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三版高教版)教案:第八章第八节 资源税法(梁伟样 编)
第八章资源税制

税人可加扣一、二项之和的20% ❖ 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
增值额= 转让收入扣除项目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使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五、免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土 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4)、减免税
下列用地免税: 1、军事设施用地 2、学校 3、幼儿园 4、敬老院 5、医院
(5)、征收管理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 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 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 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 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 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 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 纳耕地占用税。
(先税后证)
四、纳税人P202
❖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 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例题·单选题】下列企业既是增值税纳税人又 是资源税纳税人的是( )。 A.销售有色金属矿产品的贸易公司 B.进口有色金属矿产品的企业 C.在境内开采有色金属矿产品的企业 D.在境外开采有色金属矿产品的企业
❖ 2007年1月1日起适用新税率——
(6)计税依据
❖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年计征。
例、某公司与该县财政局共同使用一栋共有土 地使用权的建筑物。该建筑物占用土地面积 300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15000平方米(公 司与机关的占用比例为3:1),该公司所在 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4元。该 公司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A.0元 B.3000元 C.9000元 D.12000元
B.营业税
C.契税
D.土地增值税
【正确答案】AB
第四节、耕地占用税
(1)纳税人
第八章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第35讲-资源税法(1)第八章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本章考情分析本章收录了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的政策法规,2018年本章分值不高,仅为3.5分,在2017年考试命题中,资源税法命制了计算问答题,分值达到6分。
本章正常分值应在6分左右,其中资源税分值在4分左右,环境保护税分值在2分左右。
资源税改革后,计税规则日趋细碎,易出单选题、多选题和计算问答题,与其他税种如增值税、所得税等的关系也易成为考点。
环境保护税是“费改税”的新税种,其征免税政策、税率的特殊规定、税额计算以及特殊的征管规则易成为考点。
2019年教材的主要变化1.明确资源税应代扣代缴的范围。
2.修改销售额运杂费用扣减的规定。
3.明确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的依据。
4.细化资源税视同销售的情形。
5.进一步明确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
6.增加环保税的特点。
7.细化环保税的税目范围。
第一节资源税法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2010年6月起,国家分步骤开始了原油、天然气、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的改革;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对绝大部分应税产品实行从价计征方式,但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黏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同时在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
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一、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
【例题·多选题】按照现行资源税税目税率规定,石墨以精矿为征税对象,则在相关凭证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电子课件 《税法》梁伟样 82

教育费附加
19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0
三、增值额
21=1-4
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22=21÷4
五、适用税率(%)
23
六、速算扣除系数(%)
24
七、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25=21×23-4×24
八、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26
九、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
27=25-26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5
2.房地产开发成本
6=7+8+9+10+11+12
其中
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
7
前期工程费
8
建筑安装工程费
9
基础设施费
10
公共配套设施费
11
开发间接费用
12
3.房地产开发费用
13=14+15
其中
利息出
14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15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16>17+18+19
其中
营业税
17
城市维护建设税
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备注
代理人名称
会计主管(签章)
纳税人(签章)
经办人
(签章)
纳税人
(签章)
代理人地址
代理人(公章)
经办人姓名
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申报表日期
年月日
接收人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填表日期:年月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面积单位:平方米
地税编码
纳税人识别号
电子课件 《税法》梁伟样 1 (2)

《税法》教学大纲一、课程的目的、任务和教学要求《税法》是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的主干专业课,也是财经类投资理财、财政税收、审计、贸易等专业的专业课。
本课程的教学任务是通过讲授现行各种税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让学生认识税收的本质特征,了解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和政策法规,熟悉各种税收的计算,掌握纳税申报的具体方法,并能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纳税筹划。
本课程具有理论性、实务性强,发展变化快的特点,在教学中要根据学生特点的要求安排教学内容,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法规的阐述力求准确,对教学内容的深度与广度要掌握适当,对发展变化的实务与理论既要把握其先进性,又要考虑其稳定性,在教学中要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使学生掌握一个财经工作者必备的税法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会计专业的学生,对各种税收制度和政策法规、税款计算与纳税申报三部分内容均应系统学习,特别是各种常见的流转税、所得税更应全面掌握;其它财经类专业,可视教学课时的多少,结合相关专业的特点,着重介绍税收制度和税款计算,对纳税申报的具体办法可视教学过程,学生的知识程度来定。
二、教学课时分配(见下页)三、课程内容第一章税法总论【教学目的要求】通过教学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税收的概念、产生及职能;税法的概念、分类和作用;税收法律关系、税法构成要素;税收立法原则、机关及程序;我国税法的建立及现行税法体系等知识,从而对税法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教学重点】税收的概念、职能;税法的概念、分类;税收法律关系、税法构成要素;税收立法原则、机关及程序;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教学内容】第一节税收概要一、税收的概念二、税收的产生二、税收的职能和作用第二节税法概述一、税法的概念二、税收法律关系三、税法的分类四、税法的作用第三节税法构成要素一、纳税人二、征税对象三、税率四、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五、纳税期限六、税额计算七、减税免税八、征收方法九、总则、罚则和附则第四节税收立法一、税收立法的概念二、税收立法的原则三、税收立法机关四、税收立法程序五、税法的实施第五节税法体系一、我国税制改革进展二、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教学建议】要结合本省现行税法实际情况讲解税收的分类及申报纳税的基本程序、在讲解与会计核算不一致时应结合具体实例介绍。
电子课件 《税法》梁伟样 1-13

西方三百年税收思想之最最早的古典税收学专著是1662年出版的《赋税论》,作者是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
他在这部著作中运用数学工具对当时的赋税问题进行分析和计算。
马克思曾经指出,威廉·配第是“最有天才和最有创见的经济学家”。
最早提出消费能刺激经济和税收增长理论的是英国经济学家曼德维尔。
他在1705年匿名出版的《蜜蜂寓言》中指出:如果让个人能够合理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好处,那么即使是奢侈浪费,也将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和税收的增长。
最早提出税收四大原则的是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
他在1776年出版的历史性巨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著名的公平、确定、方便、最少征收成本四大原则,奠定了古典税收理论的基础。
最早提出在经济发展初级阶段实行关税保护政策的是德国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李斯特。
他在1841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副标题:国际贸易、贸易政策和德国的关税同盟)中,主张实行高额保护关税制度,限制英法商品进口,以保护德国工业的发展。
最早运用“供需弹性”理论,解释税负转嫁与归宿问题的是法国经济学家萨伊。
他在1803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概论》一书中指出:租税总是落在无法逃避负担者身上,“什么都没有像加于社会各阶级租税负担的比例那样不定和容易变更”。
最早提出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分类方法和标准的是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穆勒。
他在1866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中指出:直接税是“课征在这个人身上原意由其支付并确定由此人支付的赋税”,间接税是“课征在这个人身上,但原意是要这个人牺牲别人来赔偿自己的赋税”。
最早提出运用税收收入改进“社会福利”理论的是英国霍布士。
他在《利维坦》一书中认为国家要积极干预经济,通过运用税收工具消除财富分配的不均,通过合理的财富分配使社会效用达到最大化,以实现“最大社会福利”。
最早提出税收的社会政策效应的是德国经济学家瓦格纳。
注册会计师-《税法》基础讲义-第八章 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13页)

第八章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本章由2部税法组成,为考试中比较重要的一章,资源税除单选题、多选题之外,可以与增值税结合在计算问答题、综合题中命题;环境保护税作为2018年实施的新税种,命题主要考虑单选题、多选题。
本章分值预计5分以上。
本章结构第一节资源税法第二节环境保护税法本章主要变化:1.资源税法:补充较多明确代扣代缴范围、运杂费用的扣减、税务机关确定应税产品计税价格的方法补充一项;优惠政策有补充(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2.环境保护税法:新增环境保护税特点、税目解释。
第一节资源税法【资源税概述】1.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我国1984年开征)2.征收方法:从量改从价(2016-7-1全面改革)。
3.征税范围:应税矿产品+盐+水(部分地区)。
【知识点1】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考情分析】一般考点一、资源税的纳税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解析1】资源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而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资源税进口环节不征,出口环节不退(同城建税)。
【解析2】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移作自用时一次性征收——单一环节征收,为价内税。
【解析3】单位和个人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
【解析4】资源税纳税义务人不仅包括符合规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仅包括各类企业,还包括、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等。
(如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的有()。
A.进口铁矿的外贸企业B.开采原煤的私营企业C.生产盐的外商投资企业D.中外合作开采石油的企业『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对进口应税资源不征资源税、对出口应税资源不退资源税。
电子课件 《税法》梁伟样 8-5
二、车船税的计算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 机动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税额 ❖ 拖船、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税
额×50% ❖ 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车辆数×适用税额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应纳税额=自重
吨位数×适用税额 ➢ 注意: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汽车计税
三、车船税的纳税申报
(三)税率
❖ 车船税对应税车辆采用幅度固定税额,即对各类车辆分别 规定一个税额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
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适用税 额。
❖ 载客汽车和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 ❖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以“自重吨位”为计税依
据
❖ 船舶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 (四)税收优惠
➢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 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 当月起按月计算。
❖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 免征车船税: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 ;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
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依照我国有关法
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的车船。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 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完整word版)税法教案
税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了解税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2. 掌握税收的基本原则和分类。
3. 了解我国税法体系和税收政策。
4. 学会计算主要税种的基本税额。
5. 培养学生的税收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教学内容1. 税法基本概念与作用1.1 税法的定义1.2 税法的作用2. 税收的基本原则与分类2.1 税收的基本原则2.1.1 税收公平原则2.1.2 税收效率原则2.1.3 税收法定原则2.2 税收的分类2.2.1 直接税与间接税2.2.2 所得税与财产税2.2.3 行为税与商品税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税法基本概念、税收原则和分类。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税收案例,加深对税法的理解。
3. 练习法:课后练习,巩固所学知识。
4. 讨论法:分组讨论税收问题,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
四、教学准备1. 教材:税法相关教材。
2. 课件:制作税法教案课件。
3. 案例:收集税收案例,用于课堂分析。
4. 练习题:编写课后练习题,检验学生学习效果。
五、教学评价1. 平时成绩:考察学生的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
2. 课后练习:评估学生对税法知识的掌握程度。
4. 期末考试:全面测试学生的税法知识水平。
六、教学安排1. 课时:共计32课时,每课时45分钟。
2. 教学计划:6.1 税法基本概念与作用(2课时)6.2 税收的基本原则与分类(3课时)6.3 我国税法体系与税收政策(4课时)6.4 增值税计算(3课时)6.5 企业所得税计算(3课时)6.6 个人所得税计算(3课时)6.7 其他主要税种计算(4课时)6.8 税收筹划与税务审计(3课时)6.9 税收法律责任与税收执法(2课时)6.10 税收案例分析与讨论(2课时)七、教学实践1. 参观税务机关,了解税收征管流程。
2. 组织学生参加税收知识竞赛,提高税收知识水平。
3. 开展税收模拟计算,让学生亲手操作,加深对税收计算方法的理解。
4. 引导学生关注税收政策变化,了解最新税收动态。
第八章资源税类法.ppt.Convertor
第八章资源税﹙类﹚法内容提要♀知识点拨♀知识引读♀第一节资源税法♀第二节土地增值税法♀第三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第四节耕地占用税法♀本章小结【知识点拨】资源税(类)法是指以资源为征税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资源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
资源税按其性质可分为一般资源税与级差资源税两类,前者是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赋予使用权而征收的税收;后者是根据使用的自然资源丰瘠和收入的多少,就其级差收入而征收的税收。
本章的重点是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构成要素及应纳税额的计算,难点是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识引读】资源税的由来第一节资源税法一、重点、难点:资源税应纳税税额的计算二、计划课时:1课时三、讲授内容:(一)含义:对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1.特定资源征税2.受益税3.级差收入税4.定额征收税(三)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1.纳税义务人: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扣缴义务人:独立矿山、联合矿山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四)税目税额:税目税额1.原油 8- 30元/吨2.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3.煤炭 0.3-5元/吨4.其他非金属原矿 0.5-20元/吨或立方米5.黑色金属原矿 2-30元/吨6.有色金属原矿 0.4-30元/吨7.盐固体盐 10-60元/吨液体盐 2-10元/吨补充:资源税的优惠政策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3.对独立矿山的铁矿石减按40%﹙60%﹚,对有色金属矿减征30%﹙70%﹚。
4.对盐征税的优惠。
注: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8章 资源类税法PPT课件
第2节 资源税
一、资源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四)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 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税法
第9章 资源类税法
★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 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或 个人 ★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 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税法
第9章 资源类税法
基本规定
特殊规定
纳税 义务 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 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 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 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 的纳税义务人。
品的单位。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个体户在内。
税法
第9章 资源类税法
第2节 资源税
一、资源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二)资源税的征税对象
矿产品: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 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 盐资源:固体盐和液体盐
扣缴 义务 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 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 单位(包括个体户)。
税法
第9章 资源类税法
•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纳税义务的人 有( )。
• A.进口盐的外贸企业
B.开采原煤的私营企业
• C.生产盐的外商投资企业 D.中外合作开采石油的企业
• A.人造原油 B.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C.洗 煤、选煤 D.液体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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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计划
课程名称:税法 授课时间:×××× 编号:8-8
教师姓名 ××× 授课班级
×××
授课形式 讲授 课 时
1
授课项目
学习任务
第八章 其他税法 第八节 资源税法
教学目标
1.掌握资源税的基本知识,确定计税依据,选择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熟悉资源税征收管理的基本知识,进行纳税申报。
教学重点
1.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2.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申报。
教学难点
资源税的优惠政策的运用;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教学场所
及教具
××号教室:黑板、粉笔、课件、多媒体投影
教学方法
讲授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
课内外
作业
课内:配套学习指导、习题与项目实训教材第一部分的第八章第八节习题训练
课外:选择一个企业的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业务实际操作
课后体会
与建议
教学过程及主要内容
【教学导入】
从日常的矿产资源和生活用盐中引出资源税。
【讲授新课】
一、资源税概述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纳税人为我国境内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对象是各种自然资源,征税范围是矿产品和盐。
三、资源税的计算
1.计税依据的确定
2.税目与税率的选择
3.优惠政策的运用
4.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期限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纳税地点
4.纳税申报
【课堂小结】
【作业布置】
课程讲义
第八节 资源税法
一、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
一种税。
对资源占用行为征税不仅为当今许多国家广泛采用,而且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我国对
资源占用征税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周代,当时的“山泽之赋”就是对伐木、采矿、狩猎、
捕鱼、煮盐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生产活动课征的赋税。此后,我国历代政府一直延续了
对矿冶资源、盐业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课税的制度。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
一种税。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新的资源税法。
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
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
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2.征税范围的确定
资源税的课税对象是各种自然资源,我国目前只选择对矿产品和盐两类资源征收资源
税。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
资源税。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
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黑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
石。
(6)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
钼矿石、镍矿石和黄金矿石等。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卤
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
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资源税的计算
1.计税依据的确定
资源税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其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1)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
值税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
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
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符合条件的一些
项目不包括在内。
2)课税数量的确定
(1)各种应税产品,凡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各种应税产品,凡产品自用的,以移送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
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4)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
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5)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
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为课税数量。
(6)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按固体盐
税额征税。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
予抵扣。
2.税目与税率的选择
资源税实行幅度的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确定。具体见下表所示。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 销售额的2%--10%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
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税率:内蒙
古11.5%、四川9.5%、山东7.5%;
中重稀土资源适用税率27%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其中:钨按6.5%、
钼按11%比例税率征收)
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3.优惠政策的运用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4.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
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
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实行从价计征的,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实行从量计征的,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定额税率
【例】某冶金联合企业附属的矿山,2012年3月开采铅锌矿石6000吨,销售5000吨,
铅锌矿石适用资源税税率为每吨15元。该矿山3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5000×15=75000(元)
四、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
据实际情况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
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
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①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
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③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
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4.纳税申报
纳税人填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时,首先,应对其开采或生产的资源产品,按税法规定区
分应税和非应税、免税项目,并确定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率;其次,根据“库存商品”等账户
及有关会计凭证,核实应税产品的销售金额、销售数量、自用数量,或按规定的办法折算原
矿数量;最后,根据核实后的应税数量和确定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并与“应交
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资料核对相符,填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