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启棠、欧阳凯明与陈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廖远胜、钟伟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廖远胜、钟伟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7【案件字号】(2021)粤14民终12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伟玲叶自辉罗锡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廖远胜;钟伟强【当事人】廖远胜钟伟强【当事人-个人】廖远胜钟伟强【代理律师/律所】赵上航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刘中强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彭兰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上航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刘中强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彭兰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上航刘中强彭兰【代理律所】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廖远胜【被告】钟伟强【本院观点】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19 01:26:13廖远胜、钟伟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14民终124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廖远胜。
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上航,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伟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强,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兰,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廖远胜因与被上诉人钟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21)粤1481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廖远胜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21)粤1481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改判驳回钟伟强全部诉讼请求。
冼福兴、陈耀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冼福兴、陈耀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1【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77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湛许雪芳李璐思【审理法官】吴湛许雪芳李璐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冼福兴;陈耀祥;谭丽珊【当事人】冼福兴陈耀祥谭丽珊【当事人-个人】冼福兴陈耀祥谭丽珊【代理律师/律所】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正平【代理律所】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冼福兴【被告】陈耀祥;谭丽珊【本院观点】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首先,虽然冼福兴在本案中提交了《借据》等债权凭证,但冼福兴未能提交其财产变动情况、取款凭证等证据佐证现金借款的交付,冼福兴甚至不能明确其每次交付现金借款的时间、地点、金额。
首先,冼福兴在本案中提交的《借据》等债权凭证中均没有谭丽珊的签字,不能证实谭丽珊有向冼福兴借款的意思表示。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追认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
另查明,一审庭审时,冼福兴称,其向陈耀祥支付现金的时候,应该是有其他的见证人在场;本案的借款本金是168万元,该168万元是之前借款本金及利息重新核算后的结果,以前的利息也没有超过法律规定。
二审庭询时,冼福兴称,对本案的借款交付,是冼福兴在2009年7月17日转账10万元给陈耀成,2009年7月31日转账9万元给陈耀成,后面的款项交付方式是现金交付,由冼福兴交付给陈耀祥,其中有一点是通过冼福兴交付现金给陈耀祥的老表何东,交付现金的具体时间以及每一次交付多少钱,冼福兴都不记得了;冼福兴每次交付借款都是陈耀祥选择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时候交付;陈耀祥向冼福兴借款后没有还过款;168万元《借据》中的168万元全部是本金,没有收取利息,对于利息还有另外一张借据,冼福兴还没有起诉;冼福兴出借款项给陈耀祥没有告知过谭丽珊,因为冼福兴不认识谭丽珊。
陈云、杨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云、杨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1【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07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嘉璘汤琼张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某;杨丽娟;宋淑瑾【当事人】陈某某杨丽娟宋淑瑾【当事人-个人】陈某某杨丽娟宋淑瑾【代理律师/律所】李发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发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发嘉【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宋淑瑾【被告】杨丽娟【本院观点】关于陈某某上诉主张杨丽娟为职业放贷人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无权处分撤销代理善意取得共同共有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有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共同诉讼证据不足谁主张、谁举证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逾期举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执行异议查封折价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陈某某上诉主张杨丽娟为职业放贷人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陈某某主张杨丽娟为职业放贷人其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根据陈某某提供的证据及杨丽娟自认除本案外另有2笔对外出借款,不足以证明杨丽娟以经营性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以及杨丽娟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的特点,且杨丽娟与宋淑瑾约定的月息1.6%借款利率未明显高于市场利率,亦未超过年利率24%的法定利率上限,不符合职业放贷人的一般特征。
魏伟兴、刘伟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伟兴、刘伟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14【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37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毅【审理法官】汪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魏伟兴;刘伟光;曾寅锋【当事人】魏伟兴刘伟光曾寅锋【当事人-个人】魏伟兴刘伟光曾寅锋【代理律师/律所】曹润萍、谢浩华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赖国洪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润萍、谢浩华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赖国洪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润萍、谢浩华赖国洪【代理律所】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魏伟兴【被告】刘伟光;曾寅锋【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因出借人刘伟光与借款人曾寅锋均确认曾寅锋借款后支付了两年的利息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在担保人魏伟兴无任何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不能仅凭魏伟兴主观臆断就推翻出借人刘伟光与借款人曾寅锋的共同确认,故本院对曾寅锋借款后支付了两年的利息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合同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案涉借款的诉讼时效期间、担保期限有无过期;(二)曾寅锋已归还本金和利息的具体金额情况,利息计付标准是否超过法定最高标准;(三)一审法院对曾寅锋的送达是否合法。
陈强、宁小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强、宁小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0【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20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璐思吴湛许雪芳【审理法官】李璐思吴湛许雪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强;宁小军;马亚琴【当事人】陈强宁小军马亚琴【当事人-个人】陈强宁小军马亚琴【代理律师/律所】唐迪四川同平律师事务所;刘伟四川同平律师事务所;杜红丽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朱明瑛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迪四川同平律师事务所刘伟四川同平律师事务所杜红丽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朱明瑛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迪刘伟杜红丽朱明瑛【代理律所】四川同平律师事务所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强【被告】宁小军;马亚琴【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回避证人证言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关于原告宁小军与被告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106民初11331号。
宁小军在该案中请求陈强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该判决查明,2018年12月25日,“优迈陈总”在微信上向宁小军借款,称“兄弟:借我200个应急可否?”“陈维:6214832042667787”“若行,帮忙转到这卡上”“还款能力还是有的,这是私事”。
宁小军提交了“优迈陈总”的微信主页,拟证明“优迈陈总”为陈强。
同日,宁小军向陈强指定账户转账25万元,该转账事实有宁小军提交其名下中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予以证明。
刘和平、陈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和平、陈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桂07民终7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碧珊黄载文王英佑【审理法官】李碧珊黄载文王英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和平;陈玉玲【当事人】刘和平陈玉玲【当事人-个人】刘和平陈玉玲【代理律师/律所】陈善进广西立辉律师事务所;刁树锋广西立辉律师事务所;冯永富广西半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善进广西立辉律师事务所刁树锋广西立辉律师事务所冯永富广西半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善进刁树锋冯永富【代理律所】广西立辉律师事务所广西半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和平【被告】陈玉玲【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供的聊天记录并没有提及涉案的69990元性质和内容,依法不予采信;银行卡交易明细双方没有异议,但只证明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陈玉玲转款69990元的事实和上诉人刘和平开支情况,无法证明该69990元的性质,依法不予采信;证人詹某、郭某的证明属于传来证据,听上诉人刘和平所讲,没有其它证据印证,依法不予采信;证人陈某是被上诉人陈玉玲亲戚,证明内容没有相关其它证据印证,依法不予采信。
本案因陈玉玲认为,其于2017年8月22日将69990元借给刘和平,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权责关键词】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合同诉讼请求撤销执行证人证言高度盖然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关联性证明力证据不足不当得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因陈玉玲认为,其于2017年8月22日将69990元借给刘和平,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刘和平没有还款,要求归还而引起。
该案在本院审理期间,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刘和平收到陈玉玲69990元是什么钱?双方是否发生民间借贷关系?该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上诉人刘和平辩论认为,1、我方收到对方69990元是属于子女结婚的礼金,我方不存在向对方借款的意图和必要。
郑志勇、郑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志勇、郑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闽03民终10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志华吴远征陈凡【审理法官】陈志华吴远征陈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志勇;郑东红;莱卡斯(福建)置业有限公司;仙游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郑志勇郑东红莱卡斯(福建)置业有限公司仙游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郑志勇郑东红【当事人-公司】莱卡斯(福建)置业有限公司仙游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松敏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吴潇博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刘婷婷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陈婷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松敏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吴潇博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刘婷婷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陈婷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松敏吴潇博刘婷婷陈婷【代理律所】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郑志勇【被告】郑东红;莱卡斯(福建)置业有限公司;仙游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郑志勇向郑东红借款40万元的事实,有郑志勇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为凭,可以认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郑志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11.90元,由郑志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郑志勇向郑东红借款40万元的事实,有郑志勇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为凭,可以认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51 卢启棠、欧阳凯明与陈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5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79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绮云袁秋华莫志恒 【审理法官】梁绮云袁秋华莫志恒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卢启棠;欧阳凯明;陈敏玲 【当事人】卢启棠欧阳凯明陈敏玲 【当事人-个人】卢启棠欧阳凯明陈敏玲 【代理律师/律所】陆俊希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黎婉君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刘钦有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郭敏霞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陆俊希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黎婉君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刘钦有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郭敏霞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陆俊希黎婉君刘钦有郭敏霞 【代理律所】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 2 / 51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卢启棠;欧阳凯明 【被告】陈敏玲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追认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回避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陪审发回重审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2013年至2019年间,卢启棠多次向陈敏玲借款。陈敏玲通过自有资金、向银行贷款后转借以及出借信用卡给卢启棠使用的方式向卢启棠出借款项。其中,陈敏玲以自有资金向卢启棠出借款项的情况如下:2013年5月9日银行转款20万元、2014年12月10日银行转款20万元、2015年11月6日银行转款25万元、2016年12月1日银行转款20万元、2016年12月29日银行转款15万元、2017年5月9日银行转款20万元(其中5万元委托苏丽珍代付)、2017年6月28日支付50001.94元、2017年8月25日银行转款20万元、2017年12月26日银行转款30万元、2017年12月29日银行转款20万元、2019年7月4日银行转款4000元、2019年9月4日微信转账2500元、2019年11月8日银行转款2500元。另有两笔款项为2019年10月11日银行转款1500元(该款转至欧阳凯明账户,由欧阳凯明通过网银转入陈敏玲广州银行尾数为5616的银行卡中用于还卢启棠欠款),2019年12月2日银行转款4000元至陈敏玲尾数为1823平安银行账户偿还卢启棠当期应还的银行欠款。上述款项合计1964501.94元。 另查明2,卢启棠和陈敏玲就卢启棠借用陈敏玲信用卡刷卡情况多次进行对账确认,陈敏玲制作了《卢启棠确认借用陈敏玲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记录表》,卢启棠在表中每一行“确认签字”栏中签名并按捺指印,表格内容如下: 日期 银行卡号 刷卡金额(元) 用途 确认签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顺德农商银行xxx5某某某某某某某 3 / 51
79108 56880.00 用于归还借用该卡的欠款56550.00元 2019年6月17日 邮储银行(邮你贷)701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59692(刷农商银行信用卡) 1500.00 用于归还借用该卡的欠款1500.00元 2019年7月20日 顺德农商银行625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9108 68460.00 用于归还借用该卡的欠款68500.00元 2019年8月4日 7032.00 用于归还欠平安银行的贷款7000.00元 2019年8月18日 用于归还借用邮储银行卡的欠款1700.00元 73131.00 用于归还借用该卡的欠款73000.00元 2019年9月2日 16950.00 用于归还欠平安银行的贷款15900.00元 2019年9月21日 34100.00 用于归还借用该卡的欠款34100.00元 52301.00 用于归还借用该卡消费欠款52400.00元 2019年10月3日 17063.00 用于归还欠平安银行的贷款17000.00元 900.00 用于归还借用邮储银行信用卡的欠款900.00元 2019年10月19日至11月4日 122052.00 用于归还借用该卡及欠平安银行的欠款 另查明3,陈敏玲向卢启棠出借款项期间,多次通过短信向卢启棠转发广州银行、邮政银行、顺德农商银行的消费短信、信用卡账单、逾期还款催收信息,卢启棠在短信中多次回复“好的”或“收到”。其中,2018年3月12日,卢启棠通过短信向陈敏玲询问“广州行没有信息”,陈敏玲随后向卢启棠转发广州银行2月份的信用卡账单及信用额度调整的通知信息。2018年3月21日,卢启棠通过短信告知陈敏玲“农商行做分期12”。 另查明4,2017年12月13日,陈敏玲向卢启棠发送短信“棠,晚上好!不好意思,我上个月的利息还未到帐,麻烦你帮我跟跟,谢啦!”次日,卢启棠回复“下午到帐”。陈敏玲顺德农商银行的账户于2017年12月14日收到卢启棠转款3000元。 另查明5,陈敏玲述称卢启棠借用陈敏玲的信用卡使用会向陈敏玲支付一定金额的手续费,每月1200元至1300元不等。陈敏玲收取卢启棠支付的借款利息在月利率1.25%至3%之间,卢启棠大部分是按月利率1.5%向陈敏玲支付利息。卢启棠认为其向陈敏玲支付的不是借款利息是合作放贷的分红款。 另查明6,2019年9月2日晚上,陈敏玲通过微信告诉卢启棠“棠,邮储还2784元,平安还16900元,都是3号还款日,今晚无论多忙都记得还呀,不要搞到我晨早又接电话,拜托了!”卢启棠于2019年9 4 / 51
月3日凌晨回复陈敏玲“昨天刷卡,今天下午到帐!!”2019年11月14日,陈敏玲在微信中对卢启棠称“棠,不要咁过份!一天推一天还不接电话,我实在顶吾住银行的电话,这个月东借西凑又帮你垫了近7000元现金还你欠银行的卡数,18号农商行10月帐单成14万怎样还?要出句声呀,别一而再再而三地欺骗和害我,上个月你口口声声说信得你就将个卡给你,但刷了我19000元,至今仍多刷我5000元未填回去,让我雪上加霜,被你们害成半生不死的,你的良心还在吗?枉我一直咁帮你和凯明,请你接电话,并快点还回我这个月帮你还款垫成7000的现金和补回5000到农商行的卡之前帮你还银行卡的现金已近8万了。另外欠我和我妈,还有我妹的总共138万,你也应该想办法还呀!她俩久不久就催我去找你”,卢启棠随后回复陈敏玲“尽快处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围绕卢启棠、欧阳凯明的上诉请求对本案进行审理。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对二审争议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经审查,一审法院在2020年4月2日庭审中,已当庭告知各方当事人关于本案原告陈敏玲在一审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况,并询问到庭的各方当事人是否需要申请本案的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回避。该次庭审中,欧阳凯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到庭的各方当事人均向一审法院表示不需要申请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回避,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欧阳凯明以陈敏玲为一审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一审法院未主动适用回避制度审理本案为由主张一审程序违法,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卢启棠与陈敏玲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借贷的合意,二是款项已实际交付。本案中,陈敏玲提交的《借据》《借款协议》《借款合同》《卢启棠借用陈敏玲银行信用卡总数及借款总金额》,足以证实卢启棠和陈敏玲就涉案的款项存在借贷的合意,陈敏玲另提交了银行流水证实其多次向卢启棠转账款项。卢启棠上诉主张其与陈敏玲为合作放贷,但卢启棠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合作放贷的意思表示,卢启棠的上诉主张亦与其向陈敏玲出具的 5 / 51
《借据》《借款协议》《借款合同》《卢启棠借用陈敏玲银行信用卡总数及借款总金额》的内容相矛盾,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卢启棠和陈敏玲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合理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涉案《借据》《借款协议》《借款合同》《卢启棠借用陈敏玲银行信用卡总数及借款总金额》的效力问题。首先,欧阳凯明以陈敏玲为职业放贷人为由主张上述合同无效。经审查,陈敏玲退休前与欧阳凯明为同一医院的同事,陈敏玲退休后担任一审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有正当的经济收入,且欧阳凯明在本案中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陈敏玲存在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因此,本院不予支持欧阳凯明关于陈敏玲为职业放贷人的主张。其次,卢启棠与案外人陈敏萍之间的20万元的借款,陈敏玲已提交了转账凭证及卢启棠向陈敏萍出具的20万元《借据》,陈敏萍依法有权将其对卢启棠的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陈敏玲,该债权转让行为在通知到达卢启棠时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故陈敏玲有权向卢启棠主张涉案陈敏萍的债权,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再次,除2017年7月3日的《借据》外,卢启棠向陈敏玲出具的《借据》所涉款项均为陈敏玲以自有资金向卢启棠出借的款项,该借款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最后,2017年7月3日的《借据》所涉款项为陈敏玲通过银行信用贷款后再转借给卢启棠,《借款协议书》《借款合同》《卢启棠借用陈敏玲银行信用卡总数及借款总金额》所载的借款方式是陈敏玲直接将其名下的信用卡提供给卢启棠使用,陈敏玲亦确认从中赚取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的规定,本院认为2017年7月3日的《借据》以及《借款协议》《借款合同》《卢启棠借用陈敏玲银行信用卡总数及借款总金额》均为无效合同。 四、关于卢启棠尚欠陈敏玲的借款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