律效力,只有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税法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税法应当公平合理、权利平等、纳税人应当公正、公平地缴纳税款。

公平原则体现了税收的基本价值观,使得税收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保障了税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税法应当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提高税收的征管效率。

税法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具有经济合理性和效率性,确保税收的最大化,同时避免对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效率原则体现了税收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

四、便利原则便利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税法应当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降低纳税人的负担。

税法应当简单明了,使得纳税人能够轻松理解和遵守规定,同时也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服务和支持。

五、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税法应当合理、科学、公正地制定和执行。

税法的制定和执行应当符合合理性原则,避免虚假、欺诈等行为的产生,保障税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六、稳定性原则稳定性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税法应当稳定、连续地制定和执行。

稳定性原则是税收政策的重要基础,保障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因为政策变动造成纳税人的经济损失。

七、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税法应当透明、公开、公正地制定和执行。

税法的透明度是税收政策的重要保障,确保纳税人能够了解税收政策的相关信息,同时也保障了税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八、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税法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和执行。

税收的四大基本原则

税收的四大基本原则

税收的四大基本原则第一,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税收制度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公平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对象应按照其能力分摊国家财政支出的义务。

这意味着税收应该按照纳税人的收入或财富水平征收,以保证征税的公平性。

公平原则还要求税收征收应适当地体现纳税人的能力差异,即高收入者应相对高征税,低收入者应相对低征税,以减少贫富差距。

第二,效益原则。

效益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应与纳税人所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实际效益相对应。

征税应该是一个收入-支出的平衡过程,纳税人应当为他们所受益于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负有相应的义务。

效益原则还要求税收征收的方式和方法应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简洁原则。

简洁原则要求税收征收的过程应简单、透明、便捷。

税法应当简明扼要,避免冗长的解释和繁杂的操作规定,以降低纳税人的负担和税务管理的成本。

简洁原则还要求税收征收的程序应公开透明,纳税人应有权了解税收政策和征收程序,以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性和信任度。

第四,可行原则。

可行原则要求税收征收的方式和方法应符合实际情况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税收制度应考虑国家的经济实力、税收征收的成本、征税的灵活性和适应性等因素。

可行原则还要求税收征收的方式和方法应符合经济发展的阶段特点和社会的发展需求,以确保税收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总之,税收的四大基本原则包括公平、效益、简洁和可行原则。

这些原则在税收制度中起到了指导和规范的作用,为税收征收活动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税收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取决于税收征收是否严格遵循这些原则。

从税收公平原则解析个人所得税改革

从税收公平原则解析个人所得税改革

从税收公平原则解析个人所得税改革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法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制定,对纳税人进行公平纳税,并避免对某些群体或行业实施任意差别对待。

个人所得税改革是指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改革,以使其更加公平合理。

下面将从税收公平原则的角度,对个人所得税改革进行解析。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收入状况进行合理安排。

按照税收公平原则,税率的高低应当与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成正比。

即高收入群体应当承担较高的税负,而低收入群体应当享受较低的税率。

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可以适当提高高收入群体的税率,以减轻低收入人群的税收压力,实现税负的合理分配。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纳税人之间应当享有平等的纳税权利。

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当避免任意差别对待纳税人,要保证每个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和纳税权益方面都享有平等的待遇。

对于同样的收入水平,不同职业或不同行业的纳税人应当享有相同的纳税规则和纳税政策。

税收公平原则还要求税法对不同的收入来源进行合理区分和分类。

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可以根据收入来源的不同,设立相应的税率和计算方法。

对于工资收入和投资收益这样不同性质的收入,可以设立不同的税率和计算方式,以实现税收的差别化管理和合理分配。

税收公平原则还要求税法对不同纳税人的家庭状况进行合理考虑。

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家庭状况,设立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有子女的纳税人可以适当调整税率或提供相应的减免政策,以满足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

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当遵循税收公平原则,确保纳税人的公平纳税权益,合理分配税收负担。

税率结构的合理安排、纳税人间的平等待遇、不同收入来源的合理区分和分类、征税基础的合理确定以及对家庭状况的合理考虑,都是个人所得税改革中需要从税收公平原则出发进行思考和设计的方面。

只有在遵循税收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个人所得税才能得到纳税人的认可和支持,税收制度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提出及其含义早在17世纪,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的税收原则,18世纪尤斯蒂提出的六大税收原则就包括了“平等课税”,亚当·斯密从经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四大课税原则。

德国经济学家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原则是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正原则、税务行政原则。

其中社会公正原则包含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普遍原则是指课税应毫无遗漏地遍及社会上的每个人,不能因身份、地位等而有所区别,平等原则是指社会上的所有人都应当按其能力的大小纳税,能力大的多纳,能力小的少纳,无能力的(贫困者)不纳,实行累进税率。

1美国当代著名财政学家理查·穆斯格雷夫也提出:“税负的分配应该是公平的,应使每个人支付他合理的份额。

”2穆斯格雷夫进一步指出:“根据纳税能力原则的要求,拥有相同能力的人们必须交纳相同的税收。

而具有较高能力的人们则必须交纳更多一些。

前者即称之为横向公平,后者则称之为纵向公平。

在这一原则下,横向公平只适用于最基本的平等方面。

”3我国有学者对税收公平原则作了如下定义:税收公平原则通常是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

4那么,如何衡量税负的公平呢?通常所说的衡量税负公平的准则或标准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机会原则、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

机会原则要求以纳税人获利机会的多少来分担税收。

获利机会相同的纳税人纳相同的税,获利机会多的纳税人多纳税。

进一步来说,纳税人获利机会的多少是由其拥有的经济资源决定的。

受益原则要求按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的受益程度大小来分担税收。

负担能力原则要求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来分担税收。

5笔者认为,不同性质的税收衡量税负公平的标准并不相同,受益税以受益原则来确定税负,即按照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准公共产品中的受益程度确定税负,1郭庆旺等编著:《当代西方税收学》,第209-217页,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浅析

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浅析

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浅析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体,随着经济的发展,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而作为税收基本原则的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也伴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深化改革,在经济发展中的矛盾逐渐呈现出来。

二者如何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也愈来愈引起经济工作者的关注。

本文重点就人们对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的理解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一、税收基本原则税收原则,就是政府征税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

税收原则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很早以前。

如在中国先秦时期,就已提出平均税负的朴素思想,对土地划分等级分别征税;春秋时代的政治家管仲则更明确提出“相地而衰征”的税收原则,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来确定税负的轻重。

西方则在16、17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提出了比较明确的税收原则,如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初步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等税收原则。

但一般认为,最先系统、明确提出的税收原则是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即“税收公平原则,税收确实原则、税收便利原则、税收节省原则”。

此后,税收原则的内容不断得到补充和发展,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集大成者阿道夫·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四方面九原则”,即财政原则,包括充分原则和弹性原则;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的选择原则和税种的选择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包括普遍原则和公平原则;税务行政原则,包括确实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收费原则即节省原则。

而在现代西方财政学中,通常又把税收原则归结为“公平、效率、稳定经济”三原则。

综合关于税法基本原则的论述,均是围绕财政收入、国民经济和社会政策三方面而论,他们认为的最高原则就是“效率”和“公平”。

我国经济学界也认同此种观点,并且税收效率与公平原则也是我国税法基本原则。

二、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指税收活动要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

它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经济发展的妨碍。

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税法是国家对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法律规范,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和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

税法知识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非常重要,因为了解税法知识可以帮助他们合理合法地避税,从而为自己节省税款。

同时,了解税法知识也可以帮助他们遵循税法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处罚。

本文将对税法知识进行总结归纳,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税法知识,为自己的生活和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税法征税应该公平合理,对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一视同仁的原则,不应该因为人的身份、职业或地域差异而对其征税差异化。

2.公正原则:税法征税应该公正合法,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法律或滥用职权。

3.简易原则:税法征税的程序应该简明易懂,让纳税人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的税务责任和义务,避免发生误解或误解的情况。

4.依法征税原则:税法征税应该依法进行,遵循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增减税种或税率。

5.便利原则:税法征税的程序应该便利纳税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

6.经济效率原则:税法征税应该以提高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结构和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避免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以上是税法征税的基本原则,纳税人在遵循税法规定时应该充分了解这些原则,做到合法合理地征税。

二、税法的主要内容税法是包括国家税法和地方税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税种:税法规定了各种各样的税种,主要包括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关税等。

每种税种都有其特定的征收对象、税率和征税方式。

2.纳税人:税法规定了纳税人的范围和要求,主要包括个人、企业、组织等。

3.税基和税率:税法规定了各种各样的税基和税率,主要包括缴纳税款的计算方法、计税基础和税率等。

4.减免和征收:税法规定了一些税收减免和税收征收的政策,包括免税额、优惠税率、减免税等。

5.纳税申报:税法规定了纳税人要进行申报纳税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包括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务报告等。

论税法中公平纳税原则

论税法中公平纳税原则关键词: 纳税人;税收;公平纳税原则内容提要: 收作为一种无对价公负担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在国民之间公平分配,公平纳税是一项宪法性原则。

公平纳税原则主要体现为所得税法中的量能课税;在税收立法中,它要求累进税率应符合实质公平、应以直接税为主体税制、对固定资产征税应当区别不同性质的财产课予不同的税率、税收特别措施的采取应符合比例原则;在税法适用过程中,则要求平等的适用税法、推计课税及实质课税原则的运用应当公平。

法律的核心任务就是实现社会正义。

亚里士多德指出:“公正就是平等,不公正就是不平等。

”穆勒认为:“平等是公道的精义。

”戈尔丁认为:“正义的核心意义与平等观念相联系。

”我国着名伦理学家何怀宏则明确提出,“公正的含义也就是平等”。

[1] [1]平等原则为所有基本权之基础,国家对人民?使公权?时,无论其为?法、?政或司法作用,均应平等对待,?得有?合?的差别待遇。

如果人们认为现实税制存在着偷漏税或避税的现象,纳税人的信心就会下降,很可能会千方百计地逃税以至抗税。

因此,税收负担必须在国民之间公平分配,在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中,国民的地位必须是平等的,这一原则称为“税收公平主义”或“税收平等主义”。

这一原则,是近代的基本原理即平等性原则在课税思想上的具体体现。

[2] [2] P54-55历史发展表明,如果没有对租税作公平的负担,人民很容易感受到差别待遇,并因而产生不满的情绪。

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皆因税收不公而引起。

又如1998年德国联邦议会选举后,一项民意调查显示,88%的民众认税制中的租税公平问题亟待解决,显示科尔政府未解决租税公平问题应是败选的主要原因之一。

而英国撒切尔夫人税收改革违反民意,直接导致撒切尔夫人下台。

一、公平纳税是一项宪法性原则公平纳税原则源于税收的事物本质,体现了税收的精神,一向为学者所推重。

英国的威廉·配第在其所着的《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中首次提出税收应当贯彻“公平” 、“简便”和“节省”三条标准。

试分析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试分析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鱼与熊掌可以兼得—浅谈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摘要:“公平”和“效率”是税收两⼤基本原则.然⽽.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并不是根本对⽴、互相⽭盾的.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可以做到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强调“公平”但绝不能忽视“效率”;在坚持“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功能.有效地促进经济、社会、⾃然等各组成部分统筹协调发展。

关键词:税收;公平;效率。

前⾔税.国家的基⽯;税收.乃国之⾎脉。

税收作为政府进⾏调控宏观和国民收⼊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段.对整个社会经济运⾏以及个⼈⽣活有着重要影响。

如何保证税收调控作⽤发挥关键在于解决公平与效率问题这两个重⼤课题。

不仅因为公平和效率是征税中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且因为公平与效率之间经常发⽣⽭盾.使征税⼈经常处于鱼与熊掌不能兼得的两难境地。

然⽽.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并不是根本对⽴、互相⽭盾的.两者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是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统⼀体。

正确认识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就会调动企业和个⼈的积极性.使社会⽣产充满动⼒和活⼒.促进经济的蓬勃发展。

⼀、税收以公平为本的内涵古⼈云.“天公平⽽⽆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私.故⼩⼤莫不载。

”公平.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价值追求。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纳税⼈所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且在纳税⼈之间保持均衡。

税收公平是税收制度的重要原则.能对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作出合理的评判。

在最早由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威廉?配第提出的税收三原则中.公平原则为其核⼼。

英国古典经济学奠基⼈亚当?斯密在税收四原则中.公平原则列为⾸位。

税收作为政府进⾏调控宏观和国民收⼊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段.对整个社会经济运⾏以及个⼈⽣活有着重要影响。

税收公平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特别是个⼈所得税的公平将直接影响到每⼀个公民的“社会平等感”.进⽽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般认为.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浅谈税法公平原则

浅谈税法公平原则[摘要]税法公平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是有着相互联系又有很大区别的两个概念。

税法公平原则是指导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导,而税收公平原则主要是指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

税法公平原则虽然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学者们基本上是照搬西方的税收公平原则,从而严重弱化了该原则对税收理论及实践的指导意义。

因此有必要阐述税法公平原则的含义,完善我国的税法公平原则。

[关键词]税收公平;税法公平;区别;内涵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税收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及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解释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是税法本质的集中体现,是税收立法和执法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现代税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包括效率和公平原则,其中税法公平原则对社会的分配、个人权益、各方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都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因此,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税法基本原则。

我国的税法学研究也接受了公平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学者们基本上是照搬西方的“税收公平原则”,直接将其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从而严重弱化了该原则对税收理论及实践的指导意义,导致税法不公平现象大量存在。

笔者认为,有必要厘清税法公平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的区别,阐述税法公平原则的真正内涵,完善我国的税法公平原则。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发展及其含义(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发展早在17世纪,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的税收原则。

18世纪德国尤斯蒂提出的六大税收原则就包括了“平等课税”。

18世纪美国的亚当·斯密。

亚当·斯密从经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四大课税原则。

20世纪初德国经济学家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原则是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正原则、税务行政原则。

其中社会公正原则包含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普遍原则是指课税应毫无遗漏地遍及社会上的每个人;平等原则是指社会上的所有人都应当按其能力的大小纳税,能力大的多纳,能力小的少纳,无能力的(贫困者)不纳,实行累进税率。

应用文-税法公平原则简论

税法公平原则简论'\r\n 摘\xa0 要:文章对税法公平进行简述。

我国目前税界多照搬西方公平原则,直接将其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片面的。

实际上,税收公平原则仅是一项上的原则,法律上的税法公平原则不仅包括税收公平原则所揭示的税负公平,还包括征纳税公平和用税公平等多方面内容,最终要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

关键词:税收公平;税法公平;社会公平\xa0\xa0\xa0\xa0\xa0\xa0\xa0 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寓意于税收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及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解释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本质的集中体现,是税收立法和执法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研究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具有理论上的知识意义,而且具有意义。

它对于指导税收立法、规范税法解释、克服成文税法之缺陷、发挥税法的功能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确立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完善税法体系、规范税法功能、保障税法实施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xa0\xa0\xa0\xa0\xa0\xa0\xa0 公平原则对社会的分配、个人权益、各方利益乃至社会的都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古今中外,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

我国的税法学研究虽然也接受了公平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学者们基本上是照搬西方的“税收公平原则”,直接将其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从而严重弱化了该原则对税收理论及的指导意义,导致税法不公平现象严重。

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税法公平原则的应有含义,实际上,税法上公平原则的内涵要远大于“税收公平原则”这一表述所包含的内容,笔者将其表述为“税法公平原则”而不是“税收公平原则”。

原因有二:第一,“税收”更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学或者说是学上的概念,而不是严谨意义上的法学概念,直接将“税收公平原则”作为税法基本原则之一,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乱。

第二,税法上公平原则的内涵要远大于税收公平原则。

公平是一个涉及面广、涵盖内容丰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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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公平原则简论发表时间:2009-10-13T16:01:38.217Z 来源:《企业技术开发》第6期供稿作者:谭蕊1,王东平2,张宏辉3[导读] 公平原则对社会的分配、个人权益、各方利益乃至社会的发展都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 100031;2.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北京 100020;3.新华出版社,北京 100043)作者简介:谭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摘要:文章对税法公平进行简述。

我国目前税法学界多照搬西方税收公平原则,直接将其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片面的。

实际上,税收公平原则仅是一项经济上的原则,法律上的税法公平原则不仅包括税收公平原则所揭示的税负公平,还包括征纳税公平和用税公平等多方面内容,最终要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

关键词:税收公平;税法公平;社会公平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寓意于税收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及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解释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本质的集中体现,是税收立法和执法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研究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具有理论上的知识意义,而且具有应用意义。

它对于指导税收立法、规范税法解释、克服成文税法之缺陷、发挥税法的功能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确立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完善税法体系、规范税法功能、保障税法实施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平原则对社会的分配、个人权益、各方利益乃至社会的发展都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古今中外,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

我国的税法学研究虽然也接受了公平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学者们基本上是照搬西方的“税收公平原则”,直接将其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从而严重弱化了该原则对税收理论及实践的指导意义,导致税法不公平现象严重。

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税法公平原则的应有含义,实际上,税法上公平原则的内涵要远大于“税收公平原则”这一表述所包含的内容,笔者将其表述为“税法公平原则”而不是“税收公平原则”。

原因有二:第一,“税收”更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学或者说是财政学上的概念,而不是严谨意义上的法学概念,直接将“税收公平原则”作为税法基本原则之一,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乱。

第二,税法上公平原则的内涵要远大于税收公平原则。

公平是一个涉及面广、涵盖内容丰富的概念。

真正的、完整的公平,既渗透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又融会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要用具有更大包容性的“税法公平原则”这一称谓。

实际上,税法公平不仅包括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即传统上所说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而且还应该包括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的征纳税公平和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用税公平。

由此上升至一种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

本文先从误导税法学界多年的税收公平原则谈起,然后论述税法公平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的区别,最后详细阐述税法公平原则的内涵。

1税收公平原则的演进及含义税收公平原则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

历史上第一个提出税收公平原则的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威廉•配弟(William Petty),他认为,税收应尽量公平合理,对纳税人要一视同仁,税收负担要相对稳定,不能超过劳动者的承受能力。

但是第一次明确、系统的阐述税收公平原则的是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其代表作《国富论》中,他明确提出了税法的四原则,其中之一即是具有公平内涵的平等原则。

他指出平等原则是指“一切国民,都须在可能的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交纳国赋,维持政府。

”19世纪后期德国的阿道夫•瓦格纳(Adolf Wagner)提出了税法的社会正义原则,这一原则又分为两个具体原则,一是普遍原则,即一切有收入的公民都要普遍纳税;二是平等原则,即根据纳税能力大小课税,税收负担力求公平合理。

进入20世纪后,资本主义社会进入了垄断阶段,经济危机的爆发,使得凯恩斯学派进一步发展了税收公平理论。

此后,西方学者一致认为当代税法的最高原则就是“效率”和“公平”。

税收公平原则在西方的演进有其合理性,我国税法学者也普遍接受了这一原则。

对于这一原则,中外学者已经形成了共识,即所谓税收公平“是指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程度的比较,纳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纳同样的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纳不同的税。

”因此,“公平是相对于纳税人的课税条件说的,不单税收本身的绝对负担问题。

”由此看来,将传统上所说的税收公平原则表述为“税负公平原则”更为科学一些,因为它表示的是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分配。

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①横向公平。

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税制应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

横向公平强调的是情况相同,则税收相同。

例如:我国现在正在立法进程中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就是为了实现横向公平。

税收横向公平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一,税法应当从法律的高度,排除对任何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不应有的免除纳税义务,只要发生税法规定的应纳税的行为或事实,都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第二,税法对任何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规定应当一视同仁,排除对不同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实行差别待遇;第三,税法应当保证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一切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都应尽纳税义务,不论收入取于本国还是外国,只要在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之内,都要尽纳税义务。

②纵向公平。

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税制如何对待条件不同的人。

例如:高收入者应当比低收入者多纳税。

现在各国在个人所得税上采用的累进税率制就是为了实现纵向公平。

一般来说,采用累进税率可以实现对初次分配不公平的再分配公平,体现税负的公平原则。

怎样才能做到税负公平呢,西方学者先后有“利益说”和“能力说”。

“利益说”亦称“受益标准说”,即纳税人应纳多少税,应根据每个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所享受的利益多少来确定,没有享受利益的人就不纳税。

但是,“利益说”将税收视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自愿支付,即纳税是建立在个人的边际效用评价上,因此个人容易低估实际收益,而且对免费搭车的策略行为无能为力。

所以现在它被“能力说”取代。

“能力说”亦称“能力标准”,是指以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为依据纳税。

纳税能力大者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者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则不纳税。

目前多是以纳税人的所得为主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对纳税人所得适用累进税率制。

2税法公平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的比较虽然在事实上,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法公平原则具有紧密的联系,是税法公平原则部分实质性内容的来源,但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分配关系或经济杠杆作用的体现或表现,因此,它是一种经济原则。

而税法公平原则的基本内容虽然包含税收公平原则,是对税收公平原则内容的反应或体现,但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原则,是经济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并且,税法公平原则的内涵远大于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只是税法公平的一个结果,只有税法公平了,税收才能公平。

因此,他们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也是根本的。

只有把握了两者之间的这种根本的区别,才能真正从本质上把握税法公平原则的本质。

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第一,税收公平原则是一种税收原则,税收原则是税收在执行职能中处理所涉及的诸如税收总量、税负分配、税后经济影响等各种问题的经济意义上的准则。

税收公平原则即是其中关于税负分配的基本原则。

而税法公平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是指税法活动始终遵循社会公平。

它不仅关注经济上的公平,更重要的是实现整个社会层面上的公平。

这里的社会是包含了经济、政治、环境等多方面的统一体。

第二,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主要从税收负担带来的经济后果上考虑。

而法律上的税法公平不仅要考虑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还要从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考虑税的公平问题。

纳税人既可要求实体利益上的税收公平,也可要求程序上的税收公平。

第三,法律上的税法公平是有具体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

这种公平可以得到立法、执法、司法上的保障。

比如:立法者在立法时就试图将所有的人成为具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避免使某些人有超越税法而享有不纳税的特权;征税机关在征税时不能对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不能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因为对一部分纳税人的特别优惠,很可能就是对其他纳税人的不公平;当纳税人收到征税机关不公平的待遇时,他可以通过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直接以行政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免受不公平的对待。

3税法公平原则的内涵实际上,税法公平原则的内涵远大于现在税法学界所公认的“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它包含税收公平原则而又不限于税收公平原则。

税法公平原则应当包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的征纳税公平、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用税公平、纳税人之间的区际公平及代际公平等等。

税法公平本身不是目的,这些公平最终都是为了实现终极的社会公平和社会效益。

3.1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实际上就是传统上所说的“税收公平原则”的内容,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在前文对其已有详细论述,此不赘述。

3.2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的征纳税公平随着税收法律关系的“债权债务”性质日益被人们所接受,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征税机关在征纳过程中不能只享有权力而不须承担任何义务,纳税人也不能只承担纳税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

否则,税法的这种不公平就会引起纳税人的逆反心理甚至是反抗,不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形成,对于税收收入造成消极影响。

因此,合理的分配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权利(力)和义务,就既是建立税收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税法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

就我国来说,我国的执法理念还十分落后,在依法征税上,只停留在“依法治税”的层面,只是让纳税人守法而忽视怎样使权力服从于法。

导致税务机关特权思想严重,侵害纳税人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随意减免税、买税卖税、从中渔利的行为一时难以根除。

当务之急就是要在宪法中规定纳税人应有的权利;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要尊重纳税人合法权利,平等、公平地对待每一个纳税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征税意识;纳税人也要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因为他的偷逃税,就是对其他依法纳税人的不公平。

最终建立起和谐的征纳关系,实现征纳税人之间的公平。

3.3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用税公平税收是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价格,纳税人缴纳税款就是为了从国家获得相应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如果国家提供给纳税人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在数量和质量上不相符合,就显然是不公平的。

所以,国家必须为了纳税人的公共利益而合理适用税款,相应地,法律应该赋予纳税人对国家用税的监督权。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税款被不正当地滥用,实现真正的用税公平。

税法中赋予纳税人监督用税的权利应该包括:监督税收制度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使税收立法民主、公正、合理,从源头上保证用税公平;监督税款的保管,使之得到安全的保管,不被挪用或贪污;监督税款的使用,每一笔税款支出都应该经过预算,经过人大审批,并且每一笔税款支出都要向纳税人公开,由纳税人评判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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