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院的建筑设计规范
电影院规范要求

电影院规范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门的数量剧院、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疏散门的宽度5.3.16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 人不小于0.6m 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
2.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1 的规定计算确定;hj3.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时,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设施要求1、超过800个座位的电影院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2、超过1500个座位的电影院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灭火系统;3、面积超过300平的地上房间、超过20m内走道应设置排烟系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6.1.11.1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
6.1.11.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 计算。
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
剧院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剧院建筑设计规JGJ57-88第1章总则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第3章前厅部分第4章观众厅4.1 视线设计4.2 座席4.3 走道4.4 其它第5章舞台5.1 主台、侧台5.2 乐池5.3 舞台机械设备5.4 演出技术用房和设施第6章后台第7章防火与疏散7.1 防火7.2 疏散7.3 消防给水7.4 火灾报警第8章声学8.1 观众厅体型设计8.2 观众厅混响设计8.3 扩声系统设计8.4 噪声控制8.5 其它声学要求第9章建筑设备9.1 给水排水9.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9.3 电气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用词说明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安全、卫生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城镇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
其舞台部分的技术标准,主要适用于镜框式台口、箱型舞台剧场,其它类型剧场,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主要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
剧场为多用途时,其技术标准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第1.0.4条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特大型1601座以上大型1201~1600座中型801~1200座小型300~800座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座。
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座。
第1.0.5条剧场建筑的质量标准分特、甲、乙、丙四个等级。
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100年以上,乙等50~100年,丙等25~50年;二、耐火等级:甲、乙等剧场不应低于二级,丙等剧场不应低于三级;三、室环境标准应符合本规有关章节的相应规定。
第1.0.6条观众厅面积不超过200m2或观众容量不足300座者,可按一般建筑规定执行,不受本规限制。
第1.0.7条剧场建筑设计除应按本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现行有关设计标准、规和规定。
(完整版)剧场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完整版)剧场建筑声学设计规范剧场建筑声学设计规范声学一、剧场设计应包括建筑声学设计;建筑声学设计应参与建筑、装饰设计全过程。
二、扩声设计应与建筑声学设计密切配合;装饰设计应符合声学设计要求。
三、自然声演出的剧场,声学设计应以建筑声学为主。
观众厅体形设计一、观众厅每座容积宜符合下列规定:剧场类别容积指标(m3/座)歌剧4.5~7.0戏曲、话剧3.5~5.5多用途(不包括电影)3.5~5.5设置扩声系统时,每座容积可适当提高。
二、观众厅体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观众厅体形设计,应使早期反射声声场分布均匀、混响声场扩散,避免声聚焦、回声等声学缺陷。
电声设计应避免电声源的声聚焦、回声等声学缺陷。
声学装饰应防止共振缺陷。
2、楼座下挑台开口的高度与挑台深度比,宜大于或等于1:1.2,楼、池座后排净高应大于或等于2.8m。
三、观众厅声学设计应包括伸出式舞台空间。
四、剧场作音乐演出时,宜设置舞台声反射罩或声反射南。
观众厅混响设计一、观众厅满场混响时间设定宜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使用要求及不同体积,在500~1000HZ范围内宜符合下表规定:使用条件观众厅混响时间设置.歌舞1.3~1.6s话剧(2000~10000m3)1.1~1.4s戏曲多用途、会议2、混响时间频率特性,相对于500~1000HZ的比值宜符合下表规定:使用条件125Hz250Hz2000Hz4000Hz8000Hz歌舞1.00~1.351.00~1.150.90~1.000.80~1.000.70~1.00话剧1.00~1.201.00~1.10戏曲多用途、会议上列混响时间及其频率特性,适用于600~1600座观众厅。
二、混响时间设计,采用125、250、500、1000、2000、4000、8000Hz等七个频率;设计与实测值的允许偏差,宜控制在10%以内。
三、伸出式舞台的舞台空间与观众厅合为同一混响空间,按同一空间进行混响设计。
四、舞台声学反射罩内的空间属观众厅空间的一部分,具有舞台反射罩(板)的观众厅的混响应另行设计。
GBT50356剧场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GBT50356剧场建筑声学设计规范篇一: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由建设部2005年发布的GB/T50356国家标准,对三大类厅堂的建筑声学设计进行了规范,这里的三大类厅堂除专业电影院外,应该是相近的厅堂,未特别注明话剧剧场、戏曲剧场、歌剧院或(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gb/t,50356-2005,剧场建筑声学设计规范)音乐厅等,都归入多功能剧场。
事实上,各地所建的大剧院、文化中心剧场都为多功能剧场,其建声设计均应按此规范进行。
一般认为建声设计应包含厅堂体型、体量、混响时间、声场分布、噪声控制及声缺陷消除几个方面。
既然称为建声设计,其与建筑的整个过程及多个工种会发生关联,理应相互配合。
但目前国内对剧场的设计往往分为建筑设计、内装修设计及各工种设计几大块,时间、过程、设计单位等相对独立,建声设计虽然贯穿于剧场建设的整个过程,但联系、配合的很少,这样就达不到理想的结果,这是应引起重视的作为设计者,大家对混响时间、声场分布的重要性是有认识的,但对混响时间频率特性重视不够,这是因为混响时间频率特性跟厅堂的装修材料、结构密切相关,只有与装修设计者充分沟通、协商。
采用不同的装修材料,不同的吸声结构才能予以满足,而相对合适的混响时间、混响时间频率特性对音质的影响更大。
作为建声设计,按国家标准,对体型、体量等作为一般性规定,由负责建声设计者提出意见、建议,但现实情况是,在规划阶段,建声还未参与,往往是由业主提出,更有甚者是某一领导提出,交由土建设计单位。
理论上不存在无法处理的建声解决办法,但毕竟是一件费钱、费工的事,这种情况应尽量避免。
标准把噪声控制作为专门的章节进行了规范,关于噪声控制是剧场建声设计的重点和难点。
根据实际的测试结果,剧场的静态噪声往往达不到NR30曲线的要求。
究其原因主要是:1、剧场的太平门的隔声量不达标。
2、空调盘管风机噪声过高。
3、消防机械排烟风道未做隔声降噪处理。
剧场设计要求

4.1.2 观众厅的视线设计——视距控制
4.1.2 观众厅的视线设计——升起
无阻挡视线控制
无障碍视线设计:C =0.12m C是指观众视线(落到设计视 点的视线)与前排观众眼睛间 的垂直距离。
0.6~ 1.10m
4.1.2观众厅的视线设计——无阻挡视线控制
C =0.12m/0.06m
无遮挡视线起坡图解法
疏散路径直接明确,避免人流交叉迂 回
观众厅座位排列须考虑通行和疏散。 4.1.4观众厅的人流疏散 过道宽度符合规范
防火规范及剧场规范有关疏散规定 (1)观众厅内部 疏散通道每100人不得小于0.6m,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m,边走道 不宜小于0.8m。 (2)观众厅内门、外门 楼梯 走道疏散宽度百人指标
4.1.3 座位排列
座席横排曲率
为使观众不以不舒适的侧身坐姿面向舞台 ,横排座位应有一定曲率,使每位观众都 能正对表演区。 剧场的曲率半径 R ≥ 2S(S 为最大视距 ) 。 宽度不大的观众厅,后部座位可以采用直 排式。
4.1.3 观众厅的座位排列——座席横排曲率
50
22
横排座位数量 长排法 双侧有过道时不超过50个,单侧有过道时减半。 短排法 双侧有走道时,不超过22个,单侧有过道时不超过11个;
观众厅及舞台的设计
观众厅及舞台的设计
相似三角形法
•有横过道时升起段长度应增 加该过道宽度。 •楼座地面坡度设计应先定出 楼座第一排位臵,应在池座 最后一排观众视线与舞台口 上沿连线以上,并扣除结构 厚度。 •挑台以下空间应满足: 自然声时H:L=1:1.2; 采用扩声系统时H:L=1:1.5; •楼座栏杆应不遮挡视线。
剧院建筑设计规范

剧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7-88第1章总则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第3章前厅部分第第5.4 演出技术用房和设施第6章后台第7章防火与疏散7.1 防火7.2 疏散7.3 消防给水7.4 火灾报警第8章声学第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安全、卫生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
其舞台部分的技术标准,主要适用于镜框式台口、箱型舞台剧场,其它类型剧场,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主要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
剧场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100年以上,乙等50~100年,丙等25~50年;二、耐火等级:甲、乙等剧场不应低于二级,丙等剧场不应低于三级;三、室内环境标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相应规定。
第1.0.6条观众厅面积不超过200m2或观众容量不足300座者,可按一般建筑规定执行,不受本规范限制。
第1.0.7条剧场建筑设计除应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现行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临接的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
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0m。
第2.0.4第2.0.5条剧场基地应设置停车场,或由城市规划统一设置。
第2.0.6条剧场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人流与车流交叉。
布景运输车辆应能直接到达景物出入口。
第2.0.7条剧场总平面设计应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并应设置照明。
内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5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2.0.8条在基地允许条件下,进行绿化。
座,座,第3.0.3条前厅与休息厅合一时应按甲等剧场不小于0.50m2/座,乙等剧场不小于0.30m2/座,丙等剧场不小于0.15m2/座计。
剧院的建筑设计规范

剧院的建筑设计规范剧院是一种专门用于演出艺术表演的建筑物,其设计规范旨在为演出提供适宜的环境和条件,以提高观众的观赏体验,并为演员和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舞台和工作条件。
以下是剧院建筑设计规范的一些要点:1.功能布局:剧院的功能布局应包括观众厅、舞台、后台、彩排区、训练区、办公区和服务区等。
观众厅应有适宜的座位数量和舒适的座椅布局,能够提供良好的视觉和听觉效果。
舞台应具备适宜的大小和高度,以便演员的表演和舞美效果的展示。
2.空间规划和尺寸:剧院的空间规划和尺寸应满足安全、舒适、美观和便捷的要求。
观众厅的座位布局和视角应能够使每个观众都有良好的观赏体验。
舞台的大小和高度应适宜,以便演员的表演和舞美效果的展示。
后台的大小和布局应满足演员和工作人员的需要,包括化妆间、更衣室、休息区和设备储存区等。
3.声学设计:剧院的声学设计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观众的听觉体验。
应采取合适的材料和构造来控制声音的反射和吸收,以提供清晰、均衡和自然的音效。
声学设计还应考虑到不同类型的演出和声源的特点,以保证音乐、对话和音效的质量和效果。
4.照明设计:剧院的照明设计应满足不同类型演出的需求,包括剧目的氛围、舞台效果和演员的视觉效果等。
应采用适宜的照明设备和控制系统,以便实现灯光的强度、颜色和方向的调节。
5.通风和空调设计:剧院是一个密闭的空间,通风和空调设计至关重要,以确保舒适的室内环境和演出的进行。
通风系统应能够提供足够的新鲜空气,并确保空气的循环和净化。
空调系统应能够调节室内温度和湿度,以适应不同季节和演出需求。
6.安全和紧急疏散:剧院的安全和紧急疏散设计应遵循相关的建筑和消防规范。
应采取合适的措施和设备,以识别和防止火灾、漏电和其他安全隐患。
应设立合适的紧急疏散通道和出口,并明确指示和标识,以便观众和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安全地撤离。
综上所述,剧院的建筑设计规范主要包括功能布局、空间规划和尺寸、声学设计、照明设计、通风和空调设计、安全和紧急疏散等方面。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88[ 2007-11-5 8:28:00 | By: chinesepump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JGJ 57-88<>lang=EN-US>7.1.8剧场建筑内观众厅吊顶内的吸音、隔热、保温材料和观众厅(包括乐池)内装修材料均应采用非燃材料或难燃材料,采用可燃材料时必须作阻燃处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90<>lang=EN-US>4.0.6旅馆的客房、大型厅室、疏散走道及重要的公共用房等处的建筑装修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并严禁使用燃烧时产生有毒气体及窒息性气体的材料。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4�997.2.10殡仪馆内骨灰寄存室内的装修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阻燃材料。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大规范》 GB 50045�95(997年版)3.0.8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 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3.4防烟和排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1997年版)8.1.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1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8.1.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
8.2.2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lang=EN-US>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平方米,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平方米。
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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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建筑设计规范~~~~最近设计剧院搜集的资料剧场建筑设计规范10建筑设备10.1给水排水10.1.1剧场建筑应设置室内、室外给排水系统,并选择与其等级和规模相适应的器具设备。
10.1.2化妆室、卫生间、淋浴室等,宜设置热水供应装置,前厅或休息厅宜设置观众饮水装置。
10.1.3观众厅、乐池、台仓和机械化台仓底部应设置相应的消防排水设施。
10.1.4剧场用水定额、给水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 15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2.1剧场内的观众厅、舞台、化妆室及贵宾室,甲等应设空气调节;乙等炎热地区宜设空气调节;末设空气调节的剧场,观众厅应设机械通风。
10.2.2面光桥、耳光室、灯控室、声控室、同声翻译室应设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厕所、吸烟室应设机械排风。
前厅和休息厅不能进行自然通风时,应设机械通风。
10.2.3剧场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参数名称夏季冬季干球温度(℃) 24-26 20-16相对湿度(%) 50-70 ≥30平均风速(m/s) 0.2-0.5 0.2-0.310.2.4夏季采用天然冷源降温时,空内温度应低于30℃。
10.2.5采暖地区未设空气调节的剧场,冬季室内采暖设计参数应符合一月10.2.5的规定。
室内采暖设计参数房间名称室内计算温度(℃)前厅 12-14观众厅 14-18舞台 20-22化妆室 20-2210.2.6室内稳定状态下的CO2允许浓度应小于0.25%(我国人体散发的CO2量可按0.02M3/人.H计算)。
10.2.7剧场最小新风量不应小于:甲等15 M3/人.H;丙等10 M3/人.H。
10.2.8剧场内观众厅每人散热和散可按表10.2.8选用。
演员和舞台工作人员的散热、散湿量可按中等劳动强度考虑。
剧场内观众厅每人散热量和散湿量温度(℃) 16 17 18 19 20 25 26 2 7 28 29 30显热(W/人) 88 83 80 77 75 60 56 5248 43 38潜热(W/人) 15 18 20 21 22 36 40 4448 53 58全热(W/人) 103 101 100 98 97 96 9696 96 96 96散湿量(g/人.h) 23 27 29 31 34 54 61 6 7 73 80 86注:上表已考虑剧场建筑的群集系散。
10.2.9计算照明热量,应考虑剧种、灯具种类、灯具平均耗电系数及灯具位置系数等因素。
10.2.10剧场的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舞台、观众厅宜分系统设置,化妆室、灯控室、声控室、同声翻译室等可设独立系统或装置;2、集中式系统宜用淋水室或带淋水的表冷器处理空气;3、过渡季节应有不进行热、湿处理,仅作机械通风使用的可能;4、舞台上冬季应有防止下降冷气流的措施。
10.2.11剧场的送风方式应按具体条件选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舞台、观众厅的气流组织应进行计算;布置风口时,应避免气流短路或形成死角;2、舞台送风应送入表演区,但不得吹动幕布及布景。
天桥下设置风管应隐蔽;3、观众厅采用下送风时,应防止尘化。
污物和水不得进入风口和风管。
地下水位高的地区不宜采用地下风管。
地下风道应设置清扫口;4、舞台上的排风口应设在较高处,如有栅顶,应设在其上方。
10.2.12剧场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穿越防火分区的送回风管道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中设置防火阀;2、风管、消声器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10.2.13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消声减噪措施,通过风口传入观众席和舞台面的噪声应比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低5DB。
10.2.14通风、空气调节及制冷机房与观众厅和舞台邻近时,应采取隔声措施,其隔声能力应使传递到观众厅和舞台的噪声比允许噪声标准低5DB。
对动力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10.2.15机械化舞台的台仓应设空气调节和排烟系统。
10.2.16舞台的送风支管宜采用可伸缩的软管,使送风口可以移动。
10.2.17观众厅闷顶或侧墙上部应设通风和排烟装置。
电气10.3.1剧场用电分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级负荷:应包括甲等剧场的舞台照明、贵宾室、演员化妆室、舞台机械设备、消防设备、电声设备、电视转播、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等;2、二级负荷:应包括乙、丙等剧场的消防设备、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甲等剧场观众厅照明、空调机房电力和照明、锅炉房电力和照明等;3、三级负荷:不属于一、二级用电设备负荷均属三级负荷;4、事故照明和疏散标志应采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装置,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10.3.2甲等剧场供电系统电压偏移应符合下列规定:1、照明为+5%~2.5%;2 电力为±5%、10.3.3当舞台照明采用可控硅箱作调光设备时,其电源变压器宜采用接线方式为Δ/Yo的变压器。
10.3.4需要电视转播或拍摄电影的剧场,在观众厅两侧宜装设容量不小于10KW,电压为主220/380V三相四线制的固定供电点。
10.3.5乐池内谱架灯、化妆室台灯照明、观众厅座位排号灯的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
10.3.6电声、电视转播设备应设屏蔽接地装置。
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屏蔽接地装置应和电源变压器工作接地装置在电路上完全分开。
当单独设置接地极有困难时,可与电气装置接合用一组接地极,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但屏蔽接地线应集中一点与变压器工作接地装置联接。
10.3.7舞台演出过程中,可能频繁起动的交流电动机,当其起动冲击电流引起电源电压波动超过3%时,宜采用与舞台照明负荷分开的变压器供电。
10.3.8剧场各类房间照度的标准值宜符合表10.3.8的规定。
10.3.9剧场绘景间和演员化妆室的工作照明的光源应与舞台照明光源色温接近。
10.3.10各等级剧场观众厅照明应能渐亮渐暗平滑调节,其调光控制装置应能在灯控室和舞台监督台等多处设置。
序号房间名称照度(lx)序号房间名称照度(lx)1 楼梯走廊 15~30 13 理发室(头部化妆) 100~3002 前厅、休息厅 75~200 14 排练室 100~2003 小卖部、冷饮、存衣 50~100 15 布景仓库 15~304 厕所、卫生间 50~100 16 服装室 75~1505 接待室 75~150 17 布景道具服装制作间 100~2006 行政管理房间 75~150 18 绘景间 150~3007 观众厅 75~150 19 灯控室、调光柜室 75~1508 化妆室 50~100 20 声控室、功放室 75~1509 服装室 75~150 21 电视转播室 75`15010 道具室 75~150 22 消防控制室 70~15011 候场室 75~150 23 水、暖、电、通机房 20~5012 抢妆室 75~15010.3.11观众厅应设清扫场地用的照明(可与观众厅照明共用灯具),其控制开关应设在前厅值班室,或便于清扫人员操作的地点。
10.3.12甲、乙等剧场应设置观众席座位排号灯。
10.3.13剧场下列部位应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观众厅、观众厅出口;2、疏散通道转折处以及疏散通道每隔20M长处;3、台仓、台仓出口处;4、后台演职员出口处;10.3.14消防控制室、发电机室、灯控室、调光柜室、声控室、功放室、空调机房、冷冻机房、配电间应设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50%。
用于观众疏散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0.5lx。
10.3.15观众厅、前厅、休息厅、走廊等直接为观众服务的房间,其照明控制开关应集中单独控制。
10.3.16舞台监督台应设通往前厅、休息厅、观众厅和后台的开幕讯号。
10.3.17剧场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二类建筑防雷保护措施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该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该……执行”。
4前厅和和休息厅4.0.1前厅面积,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30M2/座,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20 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18M2/座。
4.0.2休息厅面积,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30 M2/座,乙等不应小于0.20 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18 M2/座。
当附设小卖部或冷饮部时,不应小于0.40 M2/座。
4.0.3前厅与休息厅合一时,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50 M2/座,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30 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25 M2/座。
4.0.4衣物存放面积不应小于0.04 M2/座。
4.0.5剧场设吸烟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池座和楼座时应分层设置。
2、室内装修天棚应为A级材料,墙面和地面不得低于B1级材料,并应符合规范第8.4.1条的规定。
4.0.6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
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
男女厕所位数比率是1:1,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1、男厕:应按每10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4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0M长小便槽,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2、女厕:应按每25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3、男女厕所均应设残疾人专用蹲位。
6舞台6.1.1镜框台口箱型舞台的台口宽度、高度和主台宽度、进深、净高均应与演出剧种、观众厅容量、舞台设备、使用功能及建筑等级相适应。
宜符合表6.1.1的规定。
台口和主台尺度6.1.2台唇和耳台最窄处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6.1.3主台和台唇、耳台的台面应做木地板,台面应平整防滑。
6.1.4主台上空应设栅顶和安装各种滑轮的专用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栅顶标高至主台台面的垂直距离(主台净高):甲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5倍;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倍加4.0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倍加2.00M;2、栅顶的构造要便于检修舞台悬吊设备,栅顶的缝隙除满足悬吊钢丝绳通行外,不应大于30MM;3、各种滑轮梁的标高,应使站在栅顶的工作人员便于安装、检修舞台的悬吊设备;4、由主台台面去栅顶的爬梯如超过2.00M以上,不得采用垂直铁爬梯。
甲、乙等剧场上栅顶的楼梯不得少于2个,有条件的宜设工作电梯,电梯可由台仓通往各层天桥直达栅顶;5、丙等剧场如不设栅顶,宜设工作桥,工作桥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1.80M,位置应满足工作人员安装、检修舞台悬吊设备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