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15-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6号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V由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主编部门: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通知(88)建标字第196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已经修订完毕。
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为国家标准,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TJ15-7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88年8月24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件的通知,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TJ15-74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经我委组织审查,完成了报批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
修改的主要内容有:用水定额、住宅与公共建筑生活给水管道设计秒流量计算公式、生活污水排水设计秒流量计算方法和雨水道设计方法等。
本规范还补充了高层建筑给水排水、排水管道通气系统和医院污水消毒处理的内容,增设了游泳池和喷泉两节。
其它如防止水质污染、节水节能、安全供水、新型管材等方面也作了较多的修改和补充。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是我国建筑行业的一项重要标准,涵盖了建筑物的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该规范的目的是确保建筑物的给水排水系统安全可靠、符合卫生要求,同时也是保护环境和节约水资源的重要措施。
该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给水系统设计:规范了建筑物内的给水设备选择、水源选择、管道布置和水压计算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给水设备的选择要考虑到使用人数、日用水量和供水压力等因素,确保供水充分并且稳定。
2.排水系统设计:主要包括室内排水系统和外部排水系统的设计要求。
室内排水系统设计考虑到不同用水设备的排水量、管道的坡度和排水口的布置等,以确保排水畅通并避免污水倒流。
外部排水系统设计则考虑到周边排水管道的接入和设计分流等。
3.设备安装和施工:规范了给水排水设备的安装要求,包括管道的焊接、密封和固定等,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同时,施工过程中还需要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以保证施工质量。
4.设计验收和竣工验收:规范了建筑物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验收和竣工验收流程。
设计验收主要是审核设计方案和图纸,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规范要求。
竣工验收则是在施工完成后的综合验收,包括设备的正常运行、系统的安全性和卫生达标等方面。
此外,该规范还补充了一些建筑物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措施,例如高层建筑物的给水排水系统设计、地下室和负压管道系统的应用等。
总结来说,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是建筑行业的一项重要标准,通过规范建筑物的给水排水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的要求,保证了建筑物的水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
在实际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建筑师和相关施工人员应遵守该规范的要求,确保建筑物的给水排水系统的安全可靠和符合卫生要求。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2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202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2023
介绍
- 该规范是为了指导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与施工,保证水
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 该规范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给水排水系统设计与施工。
主要内容
1. 规范了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总体设计原则和要求,包括系统
的组成、布局和管道材料的选择等。
2. 对建筑各个部位的给水、排水设施进行了详细的设计要求,
如建筑物入口、楼层、厨房、卫生间等。
3. 规范了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计算方法,包括水量计算、管径
计算和水泵选型等。
4. 对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设备、材料的安装和验收进行了规范,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 强调了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包括定期检查、清洁和维修等。
参考标准
- 本规范的制定参考了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包括国家建筑标准、国家卫生标准和建筑给水排水相关技术规范等。
使用注意事项
- 设计师和施工方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 监理部门应对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和施工进行监管,确保质量和安全。
总结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2023对建筑的给水排水系统进行了全面规范,从总体设计到具体部位的设计都有详细要求,为建筑的给水排水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指导。
以上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23的简要介绍和主要内容。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15-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6号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V由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主编部门: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通知(88)建标字第196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已经修订完毕。
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为国家标准,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TJ15-7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
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88年8月24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件的通知,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TJ15-74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经我委组织审查,完成了报批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
修改的主要内容有:用水定额、住宅与公共建筑生活给水管道设计秒流量计算公式、生活污水排水设计秒流量计算方法和雨水道设计方法等。
本规范还补充了高层建筑给水排水、排水管道通气系统和医院污水消毒处理的内容,增设了游泳池和喷泉两节。
其它如防止水质污染、节水节能、安全供水、新型管材等方面也作了较多的修改和补充。
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2.1.32自灌 self-priming
卧式离心泵的泵顶、立式多级离心泵吸水端第一级(段)泵体置于最低设计启动水位标高以下,启动时水靠重力充入泵体的引水方式。
2.1.33水景 waterscape,fountain
人工建造的水体景观。
2.1.34生活污水 domestic soil
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
1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
2抗震设防烈度超过9度的建筑物。
3矿泉水疗、人防建筑。
4工业生产给水排水。
5建筑中水。
1.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1.0.4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1.38立管 vertical pipe,riser,stack
呈垂直或与水平线夹角小于45°的管道。
2.1.39横管 horizontal pipe
呈水平或与水平线夹角小于45°的管道。
1横支管 horizontal branch
连接器具排水管至排水立管的管段
2横干管 horizontal main
热水管系与大气相通的热水供应系统。
2.1.82闭式热水供应系统 closed system for hot water supply
雨水管渠汇集降雨的面积。其计算单位通常以㎡或ha表示。
2.1.72重力流雨水排水系统 gravity storm system
按重力流设计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
2.1.73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
按压力流设计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
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GB 50015-20031总则1.0.1为保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质量,使设计符合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居住小区、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亦适用于工业建筑生活给水排水和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
但设计下列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1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
2抗震设防烈度超过9度的建筑物。
3矿泉水疗、人防建筑。
4工业生产给水排水。
5建筑中水。
1.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1.0.4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1 术语2.1.1生活饮用水 potable water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于日常饮用、洗涤的水。
2.1.2 生活杂用水 non-drinking water用于冲洗便器、汽车,浇洒道路、浇灌绿化,补充空调循环用水的非饮用水。
2.1.3小时变化系数 hourly variation coefficient2.1.4 最大时用水量 maximum hourly water consumption最高日用水时间内,最大一小时的用水量。
2.1.5回流污染 backflow pollution1 由于给水管道内负压引起卫生器具或受水容器中的水或液体混合物倒流入生活给水系统的现象。
2 非饮用水或其它液体、混合物进入生活给水管道系统的现象。
2.1.6 空气间隙 air gap1 给水管道出口或水嘴出口的最低点与用水设备溢流水位间的垂直空间距离。
2 间接排水的设备或窗口的排出管口最低点与受水器溢流水位间的垂直窨距离。
2.1.7 溢流边缘 flood-level rim指由此溢流的容器上边缘。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15-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6号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V由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主编部门: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通知(88)建标字第196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已经修订完毕。
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为国家标准,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TJ15-7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88年8月24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件的通知,由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范》TJ15-74进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经我委组织审查,完成了报批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
修改的主要内容有:用水定额、住宅与公共建筑生活给水管道设计秒流量计算公式、生活污水排水设计秒流量计算方法和雨水道设计方法等。
本规范还补充了高层建筑给水排水、排水管道通气系统和医院污水消毒处理的内容,增设了游泳池和喷泉两节.其它如防止水质污染、节水节能、安全供水、新型管材等方面也作了较多的修改和补充。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15_88)

中华人民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J15—88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6号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J15-88V由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199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J15—88主编部门:市民用建筑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的通知(88)建标字第196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室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已经修订完毕。
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J15-88为国家标准,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室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TJ15-74同时废止。
本规由市建设委员会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市民用建筑负责。
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负责。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1988年8月24日修订说明本规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件的通知,由市民用建筑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室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TJ15-74进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经我委组织审查,完成了报批稿。
本规共分四章。
修改的主要容有:用水定额、住宅与公共建筑生活给水管道设计秒流量计算公式、生活污水排水设计秒流量计算方法和雨水道设计方法等。
本规还补充了高层建筑给水排水、排水管道通气系统和医院污水消毒处理的容,增设了游泳池和喷泉两节。
其它如防止水质污染、节水节能、安全供水、新型管材等方面也作了较多的修改和补充。
在执行本规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市民用建筑并抄送我委,以便再次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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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GB 50015-2003
表4.4.11-2 设有通气管系统的塑料排水立管最大排水能力
排水立管管径(mm)
排水能力(L/s)
仅设伸顶通气管有专用通气立管或主通气立管
50 1.2—
75 3.0—
90 3.8—
110 5.410.0
1257.516.0
16012.028.0
4.9.1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迅速、及时地将屋面雨水排至室外雨水管渠或地面。
4.9.2设计雨水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4.9.2)
式中--设计雨水流量(L/s);
--设计降雨强度(L/s·ha);
--径流系数;
--汇水面积(m2)。
4.9.3设计降雨强度应按当地或相邻地区暴雨强度公式计算确定。
4.9.4 建筑屋面、建筑物基地、居住小区的雨水管道的设计降雨历时,可按
下列规定确定:
1屋面雨水排水管道设计降雨历时按5min计算。
2居住小区雨水管道设计降雨历时应按下式计算:
(4.9.4)
式中--降雨历时(min);
--地面集流时间(min),视距离长短、地形坡度和地面铺盖情况而定,一般可选用5~
--折减系数,小区支管和接户管;=1;小区干管:暗管=2,明沟=1.2;
--排水管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4.9.5屋面雨水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汇水区域性质、地形特点、气象特征等因素确定,各种汇水区域的设计重现期不宜小于表4.9.5中规定的数值:
表4.9.5 各种会水区域的设计重现期
汇水区域名称设计重现期(a)
室外场地
居住小区1~3 车站、码头、机场的基地2~5
屋面一般性建筑物屋面2~5 重要公共建筑屋面10
注:工业厂房屋面雨水排水设计重现期由生产工艺、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
4.9.6各种屋面、地面的雨水径流系数可按表4.9.6采用。
屋面、地面种类
屋面
混凝土和沥青路面
块石路面
级配碎石路面干砖及碎石路面
非铺砌地面
公园绿地
0.9 0.9 0.6 0.45 0.40 0.30 0.15
4.9.7雨水汇水面积应按地面、屋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高出屋面的侧墙,应附加其最大受雨面正投影的一半作为有效汇水面积计算。
窗井、贴近高层建筑外墙的地下汽车库出入口坡道和高层建筑裙房屋面的雨水汇水面积,应附加其高出部分侧墙面积的二分之一。
4.9.8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口、溢流堰、溢流管系等溢流设施。
溢流排水不得危害建筑设施和行人安全。
4.9.9一般建筑的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1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
重要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屋面雨水排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
4.9.10建筑屋面雨水管道设计流态宜符合下列状态:
1檐沟外排水宜按重力流设计。
2长天沟外排水宜按压力流设计。
3高层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宜按重力流设计。
4工业厂房、库房、公共建筑的大型屋面雨水排水宜按压力流设计。
4.9.11 高层建筑裙房屋面的雨水应单独排放。
4.9.12阳台排水系统应单独设置。
阳台雨水立管底部应间接排水。
4.9.13屋面雨水管道如按压力流设计时,同一系统的雨水斗宜在同一水平面上。
4.9.14屋面排水系统应设置雨水斗、不同设计排水流态、排水特征的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选用相应的雨水斗。
4.9.15雨水斗的设置应根据屋面汇水情况并结合建筑结构承接、管系敷设等因素确定。
4.9.16 雨水斗的设计排水负荷应根据各种雨水斗的特性、并结合屋面排水条件等情况设计确定。
4.9.17天沟布置应以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为分界。
4.9.18天沟坡度不宜小于0.003。
4.9.19 居住小区内雨水口的布置应根据地形、建筑物位置、沿道路布置,下列部位宜布置雨水口:
1道路交汇处和路面最低点。
2建筑物单元出入口与道路交界处。
3建筑雨水落水管附近。
4小区空地、绿地的低洼点。
5 地下坡道入口处(结合带格栅的排水沟一并处理)。
4.9.20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系的悬吊管应按非满流设计,其充满度不宜大于0.8,管内流速不宜小于0.75m/s。
4.9.21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系的埋地管可按满流排水设计,管内流速不宜小于0.75m/s。
4.9.22 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立管的最大设计泄流量,应按表4.9.22确定。
0.75m/s。
4.9.24压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吊管与雨水斗出口的高差应大于1.0m。
2悬吊管设计流速不宜小于1m/s。
立管设计流速不宜大于10 m/s。
3雨水排水管道总水头损失与流出水头之和不得大于雨水管进口、出口的集合高差。
4悬吊管水头损失不得大于80kPa。
5压力流排水管系各节点的上游不同支路的计算水头损失之差,在管径小于等于DN75时,不应大于10kPa;在管径大于等于DN100时,不应大于5kPa。
6压力流排水管系出口应放大管径,其出口水流速度不宜大于1.8m/s,如其出口水流大于1.8m/s时,应采取消能措施。
4.9.25各种雨水管道的最小管径和横管的最小设计坡度宜按表4.9.25确定。
4.9.26雨水排水管材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力流排水系统多层建筑宜采用建筑排水塑料管,高层建筑宜采用承压塑料管、金属管。
2压力流排水系统多层建筑宜采用内壁较光滑的带内衬的承压排水铸铁管、承压塑料管和钢塑料复合管等,其管材工作压力应大于建筑物净高度产生的净水压。
用于压力流排水的塑料管,其管材抗环变形外压力应大于0.15MPa。
3小区雨水排水系统可选用埋地塑料管、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铸铁管等。
4.9.27建筑屋面各汇水范围内,雨水排水立管不宜少于2根。
4.9.28重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系,悬吊管管径不得小于雨水斗连接管的管径,立管管径不得小于悬吊管的管径。
4.9.29 压力流屋面雨水排水管系,立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可小于上游横管管径。
4.9.30屋面雨水排水管的转向处宜做顺水连接。
4.9.31 屋面排水管系应根据管道直线长度、工作环境、选用管材等情况设置必要的伸缩装置。
4.9.32重力流雨水排水系统中长度大于15m的雨水悬吊管,应设检查口,其间距不宜大于20m,且应布置在便于维修操作处。
4.9.33有埋地排出管的屋面雨水排出关系,立管低部应设清扫口。
4.9.34雨水检查井的最大间距可按表4.9.34确定。
4.9.35 寒冷地区,雨水立管应布置在室内。
4.9.36雨水管应牢固地固定在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