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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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2016年2月1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全文如下。

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省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履职尽责,改进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考核工作从2016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国务院扶贫办、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减贫成效。

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县退出、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情况。

(二)精准识别。

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精准度。

(三)精准帮扶。

考核对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满意度。

(四)扶贫资金。

依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重点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等。

第六条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开始实施,次年2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骤进行:(一)省级总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对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减贫计划,就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第三方评估。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2023年脱贫攻坚考核方案考核细则范本

2023年脱贫攻坚考核方案考核细则范本

2023年脱贫攻坚考核方案考核细则范本一、考核目标2023年脱贫攻坚考核目标是确保所有贫困地区实现脱贫摘帽,实现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安全和发展权利的有效保障;确保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中央要求,全面贯彻落实脱贫攻坚政策措施,深入推进各项扶贫工作。

二、考核内容1.贫困地区人口脱贫情况:(1)贫困地区脱贫人口数量和比例;(2)脱贫人口的稳定性,是否存在返贫现象。

2.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情况:(1)贫困地区经济增长率和主要经济指标增长情况;(2)农村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3)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水平改善情况。

3.贫困地区社会保障与就业情况:(1)贫困地区社会保障覆盖率;(2)就业扶贫政策实施情况和就业创业率。

4.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情况:(1)贫困地区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5.扶贫资金使用情况:(1)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效益;(2)扶贫项目进展情况及效果。

6.脱贫攻坚干部考核情况:(1)干部队伍建设和培养情况;(2)干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作用和贡献。

三、考核方法1.考核数据来源:(1)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和工作报告;(2)第三方机构开展的脱贫攻坚评估和监测报告;(3)社会各界对脱贫攻坚工作的评价和意见。

2.考核标准和权重:考核标准和权重根据考核内容的重要程度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可以根据贫困地区的特点进行差异化设定。

3.考核结果评定:考核结果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排名和评定,综合考虑各项指标的权重和贫困地区实际情况。

四、考核要求1.贫困地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全面贯彻落实脱贫攻坚政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2.贫困地区要加强统计数据的采集和统计分析,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3.贫困地区要健全考核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脱贫攻坚考核评估制度。

4.贫困地区要加强对干部队伍的培养和管理,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加强脱贫攻坚干部培训和考核。

五、考核结果运用1.考核结果作为脱贫攻坚成绩的重要依据,用于评估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成效,对脱贫攻坚工作进行总结和改进。

2023年脱贫攻坚考核方案考核细则精编

2023年脱贫攻坚考核方案考核细则精编

2023年脱贫攻坚考核方案考核细则精编____年脱贫攻坚考核方案考核细则精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各地脱贫攻坚工作的考核力度,根据国家脱贫攻坚考核方案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____年全国脱贫攻坚工作的考核,包括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

第三条考核依据以国家脱贫攻坚考核方案为主导,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第四条在考核过程中,要坚持科学、公正、透明、严格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第五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建立脱贫攻坚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面资源,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脱贫攻坚考核工作机制,完善考核机制的顶层设计,确保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七条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将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

第二章考核指标第八条考核指标是评价脱贫攻坚成效和各地工作的重要依据,包括绝对贫困人口减少、贫困户脱贫、脱贫项目完成、产业发展等指标。

第九条绝对贫困人口减少指标是评价脱贫攻坚成果的核心指标,各地要确保在____年底前实现绝对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目标,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靠。

第十条贫困户脱贫指标是评价各地脱贫攻坚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各地要确保贫困户全部实现稳定脱贫的目标,确保贫困户不返贫。

第十一条脱贫项目完成指标是评价各地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的重要指标,各地要按时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的脱贫项目,确保兜底脱贫措施的落实。

第十二条产业发展指标是评价各地脱贫攻坚工作可持续性的重要指标,各地要积极推动贫困地区产业发展,确保贫困户建立起持续增收的产业基础。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和考核指标,确保考核科学合理。

第三章考核办法第十四条考核分为自评、第三方评估和综合评估三个环节,综合考评结果作为最终考核结果的依据。

脱贫攻坚考核方案考核细则

脱贫攻坚考核方案考核细则

脱贫攻坚考核方案考核细则脱贫攻坚是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脱贫攻坚工作取得实效,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方案和考核细则,以推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全力以赴、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工作。

一、考核指标1. 脱贫人口:考核脱贫攻坚工作最核心的指标是贫困人口脱贫。

考核时,应将贫困人口分为五个阶段进行评估,即贫困人口→低收入人口→中等收入人口→边缘贫困人口→非贫困人口。

2. 收入增长:衡量一个地区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指标是农民收入增长情况。

因此,应对贫困地区的农民收入变化情况进行评估,同时还需考虑居民消费水平、储蓄增长等因素。

3. 教育保障:贫困地区教育水平的提高也是脱贫攻坚的重要目标。

考核时,应评估贫困地区教育投入、学校数量、教师配备、学生入学率等指标。

4. 医疗保障:保障贫困地区居民的健康状况也是脱贫攻坚的重要任务。

考核时,应评估贫困地区医疗设施建设、医疗服务水平、医保覆盖率等指标。

5. 基础设施建设: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改善可以进一步推动脱贫攻坚进程。

考核时,应评估贫困地区道路交通、水电供应、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二、考核体系1. 分级责任:建立分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责任分工。

通过对各级政府的考核评估,推动其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履职尽责。

2. 绩效评价:制定绩效评价体系,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贡献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工作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贫困人口脱贫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

3. 数据统计:建立规范的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机制,确保收集到准确的脱贫攻坚相关数据。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按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以便进行考核评估。

4. 考核周期:设定考核周期,如年度考核、季度考核等。

考核周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确保及时掌握脱贫攻坚进展情况和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三、考核方法1. 检查考核:组织相关部门对贫困地区的脱贫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资料、听取居民意见等方式,全面了解脱贫攻坚工作的实际情况,并对工作过程和工作成果进行评估。

脱贫攻坚考核方案考核细则精编

脱贫攻坚考核方案考核细则精编

脱贫攻坚考核方案考核细则精编一、考核目标及原则:1. 考核目标:根据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各地的具体情况,确立考核指标和考核要求,推动脱贫攻坚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精确扶贫、精准脱贫。

2. 考核原则:科学、公正、客观、可行原则。

以实际脱贫工作为基准,兼顾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根据不同地区的扶贫要求和政策措施,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

二、考核指标及权重分配:1. 贫困发生率指标:考核地区的贫困发生率是衡量脱贫攻坚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根据地区贫困发生率、贫困人口数量等因素,制定考核依据及考核细则。

权重分配:贫困发生率指标权重占30%。

2. 贫困程度指标:考核地区的贫困程度是衡量脱贫攻坚工作成效的另一个重要指标,根据地区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基本生活条件等方面的情况,制定考核依据及考核细则。

权重分配:贫困程度指标权重占30%。

3. 帮扶成效指标:考核地区的帮扶成效是衡量脱贫攻坚工作成效的另一个关键指标,主要考查帮扶措施的落实情况、帮扶项目的建设情况、帮扶对象的生活改善情况等。

权重分配:帮扶成效指标权重占30%。

4. 建设支持指标:考核地区的建设支持是衡量脱贫攻坚工作成效的另一个重要指标,包括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产业发展的支持情况、社会保障的完善情况等。

权重分配:建设支持指标权重占10%。

三、考核方法及程序:1. 考核方法: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法进行考核,通过实地调研、数据分析、政策解读等方式,对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2. 考核程序:设立脱贫攻坚考核专项工作组,由专门的考核人员组成,负责对考核指标进行跟踪、评估和确定考核结果。

具体程序如下:(1)收集数据:考核工作组根据考核指标要求,向各地负责脱贫攻坚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征集相关数据和材料。

(2)数据分析:考核工作组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初步评估各地脱贫攻坚工作的成效。

(3)实地调研:考核工作组根据评估结果,对成败不一的地区进行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具体情况和问题。

2023年脱贫攻坚考核方案考核细则模板

2023年脱贫攻坚考核方案考核细则模板

2023年脱贫攻坚考核方案考核细则模板考核方案名称:2023年脱贫攻坚考核细则1. 背景介绍脱贫攻坚是中国政府长期以来的重要工作之一,2023年是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的关键年份。

为了确保2023年脱贫攻坚目标的顺利实现,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以确保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落实,并加强对脱贫成效的监督和评估。

2. 考核目标2023年脱贫攻坚考核的主要目标是实现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a. 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b. 实现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防止返贫;c. 提高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3. 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

一级指标:a. 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按照脱贫攻坚任务书中确定的贫困标准和标准化建档立卡管理,全面完成贫困人口的识别、帮扶措施的实施和成效的评估。

b. 贫困县全部摘帽:按照国家扶贫开发工作规划,全面完成贫困县的摘帽工作,并确保不出现大面积的返贫情况。

c. 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通过有效的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等措施,确保脱贫人口不再返贫。

d. 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包括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提高,使贫困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e. 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加强道路、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水平。

二级指标:在一级指标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工作要求和地方情况,制定相应的二级指标,并考核各级政府和部门在这些指标上的具体工作进展。

4. 考核方法a. 考核方法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通过定期收集数据、实地调研、听取意见等方式,系统评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实际成效。

b. 考核结果要综合考虑贫困地区的具体情况,包括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等因素,并合理设置达标要求和考核档次。

5. 考核责任a. 中央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考核责任,并及时支持和帮助贫困地区完成考核任务。

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办法(最新)

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办法(最新)

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办法(最新)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全县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推动工作落实,确保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X办发〔X〕5X号)《X省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办法》(X办发〔X〕X号)《中共X 市委、X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X 发〔X〕1X号)《中共X市委办公室、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办发〔X〕X 号)《中共X县委、X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X发〔X〕1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10个镇(办)党(工)委、政府(街道办)和县级承担脱贫攻坚工作单位。

第三条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从严考核。

严格对照中省市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把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贯穿考核始终,实施最严格的考核。

(二)坚持精准考核。

对标“两不愁三保障”,突出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等重点工作,聚焦深度贫困区域脱贫攻坚、巩固提升脱贫成果等重点,针对不同类型考核对象,设置考核指标,分类开展考核。

(三)坚持高效务实。

不断改进考核方式,注重平时掌握情况与专项考核相结合、实地检查与监测数据应用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地开展综合评价,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有效推动工作落实。

(四)坚持考用结合。

认真落实“三项机制”,围绕推动工作,提升脱贫质量,用好考核结果,突出正向激励,坚持奖惩并举,引导各镇(办)、各单位积极主动投身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负责组织,县脱贫办(县扶贫局)牵头实施,县级相关部门、各镇(办)配合参与。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根据脱贫攻坚任务和责任,对镇(办)党(工)委、政府(街道办)和县级承担脱贫攻坚工作单位,分类确定考核内容。

2023年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整改实施方案

2023年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整改实施方案

2023年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整改实施方案一、背景2020年12月,国家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2023年脱贫攻坚工作的规划,要求各地在2023年底前完成现行贫困标准下的所有贫困人口脱贫任务,实现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胜利。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确保脱贫工作的稳步推进。

二、目标通过整改实施方案,提高脱贫攻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2023年底前完成所有贫困人口的脱贫任务,实现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性胜利。

三、实施步骤及措施1. 设立考核机制建立完善的脱贫攻坚工作考核机制,明确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

考核指标包括贫困人口脱贫率、贫困地区脱贫率、脱贫成效等,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量化可比较。

2. 审查脱贫攻坚工作情况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定期审查脱贫攻坚工作情况,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问题和成效进行摸底和分析。

审查要全面、深入,发现问题要果断、及时。

3. 制定整改方案在审查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整改。

整改方案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有具体的时间节点和任务分解。

4. 落实整改措施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整改方案的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地和实施。

同时,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确保整改任务按时完成。

5. 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跟踪监测机制,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要及时反馈整改进展情况,对整改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

6. 加强宣传和督导加强脱贫攻坚工作的宣传和督导,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脱贫攻坚工作的认识和对脱贫攻坚工作的支持。

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脱贫攻坚工作的成效和整改措施,树立正面典型和榜样,营造浓厚的脱贫攻坚工作氛围。

四、保障机制1. 加强组织和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脱贫攻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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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全县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推动工作落实,确保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X办发〔X〕5X号)《X省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办法》(X办发〔X〕X号)《中共X 市委、X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X 发〔X〕1X号)《中共X市委办公室、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通知》(X办发〔X〕X 号)《中共X县委、X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X发〔X〕1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10个镇(办)党(工)委、政府(街道办)和县级承担脱贫攻坚工作单位。

第三条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从严考核。

严格对照中省市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把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贯穿考核始终,实施最严格的考核。

(二)坚持精准考核。

对标“两不愁三保障”,突出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等重点工作,聚焦深度贫困区域脱贫攻坚、巩固提升脱贫成果等重点,针对不同类型考核对象,设置考核指标,分类开展考核。

(三)坚持高效务实。

不断改进考核方式,注重平时掌握情况与专项考核相结合、实地检查与监测数据应用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地开展综合评价,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有效推动工作落实。

(四)坚持考用结合。

认真落实“三项机制”,围绕推动工作,提升脱贫质量,用好考核结果,突出正向激励,坚持奖惩并举,引导各镇(办)、各单位积极主动投身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负责组织,县脱贫办(县扶贫局)牵头实施,县级相关部门、各镇(办)配合参与。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根据脱贫攻坚任务和责任,对镇(办)党(工)委、政府(街道办)和县级承担脱贫攻坚工作单位,分类确定考核内容。

(一)镇(办)党(工)委、政府(街道办)。

聚焦脱贫成效与质量提升,紧盯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主要考核贯彻落实中省市县脱贫攻坚重大决策情况,脱贫攻坚组织领导、安排部署等情况,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脱贫情况及减贫成效,信息监测、巩固脱贫成果、精准使用管理扶贫资金情况,问题整改、扶贫领域作风建设情况等。

(二)县级单位。

主要考核年度脱贫攻坚职责履行、目标任务完成、政策措施落实和工作推进保障机制建设情况等。

县级承担脱贫攻坚重点工作单位,重点考核落实中省市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统筹协调职能发挥、承担任务完成、行业扶贫项目实施、政策落实、驻村帮扶成效情况等。

县级帮扶单位,重点考核驻村帮扶成效,主要包括包扶村产业发展、集体经济积累、帮扶计划制定、脱贫措施落实、年度任务完成、工作成效、数据信息管理、支持配合镇(办)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及其他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等。

第六条年度具体考核指标由县脱贫办依据本考核办法及镇(办)、县级单位提供的年度任务综合制定,经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研究,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委组织部(县考核办)备案。

第三章考核实施第七条建立日常管理、半年点评、年终考核机制,综合运用省市考核、第三方评估结果。

第八条日常管理。

依据各级各部门日常配合、信息报送、职能发挥、协调组织、工作检查、巡查、抽查、督查、暗访、审计、信访、数据监测、问题整改等方面提供的情况,结合省市级季度通报情况,随时针对问题单位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九条半年点评。

以半年工作成效核查、中省市考核反馈问题整改验收为重点,依据日常工作、数据监测、现场核验等情况,结合市级半年点评结果,对镇(办)、县级承担脱贫攻坚重点工作单位脱贫攻坚工作进展、特点亮点和存在问题进行点评。

第十条年终考核。

与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同步进行,由县脱贫办制定考核方案,对各镇(办)及县级承担脱贫攻坚重点工作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年终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自查自评。

在年终考核通知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镇(办)、县级单位结合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我考核评价,形成自查报告。

(二)现场考核。

组织考核小组,随同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组进驻被考核单位,根据镇(办)、县级单位自查报告和监测数据,进行现场考核。

1.查验核实资料。

主要包括脱贫攻坚工作履职、安排部署、会议纪要、资金拨付、项目进度、脱贫成效等相关档案资料。

2.实地走访调查。

现场查看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入户走访贫困户,了解政策落实、包扶措施、项目实施等情况;并同步开展群众问卷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帮扶单位驻村帮扶工作成效考核按《关于加强全县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X办发〔X〕2X号)确定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四章综合评价第十二条镇(办)、县级单位年度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评价采用加权计分的方式,基本分值实行百分制,同时运用同级互评、上级评价、加减分和年度省市考核结果综合评价,最终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一)镇(办)基本分值构成:由日常管理权重10%、半年点评权重30%、年终考核权重50%、县级单位评价权重5%、县级领导评价权重5%构成。

同时,运用年度县际镇际交叉考核结果。

(二)县级单位基本分值构成:县级承担脱贫攻坚重点工作单位:由日常管理权重10%、半年点评权重30%、年终考核权重50%、镇(办)评价权重5%、县级领导评价权重5%构成。

县级帮扶单位:由日常管理权重40%、年度考核权重40%、镇(办)评价权重20%构成。

第X条督查通报、问题整改、重大舆情、工作创新、驻村帮扶等情况作为加减分项目,加减分不超过10分,计入镇(办)、县级单位年度考核综合得分。

(一)督查通报被通报表彰或批评的,予以加减分。

被市级以上每通报一次,加减1分;被县委、县政府或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每通报一次,加减0.5分。

该项加减分不超过5分。

(二)重大工作创新得到肯定的,予以加分。

被市级以上肯定或领导批示,每一项工作创新加1分;被县级肯定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每一项工作创新加0.5分。

同一事项,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

该项加分不超过5分。

(三)问题整改实行镇(办)和县级单位“双责任”“双向扣分”。

对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每发现一例,扣减镇(办)0.2分、问题归口县级单位0.1分;对举一反三不够,自查梳理不细致,在整改验收、考核评估中发现类似问题的,扣减镇(办)1分、问题归口县级单位0.5分。

该项扣减分不超过3分。

(四)发生重大舆情、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扣减分。

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每发生一例扣减1分;被县级督办或县级主流新闻媒体曝光,每发生一例扣减0.5分。

同一事项,按最高级别扣分,不重复扣减。

该项扣减分不超过2分。

(五)代表X县接受中省市交叉检查、评估,反响较好的单位、镇、村,每次分别加2分、1分、0.5分;对有明显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每项扣3分。

第十四条年终现场考核完成后,结合日常管理、加减分情况、运用省市考核结果(加权平均),形成最终得分排名,综合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按35%的比例确定,镇(办)评定3个,县级单位评定45个(其中县级承担脱贫攻坚重点工作单位评定10个、县级帮扶单位评定35个),县级单位表彰原则上不重复。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较差等次:(一)除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未完成年度脱贫攻坚计划任务的镇(办)和县级单位;(二)落实中省市县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力,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影响的镇(办)和县级单位;(三)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镇(办);(四)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脱贫攻坚工作中出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镇(办)和县级单位;(五)弄虚作假、数字脱贫,贫困人口识别、退出准确率及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镇(办);(六)在省市考核或接受第三方评估考核评估中出现重大问题的镇(办)和县级单位;(七)镇(办)所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社区)有三至六款情形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一)对脱贫攻坚数据信息审核把关不严、填报录入不及时、配合衔接不到位,推诿扯皮、敷衍应付,导致镇(办)和行业数据信息质量较差、连续两个季度处于市县末位、被市县通报,影响全县脱贫攻坚工作在全市位次的镇(办)和县级单位;(二)县级帮扶单位驻村帮扶年度考核评定为较差等次的;(三)脱贫攻坚工作成效不明显,年度考核结果靠后,且存在问题较多的镇(办)和县级单位。

第十七条对年度脱贫攻坚考核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十八条年度综合评价结果由县脱贫办汇总,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核,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结果运用第十九条各镇(办)、县级部门单位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结果加权计入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中综合运用。

涉及表彰奖励、问责追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不涉及目标责任考核的县级单位参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表彰激励:(一)对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镇(办)和县级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优秀单位”。

(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显著,被市委、市政府或县委、县政府表彰为“脱贫攻坚成效考核优秀等次”的镇(办)、县级单位,且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得分在同类别排名65%以前的,可确定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

(三)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镇(办)、县级单位,考核奖励按《X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细则(试行)》(X办发〔X〕X号)文件规定执行。

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市级驻X单位可参照执行。

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民营企业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可优先支持。

(四)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镇(办)、县级单位,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提拔重用。

(五)脱贫攻坚工作成效显著,受到市级以上表彰或在全市推广经验的镇(办)、县级单位,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提拔重用。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问责追责:(一)在省市县通报和脱贫攻坚工作点评中,存在一般性问题的镇(办)、县级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建立常态约谈机制,在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年度考核评定为较差等次的,按有关规定问责追究。

(三)对年度脱贫攻坚考核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四)对经约谈后,整改不彻底不到位,工作无明显起色,仍存在突出问题的,进行组织处理。

(五)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党政领导干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推动脱贫攻坚工作中,符合《X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的,按照容错纠错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涉及对市级驻X单位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考核结果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扶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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