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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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标 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发文日期】2005-12-29
【实施时间】200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农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的决定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