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设计建设标准
GB50096-1999(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03年版)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96-1999 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9]第105号第一条为了完善本市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配套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按照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交房时或在保修期内当小业主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有异议时有建设单位负责解释、解决。
当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的项目委托单位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各(子)分部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已验收合格;(二)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有关安全与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动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要求;(三)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四)室内地面(全装修在图纸上)已标识好暗埋水管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指控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已标识清晰。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程序与方法(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具备分户验收条件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分户验收的书面申请;(二)建设单位收到申请后,应根据有关规定成立分户验收工作组,实施和管理分户验收工作。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组分领导小组和检查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建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物业公司负责人。
检查小组成员由领导小组任命。
(三)分户验收工作单位组应依照分户验收的内容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方案。
验收方案应包含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检查数量、检查方法、人员分组、仪器设备配置(应注明仪器型号、标号、校准有效期)、不合格项的处理措施等内容。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沪建交联[2012]1189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118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和落实《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9]135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设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装修住宅是指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住宅整体工程办理相关工程建设管理手续,交付使用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全部铺装并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的新建住宅。
应在预(销)售合同中明确全装修住宅的交付标准。
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毛坯房交房后再予以装修服务的项目,不属于本通知所指的全装修住宅范畴。
二、全装修住宅项目,建筑、装修设计应一体化。
总体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实施全装修的幢号;若装修设计和主体建筑设计不是同一单位的,总体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总说明中应明确装修设计单位;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在征询装修设计单位的意见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建筑室内强弱电、给水排水等相关专业的点位和管线位置。
三、建设单位不得将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不得超资质或无资质承揽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业务,不得将其承接的设计业务转包给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设计任务。
五、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有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校对人和审核人签字。
施工前,装修设计人员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必要时,应到现场协调、指导,提供设计服务。
《住宅的设计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1 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上海市住宅建筑节能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Specification for energy efficient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residential buildingsDGJ08-113-2005J10598-20052005 上海前言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2005]第54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由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任主编单位会同其他单位组成编写组。
编写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吸取国内外建筑围护结构先进的节能应用技术和本市的实践经验,并参照相关国内其它省市标准,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分8章,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外墙自保温、其他保温工程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与组织。
规程的编制为本市住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和节能达标验收提供了技术依据和要求。
基于本市住宅建筑的节能实施起步不久,工程实践经验不足,本规程内容可能不尽完善,望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邮编:20003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本规程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陆善后范宏武於崇根刘明明朱明德王吉霖颜宜彪张立新李德荣彭圣钦吴云芝苏宇峰邢大庆贺鸿珠陈志明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二OO五年六月目次目次 0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3.1设计 (4)3.2材料 (4)3.3施工 (4)3.4质量验收 (5)4 外墙外保温 (7)4.1一般规定 (7)4.2材料与现场检验 (8)4.3聚苯板(EPS、XPS)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9)4.4钢丝网架聚苯板(EPS)整浇外墙外保温系统 (11)4.5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 (13)4.6硬泡聚氨酯喷涂外墙外保温系统 (14)4.7泡沫玻璃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15)4.8砂加气块外墙外保温系统 (17)5 外墙内保温 (19)5.1一般规定 (19)5.2材料与现场检验 (19)5.3龙骨干挂内填矿物棉制品内保温系统 (20)5.4增强粉刷石膏聚苯板外墙内保温系统 (21)6 外墙自保温 (24)7 其他保温工程 (26)7.1屋面保温 (26)7.2分户墙保温 (26)7.3架空楼板保温 (27)7.4外窗 (28)7.5户门 (28)8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与组织 (29)附录A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30)附录B建筑节能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31)附录C建筑节能分项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32)附录D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告 (33)附录E保温系统常用材料主要性能指标 (34)附录F试验方法 (38)附录G本规程用词说明 (40)1 总则 (44)3 基本规定 (46)3.1设计 (46)3.4质量验收 (46)4 外墙外保温 (47)4.3聚苯板(EPS、XPS)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47)4.4钢丝网架聚苯板(EPS)整浇外墙外保温系统 (47)4.5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外墙外保温系统 (48)4.7泡沫玻璃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48)4.8砂加气块外墙外保温系统 (48)5 外墙内保温 (50)5.1一般规定 (50)5.3龙骨干挂内填矿物棉制品内保温系统 (50)5.4增强粉刷石膏聚苯板外墙内保温系统 (50)6 外墙自保温 (51)7 其他保温工程 (52)7.1屋面保温 (52)7.4外窗 (52)7.5户门 (52)8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与组织 (53)1 总则1.0.1为了加强住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围护结构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保证节能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规划设计导则

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规划设计导则(试行)主编单位: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09年7月目录第1章总则1、目标2、理念3、规划原则第2章功能布局1、多元化居住类型2、综合性城市功能3、多样化社会生活4、多层级布局结构第3章开发控制1、适宜的人口密度2、高效复合的土地使用3、合理的开发强度4、舒适的居住建筑5.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第4章道路交通1、高密度的支路网系统2、适宜的支路道路宽度3、便捷的公共交通接驳4、完善的慢行交通出行系统5、合理的交通组织模式6、合理布局的停车设施7、适宜的交通宁静化措施第5章公共设施1、多层次的城市服务设施2、综合利用的公共服务设施3、多类型的的产业设施4、高效安全的市政基础设施第6章空间特色I、中小尺度街坊2、增强街坊的围合度3、有序的街道界面4、适宜的街道尺度5、整体建筑风貌6、怡人的公共开放空间第7章生态环境1、自然的生态环境2、省地节能环保3、安全应急防灾第8章实施对策1、开发模式2、分期实施3、规划深化第九章附则1、适用范围2、适用期限3、解释权第1章总则第一条目标大型居住社区是指用地规模约为5平方公里,人口规模约10万人,以居住功能为主体、生活与就业适当平衡、功能基本完善的城市社区。
大型居住社区规划设计的目标,是构建社会和谐、功能完善、交通便捷、自然宜居、活力繁荣的城市社区。
第二条理念大型居住社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城乡规划体系、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满足特大型城市人口发展需求的重要举措。
大型居住社区规划建设,突破传统居住区概念,突出城市社区的整体发展理念,突出社会和谐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第三条规划原则社会和谐,是大型居住社区发展的核心目标。
大型居住社区中应当保证各种城市活动能相容共存,并为多样化的城市活动综合布局空间资源,以保证经济多样性、空间多样性、社会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
功能完善,是大型居住社区发展的重要途径。
大型居住社区应当纳入新城.、新市镇的发展范围,充分依托现有居住空间,考虑未来就业安排,符合上海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上海市市域"1986"城镇体系规划的战略发展要求。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096—1999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 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6年7月1 总则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上海市地方标准规范
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规程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规程 假山叠石工程施工规程 燃气箱式调压站安装设计标准 盾构法隧道防水技术规程 大树移植技术规程 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 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程 市政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 规程 花坛、花境技术规程 草坪建植和草坪养护管理的技术 规程 民用建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设计 规定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垂直绿化技术规程 园林栽植土质量标准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施工验收规程
J10166-2002 J10158-2002
沪建建(2002)第0354号 沪建建(2002)第0355号 沪建建[2002]525号
2002.6.4 2002.6.4 2002.8.8 2002.8.26
2002.10.1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02.8.1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2.10.1 2002.12.1 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J10210-2002
沪建建[2002]774号 沪建建[2002]799号
J10209-002
沪建建[2002]804号 沪建建[2003]91号 3
2003.3.1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2003.4.1 50 51
名
称
编
号
备案号
批准文号 沪建建[2003]136号
J10125-2002
沪建建(2002)第0004号
2002.1.7
2002.4.1 上海市金属结构协会
35 36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验收标 准 机制砂在混凝土中应用技术规程 切断型钢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 程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 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加固混凝土结 构技术规程 封底多排孔混凝土小砌块填充墙 应用技术导则 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住宅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应用技术 规程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技术规程 机动车停车库(场)环境保护设 计规程 膜结构技术规程 民用建筑锅炉房设置规定(局部 修订)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中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现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在建筑设计和项目申报、审批、竣工测量、竣工规划资源综合验收等管理中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筑面积计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随意虚构设计平面用途及性质。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
第四条(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第五条(核计容积率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在计算容积率时,除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有明确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一)设备层、避难层和设备管道夹层设备层指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
避难层指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高度在2.2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该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的楼层。
设备管道夹层,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高度在2.2米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住宅设计规范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 1999),经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建标[1999]76号文批准,业以发布。
本规范第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参加单位是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委综合设计院、西安冶金建筑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南京市住宅设计研究所、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四川绵阳地区建筑勘察设计院。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宅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1总则1.0.1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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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标准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08-20-941总则1.0.1 为使住宅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协调,在总结执行《“八五”期间城镇职工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的基础上,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GBJ96-86《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本世纪末实现小康居住目标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范围如下:1.0.2.1 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成本价房;1.0.2.2 城市建设动迁房;1.0.2.3 出租给职工的住宅。
1.0.3 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1.0.4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0.5 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条例的要求。
2 套型及面积标准2.0.1 新建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储藏空间、阳台或阳光室。
2.0.2 低、多层住宅每户平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0m2;中高层住宅每户平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6m2;高层住宅每户平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76m2。
2.0.3 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以下规定:2.0.3.1 小套33m2;2.0.3.2 中套40m2;2.0.3.3 大套52m2。
2.0.4 住宅的各类房间,其净面积不得低于以下规定:2.0.4.1 主卧室12m2;双人卧室9m2;单人卧室6m2; 2.0.4.2 起居室12m2;2.0.4.3 厨房:大套5.0m2;中套4.5m2;小套4.0m2;2.0.4.4 卫生间:3.5m2。
3 卫生标准3.0.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向南或南偏东35°~南偏西35°。
3.0.2 住宅设计应组织好穿堂风。
卧室、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低、多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高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或开向走廊的窗户。
3.0.3 厨房应设置出屋顶的垂直排烟道。
3.0.4 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必须设置出屋顶的通风竖井,并组织好进风和排气。
3.0.5 住宅卧室、起居室的东、西、北、外墙的热阻值不应小于0.344m2k/W。
注:m棗米;k棗开尔文,绝对温度;W棗瓦特,功率。
3.0.6 住宅屋面的热阻值不应小于墙体热阻值的1.5倍。
3.0.7 低、多层住宅不应设置垃圾管道。
中高层、高层住宅设置垃圾管道时,必须设垃圾间;不设垃圾管道时,必须设置密闭垃圾收集设施,收集袋装垃圾。
4 使用标准4.0.1 卧室、起居室净高不应低于2.50m;层高不应高于2.80m。
采取2.70m层高的,其每户建筑面积可增加1~2m2 。
4.0.2 厨房宜设计为封闭式。
4.0.3 外墙、分户墙及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计权隔声量应≧45dB。
注:dB棗分贝,声压级单位。
4.0.4 楼梯应设扶手。
4.0.5 门窗设计应考虑私密性的要求;卫生间的窗不得直对楼梯间。
4.0.6 中高层、高层住宅出入口应设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多层住宅出入口宜设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4.0.7 住宅宜在底层出入口近端设置自行车停放处;住宅下为满堂基础、箱基或设置人防时,应结合人防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设置自行车停放处。
4.0.8 大套型住宅的卫生间,可将浴缸、坐便器和洗脸盆、洗衣机分隔布置。
4.0.9 每套住宅的主要房间均应考虑安装空调的措施,在住宅施工图设计时,应绘制安装详图。
4.0.10 每套住宅应有储藏空间,壁橱深度不宜小于600mm。
4.0.11 当楼梯开间为2.40m时,其平台深度不应小于1.30m。
5 设施标准5.0.1 厨房应设置白陶洗涤池;并应预留灶台、操作台、吊柜、排油烟器和热水器等设施的位置。
如有穿墙部位均应预留孔洞。
5.0.2 卫生间应设坐便器。
应预留脸盆和1.4m长浴缸或不小于0.8m2的淋浴池及洗衣机等设施的位置。
5.0.3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平台)或小院。
主要阳台的净深不宜小于1.30m;住宅底层的小院进深不宜大于4.0m。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应做成封闭式;沿街的多层住宅阳台宜做成封闭式。
阳台(平台)或小院应有晒(凉)衣设施,并应有组织排水。
阳台设计应注意室内日照不受或少受影响。
5.0.4 中高层、高层住宅的底层出入口处应设管理值班室,也可和其他房间合为一室。
5.0.5 低、多层住宅出入口处,应设置分户信报箱;中高层、高层住宅出入口处,应设置信报间和信报柜。
6 安全标准6.0.1 每套住宅应采用防盗功能的分户门,分户门上端不得开气窗。
分户门外应有安装铁栅门的可能。
6.0.2 住宅底层的外墙窗,通向公共部位走廊的窗以及外墙窗口下缘距屋面(平台)小于2.0m时,必须设置间距不大于1的防护栅栏。
6.0.3 煤气管、避雷装置等垂直管线,不应安装在临近阳台或窗的部位。
雨水管应采用承插式。
6.0.4 靠近分户门的窗与门锁间的距离应超过1.0m;距离不足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6.0.5 屋面修理孔应设在公共走道平顶上,顶盖应加锁。
6.0.6 顶层阳台设不小于阳台宽度的雨罩。
并联阳台之间的隔板,外突不应小于200m。
6.0.7 底层房间如下部有管道通过时,必须采用回填土上筑水泥地坪。
6.0.8 多层住宅出入口可装具有对讲、紧急求救等功能的电控总门。
中高层、高层住宅可安装双向呼叫系统。
7 设备标准7.0.1 每户用电负荷设计功率应为44千瓦,每户一表,选用5(20)安电度表。
每套住宅进户处必须设嵌墙式住户配电箱。
7.0.2 电气插座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7.0.2.1 单人卧室设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插座二处。
7.0.2.2 起居室、双人卧室和主卧室设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插座三处。
7.0.2.3 主卧室或起居室应配置空调用单相三极插座。
7.0.2.4 厨房应设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插座两处,并在排油烟器高度附近处设单相三极插座一只。
卫生间应设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插座两处。
并应选用防溅式。
7.0.3 住宅公用部位必须配设人工照明,并宜用节能自熄开关。
照明电源接至公用电度表上。
7.0.4 阳台应设人工照明。
7.0.5 住宅必须设置有线电视系统,小套每户应设电视系统双孔终端盒一只,中套、大套每户应设电视系统双孔终端盒两只。
7.0.6 住宅电话通信管、线必须到户;每户电话线不应少于一对。
小套住宅每户电话插座不应少于一只,中套、大套住宅每户电话插座不应少于两只。
7.0.7 新建居住区规模在400户以上时,其多层住宅不宜采用水箱给水方式。
400户以下居住区和旧区散建住宅采用钢筋混凝土水箱时,其底部及内壁应铺设白瓷砖。
7.0.8 高层住宅有屋顶水箱时中间层以下宜采用减压阀装置给水。
7.0.9 卫生间应设置供洗衣机使用和地面排水的两用地漏。
热水器的进气管、冷热水管均应到位,热水管应有保温措施。
7.0.10 水表宜采用口径为20mm的干式水表。
室外和住宅公共部位的给水管道及配件应有防冻保温措施。
7.0.11 卫生间污水管应有出屋面的透气管与之相连。
7.0.12 使用管道煤气的,每户应设容量不小于4m3/h的煤气表。
煤气管道必须明敷。
注:h-小时7.0.13 每户的电表,电话分线箱,有线电视系统分支、分配器应分层集中设在公共部位。
每户的水表、煤气表宜分层集中设在公共部位。
7.0.14 电气、电话、电视线路应采用阻燃型塑料管暗敷。
给水管、废水管、污水管宜暗敷。
8 装饰标准8.0.1 住宅公共走道、公共部位及楼梯间墙面及平顶应刷涂料。
户内墙面仅做至粉刷,饰面由住户自行装修。
8.0.2 户内地坪均应做至水泥石屑面层或细石混凝土面层。
8.0.3 卧室和起居室墙面不宜做挂镜线和窗帘箱。
8.0.4 住宅外墙可做涂料或贴面。
9 面积计算9.0.1 每户建筑面积应按该户使用面积在总使用面积中的比例分摊户外公用面积。
9.0.2 阳台面积以1/2计入建筑面积;并以其净面积的1/2计入使用面积。
9.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9.0.3.1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分户门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橱和阳台等净面积之总和。
9.0.3.2 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上下两层所占面积的总和计算。
9.0.3.3 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排烟道,管道井等均计入使用面积。
9.0.3.4 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使用面积。
9.0.4 套内居住面积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9.0.4.1 卧室和尽端式起居室的面积均计入居住面积。
9.0.4.2 通过式起居室及过厅按该室面积扣去5m2后计入居住面积。
9.0.4.3 卧室、起居室内墙面装修厚度均计入居住面积。
附录A 名词解释附录B 本标准用词说明B.0.1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B.0.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B.0.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B.0.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住宅建筑设计标准》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涉及千家万户,住宅建筑设计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生活和居住环境质量,也涉及国家巨额投资能否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大事。
1990年12月上海市建委颁发了《“八五”期间城镇职工住宅建筑设计标准》(以下简称“八五”标准),于1991年1月1日起实施。
由于改革的深化,形势的发展,市府提出了小康居住目标的要求,即到2000年,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0m2;成套率达到70%。
这样原有标准已不相适应。
修制本标准时,对“八五”标准实施中主要问题进行了调查和总结,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并结合上海人口拥挤,居住水平低,用地紧张的实际,制订了住宅建筑设计的套型及面积标准、卫生标准、使用标准、设施标准、安全标准、设备标准和装饰标准,使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符合实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协调。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企事业单位投资建造的职工住宅,联建公助住宅,以及由商品房开发单位建造,单位购买分配给职工的住宅和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成本价房。
成本价系指住房本身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七项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