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山西曦晟源:利用优势资源做强沙棘生态扶贫

山西曦晟源:利用优势资源做强沙棘生态扶贫作者:暂无来源:《中国食品》 2018年第19期沙棘,享有“世界植物之奇”、“维生素宝库”之称,其根、叶、花、果均可入药,特别是果实中含有人体不能合成的利于健康的多种维生素,是药食同源植物。
同时,沙棘因为根系发达,萌蘖力强,根有根瘤菌,能固氮肥土,可在防风固沙、减少水土流失、净化空气、减灾增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可以说,沙棘是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集于一身的作物。
因此近几年来,沙棘产业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各行各业的重视。
随着我国步入经济发展新常态,沙棘产业必将充分发挥其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带动农民致富等作用,以强有力的势头蓬勃发展。
世界沙棘看中国,中国沙棘看山西。
山西占中国60%的沙棘资源,山西沙棘产业发展有着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而且现在得到了各方面的大力支持,潜力无限。
同时山西省沙棘产业却面临着科研滞后、高端产品少、发展规模小、缺乏营销策划、生产标准参差不齐等一系列问题,致使沙棘产业发展停留在初级生产阶段。
“2018年要持续落实好精准扶贫方略,分类指导,精准发力,集中攻坚深度贫困县,打造脱贫特色县,巩固提升摘帽县。
”山西省省长楼阳生在年初召开的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对2018年扶贫工作提出要求,“确保实现17个国定贫困县和9个省定贫困县摘帽,2200个左右贫困村退出,61万贫困人口脱贫,实现脱贫攻坚连战连胜。
”山西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全力推进精准扶贫八大工程20项行动,易地扶贫搬迁、特色产业扶贫和健康扶贫扎实开展。
深入推进生态脱贫,完善“五大项目”联动机制,重点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和贫困县干果经济林提质增效,鼓励林业新型经营主体与林农开展股份合作经营。
发挥生态优势破解产业发展瓶颈沙棘被称为黄土高原及其他水土流失地区的生态“维生素”,是“生态有机产品”,也是治理黄土高原水土流失地区的首选树种。
沙棘产业作为山西省的生态产业,集中优势资源致力于推动地区发展,将带动农户精准脱贫。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2020年12月24日中共山西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2月31日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深化信访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厅字〔2016〕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细则.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控新治旧、标本兼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有效处理好信访突出问题,解决好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确保多数信访问题在市级以下得到解决,确保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第四条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坚持访诉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坚持源头治理、多元化解,预防责任与化解责任、属地责任与部门责任并重,持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坚持责任追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规依纪、惩前毖后.第二章责任内容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研判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因决策失误或决策不当引发社会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各级党委应当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各级信访联席会议综合协调、组织推动、督导落实等职能作用,形成整合资源、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工作合力,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特别注重从政策层面研究解决带有倾向性、普遍性和合理性的突出问题.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负总责,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了解掌握信访形势,研究解决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组织安排、带头落实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下基层接访和领导包案等制度,监督指导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做好信访工作.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接待信访群众、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包案解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积案.其中,分管信访工作的班子成员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抓好督促检查指导、协调解决问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防控预警信访风险、规范办理信访事项等各项工作.第八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设区市、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1天、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1天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1天,其余每个工作日均应当有1名县级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乡镇(街道)负责人要随时接待群众来访;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同步安排接待群众来访.在坚持定点接访的同时,更多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带案下访、下基层接访、领导包案和部门联合接访等方式,解决重大、复杂、疑难问题.重要节点、敏感时期和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增加领导干部接访频次.第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一)预防信访问题发生.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科学、民主、依法制定政策;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办事,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认真执行各级党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对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做好宣传解读,引导群众理性合法逐级表达诉求.(二)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畅通信访渠道,规范办理信访事项,落实首接首办责任,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受理并解决好群众诉求;落实信访与诉讼分离制度,促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制定本部门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明确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对同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信访事项,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诉讼权利及法定时效,引导信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以其享有诉讼权利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义务.(三)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党政机关或部门报告.有关机关或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四)处理好条块结合关系.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主动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矛盾化解、社会稳定工作.对于涉及地方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要与地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通力合作,协调解决,不得推诿扯皮,激化矛盾纠纷.第十条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一)承担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负责督促落实上级和本级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二)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提出依法分类处理诉求建议,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和督办信访事项.(三)承办本级党委、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代表本级党委、政府直接办理信访事项,对本级党委、政府负责.(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通过召开协调会、实地督办等方式协调推动处理.(五)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信访部门在受理和向有权处理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后,要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进行督办,及时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六)充分发挥信访资源优势,加强信访情况分析研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机关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七)对本级职能部门和下级信访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第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做到依法、规范、理性、文明,严格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坚决做到:(一)不得刁难、歧视或打击报复信访人;(二)不得限制和干涉群众正常信访活动;(三)不得违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四)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五)不得徇私舞弊、接受信访人财物、吃请或者索取、收受贿赂;(六)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七)不得丢失、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信访材料.第十二条对于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简称“三跨三分离”)的信访事项,事发地或者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是解决和化解的责任主体,承担主办责任;信访人的户籍地、常住地(不包括信访人滞留地)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信访人的困难帮扶、教育疏导等工作,承担协办责任.有关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化解和稳定工作.第三章督查考核第十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一)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信访联席会议组织实施、党委政府督查机构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督查机制.(二)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分区域或分领域带案督查指导信访工作,督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推动信访问题有效化解.(三)县级以上信访部门应当完善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建立网上网下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日常督查制度,加强和完善信访事项统筹实地督查工作,确保信访督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第十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预防信访问题的产生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每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省信访局负责对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第十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应用,将信访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第十六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1.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2.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问题的;3.因超越或滥用职权,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问题发生的;4.未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或未落实评估改进建议,导致信访问题产生的;5.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预防和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问题的主体责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不到位,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形势严峻、信访问题突出的.(二)未按照规定受理、转送、交办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1.主要负责人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电、来访、网上投诉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的;2.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3.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部门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造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的;4.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干部包案办理责任,导致信访事项久拖不决的.5.涉及“三跨三分离”的信访事项,经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协调确定责任划分后,有关地方或部门不配合、不支持、不落实的.(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1.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的;2.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的;3.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1.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越级集体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没有认真落实上级机关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访等严重后果的;2.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集体访或围堵国家机关,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的;3.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4.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地区或部门未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不良影响产生、扩大的.(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1.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的;2.不落实信访部门协调处理信访事项意见或督促指导意见的;3.对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教育以及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不作为的.(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第十八条追究信访工作责任,应当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第十七条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第十九条信访部门可以提出意见建议,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开展追责问责工作.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采取以下方式追究信访工作责任:(一)通报.具有本细则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二)诫勉.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四)党纪政务处分.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上述追责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责:(一)因工作责任不落实、化解工作不力,特殊敏感时期或重大活动期间发生大规模聚集、涉访个人极端行为或负面炒作,被中央有关部门通报的;(二)在追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追责的情形.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实行终身追责问责,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追责问责.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责问责:(一)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二)认错态度好,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工作的;(三)追责问责情形发生后,及时主动解决好群众合理诉求、造成损失或影响较小的.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立即改正的,可以免予追责问责.第二十二条有关追责情况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材料按规定纳入被追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材料,按规定归入被追责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个人档案.第二十三条各级信访部门对群众通过信访渠道提出的检举控告材料和在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转送纪检监察机关,并定期通报信访举报情况.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信访局承担.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中共山西 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山西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省委、省政府同意山西省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2019年6月24日山西省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实施方案为适应新时代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需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向更高水平和更高质量迈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中发〔2018〕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示范区”“排头兵”“新高地”三大目标,围绕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设施通达程度比较均衡、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大体相当的目标,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服务大局与主动作为相结合、区别对待与公平竞争相结合、继承完善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的原则,坚决破除省际间和区际间利益藩篱和政策壁垒,加快形成统筹有力、竞争有序、绿色协调、共享共赢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到2022年,全省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初步形成.“两山”与平川、城市与乡村、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取得重大进展,区域合作发展机制基本建立,产业联动发展水平稳步提升,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得到解决,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显著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到2035年,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取得决定性进展.经济发展水平、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提升,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得到有效解决,人民生活更为宽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全省区域协调发展格局全面形成.与全国同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二、落实区域战略统筹机制(一)推动国家重大区域战略融合发展稳定开行中欧(亚)班列、至沿海港口铁海联运班列.开通和优化至北美、欧洲航线,推动太原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推动省内国际产业合作示范区和海外园区建设.加大外贸主体、国际自主品牌培育,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利用好国家及我省现有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国际友城平台,深化对外交流合作.将太原市、大同市打造成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节点城市.深入推进口岸建设,提升开放和服务水平.(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落实国家支持山西与京津冀加强协作实现联动发展的意见,完善合作机制,增强协同创新能力,形成山西省与京津冀协同联动发展、互惠互利共赢新格局.(省发改委、省投资促进局负责)落实省政府与长江经济带地区相关省市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积极组织和参与各类招商引资活动、展会、论坛等,提升与长江经济带地区在经济、科技等领域的合作水平.(省投资促进局负责)落实省政府与深圳市政府签署的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在政务、创新、重点产业等领域的合作,加快推进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省发改委、省投资促进局负责)落实国务院批复的中原城市群发展规划及我省贯彻落实中原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协调晋城市、长治市、运城市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建设高效互联的基础设施网络,增强城际互联互通能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升三个市的区域竞争力和影响力.(省发改委负责)(二)加强与发达地区联动发展有计划地推进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干部双向挂职锻炼.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邀请发达地区选派合适干部人才到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等国家级开发区挂职.(省委组织部负责)依托发达地区知名高校的智库及学科优势资源,开展山西省重大战略政策研究.联合发达地区知名高校加快山西高校的学科建设,鼓励省内外专家学者联合申报国家级教科研项目、联合发表高级别论文、共建实验实训基地,促进山西高校的学科建设上位进阶.(省教育厅负责)与发达地区加强合作,提升山西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水平.加大承接发达地区技术转移力度,鼓励国内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山西设立分支机构,完善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系统各项功能,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加强与省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推动山西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省科技厅负责)围绕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十二大制造业重点领域,引导各市以特色产业集群为依托,深化区域合作,提高产业转移承接力,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省工信厅负责)推动与发达地区人社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互认.(省人社厅负责)落实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积极参与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转、治、减、控、降”五管齐下,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完善高速公路路网结构,推进国家高速公路待贯通路段、出省口和省内重要连接线建设.加快国省干线公路交通繁忙路段扩容改造和低等级路段升级改造.推进以三大板块旅游公路为重点的“四好农村路”建设.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跨区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新交通投融资模式.(省交通厅负责)搭建合作交流平台,组织开发区根据主导产业,筛选确定与京津冀、东部地区合作的目标开发区,加强交流对接.(省商务厅负责)加强与发达地区的文化和旅游交流合作,积极参加文旅部组织的系列主题推广活动和知名文化旅游会展,打造跨区域精品文化旅游线路,扩大山西文化旅游影响力.(省文旅厅负责)实施“136”兴医工程,引进京津冀地区高层次临床和科研专家,建设院士工作站、卓越医学团队及卓越医师工作站.与京津冀地区电子健康卡系统对接,推进区域内就医“一卡通”.引进前沿医疗技术,提供优质便民诊疗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医养结合机构与京津冀地区开展合作,发展连锁产业,共建具有康养一体化功能的医疗机构.(省卫健委负责)建立健全区域现代金融业体系,探索优化区域现代金融业服务,提升区域现代金融业开放水平,促进与发达地区在现代金融业领域的合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三、健全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三)促进城乡区域间要素自由流动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建立健全相关推进机制,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消除歧视性、隐蔽性的区域市场准入限制.(省发改委负责)落实我省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减少对微观经济的行政干预.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查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广太原市人才户口迁入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放宽落户政策,拓宽落户通道.(省公安厅负责) 加快建设人力资源市场,完善人才流动机制,畅通人才流动渠道.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实施更加开放的区域间人才交流合作.(省人社厅负责)深化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稳慎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做好修订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有关工作,巩固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及运行机制;鼓励与其他部门和机构合作,拓展服务内容;建立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实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工作.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团队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和人才团队建设,认定一批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挥奖励引导作用,组织开展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四)完善区域交易平台和制度建立完善水权改革配套制度,加快推进全省水权分配与交易平台建设.在全省范围内选取试点县,推进初始水权分配.逐步确定各行业用水水权,作为水权交易基础.(省水利厅负责)修订完善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相关法规制度,全面开展排污权初始核定工作,完善排污权交易平台体系建设.(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开展山西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监测计划制定工作.开展发电行业碳配额分配及对山西经济发展的影响课题研究,制定山西碳配额分配方案.开展山西发电行业参加全国碳排放配额模拟交易.完成山西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信息平台验收工作及碳交易数据平台续建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市场化配置、集体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政策制度,健全全省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和动态监测.(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根据国务院向我省下达的“十三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任务,向各市分解能源消费总量预算指标,监测预算执行进度,控制用能总量增长.(省能源局负责)加快推动符合山西省产业政策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新三板上市挂牌.推动上市公司跨区域并购重组,引导企业积极对接省外优质产业项目和优质资产.积极引进省外知名投资机构和基金公司.支持山西股权交易中心与省外其他区域股权市场的合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四、深化区域合作机制(五)推动区域合作互动引导、帮助异地山西商(协)会发展.推动省外驻晋商(协)会扩大企业再投资.搭建晋商回乡投资合作平台.创新商会工作服务机制.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构筑平等对话平台,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省工商联、省投资促进局负责)鼓励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产业、技术、创新、人才等合作平台.(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负责)在编制省级国土空间规划、跨市级行政区重点区域规划工作中,明确城镇空间结构体系和城镇等级、职能,充分考虑城市群内部城市间的紧密合作,为推动城市间产业分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环境治理等协调联动提供合理的自然资源空间结构和布局,助推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格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负责)(六)加强省际交界地区合作推进晋陕豫黄河金三角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加快形成外联内畅、衔接紧密、便捷高效的公路、铁路、航空综合网络.实施黄土高原生态治理,将山水林田湖草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协调推进蒙晋冀(乌大张)长城金三角区域合作向深层次、多领域、高水平、务实型一体化迈进.(省发改委、省投资促进局负责)(七)积极开展国际区域合作推动我省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鼓励企业以并购、新设、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国经营.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将优势产能向有市场需求的重点区域和国家转移,带动设备、技术、标准“走出去”.持续推进我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开拓承包工程海外市场.推动晋非经贸合作区建设,引导企业赴合作区投资兴业.(省商务厅、省工信厅负责)五、优化区域互助机制(八)深入开展对口支援提高对口援疆工作质量,拓宽援助领域,深化援助层次,提升援助水平.按照山西省对口支援新疆项目管理办法山西省对口支援新疆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推进援疆项目建设.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绩效综合评价工作,定期对援疆项目进行督促指导.(省发改委负责)(九)创新开展对口帮扶推进省内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干部交流,完善干部“育选管用”机制.继续推动省直机关、省属企业选派干部到对口帮扶贫困县参与脱贫攻坚工作.鼓励和支持贫困县选派干部到对口帮扶单位进行挂职锻炼.(省委组织部负责)加快建立和完善市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口帮扶本市贫困地区的工作机制,深化“六个帮扶”责任制.(省扶贫办负责)六、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十)建立跨省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协调机制积极与相邻省份开展沟通对话,在唐河、沙河流域推动建立跨省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负责) (十一)健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利益补偿机制完善有利于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除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交易电价.(省发改委负责)引导省属企业积极参与周边地区地下储气库等大型储气设施建设;支持省内管输企业与周边省市合作成立跨省管道输配公司.以现有 LNG 生产集群为基础,鼓励省内外投资主体在煤层气资源地加快应急储备和调峰基地建设.(省能源局负责)七、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十二)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保障能力加大省对市县基本财力保障、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调整完善转移支付测算分配方案,对存在标准收支缺口的市县予以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着力加大对脱贫攻坚事业的扶持力度,2020年年底前,关于省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财力性转移支付,要重点加大对贫困县特别是深度贫困县的倾斜力度,确保省财政对贫困县财力性转移支付增幅高于对县级平均增幅,省财政对深度贫困县财力性转移支付增幅高于对贫困县平均增幅.(省财政厅负责)(十三)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统筹层次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做好中央调剂金的缴拨工作.完善山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从2020年起,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省人社厅负责)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措施,逐步缩小统筹地区间的待遇差距,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省医保局负责)稳步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持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扎实做好重大疾病防控工作.(省卫健委负责)推动城镇优质教育资源向乡村学校辐射,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重点从保障学位供给、配置教师资源、提升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四个方面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省教育厅负责)推动公共就业服务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城、便捷高效.拓宽就业服务渠道,规范服务流程.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落实简化就业失业登记手续有关政策.在全省实行就业创业证和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制度,全面推行就业创业证电子证书,推进网上自助服务平台建设.(省人社厅负责)(十四)推动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衔接加快建立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跨城乡跨区域流转衔接制度,研究完善跨制度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体办法,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顺畅接续.(省卫健委、省医保局负责)八、创新区域政策调控机制(十五)实行差别化的区域政策统筹安排跨市域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的用地规模与布局,充分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年度用地计划对国定贫困县实行指标单列、应保尽保,对省级贫困县优先保障.对跨市域重点工程项目优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依据各市生态功能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实施分市环境管控.(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出台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支持他们到基层创新创业.鼓励各市制定出台符合当地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人才政策.(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负责)(十六)建立健全区域金融政策联动机制加强跨区域金融信息交流与合作,促进区域间各类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综合制定融资方案,提供多元化综合金融服务,加大对跨区域重大工程项目的支持力度.稳妥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等各类金融领域风险,做好重大跨省金融类案件查处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九、健全区域发展保障机制(十七)规范区域规划编制管理完善区域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程序.根据国家及我省重大战略和重大布局需要,适时编制实施新的区域规划.(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十八)建立区域发展监测评估预警体系探索建立区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对照区域经济转型升级年度目标任务,加强对各市经济运行的监测,按季度通报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省发改委、省统计局负责)十、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区域协调发展工作的领导,强化主体责任.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具体政策措施,对接国家部委,及时落实有关新机制新政策,协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二十)强化协调指导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协调指导,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山西太行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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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山西太行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1]36号)
无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1
【摘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支持我省列入太行革命老区的35个县(市、区)在新发展阶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全面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6页(P3-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D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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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1]23号5.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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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生态责任追究相关制度

山西生态责任追究相关制度
山西省制定出台了多项与生态责任追究相关的制度,具体如下:1.《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
这是以县(市、区)为
单位,对属地发生的破坏山体、违法占地(包括建设大棚房)、私挖滥采、违建别墅、围湖(河)造地、违规排放、毁坏森林(草原)等七种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党政同责,第一时间对党政主要领导予以免职处理,并进一步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2.《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这一细则
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问责规定。
3.《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
化问责办法》。
这两项问责办法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进行了规定。
此外,山西省还建立了严格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要求损害者依法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无法修复的则需赔偿。
同时,为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实施,山西省还成立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评估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费用。
山西省还加强了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力度,以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咨询相关人士。
新房新业新天地——天地山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纪实

奋斗百年路启航新征程置中国经贸导刊軒房#f政i/f天地山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纪实2017年6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先后 来到忻州市岢岚县赵家洼村和宋家沟移民新村,肯定 整村搬迁是解决深度贫困的有效办法。
2020年5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踏上这片 土地,来到大同市云州区坊城新村这个移民搬迁村看 望搬迁百姓,肯定了山西易地扶贫搬迁取得的成效。
5年来,山西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 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山西重要讲话为根本遵 循,把易地扶贫搬迁作为脱贫攻坚的头号工程,深人实 施精准方略,大力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向深度贫闲发起 总攻,奋力书写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答卷。
5年来,山西规划建设的1502个易地扶贫搬迁集 中安置点全部建成,36.2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11万 同步搬迁人口,全部迁人新居。
贫闲山区的搬迁群众大 步跨越长期以来公共服务缺失、社会保障水平低下的 鸿沟,开始享受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阳光雨露。
5年来,山西创新思路和办法,破解“一方水土养 不好一方人”难题,以3350个深度贫困自然村整村搬 迁为重点,实施“六环联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连续三 年受到国务院表彰激励,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山西特 点的扶贫搬迁路径。
对于47.2万搬迁群众来说,这是一个时代的跨 越。
从太行深处到吕梁山下,从黄河岸边到雁门关外,山西贫困地区正在呈现出山庄窝铺搬出来、陡坡耕地 退下来、荒山荒坡绿起来、光伏产业亮起来、转移就业 走出来、群众生活好起来的生动局面。
谋篇布局——担当使命攻堡垒曾经的岢岚县赵家洼是吕梁山深处的一个小山村,不通电,不通网络,没有卫生室,房屋破旧不堪,吃 水全靠村里的一 口老井,当地老百姓生活极其艰辛。
提 起村子的过去,原村委会主任李云虎感慨不已:“前些 年有能力有办法的都走了。
4年前,常住人口从200多 人,走得只剩下6户13位老人。
”在黄河东岸的版图上,镶嵌着河曲、保德、岢岚等 13个国定贫困县,同属吕梁山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境 内沟壑纵横,生态脆弱,贫困发生率高达33.82%。
山西省贫困退出指标解释

山西省贫困退出指标解释为切实做好贫困退出工作,提高贫困退出验收评估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根据《山西省贫困退出实施办法》和国家对贫困县退出评估检查的要求,结合相关政策调整,现就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退出指标评价标准、具体解释明确如下:一、贫困户退出指标(全部为约束性指标)(一)人均可支配收入评价标准:指有基本稳定的就业渠道和收入来源,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低保、五保、养老等政策保障,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国家扶贫标准。
指标解释:可支配收入专指贫困户在本年度获得的、有基本稳定收入来源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贫困户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
可支配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
人均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贫困户家庭人口数。
该项指标值大于当年国家扶贫标准(或省制定的年度扶贫标准)为达标。
工资性收入:指贫困户家庭成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在计算此项收入时,对外出务工的家庭成员可适当扣除其基本生活开支及返乡路途费用。
经营净收入:指贫困户或贫困户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支出(包括:经营费用、生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指贫困户或贫困户家庭成员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
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贫困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扣除贫困户对国家、单位、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
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惠农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如低保金、五保金、计划生育金等)、经常性捐赠和补偿(生态补偿金)等;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
驻村工作队考核办法

**县县直单位驻村帮扶工作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两包三到”精准帮扶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开发办〔2016〕62号)和**市《印发<关于实行市县乡村四级干部脱贫攻坚责任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发〔2016〕10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包村领导、驻村帮扶工作队和农村第一书记“三位一体”精准帮扶队伍的作用,因村因户施策,制定个性化帮扶方案,做实做细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精准落实帮扶责任,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确保每个贫困村都有一个省市县单位帮扶,确保每户贫困户有一名帮扶干部,确保每户贫困户有脱贫计划和帮扶措施,确保每一个贫困人口如期实现预定脱贫。
通过考核,进一步增强县直单位参与驻村帮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激发驻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主动承担帮扶责任,全面完成帮扶任务,努力加快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二、考核对象承担驻村帮扶任务的县直单位、驻村帮扶工作队和驻村干部。
三、考核原则(一)实事求是。
以驻村帮扶工作队进入该村时的贫困状况为考核基点,以实际开展的帮扶工作和取得的帮扶成效为考核依据,全面、真实、准确地对驻村帮扶工作进行考核。
(二)科学规范。
根据驻村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队长、驻村干部的不同职责、不同任务、不同要求,科学制定考核验收指标体系,严格标准,落实程序,有步骤有计划地组织考核。
(三)客观公正。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杜绝暗箱操作、违规操作、人为干扰等,让整个考核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群众公认。
注重群众评议,对驻村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所做工作的好坏优劣进行测评,把群众满意度测评作为评定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内容(一)对驻村帮扶单位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单位重视情况、领导调研情况、结对帮扶情况、支持工作情况和干部培养使用情况等。
(二)对驻村帮扶工作队及驻村干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层组织建设情况、帮扶工作落实情况、政策宣传情况、工作队日常管理情况、干部群众评价情况和脱贫率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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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厅字〔2016〕33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晋发〔2016〕2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11个设区市、58个贫困县(区)党委和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脱贫攻坚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乡村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省、市、县三级成立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任“双组长”;成立专项扶贫领导小组,实行分管扶贫负责人和分管行业负责人“双组长”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 省级责任 第四条 省委、省政府对全省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并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政策措施,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省级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向中央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中央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五条 省委、省政府负责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财政扶贫资金总量和增幅“双增长”机制,积极推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精准扶贫工作,总结推广资产收益扶贫试点经验,发挥山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用,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 第六条 省委、省政府负责加强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 第七条 省委、省政府负责建立脱贫攻坚组织保障体系和扶贫资源动员机制,统筹整合各方资源,引导各方力量参与脱贫攻坚,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 第八条 省委、省政府负责加强对贫困县的管理,组织落实贫困县考核机制、约束机制、退出机制;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第九条 实行脱贫攻坚工作省级督查巡查办法,综合督查原则上每年一次,专项督查和巡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督促市县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推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落到实处、脱贫任务如期完成。 第十条 实行省级领导干部联系贫困县帮扶贫困村贫困户制度。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双签脱贫攻坚责任书,除签署脱贫责任书外,同时签订联系县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其他省级领导干部签订联系县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对联系县的脱贫攻坚工作负帮扶责任,指导帮助联系县做好脱贫攻坚工作。 第十一条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导落实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11个设区市、58个贫困县(区)党委和政府脱贫工作成效考核及第三方评估,组织落实重大涉贫事件处置反馈机制,有关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市级脱贫攻坚主体责任书、省级领导干部与联系县的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签订工作,压实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和帮扶责任。 第十三条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贫困退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拟退出的贫困县进行专项评估检查,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退出。36个国定贫困县退出情况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四条 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建设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数据平台,建立扶贫信息和行业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 第十五条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运用行业资源落实脱贫攻坚责任,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做到扶贫项目优先安排、扶贫资金优先保障、扶贫工作优先落实。 第十六条 省纪委监委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省审计厅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 市级责任 第十七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承担本地区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减贫计划,督导检查、推进落实八大工程20项行动;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协调域内跨县扶贫项目,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根据本地区脱贫攻坚需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加大统筹整合力度,确保财政扶贫投入总量和增幅“双增长”。 第二十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要确保市级扶贫机构队伍建设与脱贫攻坚任务要求相适应,完善扶贫机构设置和职能,充实配强扶贫工作力量,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加强对各级驻村帮扶单位、驻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的管理,加强帮扶资金项目监管,推进落实帮扶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实行市级领导干部联系贫困县帮扶贫困村贫困户制度。市委和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双签脱贫攻坚责任书,除签署脱贫责任书外,同时签订联系点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其他市级领导干部签订联系点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对联系点的脱贫攻坚工作负帮扶责任,指导帮助联系点做好脱贫攻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县级脱贫攻坚主体责任书、市级领导干部与联系点的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签订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脱贫攻坚综合协调。按照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域内非贫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脱贫工作成效考核、评估,有关情况向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贫困县的退出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域内贫困村的退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整立改。 第四章 县级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本县域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脱贫攻坚实施规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做好脱贫攻坚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人力调配和推进实施等工作;组织落实重大涉贫事件处置反馈机制。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县脱贫攻坚第一责任人,向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实行县级领导干部联系帮扶贫困村贫困户制度。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双签脱贫攻坚责任书,除签署脱贫责任书外,同时签订联系点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其他县级领导干部签订联系点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对联系点的脱贫攻坚工作负帮扶责任,指导帮助做好脱贫攻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乡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指导乡镇、村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保证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镇、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有效激发内生动力,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三十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县级扶贫机构队伍建设,强化扶贫机构设置和职能,充实人员编制,改善办公条件,确保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要求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稳定乡村干部队伍;精准选配贫困村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贫困户帮扶责任人,建立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对驻村工作队员、驻村第一书记按照在编干部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乡镇脱贫攻坚主体责任书、县(区)及乡镇领导干部与联系点的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签订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各级驻村帮扶单位与包扶贫困村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的签订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域内贫困村退出标准和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批准退出;对贫困户退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整立改。 第三十四条 县级政府要建立扶贫项目库,以脱贫规划为引领、重点扶贫项目为载体,制定资金整合方案并组织实施。积极探索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创新,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贫困县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通知》(国开发〔2014〕12号)、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阳光扶贫廉洁扶贫的若干规定》(晋脱贫攻坚组〔2016〕8号),落实必须作为、提倡作为和禁止作为事项,严禁铺张浪费、形式主义。 第五章 乡村实施 第三十六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贫困村、贫困户脱贫的具体责任。做好人、财、物的统筹保障和扶贫项目申报、实施与管理等工作。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脱贫攻坚第一责任人,向县(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实行乡镇领导干部联系帮扶贫困村贫困户制度。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双签脱贫攻坚责任书,除签署脱贫责任书外,同时签订联系点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其他乡镇领导干部签订联系点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对联系点的脱贫攻坚工作负帮扶责任,指导帮助做好脱贫攻坚工作。 第三十八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负责对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管理;组织以村为单位制定脱贫规划、以户为单位制定贫困户帮扶计划并抓好推进落实。 第三十九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扶贫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的宣传和培训,确保群众知晓度;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引导群众合法表达利益诉求,及时排查矛盾纠纷,预防涉贫事件发生。发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激发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 第四十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贫困村、贫困户退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年度贫困村退出计划,对预退出贫困村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并公示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贫困户退出标准和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批准退出,并在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予以脱贫标注。 第四十一条 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简称村两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相关数据采集和统计工作,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二条 村两委应当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确定扶贫项目,并做好项目申报工作;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贫困识别和退出、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驻村第一书记要把帮助贫困户稳定脱贫并实现退出作为首要任务,把建强基层组织、维护乡村稳定、提升治理水平等任务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统一起来。 第六章 合力攻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