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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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8〕16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矿井火灾是煤矿主要灾害之一。井下发生火灾不仅会造成煤炭资源的损失、设备设施的破坏,而且严重威胁着矿工的生命安全。近年来,各主要产煤地区及煤矿企业在防灭火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全国来看,煤矿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推进煤矿防灭火工作,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数量,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防灭火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将煤矿内因火灾、外因火灾防范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查明灾害情况、确定防范重点,配备专业人员、落实治理资金,改进技术措施、提高防治水平。

二、及时鉴定矿井开采范围内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三、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

条专用回风巷。

四、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或采用放顶煤方法开采自燃煤层的新投产矿井,必须设立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综合防灭火系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高瓦斯矿井的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m/s。

五、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结合实际选用先进、适用的防灭火技术,采取灌浆、注氮、注凝胶、喷洒阻化剂等综合防灭火措施,并保证防灭火系统与矿井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六、生产矿井开采过程中要减少或不留煤柱,不丢或少丢浮煤,努力提高回采率;要合理确定回采工作面的推进速度和回采期限;采后及时封闭采空区;开采埋藏浅煤层的矿井,要加强地面巡查,及时封填地表裂隙,减少漏风,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

七、自然发火严重、生产系统复杂的老矿井,改变开拓方式、通风方式及主要井巷布置,必须经过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必须有利于防灭火措施的实施。

八、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建立并落实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要配齐和正确安设CO、温度等传感器,确保其正常运行;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九、加强矿井电缆和机电设备的管理。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井下电缆和机电设备等必须选用取得“MA”标志的矿用产品,入井前要严格检验,使用中要定期进行检修、测试,确保运行可靠。要加强带式输送机的防灭火管理,带式输送机安全保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对井下使用的不符合防灭火要求和管理规定的电缆、输送带、机电设备等要及时更换。

煤矿井下使用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使用合格的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或断水)保护、过流保护、超温保护等装置,必须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压缩机油,必须安排专人看管,制定落实压缩机操作规程、定期检修等管理制度和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十、煤矿井上、下均须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品种和数量应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MT/T5016-1996)等有关规定。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十一、必须加强火区管理。井下存在火区的煤矿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采取措施及时治理;已封闭的火区或高温点,要定期检查封闭墙内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等气体成分;发现火区封闭不严或有异常情况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火区启封时,要提前制定启封计划和安全防范措施,由专业救护队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十二、各煤矿企业要强化防灭火安全培训和教育,定期排查治理火灾隐患,编制、完善和定期演练矿井火灾应急预案;入井人员要随身携带自救器并能熟练使用。

十三、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十四、各煤矿企业要重视煤矿矸石山灾害的防范与治理工作,制定专门的制度和措施,减少矸石排放总量,积极预防矸石山自燃;发现矸石山火情时,要保证灭火工作在科学、安全基础上有效实施。

有煤田灭火任务的省(区),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设立灭火机构,编制灭火规划和设计,加强灭火工作监督和管理;灭火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执行,并遵守《煤田火灾灭火规范》等有关规定。

十五、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矿井防灭火各项审批与管理制度并严格监督执行;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矿井防灭火方面的监管监察,对防灭火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查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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