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税法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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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法的基本原则

论税法的基本原则

论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法律法规。

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税法制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

本文将就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规定了税法的制定、执行和适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税法应当依法制定,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税款。

合法性原则的核心是法律效力,只有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税法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税法应当公平合理、权利平等、纳税人应当公正、公平地缴纳税款。

公平原则体现了税收的基本价值观,使得税收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保障了税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三、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税法应当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提高税收的征管效率。

税法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具有经济合理性和效率性,确保税收的最大化,同时避免对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效率原则体现了税收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

四、便利原则便利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税法应当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降低纳税人的负担。

税法应当简单明了,使得纳税人能够轻松理解和遵守规定,同时也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服务和支持。

五、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税法应当合理、科学、公正地制定和执行。

税法的制定和执行应当符合合理性原则,避免虚假、欺诈等行为的产生,保障税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六、稳定性原则稳定性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税法应当稳定、连续地制定和执行。

稳定性原则是税收政策的重要基础,保障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因为政策变动造成纳税人的经济损失。

七、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税法应当透明、公开、公正地制定和执行。

税法的透明度是税收政策的重要保障,确保纳税人能够了解税收政策的相关信息,同时也保障了税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八、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税法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和执行。

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税法是国家对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法律规范,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和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

税法知识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非常重要,因为了解税法知识可以帮助他们合理合法地避税,从而为自己节省税款。

同时,了解税法知识也可以帮助他们遵循税法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处罚。

本文将对税法知识进行总结归纳,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税法知识,为自己的生活和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税法征税应该公平合理,对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一视同仁的原则,不应该因为人的身份、职业或地域差异而对其征税差异化。

2.公正原则:税法征税应该公正合法,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法律或滥用职权。

3.简易原则:税法征税的程序应该简明易懂,让纳税人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的税务责任和义务,避免发生误解或误解的情况。

4.依法征税原则:税法征税应该依法进行,遵循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增减税种或税率。

5.便利原则:税法征税的程序应该便利纳税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

6.经济效率原则:税法征税应该以提高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经济结构和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避免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以上是税法征税的基本原则,纳税人在遵循税法规定时应该充分了解这些原则,做到合法合理地征税。

二、税法的主要内容税法是包括国家税法和地方税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税种:税法规定了各种各样的税种,主要包括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关税等。

每种税种都有其特定的征收对象、税率和征税方式。

2.纳税人:税法规定了纳税人的范围和要求,主要包括个人、企业、组织等。

3.税基和税率:税法规定了各种各样的税基和税率,主要包括缴纳税款的计算方法、计税基础和税率等。

4.减免和征收:税法规定了一些税收减免和税收征收的政策,包括免税额、优惠税率、减免税等。

5.纳税申报:税法规定了纳税人要进行申报纳税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包括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务报告等。

论税法中公平纳税原则

论税法中公平纳税原则

论税法中公平纳税原则关键词: 纳税人;税收;公平纳税原则内容提要: 收作为一种无对价公负担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在国民之间公平分配,公平纳税是一项宪法性原则。

公平纳税原则主要体现为所得税法中的量能课税;在税收立法中,它要求累进税率应符合实质公平、应以直接税为主体税制、对固定资产征税应当区别不同性质的财产课予不同的税率、税收特别措施的采取应符合比例原则;在税法适用过程中,则要求平等的适用税法、推计课税及实质课税原则的运用应当公平。

法律的核心任务就是实现社会正义。

亚里士多德指出:“公正就是平等,不公正就是不平等。

”穆勒认为:“平等是公道的精义。

”戈尔丁认为:“正义的核心意义与平等观念相联系。

”我国着名伦理学家何怀宏则明确提出,“公正的含义也就是平等”。

[1] [1]平等原则为所有基本权之基础,国家对人民?使公权?时,无论其为?法、?政或司法作用,均应平等对待,?得有?合?的差别待遇。

如果人们认为现实税制存在着偷漏税或避税的现象,纳税人的信心就会下降,很可能会千方百计地逃税以至抗税。

因此,税收负担必须在国民之间公平分配,在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中,国民的地位必须是平等的,这一原则称为“税收公平主义”或“税收平等主义”。

这一原则,是近代的基本原理即平等性原则在课税思想上的具体体现。

[2] [2] P54-55历史发展表明,如果没有对租税作公平的负担,人民很容易感受到差别待遇,并因而产生不满的情绪。

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皆因税收不公而引起。

又如1998年德国联邦议会选举后,一项民意调查显示,88%的民众认税制中的租税公平问题亟待解决,显示科尔政府未解决租税公平问题应是败选的主要原因之一。

而英国撒切尔夫人税收改革违反民意,直接导致撒切尔夫人下台。

一、公平纳税是一项宪法性原则公平纳税原则源于税收的事物本质,体现了税收的精神,一向为学者所推重。

英国的威廉·配第在其所着的《赋税论》和《政治算术》中首次提出税收应当贯彻“公平” 、“简便”和“节省”三条标准。

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

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
平原贝 I j
●陈
摘 要: 文章主要从 个人所得税公平原则的内涵和意义 出发, 深入分
公 平 原 则 内涵 意义 衡 量 析 了衡 量 个人 所得 税 纳税 公 平的 标准 以及 如何 权 衡 税收 公 平与 效率 原 则。 关键 词 : 个人 所 得 税


2 . 公平原则更好地体 现量能课税和应能负担的客观要求 。 量能课税 是根据纳税人的纳税 能力确定税收负担, 能力大的多缴税 , 能力小的少缴 或不缴税 。应能课税是宪法对基本 人权保 护的体现, 是有纳税能力 的人 才课税, 最低生活费不课税 , 生存权财产不课税或轻课税。量能课税和应 能课税 是税收公平原则 的组成部分 , 坚持 税收公平原则 , 对在个税 征纳 中如何实现量能课税和应能课税 、 实现税收纵 向公平具有现实意义 。 3公平原则对个税立 法、 . 执法具有指导作用 。在立法方面, 从公平原 则 出发 , 要发挥个税 的调 节收入分配功 能, 缩小贫富差距 , 应采用累进税 率, 因为它是实现财富再分 配的有效手段 。从福利经济 学看, 人所得呈 个 现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对个税采用 累进税率符合实质平 等。执法方 面, 从 公平原 则出发, 税收机关 要正确行使 自由裁量权, 同情 况相 同对待 , 相 对 各种纳税主体平等对 待。同时, 要严格执法, 严厉查处偷逃税行为, 在执法 中体现公平 、 平等 、 合理 。 三、 税收公平的衡量 如何衡量 课税或纳税公平 , 同时期 或不同学派 对此有不 同的理 不 解, 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 受益说和支付能力说。 受益说的突出特点 是把预算的收入与支出直接联 系在一起 , 主张税收负担的分配要与纳税 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品中受 益的多少相联系 , 按个人从 公共品 中获得收 益的 比例纳税。 但这一观点的实施会遇到一些难题 : 第一 , 受益原则由于 公共品的内在性质而难以确定个人受益的多少。就相同的公共品来说 , 如 国防和安全 , 究竟富人从 中得到 的收益多还是穷人得到的收益多是难 以确认的 , 是存在争议的。 第二 , 受益说的应用由于公共 品集体消费的内 在性质而受到极大的限制。公共 品具有非排他性的特征 , 作为理性的经 济人从个人利益最 大化出发 , 往往不会 真实 显示其受益多少 , 不会按 真 实 的受 益而 自愿 的支付应分担 的费用( 或税 收)倾 向于为一个“ , 搭便 车 者” 这样 , 。 受益说观点在实践应用上就很难实现公平 。 三, 第 受益说的应 用可能使某些税种( 或收费) 具有很 大的扭 曲性 。由于公共品的需求弹性 般 比较大 , 按照受益说 观点征税( 收费) 或 , 往往把一些低收入者排斥在 公共品的消费之外 。 不仅有 失公平也导致公共品使用的低效率 。 因此 , 在 实践 中, 往往是以纳税能力原则来衡量纳税公平的。 支付能力说认为 , 是促进公平 的一项基础因素 , 税基 税基越广泛 , 越 能真实 、 准确地衡量纳税 人的负担 能力 。 因此 , 税收制度 的制定和实施要 做到公平必须解决 两个问题 : 衡量纳税 能力的标准 的确定 ; 具有不同 对 纳税能 力的人 如何 区别对待才是公平 。现代衡量支付 能力 的新标 准是 “ 经济实力 ”主要衡量指标有二 : 是综合所得 , , 一 二是一般支出。而影响 最 大的是综 合所得 , 它最大的特点是不 仅局限于货 币收入本身 , 而是要 包括范 围更广的内容。 即个人应税总所得计算 以该期个人全部资产价值 的增加为依据 , 所得 的范围不 仅包括收入和投资收益 , 还应包括: 实物所 得折合 的市场价值 ; 赠款 、 赠物和遗产 , 以及实现和未实现 的资本收益 ; 纳税人拥有 的财产价值在一年 内的增减额以及 由于财产 的实际处理 引 起 的损 益。这样一 般理解的税收公平包 括普遍征税 和平等征 税两个方 面。所谓普遍征税 , 通常指征税遍及税 收管辖权之 内的所有法人和 自然 人, 换言之 , 所有有纳税能力的人都应 毫无例外地纳税 。当然 , 征税的普 遍性也不是绝对 的 , 国家出于政治 、 经济 、 国际交往等方 面的考 ��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提出及其含义早在17世纪,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的税收原则,18世纪尤斯蒂提出的六大税收原则就包括了“平等课税”,亚当·斯密从经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四大课税原则。

德国经济学家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原则是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正原则、税务行政原则。

其中社会公正原则包含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普遍原则是指课税应毫无遗漏地遍及社会上的每个人,不能因身份、地位等而有所区别,平等原则是指社会上的所有人都应当按其能力的大小纳税,能力大的多纳,能力小的少纳,无能力的(贫困者)不纳,实行累进税率。

1美国当代著名财政学家理查·穆斯格雷夫也提出:“税负的分配应该是公平的,应使每个人支付他合理的份额。

”2穆斯格雷夫进一步指出:“根据纳税能力原则的要求,拥有相同能力的人们必须交纳相同的税收。

而具有较高能力的人们则必须交纳更多一些。

前者即称之为横向公平,后者则称之为纵向公平。

在这一原则下,横向公平只适用于最基本的平等方面。

”3我国有学者对税收公平原则作了如下定义:税收公平原则通常是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

4那么,如何衡量税负的公平呢?通常所说的衡量税负公平的准则或标准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机会原则、受益原则和负担能力原则。

机会原则要求以纳税人获利机会的多少来分担税收。

获利机会相同的纳税人纳相同的税,获利机会多的纳税人多纳税。

进一步来说,纳税人获利机会的多少是由其拥有的经济资源决定的。

受益原则要求按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的受益程度大小来分担税收。

负担能力原则要求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来分担税收。

5笔者认为,不同性质的税收衡量税负公平的标准并不相同,受益税以受益1郭庆旺等编著:《当代西方税收学》,第209-217页,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2[美]理查·A·穆斯格雷夫、皮吉·B·穆斯格雷夫:《美国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子基、邓力平编译,第188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

试分析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试分析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试分析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鱼与熊掌可以兼得—浅谈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摘要:“公平”和“效率”是税收两⼤基本原则.然⽽.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并不是根本对⽴、互相⽭盾的.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可以做到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强调“公平”但绝不能忽视“效率”;在坚持“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功能.有效地促进经济、社会、⾃然等各组成部分统筹协调发展。

关键词:税收;公平;效率。

前⾔税.国家的基⽯;税收.乃国之⾎脉。

税收作为政府进⾏调控宏观和国民收⼊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段.对整个社会经济运⾏以及个⼈⽣活有着重要影响。

如何保证税收调控作⽤发挥关键在于解决公平与效率问题这两个重⼤课题。

不仅因为公平和效率是征税中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且因为公平与效率之间经常发⽣⽭盾.使征税⼈经常处于鱼与熊掌不能兼得的两难境地。

然⽽.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并不是根本对⽴、互相⽭盾的.两者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是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统⼀体。

正确认识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就会调动企业和个⼈的积极性.使社会⽣产充满动⼒和活⼒.促进经济的蓬勃发展。

⼀、税收以公平为本的内涵古⼈云.“天公平⽽⽆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私.故⼩⼤莫不载。

”公平.是当今法治社会的价值追求。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纳税⼈所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且在纳税⼈之间保持均衡。

税收公平是税收制度的重要原则.能对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作出合理的评判。

在最早由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威廉?配第提出的税收三原则中.公平原则为其核⼼。

英国古典经济学奠基⼈亚当?斯密在税收四原则中.公平原则列为⾸位。

税收作为政府进⾏调控宏观和国民收⼊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段.对整个社会经济运⾏以及个⼈⽣活有着重要影响。

税收公平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特别是个⼈所得税的公平将直接影响到每⼀个公民的“社会平等感”.进⽽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般认为.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浅谈税法公平原则

浅谈税法公平原则

浅谈税法公平原则[摘要]税法公平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是有着相互联系又有很大区别的两个概念。

税法公平原则是指导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导,而税收公平原则主要是指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

税法公平原则虽然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学者们基本上是照搬西方的税收公平原则,从而严重弱化了该原则对税收理论及实践的指导意义。

因此有必要阐述税法公平原则的含义,完善我国的税法公平原则。

[关键词]税收公平;税法公平;区别;内涵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税收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及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解释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是税法本质的集中体现,是税收立法和执法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现代税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包括效率和公平原则,其中税法公平原则对社会的分配、个人权益、各方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都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因此,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税法基本原则。

我国的税法学研究也接受了公平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学者们基本上是照搬西方的“税收公平原则”,直接将其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从而严重弱化了该原则对税收理论及实践的指导意义,导致税法不公平现象大量存在。

笔者认为,有必要厘清税法公平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的区别,阐述税法公平原则的真正内涵,完善我国的税法公平原则。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发展及其含义(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发展早在17世纪,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的税收原则。

18世纪德国尤斯蒂提出的六大税收原则就包括了“平等课税”。

18世纪美国的亚当·斯密。

亚当·斯密从经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四大课税原则。

20世纪初德国经济学家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原则是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正原则、税务行政原则。

其中社会公正原则包含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普遍原则是指课税应毫无遗漏地遍及社会上的每个人;平等原则是指社会上的所有人都应当按其能力的大小纳税,能力大的多纳,能力小的少纳,无能力的(贫困者)不纳,实行累进税率。

应用文-税法公平原则简论

应用文-税法公平原则简论

税法公平原则简论'\r\n 摘\xa0 要:文章对税法公平进行简述。

我国目前税界多照搬西方公平原则,直接将其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片面的。

实际上,税收公平原则仅是一项上的原则,法律上的税法公平原则不仅包括税收公平原则所揭示的税负公平,还包括征纳税公平和用税公平等多方面内容,最终要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

关键词:税收公平;税法公平;社会公平\xa0\xa0\xa0\xa0\xa0\xa0\xa0 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寓意于税收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及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解释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本质的集中体现,是税收立法和执法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研究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具有理论上的知识意义,而且具有意义。

它对于指导税收立法、规范税法解释、克服成文税法之缺陷、发挥税法的功能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确立税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完善税法体系、规范税法功能、保障税法实施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xa0\xa0\xa0\xa0\xa0\xa0\xa0 公平原则对社会的分配、个人权益、各方利益乃至社会的都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古今中外,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

我国的税法学研究虽然也接受了公平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学者们基本上是照搬西方的“税收公平原则”,直接将其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从而严重弱化了该原则对税收理论及的指导意义,导致税法不公平现象严重。

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税法公平原则的应有含义,实际上,税法上公平原则的内涵要远大于“税收公平原则”这一表述所包含的内容,笔者将其表述为“税法公平原则”而不是“税收公平原则”。

原因有二:第一,“税收”更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学或者说是学上的概念,而不是严谨意义上的法学概念,直接将“税收公平原则”作为税法基本原则之一,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乱。

第二,税法上公平原则的内涵要远大于税收公平原则。

公平是一个涉及面广、涵盖内容丰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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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税法公平原则
[论文摘要]税法公平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是有着相互联系又有很大区别的两个概念。

税法公平原则是指导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导,而税收公平原则主要是指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

税法公平原则虽然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学者们基本上是照搬西方的税收公平原则,从而严重弱化了该原则对税收理论及实践的指导意义。

因此有必要阐述税法公平原则的含义,完善我国的税法公平原则。

[论文关键词]税收公平税法公平区别内涵
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税收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及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解释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是税法本质的集中体现,是税收立法和执法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现代税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包括效率和公平原则,其中税法公平原则对社会的分配、个人权益、各方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都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因此,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税法基本原则。

我国的税法学研究也接受了公平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学者们基本上是照搬西方的“税收公平原则”,直接将其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从而严重弱化了该原则对税收理论及实践的指导意义,导致税法不公平现象大量存在。

笔者认为,有必要厘清税法公平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的区别,阐述税法公平原则的真正内涵,完善我国的税法公平原则。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发展及其含义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发展
早在17世纪,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的税收原则。

18世纪德国尤斯蒂提出的六大税收原则就包括了“平等课税”。

18世纪美国的亚当·斯密。

亚当·斯密从经济自由主义立场出发,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四大课税原则。

20世纪初德国经济学家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原则是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正原则、税务行政原则。

其中社会公正原则包含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普遍原则是指课税应毫无遗漏地遍及社会上的每个人;平等原则是指社会上的所有人都应当按其能力的大小纳税,能力大的多纳,能力小的少纳,无能力的(贫困者)不纳,实行累进税率。

著名的经济学家马斯格雷夫将税收公平原则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他认为,税负的分配应该是公平的,每个人应支付他合理的份额,这称之为横向公平。

另外,根据纳税能力原则的要求,拥有相同能力的人们必须交纳相同的税收,而具有较高能力的人们则必须交纳更多一些,这称之为纵向公平。

20世纪八十年代至今,西方国家税收公平原则发生了重大变革,首先是由注重效率到注重公平的变化;其次是由注重横向公平到更注重纵向公平的变化。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含义
所谓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
个方面。

横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亦即应该以同等的课税标准对待经济条件相同的人;纵向公平p(一)本质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原则,体现了经济分配关系或经济杠杆作用,是税收在执行职能中处理所涉及的诸如税收总量、税负分配、税后经济影响等各种问题的经济意义上的准则。

而税法公平原则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原则,它不仅关注经济上的公平,更重要的是实现整个社会层面上的公平。

这里的社会是包含了经济、政治、环境等多方面的统一体。

(二)内容不同
税收公平原则主要指的是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而税法公平原则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不仅包括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还包括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纳税主体之间的公平及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用税公平。

第二层含义包括从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综合考虑税的公平问题,在这些环节,纳税人既可要求实体利益上的税收公平,也可要求程序上的税收公平。

(三)目的不同
一个国家在征纳税中实行税收公平原则通过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其目的是保证纳税义务人之间的公平。

而一个国家确定税法公平原则是通过对税收法律关系中实体利益的公平及征纳税程序公平的保证,最终目的是实现终极的社会公平和社会效益。

三、税法公平原则的内涵
税法公平原则的内涵远大于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之间的税负的公平
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实际上就是传统上所说的“税收公平原则”的内容,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在我国,主要表现为:普遍征税、平等征税和量能征税。

普遍征税是指所有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我国《宪法》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任何符合与满足税法规定,为税法要求应当承担相应纳税义务的人,均应按有关税法的要求,按期、及时、足额地向国家缴纳应纳税款,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实现,为国家提供充足财政,维护国家的正常运行和税法的尊严。

平等征税是指法定统一税率,体现了受益公平。

大多数实行比例税率的税种都规定了一个统一税率,它不区分行业、地区、纳税人规模大小、经济性质,一概适用,如企业所得税。

量能征税指的是适当考虑不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实行累进税率和分档税率。

有些税种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规定最低税率、最高税率和若干等级的中间税率,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

还有些税种规定一些差别比例税率,用于对统一税率进行政策或技术上的调整,如增值税为解决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釆用了两档征收率征收税款,以保证纳税人之间实际税负的公平。

(二)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及内容的公平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有两个主体,一个是征税主体,在实质意义上是国家,表现形式上是征税机关,两者重叠构成征税主体。

另一个主体是纳税主体,为广大纳税人。

随着税收法律关系的“债权债务”性质日益被人们所接受,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
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力)和承担的义务,也就是征税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利(力)和义务。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利(力)义务的分配上应该是公平的的,即征税机关享有征税权力的同时,还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也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

如果只强调征税机关的权力和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征税机关的义务和纳税人的权利,这种主体权利义务的不平等会引起承担纳税义务人的逆反心理甚至是反抗,不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形成,对于税收收入会造成消极影响。

因此,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合理分配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权利(力)和义务,是税法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法律体系中,都十分注重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例如加拿大就在1985年专门公布了《纳税人权利公告》;美国先后在1994年和1996年两次公布了《纳税人权利法案》,该法案不仅对纳税人应当享有的实体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还向全社会明确公布了纳税人依法可以享有的税收程序方面的援助和救济的权利。

我国宪法中,仅是在“公民的基本义务”一节规定了“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未规定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虽然在《税收征管法》总则中也加入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语句,但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一味强调征税机关的权力和纳税人的义务,导致征税机关权力意识至上,侵害纳税人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要真正实现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的征纳税公平,就要在宪法中规定纳税人的权利。

税务机关在征税也要提高执法理念,尊重纳税人合法权利,平等、公平地对待每一个纳税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征税意识。

(三)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用税公平
从本质上而言,税收是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价格,纳税人缴纳税款就是为了从国家获得相应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用税公平,指的是国家提供给纳税人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在数量和质量上应当符合,如果不符合,就是不公平的。

因此,国家在用税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纳税人的公共利益合理适用税款。

相应地,法律应该赋予纳税人对国家用税的监督权。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税款被不正当地滥用,实现真正的用税公平,法律赋予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是实现用税公平的关键,很多发达国家比如法国、日本、美国、新西兰、葡萄牙、瑞士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纳税人有权知道税收是如何开支的,税务部门在征税时应向纳税人如实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同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了或者判例形式确定了纳税人对税款支出及用途的监督管理权。

而在我国法律上对纳税人监督权的规定仍不完善,在实践中,纳税人的用税监督权也因缺少相应的渠道而实施困难,严重影响了用税公平的实现。

因此,应完善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在税法中明确赋予纳税人监督权,监督权包括:纳税人监督税款的保管,使之不被挪用或贪污;监督税款的使用,每一笔税款支出都应该经过预算,经过人大审批,并且每一笔税款支出都要向纳税人公开,由纳税人评判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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