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劳发

合集下载

北京市关于全面开展劳动合同签约行动的通知(选定)

北京市关于全面开展劳动合同签约行动的通知(选定)

关于全面开展“劳动合同签约行动”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7]82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为切实提高我市劳动合同签订率,从源头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开展签约行动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149号)的要求,决定全市在2007年6月1日至8月31日全面开展“劳动合同签约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动目标以从源头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为目标。

以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和建筑业为重点行业,以非公有制企业和用工在3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为重点企业,以农民工为重点人群,着力提高全市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推动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实施。

二、行动安排(一)6月1日至6月30日,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集中开展“劳动合同签约行动”之前,全面开展本辖区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摸清辖区内企业户数、职工人数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二)6月30日至8月31日,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商业聚集区和建筑工地,针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结合全市劳动用工大检查和“用工规范一条街”活动,在前期摸底调查掌握的每户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基础上,主动登门,逐户、免费向企业和职工发放劳动合同文本,并督促企业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合同签约行动”过程中要深入建筑工地、住宿业、餐饮业等行业企业的营业场所,特别是集中使用农民工的企业,现场向广大职工宣传国家劳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高职工自我维权意识。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以“劳动合同签约行动”为主题,大力宣传劳动合同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营造以人为本、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开展“劳动合同签约行动”中,要结合本辖区内实际情况,开展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治理活动,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劳务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管理办法(试行)

劳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标准本单位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维护公司建筑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方法?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开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公司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活动,实施对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管,需遵循本方法。

第三条劳务作业分包的定义及范围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其范围包括: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木工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架线作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劳务分包管理流程〔附件1〕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为组长的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书记及主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公司相关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劳务分包管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公司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劳务合同管理以及主管部门为施工生产科,并设不少于1名的专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有:〔一〕负责传达贯彻国家和地区劳务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劳动力使用方案。

〔三〕负责组织劳务分包企业入围审核和作业队伍资格等级考评,发布年度?劳务合作企业预审登录名册?。

〔四〕负责组织监视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

〔五〕负责组织监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及人员备案工作。

〔六〕负责组织劳务用工及劳务费支付情况的检查、指导及监视工作。

〔七〕负责组织劳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八〕负责组织劳务管理评比表彰工作,推广先进经验。

〔九〕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劳务纠纷。

〔十〕负责组织对进场的劳务分包作业人员进展平安教育工作。

公司相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参与劳务分包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部必须成立由工程经理为组长的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书记及主管领导担任。

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京劳社资发200866号

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京劳社资发200866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劳社资发〔2008〕6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2、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程序3、北京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样本)4、北京市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程序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主题词: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通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1日印发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既考虑建立长效机制,又要考虑当前的突出矛盾,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

专用账户的预留资金应当能保障按月拨付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与邮储银行营业网点签订《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由劳务发包企业从劳务费专用账户中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4-04-01【生效日期】2004-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劳务发包承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务人员使用等劳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施工活动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四条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

禁止建设单位向劳务分包企业或无资质的企业、“包工头”、个人发包建设工程。

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五条第五条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发包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

禁止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转包建设工程。

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

第六条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活动进行非法干预。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严厉查处非法干预分包活动案件。

第七条第七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分包工程款支付。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1(000)011【摘要】京建发[2011]13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总页数】4页(P70-7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84【相关文献】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J],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设计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设计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的通知 [J],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监理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的通知 [J],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0〕10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2020)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2020)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2020)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九华山建设环保处,市开发区建设局,平天湖建设环保处,全市各建筑业企业:为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不断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质量首要责任和法定程序,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对预拌混凝土及装配式建筑配件直接发包,不得要求参建单位低于成本价承接任务,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工程结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二、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负责。

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负责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三、明确分包单位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

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现场用工管理工作,切实有效地降低劳资纠纷,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2.合肥市建筑工人实名制数据采集标准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0月29日(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HFGS-2019-111)附件1: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现场用工管理工作,切实有效地降低劳资纠纷风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9〕1号)要求,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一步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12月1日起,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依托“合肥市建设行业监管综合服务平台”(合肥市工程建设云平台)开展项目建筑工人实名信息登记、认证、考勤、工资代发及数据上传等实名制相关工作。

之前尚未完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登陆合肥市工程建设云平台完善建筑工人相关实名制信息。

二、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按月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至建筑企业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督促建筑企业委托专户开户行为建筑工人实名代发工资。

三、总承包企业对总包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应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林园及附属等工程承建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责。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编号:YB-HT-006585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Beijing housing construction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文档/ Word文档/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Network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第一部分协议书劳务作业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2、分包合同内容:2.1本合同分包范围:2.2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3、工程地点:建筑面积:4、合同价款总额元(人民币),大写元。

5、分包工作期限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为:天6、劳务作业人数:人。

7、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2)中标通知书(如有);(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及工程量清单;(8)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8、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发包人:(合同专用章)承包人:(合同专用章)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第二部分通用条款9、发包人权利和义务:9.1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完成后,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9.2上款所述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

合同价款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

9.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厅头〔2021〕1439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头〔2021〕143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工作,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和指定分包。

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或生产厂家、供应商。

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项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

新建工程涉及精装修的,建设单位如需将精装修部分单独发包的,必须单独立项,并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严禁转包。

承包单位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内容全部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内容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数量和技术等级要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承包单位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每月到岗履职天数不得少于当月日历天数80%,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严禁违法分包。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非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

劳务分包单位不得将承接的作业内容再进行分包。

四、严禁出借资质和挂靠。

各类施工企业不得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及依法处分违纪职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37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及依法处分违纪职工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及依法处分违纪职工的通知(1996年1月30日京劳关发〔1996〕37号)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据市高法反映,近两年来一些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或处分违纪职工时不依法行事,企业制定的厂规厂纪与《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考勤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处分职工的随意性强;劳动争议企业败诉率较大。

为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要严格依据《劳动法》、市政府1号令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企业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时,应当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程序,并且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时,要严格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企业制定的厂规厂纪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细则与《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要进行修改。

要清理“土政策”,凡自行规定因协商不一致,而未签订合同限期调离或按自行离职处理以及在此期间停发各种生活待遇的,必须纠正。

三、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和考勤管理制度;完善各种休假制度,明确审批手续程序,建立相关台帐,做好并保存好原始记录,使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和处分违纪职工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四、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期要严格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2﹞89号 发布时间:2012-06-25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劳动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建筑施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用人单位(指劳务分包企业、直接使用作业人员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与建立劳动关系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使用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与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做好作业人员的普法维权培训和实名制管理工作,确保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完成普法维权培训并办理人员备案手续。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根据自身管理职责,做好项目劳务保障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立作业人员名册,认真做好人员进退场情况记录,详细记录作业人员出勤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并将相关记录交作业人员签字。并应根据出勤和工作完成记录,按月及时做好作业人员工资的核算和公示工作,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后,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工资直接支付作业人员本人,并由其签字确认。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采取劳务分包方式用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监督,督促劳务分包企业做好相关记录和工资发放工作,并监督其将工资发放给作业人员本人。

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在京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其用工行为。

附件: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0).doc

二 〇 一 二 年 四 月 五 日 附件: 示范文本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适用于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筑施工企业)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在京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第二条 乙方(劳动者)姓 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上岗证证件号码: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采取下列第 种期限形式: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二)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招用乙方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职业资格等级证或上岗证号码为 。工作地点为 。 第五条 甲方根据国家、北京市和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安排乙方的工作任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约定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实行下列第 种工作工时制度。 (一)标准工时制度。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三)不定时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工时制度的,应经注册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安排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并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 乙方工资标准为: (一)实行按日计算工资的; 1、工资标准为 元/日; 2、工资计算方式为 元/日×出勤工日; 3、出勤工日按照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出勤记录计算; 4、双方应于每月 日前,按照上述标准,核算乙方上月工资数额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二)实行计件工资的: 1、工作量计算标准为 ; 2、工作量单价为 ; 3、工资计算标准为工作量单价×乙方完成的工作量; 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书面告知的标准完成工作;甲方的工作标准见本合同第二十条。 5、双方应于每月 日前,按照上述标准,核算乙方上月工资数额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三)乙方试用期月工资 元。甲方支付给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甲方每月 日以法定货币或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工资。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北京市和企业注册地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北京市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甲方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标准为 ,并支付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职业培训 第十三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技能、劳动安全生产以及普法维权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甲方应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政策,上岗前应对乙方进行以下方面的业务培训: (一)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建筑行业《国家职业标准》所要求的理论知识和实操方法; (三)建筑行业相关规章、规程标准; (四)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处理办法及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 (五)劳动者权利义务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与合法渠道。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十六条 甲方应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甲方和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乙方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乙方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要求有权拒绝,并提出检举和控告。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1、采取计量工资方式的,工作标准为: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项目所在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甲方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乙方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甲方与乙方约定按照甲方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及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 》、《 》、《 》、《 》、《 》等管理制度,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知悉上述制度的相关内容并同意遵照执行。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 约 须 知 一、本合同书适用于在京施工的各类建筑企业使用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如有涂改,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盖章。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工地项目部备查。交劳动者的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七、(一)采取按日计算工资的方式的,甲方应当如实记录乙方出勤情况、编制出勤记录,并于每月 日前交乙方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