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院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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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57-88

第1章总则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3章前厅部分

第4章观众厅

4.1视线设计

4.2座席

4.3走道

4.4其它

第5

5.1

5.2乐池

5.3

5.4

第6

第7

7.1防火

7.2疏散

7.3

7.4

第8

8.1

8.2

8.3

8.4

8.5

第9

9.1

9.2

9.3电气

第1.0.1条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安全、卫生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其舞台部分的技术标准,主要适用于镜框式台口、箱型舞台剧场,其它类型剧场,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主要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剧场为多用途时,其技术标准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第1.0.4条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1601座以上

大型1201~1600座

中型801~1200座

小型300~800座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剧场基地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点。

第2.0.2条剧场基地至少有一面临接城市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800座以下,不应小于8m;

二、801~1200座,不应小于12m;

三、1200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第2.0.3条剧场主要入口前面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0.2m2炖座留出集散空地;

二、当剧场前面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总宽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

入口。

第3章前厅部分

第3.0.1条前厅面积应按甲等剧场不小于0.30m2/座,乙等剧场不小于0.20m2/座,丙等剧场不小于0.12m2/座计。

第3.0.2条休息厅面积应按甲等剧场不小于0.30m2/座,乙等剧场不小于0.20m2/座,丙等剧场不小于0.12m2/座计。

附设小卖或冷饮不应小于0.04m2/座。

第3.0.3条前厅与休息厅合一时应按甲等剧场不小于0.50m2/座,乙等剧场不小于0.30m2/座,丙等剧场不小于0.15m2/座计。

第3.0.4条衣物存放不小于0.04m2/座。

第3.0.5条剧场应设吸烟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有池座和楼座时应分层设置,室内装修材料宜作阻燃处理。

第(男女比率为

4.1

众能看到

二、如表演区超出大幕线时,应按实际需要,将设计视点相应外移;

三、如受条件限制,设计视点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舞台面0.30m,向大幕投影线后移,不应大于1m。

第4.1.3条视线升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视线升高差"c"值应取0.12m;

二、隔排计算视线升高值时,座席排列必须错排布置,保证视线直接看到视点;

三、儿童剧场视线升高设计应采用较高标准;

四、为满足较高音质要求,视线升高设计宜采用较高标准。

第4.1.4条舞台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0.60m,且不应大于1.15m。

第4.1.5条观众席对视点的最远视距,歌舞剧场不宜超过33m,话剧和戏曲剧场不宜超过28m。

第4.1.6条观众视线最大俯角,楼座后排不宜大于20°,靠近舞台的包厢或边楼座不宜大于35°。

4.2

二、长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90m,软椅不应小于1m,台阶式地面排距应适当增大,保证椅背到后面一排最突出部分水平距离不小于0.30m;

三、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楼座及池座最后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大0.12m。

第4.2.5条每排座位排列数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短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2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11座,超过限额时,每增加一座位,排

距增大25mm;

二、长排法: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50座,单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5座。

4.3走道

第4.3.1条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席片区容量相适应,与安全出口连系顺畅,宽度符合安全疏散计算要求。

第10排。

一、1m;

坡度大于

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安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

4.4其它

第4.4.1条剧场观众厅兼放电影时,放映光学设计及放映室应按《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第5章舞台

5.1主台、侧台

第5.1.1条

台口和主台尺度表5.1.1

一、侧台总面积不宜小于主台面积的1/3;

二、设有车台的侧台,其面积除满足车台停放外,还应有存放和迁换景物的工作面积;

三、侧台口的净宽、净高应便于迁换景物;

四、设有车台的侧台口净宽不应小于车台总宽加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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