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职工医疗补助制度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榆政办发〔2017〕97号•【施行日期】201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9月13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9日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共济互助能力,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1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均应依照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强化政府责任,维护职工健康权益。
(二)坚持建立全市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的医疗保险制度。
(三)坚持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与保障水平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金运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市级统筹,分级经办,明确职责,统一管理。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0•【字号】威政办发[2002]42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02]42号)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威海市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保证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医疗补助经费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三条医疗补助的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医疗补助标准,参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逐年核定。
年医疗补助总额一般不超过列入补助范围人员工资总额的4%。
第五条医疗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三)享受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4号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于1999年10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家瑞二000年六月五日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四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当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五条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卫生、财政、物价、税务、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1]2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确定和调整医疗补助水平应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医疗补助经费筹集和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工作。
市财政、卫生、人事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补助人员范围第五条医疗补助人员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市委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人事等部门对享受医疗补助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第三章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与管理第七条享受医疗补助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之和的9%筹集医疗补助经费。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1•【字号】宁政〔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宁政〔2014〕15号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颁布,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宁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2001〕文 115号)同时废止。
宁德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1日宁德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提高公务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201号)精神,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制定宁德市直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一)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市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保证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四)医疗补助真正用于急需患者身上,保障个人大病需求,防止因病致贫。
(五)医疗补助经费合理使用,厉行节约,确保收支平衡。
二、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和对象(一)市直党群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的市直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省属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工作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02.05•【字号】襄樊政办发[2005]13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工作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05〕13号)襄城、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区各参保单位: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实施该项制度,切实解决了患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问题,有力支持了国有企业改制,维护了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完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元,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后,由市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原则上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有条件的也可由用人单位缴纳,或者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分担缴纳。
三、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0万元(不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报销办法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已改制(破产)企业的退休职工(含内退),因企业改制(破产)中断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自本结算年度(2004年7月)起,由个人按上述标准一次性缴足十年的大额医疗补助费(2004年7月至2004年12月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管理,缴足后,从2004年7月1日起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自本结算年度(2004年7月)起,因企业改制(破产)中断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其他参保人员,从中断之日起按原缴费标准(每人每年50元)将所欠的大额医疗补助费补缴至2004年12月,补齐后,从2004年7月1日开始,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城镇职工提供医疗保障和健康服务,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其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提高。
为了有效管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我国建立了一整套管理制度,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制度1.参保范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面向全体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
参保范围包括在城镇中从事正式、临时、兼职、劳务派遣和个体经营等各类职业的全部工薪型和非工薪型人员。
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职工,可以在参保当年以前的统筹范围内,申请一次加入医疗保险。
2.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基本保障待遇分为三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保特殊疾病救治。
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不同的支付比例对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大病保险在职工发生大病时提供医疗费用补贴,医保特殊疾病救治则对一些重大疾病进行特殊报销。
3.基金来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两部分: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和财政补助。
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根据职工个人工资收入的百分比进行缴纳,财政补助主要用于保障城镇危困职工的医疗保障。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制度1.参保管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管理主要包括登记、缴费和参保资格审查。
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城镇职工的参保资格进行审查,建立健全参保登记系统,督促城镇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及时参保、缴费。
2.基金管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包括基金的调配、使用、监管和风险控制等方面。
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机制,确保基金来源的合法性,严格控制基金的使用,并建立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确保基金稳健运行。
3.医疗服务管理:主管部门积极引导和规范医疗市场行为,保证城镇职工享有公正、合理、高效的医疗服务。
加强对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质量评估机制,促进医院服务质量的提高。
4.医保支付管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支付工作是医保管理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工作之一。
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滨政办发[2011]61号滨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0】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下同),以及城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总体要求如下:(一)统一政策,逐步过渡,分步实施。
在3年过渡期内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标准;(二)建立调剂金制度,逐步提高调剂规模,最终实现统收统支;(三)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强化各级政府责任,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监督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事务。
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市级统筹的要求,具体负责本辖区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缴纳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
【医保办法】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医保办法】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市级统筹、市区(包括正定县,下同)与县(市)分级管理、风险调剂的原则,在保障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网络信息系统统一的基础上,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保)、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保坚持以下原则:(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二)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三)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四)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统筹兼顾;(五)重点保障住院,兼顾门诊医疗;(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对象第四条本辖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代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及经人社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职业介绍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视为用人单位,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下列保障对象:(一)本辖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退休和退职人员;(二)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保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三)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四)灵活就业人员;(五)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户籍(或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等人员。
第三章医疗保险登记第七条新建用人单位应于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30日内,凭相关材料到同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职工的医保登记。
医院下乡补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农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补助对象1. 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在职职工;2. 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医生;3. 从事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三、补助标准1. 补助标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实际情况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2. 补助金额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强度、工作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3. 补助标准应确保农村医疗卫生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工作需求。
四、补助发放程序1. 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下乡补助对象进行认定,并填写《下乡补助申请表》;2. 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下乡补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3.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 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将补助资金发放给下乡补助对象。
五、补助资金使用与管理1.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 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下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3. 下乡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1.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下乡补助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政策落实到位;2. 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定期对下乡补助对象进行核查,确保补助对象资格符合要求;3. 对违反补助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1 -
全市职工医疗补助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
医疗保险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
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市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救助暂行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医疗补助是指困难参保职工在享受职
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对剩余个人负担过重的部分实行补
助。
第三条 医疗补助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适当补助,
帮助解困”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补助适用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了本市职工医疗保险,且用人单位及本人按时足
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二)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由职工医
疗保险基金支付后,剩余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费用
超过#万元,导致生活困难,难以支付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医疗保险补助基金按照当年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
金收入的#%筹集,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
- 2 -
医疗补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严
禁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参保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职
工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剩余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
人负担费用超过#万元的,对#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分段补助的制
度,由补助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规定分别负担:
(一)#万元以上至#万元的部分,由医疗补助基金支付##%,
个人负担##%;
(二)#万元以上至##万元的部分,由医疗补助基金支付##%,
个人负担##%;
(三)##万元以上至##万元的部分,由医疗补助基金支付
##%,个人负担##%;
(四)##万元以上至最高补助限额的部分,由医疗补助基金
支付##%,个人负担##%。
第七条 医疗补助金及个人支付的最高补助限额为##万元,
超过##万元的由个人负担。经核实特殊困难的重症患者,经市政
府研究同意,可在按上述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用后,再给予一定
数额的医疗补助。
第八条 医疗补助年度按照职工医疗保险医疗年度执行,为
每年的#月#日至次年的#月##日。
- 3 -
第九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医疗保险补助基金的
管理和支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市人社、财政、审计、监
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符合补助范围的参保患者,须提出书面困难申请,
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医保处审核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批准给予补助,每个医疗年度结束时集中支付一次。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补助制度自医疗年度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