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执法依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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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执法依据

第一节事故统计与分类的差不多知识

关于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及事故损害损失工作日,在国家标准中,有明确的规定。

国家历来十分关怀宽敞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极为重视职工伤亡事故的情况。为此,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伤亡事故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了对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具体要求。

职工伤亡事故不仅造成劳动者的伤亡,而且给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调查事故不仅仅要注意职工的伤亡情况,着眼于事故通过、缘故分析和责任划分等等。同样要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认真统计,如此才能比较全面、客观地评价职工伤亡事故和反映事故对企业经济效益的阻碍。

一、伤亡事故的统计

伤亡事故统计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

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为了进一步搞好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在原有《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形成了新的《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函[2003]文件批准执行。

伤亡事故统计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统计内容:伤亡事故统计,要紧包括企业的差不多情况、各类事故发生的起数、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不、事故缘故、直接经济损失。

1.填报单位及报表种类

(1)《伤亡事故报表》(基层表A1)、《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报表》(基层表A2)的填报单位是在报告期内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

(2)《从业人员、人口及国内生产总值》(基层表A3)的填报单位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

(3)《煤矿从业人员、产量及国内生产总值》(基层表A4)的填报单位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4)《伤亡事故情况》趴—B6表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机

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上报。

(5) 《煤矿伤亡事故情况》C1—C3表由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上报;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机构汇总上报。

(6)《消防火灾事故》D1,由公安部消防局报送。

(7)《道路交通事故》D2,由公安部道路交通治理局报送。

(8)《水上交通事故》D3,由交通部海事局报送。

(9)《铁路运输事故》D4,由铁道部安监司报送。

(10)《民航飞行事故》D5,由民航总局安全办公室报送。

(11)《农业机械事故》D6,由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报送。

(12)《渔业事故》D7,由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报送。

(13)《综合报表》(按地区E1)、《综合报表》(按行业E2),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报送。

2.报表的报送程序及时刻

伤亡事故统计实行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各类企业和企业级伤亡事故统计治理机构要按规定的时刻报送报表。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关于不报、

漏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报表的报送周期、报送单位等见表2—1。

(1)省级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机构,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B1—B6表)。

(2)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的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机构,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

事故统计报表。

(3)国务院负责相关行业伤亡事故统计的部门在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D1—D7表)。

(4)省级以下各级机构、各企业报送统计报表种类及报送时刻由省级机构规定。

二、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中规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评价指标。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中,关于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要紧包括5个方面:

(1)用于伤亡者的费用。

(2)物资损失。

(3)生产成果的减少。

(4)因劳动时刻的丧失而引起劳动价值的损失。

(5)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损失。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指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

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阻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1.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①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②丧葬及抚恤费用。

③补助及救济费用。

④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①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②现场抢救费用。

③清理现场费用。

④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

①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②流淌资产损失价值。

2.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2)工作损失价值。

(3)资源损失价值。

(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5)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见标准的附录部分)。

(6)其他损失费用。

3.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1)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计算公式:

i d E E E +=

式中 E ——经济损失,万元;

Ed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Ei ——间接经济损失,万元。

(2)工作损失价值计算公式:

)/(SD M D V L W =

式中 Vw——工作损失价值,万元;

D L——一起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数,死亡一名职工按6 000个工作日计算,受伤职工视损害情况按国家标准(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附表确定,d;

M——企业上年税利(税金加利润),万元;

S——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

D——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d。

(3)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

(4)流淌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5)事故已处理结案而未能结算的医疗费、歇工工资等,采纳测算方法计算(见标准的附录部分)。

(6)对分期支付的抚恤、补助等费用,按审定支出的费用,从开始支付日期累计到停发日期(见标准的附录部分)。

(7)停产、减产损失,按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恢复正常生产水平常止,计算其损失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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