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
对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探析

对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探析作者:于同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0期摘要刑法修正案(九)确立的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于“被告人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且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情形,既是对潜在犯罪分子的极大震慑,也是对人民群众要求重刑治贪的回应,但同时又为刑事司法与刑事执法带来了巨大的难题。
本文认为鉴于“过渡犯罪化”的趋向,终身监禁存在着推广到其他严重犯罪罪名的可能性,但终身监禁条款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
关键词终身监禁刑罚功能适用条件刑罚效果作者简介:于同良,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4.123一、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价值与功能(一)弥补刑罚体系与刑罚执行的漏洞从立法及司法历程看,“死刑过重、生刑过轻” 一直是我国刑罚体系的“顽疾”。
刑法虽然将死缓归入死刑的序列,但由于死缓罪犯绝大多数都不再执行死刑,仍属于“生刑”范畴。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部分死刑罪名、提高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服刑最低期限、适度提高“生刑”惩罚力度的基础上再增设终身监禁刑,显然属于“加重生刑”的范畴,对重特大贪贿案件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从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且终身监禁至普通死刑缓期执行的次序衔接,在一定范围内有效解决了刑罚体系中“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弊端。
同时,大大压缩了刑罚执行中的“操作空间”,减少了监狱的困难,最大程度地弥补了刑罚执行的漏洞。
(二)兼具限制死刑和废除死刑双重功能及彰显报应与预防刑罚双重效应在一定意义上,刑法修正案(九)创设的终身监禁制度,与刑法修正案(八)设立的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相关联,是日后刑罚制度变革的“引子”与“媒介”。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犯贪污受贿罪行极其严重的,是否适用终身监禁,依能否“罚当其罪”而定:依照修正前刑法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但依照修正后刑法判处死缓同时决定终身监禁可以罚当其责的,应当适用终身监禁。
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路径探究

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路径探究
刘春丽
【期刊名称】《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19)005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为“刑法修正案(九)”)对终身监禁的明文规定既成事实,实务中已存在适用该规定案件的前提下,其准确的适用路径,成为刑法学界研究的重点。
运用案例分析法并结合相关刑事规定即可明确,终身监禁积极的适用条件与标准,以及排除适用的情形。
对相关刑罚结构进行体系性分析可知,终身监禁的合理性补足之后,作为死刑的执行方式,其适用对象仅限于重大的贪污罪与受贿罪。
死刑废除后,其将成为无期徒刑新的执行方式。
【总页数】6页(P18-23)
【作者】刘春丽
【作者单位】[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13
【相关文献】
1.我国终身监禁的适用路径探究 [J], 刘春丽
2.我国终身监禁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及其应对 [J], 彭中遥
3.论我国终身监禁司法适用的缺陷与完善 [J], 周越
4.我国终身监禁的性质与适用问题 [J], 田淼
5.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 [J], 苏文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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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终身监禁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在我国刑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它是指对犯罪分子实施无期徒刑,并剥夺其终身自由的一种刑罚。
本文将从终身监禁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执行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终身监禁的概念终身监禁是指对犯罪分子实施无期徒刑,并剥夺其终身自由的一种刑罚。
在我国,终身监禁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危害极大、无法通过其他刑罚手段进行惩戒的犯罪分子。
三、终身监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期间,不得减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判处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终身监禁的适用条件1.罪行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
2.危害极大: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3.无法通过其他刑罚手段进行惩戒: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无法通过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手段进行惩戒,只有终身监禁才能起到惩戒作用。
五、终身监禁的执行方式1.关押:犯罪分子被判处终身监禁后,应立即被关押在监狱或其他指定的场所。
2.劳动改造:监狱应组织犯罪分子参加劳动改造,使其通过劳动改造自己的犯罪行为。
3.教育改造:监狱应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4.减刑: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减刑。
六、终身监禁存在的问题1.执行难度大:终身监禁的执行难度较大,需要监狱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确保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
2.人权保障问题:终身监禁可能会侵犯犯罪分子的人权,使其在监狱中度过余生,需要关注其身心健康。
终身监禁制度若干问题探究

大连干部学刊2017年第12期·行政管理与法治建设·收稿日期:2007-11-30作者简介:罗亚林(1993-),女,安徽安庆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终身监禁制度若干问题探究摘要: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立终生监禁制度具有反腐败和死刑替代措施的双重作用。
终身监禁制度是死缓的一种执行方式,刑罚严厉性是介于一般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的中间刑罚。
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立终身监禁制度符合我国的刑罚体系,能够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符合我国严格控制并减少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
未来的立法修改方向上,针对短期内难以废止的死刑罪名,可以在保留死刑的框架内设立终身监禁制度,扩大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死刑改革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183(2017)12-0045-042015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在立法上针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立了终身监禁制度。
对于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8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对终身监禁制度适用的标准有了进一步的明确。
终身监禁制度从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2016年10月份有三人相继被判处终身监禁。
分别是10月9日,河南安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白恩培死缓并适用终身监禁,该案成为终身监禁第一案。
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副司长魏鹏远10月17日被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适用终身监禁制度。
10月21日,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物资供应分公司原副总经理于铁义适用死缓并终身监禁。
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探究

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探究
孙海光
【期刊名称】《法制与经济》
【年(卷),期】2018(0)5
【摘要】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终身监禁制度,这是我国首次明确规定该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终身监禁制度不得假释或者减刑,属于绝对终身监禁制度,体现了十八大以来严肃反腐的形势政策,可以有效地威慑潜在犯罪分子。
对于刑法来说,其应当以预防为主,而终身监禁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非常有限,同时也没有强化一般预防的效果,其残酷性也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相符。
文章通过分析终身监禁制度存在的问题,认为我国终身监禁制度需要不断完善赦免制度和无期徒刑制度,充分发挥重大立功在终身监禁制度中的减刑作用,以完善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总页数】3页(P143-144)
【关键词】终身监禁;刑罚;贪污受贿
【作者】孙海光
【作者单位】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13
【相关文献】
1.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的基本问题研究
2.贪污受贿犯罪中引入"终身监禁"的问题研究
3.论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标准与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
4.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若干问题思考
5.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的赦免类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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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法律适用程序(2篇)

第1篇一、引言终身监禁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且不得假释的刑罚。
在我国,终身监禁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严重犯罪。
由于终身监禁的刑罚极其严厉,因此,法律对其适用程序有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从终身监禁的定义、适用条件、审理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终身监禁的定义及适用条件1. 定义终身监禁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且不得假释的刑罚。
在我国,终身监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实际终身监禁,即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得减刑,直至死亡;二是名义终身监禁,即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可以减刑,但减刑后仍需服刑至死亡。
2. 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终身监禁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犯罪:(1)危害国家安全罪:如背叛国家罪、间谍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
(2)恐怖活动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恐怖活动杀人罪、爆炸罪等。
(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等。
(4)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严重犯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应当判处终身监禁的。
三、终身监禁的审理程序1. 起诉(1)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自诉案件: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 审理(1)立案:人民法院依法对起诉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案件。
(3)判决:合议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3. 上诉、抗诉(1)上诉: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有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终身监禁的执行程序1. 刑罚执行机关(1)监狱:负责执行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等刑罚。
(2)看守所:负责执行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
2. 执行程序(1)交付执行: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将判决书送达刑罚执行机关。
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

The Applic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Lifelong Imprisonment System in ChinaSU Wen ⁃cong(Law Schoo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00)Abstract :The system of life imprisonment introduced for the first time in the Amendment to the Criminal Law (IX )has notbeen clearly divided into its concept ,classification and nature ,so the discussion in the theoretical circle of criminal law has been very hot.At the same time ,according to extraterritorial experience and the basic nation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 ,life imprisonment in the application of sentencing is also facing problems such as unclear applicable standards ,unfavorable to the reform of criminals ,excessive implementation of economic costs and so on.At present ,exploring and analyzing from the angle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 can help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life imprisonment.Meanwhile ,it can promote the further reform of China ’s penaltysystem towards the direction of mitigation.Key words :life imprisonment ;execution of punishment measures ;judicial application终身监禁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及完善苏文聪(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0)摘要:《刑法修正案(九)》中首次引入的终身监禁制度,由于对其概念、分类和性质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分,因此在刑法理论学界讨论热度一直居高不下。
“终身监禁”的问题分析

“终身监禁”的问题分析作者:郑朝旭徐久生来源:《海峡法学》 2017年第3期郑朝旭,徐久生??摘要:“终身监禁”的入刑,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并不能有效应对贪污、贿赂犯罪。
刑罚目的是制定刑事政策的核心依据之一,刑事政策必须体现报应公正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但“终身监禁”具有违背上述刑罚目的的缺陷。
“终身监禁”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违背禁止双重评价原则与公平正义的问题。
关键词:终身监禁;刑事政策;刑罚目的;刑法适用中图分类号:D924.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7)03-0085-08一、“终身监禁”的刑事政策问题之所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所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3项规定,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人,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该条第4款规定,犯第1款罪,有第3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第386条所规定的受贿罪也适用该条所规定的刑罚。
因此,对于因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人,法院原则上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在二年考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方式。
从严厉打击贪腐案件的角度看,《刑法》第383条所规定的刑罚及其执行方式不可谓不重,体现了我国对贪污、贿赂案件重点整治的刑事政策取向。
然而,《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终身监禁”的规定所体现的刑事政策取向,一方面对犯罪人的责任报应过重,另一方面又忽略了对引起犯罪的其他原因的考察和刑罚目的的定位。
刑事政策的制定不是仅仅基于重点整治犯罪这一目的或者出发点,而是对多种因素的考量与价值取向选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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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
我国的终身监禁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相关概念而是
具有依附性以及调整对象的特定性等特征,在打击贪污受贿犯罪,推
动死刑改革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但在司法适用中也存在着争议和问
题,本文在终身监禁开始执行后能否减刑的问题上持否定意见,认为
在这一问题上应着重考虑终身监禁作为中间刑罚的法律定位。
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犯罪做了较
大修改,其中对符合法定情节的贪污受贿犯罪规定了终身监禁这一刑
罚措施,终身监禁是当今世界许多废除死刑的国家所规定的最高刑罚,
但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与之不同,在被立法进行了诸多限定的同时,
也将对立法产生许多积极影响。
一、终身监禁的含义
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是指针对贪污受贿犯罪中数额特别巨大,
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的同时根据情况决定其在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
得减刑、假释。
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相比于国际上一般意义的终身监禁具有
以下两个特征:一、依附性,大部分国家是将终身监禁作为一个独立
的刑种来规定,而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并不是一个新的刑种,而是
依赖于无期徒刑执行制度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一种特殊措施。根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适用终身监禁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
一,犯罪情节达到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要求,犯罪分子依法被判处死
刑缓期执行,第二,符合刑法第五十条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
刑的条件。二、适用对象特定性,只能限定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具体要求如下:仅限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以及刑法第
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且必须满足数额特别巨大使人民利益遭
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法定情节,由于终身监禁是作为死刑立即执行和一
般的死刑缓期执行的中间刑罚,因此这里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也应
是介于两种刑罚所适用的犯罪情节之间。
二、引入终身监禁的意义
(一)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有利于惩治贪污和受贿犯罪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工作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对腐败分子零容
忍,但刑法中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以及惩罚措施显然已经不
能适应当下的政治经济生活,如在法定刑上虽然规定了最为严重的刑
罚即死刑,但是基于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针对贪污受贿犯罪判处死
刑立即执行几乎成为不可能,但是死刑缓期执行的刑罚力度对于特别
严重的贪污受贿犯罪又不能达到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因此刑法修正案
(九)对贪污受贿犯罪做了相应修改,引入了终身监禁的惩罚措施,对
犯罪分子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二)成为减少甚至废除死刑的新尝试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刑法条文中规定终身监禁制度,虽然主要目的
并不是减少死刑的适用,但毫无疑问一定会对我国减少死刑适用甚至
废除起到积极的作用,有的学者认为死刑的废除不应以终身监禁作为
替代措施,但我国历史上长期适用死刑,很多人的观念中也不排斥对
死刑的适用,认为死刑的存在是社会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立足于我
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尝试把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
施,逐步推动死刑改革。
三、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一)判决中同时决定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
终身监禁不是必然得到执行。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在此情形下并没有减为无期徒
刑而是因存在重大立功表现而直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因此也就
不符合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不能适用终身监禁的相关规
定。
(二)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能否适用刑法第七十
八条关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有重大立功的应该减为
有期徒刑的规定。
针对这一问题存在许多争论,有的学者认为能够减为有期徒刑,
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刑法中关于终身监禁的规定不构成刑法第
七十八条的例外,相反有的学者则认为终身监禁构成第七十八条的例
外,不应适用第七十八条。笔者对这一问题持否定性意见,首先,刑
法条文中明确强调不得减刑、假释,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立法目的在于
惩治犯罪,禁止对终身监禁进行减刑。其次,立功制度本身就被一些
学者认为是违反公平与正义的行为,造成了人与人之间在法律面前的
不平等,同时立功的时间点也被许多学者认为是影响减刑的关键因素,
因此在缓刑期间依据刑法第五十可以减为有期徒刑,而在减为无期徒
刑后则不能依据第七十八条减为有期徒刑。最后,终身监禁是对刑罚
制度的一种补充,其惩罚强度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意义上的死刑
缓期执行之间,因此在减刑的问题上终身监禁应区别于一般的死刑缓
期执行,采取更为严格的减刑条件,如果在终身监禁开始执行后仍允
许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则不能体现出终身监禁与一般的死刑缓期执行
在惩罚强度上的差异,既违背了立法者的意图,也不符合罪刑法定的
原则。
作者简介:陆野(1995-),男,汉族,吉林四平人,西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