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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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四章.ppt

国际商法第四章.ppt
▪ 公约19条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时,如载有添加 \限制或其他更改,应视为对发价的拒绝,并构 成还价;-——实质性变更
▪ 对发价表示接受,单载有添加不同条件的答复, 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 该向发价的条件,则除发价人在不过分延迟的 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构成 接受。——非实质性变更
▪ 生效原则——到达主义
▪ 2.发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 (1)发价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
▪ (2)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公约认为一项关于订立合同的建议必须包含
了以下三项内容才符合十分确定的要求:

A.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

B.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
▪ 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

C.应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
▪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 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 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 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 (4)在方式上,必须以明示或行为作出
▪ 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 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 接受。
▪ 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价或依照当事人之间 确立的习惯作法或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 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 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价人发出 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 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
▪ 2.接受生效的时间
▪ 公约关于接受生效的时间,原则上采取到 达生效原则(英美法和大陆法的区别)
▪ 但也有一些例外:
▪ (1) 受发价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时, 须于通知到达发价人时才生效
▪ (2) 受发价人以作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 接受于作出该项行为时即生效

国际商法的电子教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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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国家在调整干预经济活动时的法律规范。如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预算法、审 计法、环境资源保护法、消费者利益保护法、交 通运输法等。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是法律从个人权利本位到 社会权利本位的过程。
2、国际商法与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 区别
国际私法:“结婚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合同 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 “继承的适用被继承人死亡地法,不动产的使用 不动产地法”、“侵权的适用侵权地法”
第一章:绪论
一、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的概念 即调整跨越一国国境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 1、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别
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财产关系 债权: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 民法 人身关系 人格权:生命;健康;姓名;肖像等
身份权:荣誉;亲属;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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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俄罗斯14岁(2002年前为16岁); 菲律宾男16岁,女14岁; 韩国法定结婚年龄:男18岁、女16岁以上。未满20岁者,要申请结 婚时必须有父母的同意。女子在婚姻六个月内不能申请再婚,但有医 生的妊娠诊断证明可作例外处理。 巴西16岁; 澳大利亚男21岁,女18岁; 英国16岁; 德国18岁; 法国男 18岁,女15岁; 希腊男14岁,女12岁; 美国统一结婚法规是18岁,但美国各洲不一,部分州规定男21岁,部 分州规定,如双方未满成年人年龄,须经父母同意方可结婚,有的州 规定男子不满18岁、女子不满16岁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结婚。 爱达荷、密西西比、新泽西和华盛顿等州则允许年满14岁的男孩、 年满12岁的女孩结婚。 二、最高结婚年龄除沙俄民法规定年满80岁以上不得结婚外,古今中 外未发现其他规定最高结婚年龄的国家或地区。

国际商法 全套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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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还存在个别的衡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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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法 英美法系也有制定法。英王很早便发布过一些具有实体法或
程序法内容的敕令。最近两个世纪,特别是20世纪以后,议会更 通过大批立法,在某些领域,如刑事案件的审判,其主要依据已 是制定法,而不是判例。但英国的制定法有其特点,即不论民事、 刑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没有统一的法典;对某些特定问题例 如证据、货物销售、性犯罪、盗窃罪以及青少年犯罪等,虽然制 定了单行法,但是往往民刑不分、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兼及,而 且修改频繁,同名法令很多,在援用时必须注明法令颁布的年代, 有的法令内容重复,甚至前后规定不一;而且,法令绝大部分是 归纳判例而成,不论概念或原则,类多来自司法习惯,因而解释 和适用时往往需要借助判例。 代表国家:英国、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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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的司法制度 1、中国的法律体系 最高法院、地方高级法院、地方中级法院、基
层法院、专门法院 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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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商事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 合议制 诉讼基本程序【立案、送达、开庭、判决、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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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的民商法 1、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物权法 2、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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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系【普通法系】 1、普通法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前,英国各地 施行的是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法;东北部则施行入侵 的丹麦人传入的北欧条顿人习惯法。诺曼人在英国建 立以国王为中心的封建土地制度,逐步形成王权专制 国家,在历史上第一次设立权威极大的御前会议,以 其判例作为普通法适用于全国,并由国王派出的巡回 法官在各地宣传和施行这些法律。狭义的普通法即指 这类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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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重点内容: 1、合伙企业的类型和特点 2、公司的类型及运作

国际商法课程(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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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年《国际货约》
1951年《国际货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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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 际 条 约
◆ 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合运输的国际条约: 1980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 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国际条约: 1930年、1931年《日内瓦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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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 际 条 约
◆ 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1883年《巴黎公约》 1891年《马德里协定》
4.法律的术语
衡平法:起诉为Suit非Action
权利为Interests非Rights
判决为Decree非Judgment
金 钱 赔 偿 为 compensation 非 Damages
律师:普通法律师 衡平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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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的民商立法
(一)我国商法历史: · 夏朝—— 出现保护商品交换的法律 · 西周—— 市场、价格、税收、外来商人 和商业奴隶等 · 秦朝——《秦律》 商业规定 · 汉朝——《汉律》 得到进一步发展 · 明朝——《大明律》“致臻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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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 际 条 约
◆ 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公约: 1924年《海牙规则》 1968年《维斯比规则》 1978年《汉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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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 际 条 约
◆ 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1929年《华沙公约》
1955年《海牙议定书》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 调整国际铁路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 国际商事公约或条约 ◆ 国际商事惯例 ◆ 各国关于商事的国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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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 际 条 约
各国缔结的有关国际商业和贸易的国际条约或公约。 重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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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 际 条 约

《国际商法》PPT课程课件全编精选全文

《国际商法》PPT课程课件全编精选全文
任适用法律公约》等。
国际条约(或公约)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各国为了奉行条约必须信
守的古老法律原则,一般将其相关的内容在国内法中予以体现。但是,国际商法
在本质上属于私法范畴,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损国际公约
(或条约)的效力,由此致使其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执行力。例如,各国国情不同,在
英美法系
(二)英国法的结构、特点和渊源
3.英国的法院组织体系
➢ 英国的法院体系比较复杂,有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两类。前者包括上议院(枢密院司
法委员会)、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三种,后者包括王冠法院、郡法院和治安官法庭三
种。郡法院和治安官法庭作为英国最低一级的法院,分别审理辖区内争议标的在5
除法国、德国外,许多欧洲大陆国家如瑞士、意大利、奥地利、荷
兰、卢森堡、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等都适用大陆法系。
另外,曾受大陆法系国家殖民统治过的拉丁美洲、非洲,以及近东
的一些国家也实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个别地区,如美国
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实行大陆法系。另外,日
本、土耳其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也引入了大陆法系。
各种方式把商法纳入
本国的国内法,使之
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从而使商法失去了它
原有的国际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特别是20世纪60年
代以后,随着世界生
产力的增长,各国之
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
切,经济生活越来越
国际化,互相依赖的
程度也大大增强。
洲地中海沿岸是世
界各国贸易的中心,
意大利的威尼斯、
热那亚等一些城市
则是这一贸易中心
➢ 英国法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这种二元性结构是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

国际商法第四章ppt-68页PPT资料

国际商法第四章ppt-68页PPT资料

4.发价的终止和失效 (1)发价因拒绝而终止 (2)发价因被发价人撤销而终止 (3)发价由其所规定的接受期限届满而终

(4)发价因被发价人对发价提出实质性变 更而终止
(三)承诺(Acceptance)
1.接受的含义 公约18条规定: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
其他行为对某一发价表示同意即为接受。 接受的有效条件 (1)在主体上,必须由受发价人作出 (2)在时限上,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二)要约(发价)(offer)
1、要约的有效条件 第14条:(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 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 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 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 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 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 仅应视为邀请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 相反的意向。
逾期的接受
逾期的接受又称为迟到的接受,公约认为逾期的接 受原则上无效,它只能是一项新的发价.但为了利于 双方合同的成立,公约对逾期的接受又采取了一些灵 活的处理方法:
(1)公约第21条规定,逾期的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 力.只要发价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将其认为该 逾期的接受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发价人即可.
知能于该项接受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发
价人即可.
(四)合同订立的形式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 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 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几种不同形式合同的成立: • 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受要约人即时作出承诺时成立。 • 以推定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受要约人根据要约的要求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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