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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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

GBJ 69-84

主编部门:北京市基本建设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5年1月1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系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通知的要求,由我委负责编制,并责成北京市市政设计院主持具体编制工作,会同铁道部专业设计院、冶金部武汉钢铁设计院、化工部第二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院、中国给水排水中南设计院、中国给水排水东北设计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天津市市政工程勘测设计院、南京工学院、北京工业大学和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贯彻执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践第一,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各地区的工程实践经验,开展了必要的科学试验工作,吸取了国外相应的有益经验,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设计、施工、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七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基本规定、水池、泵房、水塔、沉井和地下管道等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定。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北京市市政设计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北京市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基本符号

荷载和内力

Mi--弯矩(i为任意脚标)

Ni--轴向力

Pc--地面车辆的单个轮压

Pdw--流水压力

Ppi--冰压力

Pw--水塔的水柜上的风荷载

PA--主动土压力

Pfw--地下水的浮托力

pT--管道的设计内水压力

Qi--剪力

Ri--沉井刃脚底部的地基反力

应力σg--受拉钢筋的应力

hi、σi--由预加应力、外荷载产生的混凝土法向应力

σk--预应力钢筋的张拉控制应力

σl--在设计内水压力作用下,铸铁管截面上的拉应力

σsi--预应力钢筋的应力损失

σwh--在外压作用下,铸铁管截面上的弯曲应力

σxi--钢管的纵向应力

σy--扣除相应阶段预应力损失后,预应力钢筋的应力

σyi--钢管的环向应力

材料指标E--土的弹性模量

E0--土的变形模量

Eg--钢筋的弹性模量

Eh--混凝土的弹性模量

Es--土的压缩模量

Gh--混凝土的剪切模量

Rf--混凝土的抗裂设计强度

Rl--混凝土的抗拉设计强度

〔Rl〕--铸铁管的极限受拉强度

〔Rwl〕--铸铁管的极限弯曲受拉强度

μ0--土的泊桑比

μg--钢的泊桑比

μh--混凝土的泊桑比

几何特征Ai--截面面积

C--柱帽计算宽度

Ca--圆弧拱弹性中心至拱趾的距离

D--内径

D0--计算直径

Dl--外径

d--预应力混凝土圆管的管芯厚度;钢筋直径

e0--偏心矩

H、Hi--高度

h、hi--厚度

Ji--截面惯性矩

Ri、ri--半径

z--计算深度、高度

计算系数B--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计算刚度

Hi--构件的抗推刚度

K--强度设计安全系数

Kf--构件正截面抗裂设计安全系数

Ks--沉井的下沉系数

Kw--设计稳定安全系数

ki--板的弯矩系数

kδ--水塔附加弯矩的高阶影响系数

mi--钢管的弯矩系数、轴力系数;取水头部的体型系数

n--钢筋弹性模量与混凝土弹性模量的比值

ns--坚向土压力系数

αi--线膨胀系数

βi--热交换系数

μ--配筋率、摩擦系数

ξA--主动土压力系数

ν--钢筋表面表状系数

--截面抵抗矩的塑性系数

ψ--构件裂缝间的受拉钢筋应变不均匀系数

ηs--温度应力折减系数

其它

Δt--壁面温差

--原状土的天然容重

s--回填土的容重

′s--回填土的浮容量

w--水的容重

δf--裂缝宽度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企业中的一般给水排水工程设施的结构设计,不适用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工程设施的结构设计。

第1.0.3条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一般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当容量较小时,可采用砖石结构。

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5℃的地区,外露的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以及地下管道的进、出口段,不得采用砖砌结构。

第1.0.4条按本规范设计时,对于一般性荷载的确定、构件截面计算和地基基础设计等,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对于兴建在地震区、湿陷性黄土或膨胀土等地区的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一节材料

第2.1.1条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标号,不应低于200号。

第2.1.2条普通混凝土的设计强度,应按《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J10-74的规定采用。离心机制、悬辊及振动挤压成型的混凝土的设计强度,应根据试验提供的数据采用。

第2.1.3条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抗渗,宜以混凝土本身的密实性满足抗渗要求。混凝土的抗渗标号,宜进行试验确定并符合表2.1.3要求。

注:由于设备条件限制,混凝土抗渗标号的试验有困难时,对混凝土的抗渗要求应符合:水灰比不应大于0.55;水泥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骨料应选择良好级配,严格控制水泥用量,当采用

325号水泥(相当于原硬炼水泥标号400号)时,水泥用量不宜超过360公斤/米3,预应力混凝土的水泥用量可提高50公斤/米3作为控制值。

混凝土抗渗标号的允许值表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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