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国立北京大学内部治理结构_省略_与_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_的分析_刘强
浅析民国早期(1912~1927年)大学训育组织变迁

一
的《 学 校管 理规程 》 中第三条 规定 “ 校长 、 教 员 及 学 监 负 训 育 学 生之 责任 ” , 同年 1 0 月 颁布 的《 学校 操行成 绩考 查规 程》 中第一 、 二 条对学 监职能都 有 明确规 定。具体 实践 中 , 北 洋 大学 制定 的《 国立北 洋大 学校 办事 总纲 》 第一 条 、 第 三 条 分
全 日制 教 育 硕 士 研 究 生 在 校 学 习 的 状 况 影 响 其 毕 业 后 走 向社会 , 为社 会教育 事业所作 的贡献 , 影 响 下 一 代 中 小 学 学 生 的教 育 , 所 以对 其 的 培 养 应 该 得 到 足 够 的 关 注 。各 高 校 可以在课堂 的设置 、 研究 生 的 自身 认 识 和 学 习 方 面 积 极 进 行 有 益 的探 索 与 尝 试 ,以 便 培 养 出更 多 具 有 良好 的学 识 修 养 、 扎实 的专业基 础 、 较强 的教育实 践能 力 , 能 胜 任 相 关 的 教 育 教学工作 , 并 能 合 理 运 用 所 学 的 理 论 和 方 法 的 高 素 质 的 中 小
(10) 《林修竹研究》正文

上课,全年不到三个月;经费,教职员工温饱无着;风潮,校内有学生与校长之争,校外有党派鼓动;运动,示威游行比比皆是;学校行政变动频繁,混乱不堪。
林修竹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来到北京的。
二、合并国立九校张作霖就任大元帅后,与南方的军事对峙已经更加激烈,为了打击南方国民党在北京各国立大学的地下活动,控制北方舆论,同时为了节省教育经费增加军费,准备合并北京国立九校,具体事宜由教育部负责。
林修竹到任后,立即协助教育总长刘哲开始国立九校改组合并计划,计划案中称“国立九校,本为全国最高学府,比年士气浸逾,校风陵替,致有学校之名,而无学校之实,若不迅速整理,曷足以图改善而杜虚糜,着即合并为一,继称国立京师大学校”1。
京师大学校成立后,教育部颁布了《国立京师大学校组织纲要》。
规定京师大学校校长一职,由教育总长刘哲兼任,原国立九校除北大分为两个科外,其余各校均为京师大学校的一个科。
科系设置分为:文科、理科、法科、医科、农科、工科、师范部、女子第一部、女子第二部、商业专门部、美术专门部。
各科部设预科,修业年限除商业专门部和美术专门部为三年、预科为一年外,其余各科部均为四年、预科二年。
原北京大学的文学院和理学院改为京师大学校的文科和理科,原北京大学的法学院合并到北京法政大学,称为京师大学校法科第二院。
各科设置学长一人,分担原各校校长的管理职务。
改组最初,由胡仁源、秦汾和林修竹分别担任文、理、法三科学长。
后来,又将原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改为国学研究馆,内设总务部、研究部和编辑部。
1927年9月20日,京师大学校举行开学典礼,刘哲发表演讲。
其中提到这次改组的目标:“一国首都,大学林立,科目繁复,各自为政,就教育系统言之似欠整齐,依余此次主张并称京师大学,下设学科部,以期精神联贯,款不虚糜”2。
另外指出京师大学校的教育宗旨是“保存旧道德,取法新文明”。
一句“保存旧道德”引来骂声一片,都批评京师大学有“礼教化”的危险,禁锢了自由思想,1引自《大公报》1928年10月22日第8版。
细节中的民国大学与大师

细节中的民国大学与大师第一篇:细节中的民国大学与大师细节中的民国大学与大师游宇明一、我们为什么要研究民国的大学与大师民国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时代,一方面战火纷飞,物价飞涨,民不聊生;另一方面这一时期文化、科学相当繁荣,大师辈出。
我每次读有关民国大学和民国大师的著作,几乎都会热血沸腾,深为民国大学的坚守和民国大师的精神气度感动。
我对民国大学和民国大师非常感兴趣,多年来写下了大量有关民国大学和民国文人的文字,月内将由浙江大学出版社结集出版,书名叫《不为繁华易素心.民国文人风骨》。
我的这些写民国文人的作品在国内有一定影响,承蒙报刊看重,2011年11月24日的《北京日报》、2012年第1期《杂文月刊》和《湘声报》等都发表了专题评论。
二、民国的大学(一)民国大学教授对校内事务有充分的发言权民国大学的重大事项主要由教授会和评议会决定。
教授会是由全体教授、副教授组成的议事机构,评议会则由校长、教务长和教授会选出的教授代表组成。
我们不妨以清华大学为例,看看教授会、评议会干些什么。
1926年4月15日,清华教职员会议三读通过了《清华学校组织大纲》,大纲设了两个重要的权力机关,一为评议会,一为教授会。
教授会的职权是:1、选举评议员及教务长;2、审定全校课程;3、议决向评议会建议事件;4、议决其他教务上公共事项;5、讨论决定由评议会以三分之二通过提出对本组织大纲之修正案。
评议会,则由校长、教务长及教授会互选出的评议员共7人组成,校长为主席,职权范围是:1、规定全校教育方针;2、议决各学系的废立与变更;3、议决校内各机关的废立与变更;4、制定校内各种规则;5、委任财务、训育、出版、建筑四种常设委员会委员;6、审定预算决算;7、授予学位;8、议决教授、讲师与行政部各主任之任免;9、议决其他重要事项。
此外,各系的主任,也由该系教授、教员于教授中推举,任期二年。
甚至出任院长和校长的人选也得事先征询评议会的同意。
由此可见,教授会、评议会掌控了学校的教育方针和人、财、物之权力。
民国前期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确立_张建奇(1)

民国前期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确立Ξ张建奇1,杜 驰2(1.中山大学 教育科学研究所,广东 广州 510275;2.南昌航空工业学院 高等教育研究所,江西 南昌 330000) [摘 要]清末中国虽出现了新式高等教育机构,但直到20世纪20年代后半期,真正意义上的中国现代大学制度才在宏观法令与办学实践两个层面得以基本确立,并带有强烈的美国色彩。
中国近代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社会变革极大地促进了大学的成长,是现代大学产生与发展的深层根源。
反思民国前期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确立,可以对目前的中国大学制度创新提供不少启示。
[关键词]民国前期;中国现代大学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9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0717(2005)0620063203 在西学东渐的影响下,清末中国出现了京师大学堂、北洋大学堂、山西大学堂等新式高等教育机构。
但它们只是“现代”大学的雏形,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不可能出现真正把握西方大学精神实质、恪守“学术独立、学术自由”等核心理念的现代大学。
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有待民国前期政体的根本转换以及社会急剧转型所提供的机遇和条件。
对民国前期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确立进行分析研究,必将有助于当前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
一、民国前期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逐步确立民国的创立,是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确立的起点。
中国大学教育在国内政局动荡不安的混乱状态下,历经民初教育改革、复古教育回流和新文化与新教育运动,沿着宏观法令框架与具体办学实践两个层面演进,开始步入现代化发展轨道。
以1922年的“壬戌学制”和1924年《国立大学校条例》的颁行,及经由蔡元培革新后的北京大学与清华大学等一批真正意义上现代大学的出现为标志,20世纪20年代后半期,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在宏观法令与具体办学实践两个层面基本得以确立。
民国元年7月召开的全国临时教育会议,将中华民国的教育宗旨确定为:“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
以史为鉴知兴替而今迈步从头越——民国大学给予当今高校建设的启示

古今中外考试之于教育,如翅膀之于飞鸟,始终相随。
说到 高校 的考 试 ,则包括两部分 ,其一则 高校每学期对于 已
屎 ,大学校长可随时齐集评议会 ,自为议长 。评议会审议 左列
诸事向: 一是各学科之设置废止;二是讲座之种类;三是大学 进入大学的学生一学期学习成果的检测 ,即期末考试;其二 内部规则 ;四是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 ; 则是高校的招生考试 ,也就是今天我们俗称的 “ 高考”。我
文 只就高 校的 内部原因来分析 ,对外部社会原 因不做研究 。
二 、 民国 高校对 当今 有借鉴 意 义 的制度 如上文所说 ,民国时期 的中国大学仍 然处 于一个起步阶 段 ,还有许 多缺陷和漏洞 。但是 ,其 中仍然有许 多值得 我们 当今借鉴 的制度 和措施 。
( 一 )“ 教授治校”制度 “ 教授 治校”制度始于 中世纪 的欧洲 ,是 西方 大学理念 的核心,而 中国大学的起源和发展起于对西方 的学习 ,该制度
高学 历并不是进入大学 的唯一条件 ,但凡对 与国学有 自己的 研究 和贡献 ,都 可以进 入大学任教 。 而我们今天的教师聘任 ,学历已成为了一个硬性条件 ,
高校教师的薪酬反映了一个 国家和社会 对于知识 以及知
识 分 子 的尊 重 ,也 直 接决 定 了教 师 教学 和 科研 的质 量 和态 度 。
度 ,但真正得 以实施还是从 1 9 1 7 年蔡元培就任北京大学校 长
水准 ,排 入 了世 界 1 0 0 强 ……不能不 说 民国时期我 国高等教 开始 。 1 9 1 7 年3 月 ,在蔡元 培 的大 力提倡 和推 动下 ,北 大成 育形 成了质 的飞跃 。当然 ,作为 中国大学 的起 步阶段 ,民国 立 了评议会 ,制定 《 评议会简章 》,该章程与 《 大学令 》如 大学的问题还有很 多 ,比如普及度远远不 如现 在 ,比如课程 设 置冗杂 、课 时学 时设 置过于集 中等诸 多问题 。但是 ,如陈 平原 所说 民国时期是一个 “ 校长像校长 ,老师像 老师 ,学生 像学 生 ,学术像学术 ,学校像学校 ,图书馆像 图书馆”[ 2 的
最新 近代中国大学治理结构的历史变迁与改革创新-精品

近代中国大学治理结构的历史变迁与改革创新我国高校的治理结构是一种典型的“科层组织结构”,是一套完整的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政府体系。
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办学方向,指明了改革方向,进一步扩大了高校办学自主权。
1998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的大学治理结构,规定了“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自20世纪以来,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从规模化发展到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呈现出高等教育的功能多样化、信息化、质量化。
国外高等教育的改革掀起了一场大学制度与大学治理结构变革的浪潮。
“十三五”期间,我国的高等教育改革向纵深发展,逐步开展高等教育信息化与高等教育机制体制深度融合,大学的功能不断拓展,大学的制度、大学的治理结构面临着机遇与挑战。
通过对中国大学治理结构的历史变迁的研究,进一步探索中国大学治理的蕴含,展望中国大学治理结构的走向。
1 大学治理结构的历史变迁民国时期,我国的大学治理结构,从评议会模式走向校务会议模式,评议会模式来源于德国欧美等国家,校务会议模式是构建了教授与行政管理融合的治理结构模式。
1949年后,政府是高校的办学主体,以中国人民大学的模式,建立了新中国的教育管理体系,并以推广,这一时期主要是接收、改造以及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新建高校。
1952年,政务院借鉴了苏联模式,全国范围调整、规范专业以及学科,通过重组、合并进行了院系调整,进一步强化了党的领导和政府办学的主体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学的治理结构呈现新的发展。
改革开放之后,大学改革也开始进行。
根据一些对大学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历史事件,我们可以将大学治理结构的演变过程分为五个时期:1.1大学治理结构的恢复与调整(1977-1984)这一阶段,我国高等教育进入拨乱反正时期。
论大陆公立大学自治权的内在结构(上)
论大陆公立大学自治权的内在结构(上)——结合北京大学的历史变迁分析;一、问题及其分析路径;1999年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又一次使北京大学这一经历了百年沧桑的名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1]该案件的意义早已超越案件本身,不仅引发对整个教育体制的反思,而且对整个教育法治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该案所引发的广泛讨论中,司法审查与大学自治的关系问题成为了其中的焦点之一。
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大学应在两个月内颁发给刘燕文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在三个月内对是否授予他博士学位予以重新审查。
[2]这其中就涉及到两种的大学自治权:其一是北京大学颁发博士毕业证的权力;其二是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博士学位的权力。
关于第一种权力是否可以接受司法审查的问题,并未出现太多不同意见。
但关于第二种权力是否可以接受司法审查的问题,却激发了广泛讨论。
刘燕文在起诉状中,曾请求法院直接判决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给他博士学位证书,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代理人提议,改为请求判决撤销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对他的申请重新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一篇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水平,这种问题当然属于学术认定和学术裁量问题。
假如前一个诉讼请求成立,就必然会导致司法权干预学校教育自主权的问题,所以遭到一些学者的明确反对。
[3]但是,“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合法性,不等于其具体管理行为的合法性。
高校自主管理权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行使,还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正当程序来保障。
”[4]可以说,法院介入高校的自主权是无可非议,而应该更多考虑的问题恰恰是——法院可以介入到何种程度?以及如何把握介入的“度”?这正是我们之前的讨论和研究中比较欠缺的方面。
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理清两种关系。
其一是大学自治权的外部关系。
也就是要理清大学和政府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界线所在,明确大学自治的空间和大学自治权的范围。
其二是大学自治权的内部关系。
也就是要理清大学自治空间的不同事项的差异,确定哪些事项会影响到学术自由,哪些事项不会直接影响到学术自由,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讲 国立武汉大学的创办和发展(中)(压缩版)
本大学得设左列各项委员会 一、聘任委员会 二、考试委员会 三、图书委员会 四、仪器委员会 五、财务委员会 六、训育委员会 七、卫生委员会 八、体育委员会 九、出版委员会 十、其他各种临时委员会
校务会议是学校的决策机构,每星期开常会一次,必要时可由主席召 集临时会议,并及时向全校师生公布会议记录。1928-1937年,武汉大学 校务会议共讨论、制定各种法规120余个,涉及学校的组织体制、教学、 科研、行政等各个方面。 1929年6月,校务会议议决增设副校长1人,并聘王星拱任副校长。 1930年10月,遵照教育部命令,裁撤副校长,《国立武汉大学组织规程》 也作了相应修改。1930年3月,校务会议议决,设臵教务长1人,1930- 1938年担任学校教务长的先后有王星拱、皮宗石、周鲠生。 学校还设有秘书处、仪器保管处、注册部、事务部、图书馆、校医室、 学生团体生活指导委员会、教职员党义研究委员会等。
学术研究学术研究hh1111学校及位次学校及位次19281928学校及位次学校及位次19291929学校及位次学校及位次19311931私立协和医学院私立协和医学院18933311893331国立中央大学国立中央大学20177002017700私立协和医学院私立协和医学院35522183552218国立中央大学国立中央大学15551621555162私立协和医学院私立协和医学院19343301934330国立中央大学国立中央大学20300002030000国立中山大学国立中山大学15099811509981国立中山大学国立中山大学18041641804164国立清华大学国立清华大学18854701885470省立东北大学省立东北大学13558561355856国立北平大学国立北平大学16773401677340国立中山大学国立中山大学17757821775782国立清华大学国立清华大学743262743262省立东北大学省立东北大学12582371258237国立北平大学国立北平大学16773431677343国立北平大学国立北平大学730179730179国立清华大学国立清华大学10864281086428国立武汉大学国立武汉大学13558631355863私立岭南大学私立岭南大学711336711336国立北京大学国立北京大学900000900000省立东北大学省立东北大学12047431204743私立燕京大学私立燕京大学660611660611国立浙江大学国立浙江大学869095869095私立燕京大学私立燕京大学10256601025660国立暨南大学国立暨南大学595037595037国立暨南大学国立暨南大学595037595037私立岭南大学私立岭南大学8729398729391010国立北京大学国立北京大学4953034953031010私立岭南大学私立岭南大学8496268496261010国立浙江大学国立浙江大学8690958690951111国立交通大学国立交通大学4502774502771111国立武汉大学国立武汉大学7893317893311111国立北平师范大学国立北平师范大学8668928668921212国立武汉大学国立武汉大学4312994312991212国立暨南大学国立暨南大学6910866910861212私立中法大学私立中法大学8446268446261313私立厦门大学
民国教育学校制度的特点
民国时期(1912-1949年)是我国教育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这一时期的教育学校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办学主体多元化民国时期,教育办学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点。
既有政府创办并拨付经费的国立大学,如国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也有私立大学和教会大学。
此外,还有省立、市立大学。
这种多元化的办学主体有利于教育资源的最优配置,促进了教育事业的繁荣发展。
二、招生录取制度灵活民国时期,大学的招生录取制度相对灵活。
学校自主考试,学生可以同时报考多所大学,最终自己决定上哪所大学。
这种制度有利于激发学生和学校的竞争意识,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流动。
三、课程设置注重实用民国时期的教育课程设置注重实用,强调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课程设置上,既重视传统学科,如国文、历史、地理等,又注重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新兴学科。
此外,还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创新精神。
四、职业教育兴起民国时期,职业教育得到了迅速发展。
这一时期,职业教育制度的建设历程大体分为三个阶段:实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阶段(1912-1921年)、职业教育的兴起和初创阶段(1922-1926年)和职业教育的发展和调整阶段(1927-1949年)。
职业教育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五、民族传统体育教育得到重视民国初期,民族传统体育教育得到了重视。
壬子癸丑学制(1912-1919年)中,体操课程内容以普通体操和军事体操为主,体现了教育宗旨中的军国民教育思想。
这一时期,学校体育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身体素质和爱国精神。
六、教育改革不断推进民国时期,我国教育改革不断推进。
从壬子癸丑学制到1922年的新学制,再到后来的癸卯学制,我国教育制度逐步走向完善。
这些改革措施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七、教育普及程度提高民国时期,教育普及程度有所提高。
壬子癸丑学制实施后,小学教育得到了普及,中学教育也得到了较快发展。
这一时期,我国教育普及程度的提高为后来的教育事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北京大学与中国高等教育的早期现代化-最新资料
北京大学与中国高等教育的早期现代化鸦片战争后,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状态,没有进入一个独立的资本主义发展过程,更没有成为一个工业化国家。
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社会确实存在着一个以学习和仿效西方为手段,以富国强兵为主要目标的现代化过程。
为了与新中国建立后所进行的现代化加以区别和比较,学术界将之称为早期现代化[1]。
20世纪10年代中期,中国高等教育已经有了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逐渐完成了从近代向现代发展的转变。
1917年蔡元培根据欧美大学的原则,发起的北京大学改革,不仅对北京大学的改革与发展起了转折作用,而且促进了现代大学在中国大地上的出现,加速了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从而促进了中国高等教育的早期现代化的发展。
1.遵循“思想自由,兼容并包”,不拘一格延聘教员,促进师资结构的早期现代化蔡元培认为,“大学者,‘囊括大典,网罗众家’之学府也。
”[2]这是蔡元培对现代大学的基本认识。
他认为“对于各家学说,依各国大学通例,循思想自由原则,兼容并包。
无论何种学派,苟其言之成理,持之有故,尚未达自然淘汰之命运,即使彼此相反,也听他们自由发展。
”[3]因此在办学过程中,对教员采取“以学诣为主的方针”同时,他对教员的选择又坚持了很高的标准,而这个标准的核心要求,是要有利于学术水平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
一方面, 他提出:“延聘教员,不但是求有学问的,还要求于学问上很有研究的兴趣,并能引起学生的研究兴趣的。
不但世界的科学取最新的学说,就是我们本国固有的材料,也要用新方法来整理它。
”[4]在兼容并包原则下,蔡元培对于确有真才实学而学术观点、政治倾向不同的守旧学者, 仍延为教授,展其所长,对他们一视同仁,绝不歧视。
他刚上任,就下功夫聘请了有学识、有能力的教师。
陈独秀、胡适、辜鸿铭、刘师培、梁漱溟等一批学者都是在蔡元培的强力推荐下走进北大讲堂的。
同时他还辞退了部分不合格的老师,这是北大真正改善师资结构很重要的一步,使北京大学真正实现了教师结构队伍的优化,教师队伍的整体特征为青春、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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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3期大学章程上承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下启高校规章制度,有“大学宪法”之称〔1〕。但是1949年以后,由于高校作为行政组织的附属机构,学校办学活动要服从政府的指令,使得高校办学自主权“形同虚设”。因此,作为高校“宪章”的大学章程也就失去了其赖以生存的土壤,处于“半有半无”的状态。然而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公众对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呼声日益高涨,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步伐的日益加快,以及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逐渐扩大,高校制定自己的“大学宪法”显得尤为迫切。2012年教育部下发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并于2013年11月16日核准了首批六所部属院校的高等学校章程,标志着我国高校章程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围绕大学章程与高校治理结构开展了很多研究工作,并取得了比较丰硕的研究成果。例如,关于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研究,就有“单主体说”、“双主体说”、“多主体说”〔2〕等。尽管如此,学者们关于我国大学章程历史的研究成果仍然偏少,尤其是从大学章程的视角来审视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变化。换言之,正是基于我国大学章程建设与高校治理结构完善的迫切性,所以从大学章程的视角来审视民国初期国立北京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演变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学者米俊魁教授认为:“大学章程是指以条文形式对学校的重大事项(如性质、宗旨、任务、组织结构、成员条件等)作出全面规定所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大学要具有法人资格,成为独立自主的民事主体,就必须有自己的章程。”〔3〕别敦荣教授则指出,大学章程是根据大学组织属性(theorganization’s
propertyoftheuniversity)所制定的关于大学组织体系及其运行规范(operationregulation)的基本制度〔4〕。前者是从法学视角阐释大学章程所反映的法律关系〔5〕,后者则是从管理学视角阐释大学章程起到
的制度规范作用。
作者简介:刘强,男,山东威海人,厦门大学教育研究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理论与管理%%(厦门%%361005)
民国初期国立北京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研究———基于《国立北京大学现行章程》与《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的分析刘强
摘要:民国初期的国立北京大学,在蔡元培和蒋梦麟主掌校政时,分别颁布了《国立北京大学现行章程》(1920)和《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1930),确立了“教授治校”和“校长治校、教授治学”的治理结构,对国立北京大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国立北京大学的治理结构是由于当时特殊的社会文化环境与大学校长自身的办学理念等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蔡元培对国立北大的贡献犹如盘古“开天辟地”,而蒋梦麟对国立北大的贡献则如“女娲补天”,一个是开拓者,开风气之先;一个是建设者,力挽狂澜。
关键词:大学章程;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国立北京大学;治理结构
74··
DOI:10.16391/j.cnki.jyks.2015.03.0132015年第3期一般来讲,大学章程的核心内容是解决大学治理问题,即“围绕大学内部事务,着重解决决策权力在各个主体之间的配置及行使问题”〔6〕。
大学治理结
构划分为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两个层面,外部治理主要涉及大学与外部的关系,如高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内部治理包括共同治理(利益相关者参与)和纵向管理(院系)问题〔7〕。因此,从本质上看,“大学内
部治理是大学内部各阶层和各利益群体间权力的分配和利益关系的协调”〔8〕,
即解决学术权力与行政权
力的分权与制衡问题。
基于大学章程与大学治理关系的理解,笔者从高校治理结构演变的角度对民国初期国立北京大学的两部“大学宪法”———《国立北京大学现行章程》
(1920年)(下称《现行章程》)和《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1932年)(下称《组织大纲》)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解读,力图揭示国立北京大学治理结构演变的历史逻辑,为我国高校章程建设和治理结构完善提供借鉴。一、《国立北京大学现行章程》:“教授治校”确立1920年10月,时任北大校长的蔡元培依照《修订大学令》主持起草了《国立北京大学现行章程》。该章程明确了大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权责分配,确立了国立北京大学“教授治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在组织机构设置上,《现行章程》规定设立评议会、教务处、行政会议和总务处等。其中,评议会作为全校最高权力机构,其成员由教授互选之代表组成,享有对行政委员会委任、学系的设立与废更等学校重大事务的决策权;教务会议作为全校教学管理机构,协助校长领导全校的教学工作,教务长由教授推选;行政会议作为全校最高行政机构,依据评议会决议,“推行学校大政”,校长为当然议长,总务长与教务长为当然会员,各行政委员会委员长也均由教授推选;总务处负责管理全校庶务,总务长与各总务委员也均由教授担任。另外,国立北大还成立了学系、学门教授会,负责学系或学门的教学工作,教授会主任也由教授推选。(一)教授群体享有制定与修改大学章程的权力大学章程是大学依法实行自主管理的根本依据,在大学管理规则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有“大学宪法”之义。因此,谁掌握了立法权,谁就占据了权力的制高点。换句话说,谁掌握了制定与修改大学章程的权力,谁就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
就法律文本的内容而言,《修正大学令》(1917
年)和《现行章程》(1920年)等法律条例并没有对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教授群体为主要成员的评议会作为学校最高的立法机构,享有大学章程制定与修改的决定权。因而,大学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必须经大学评议会审议通过,教育部方可准予核准、备案。当然,
大学章程必须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才具备实际的法律效力。事实上,在国立北京大学内部,教授群体通过评议会掌握了学校大政方针的制定权,能够影响学校发展的方向,成为学校发展的实际“掌舵者”。即使是教务长、庶务主任等行政人员也曾一度被排除在评议会之外,不享有任何表决权。
(二)学术事务均由教授群体负责根据《国立北京大学学科教授会组织法》(1917)
和《国立北京大学现行章程》可知,各系科教授会作为学校学术事务管理的核心机构,由本系科所有教员构成,共同行使对学术事务的管理权力,具体包括学科教学的规划、课程设置、教科书采择、教学方法的改进、学生成绩考核等事项。也就是说,国立北京大学通过《现行章程》和系科教授会的设置等充分保障了学术权力牢牢地掌握在教授手中。
图1国立北京大学组织系统图表(1920年9月组织委员会制)图表来源:张国有.大学章程第一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5.
75··2015年第3期(三)行政事务直接由教授掌控这一时期国立北京大学的教授不仅掌握了学术事务的管理权力,而且掌控着学校行政事务的管理权。1920年颁布的《现行章程》明确了教务会议、总务会议、行政会议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教授担任,
而且教授群体可以通过各行政委员会对学校行政事务行使咨询与建议权力。由此,国立北京大学教授掌握了对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力,真正将“教授治校”
的治理理念贯彻到学校发展的实际工作当中。
总之,这一时期国立北京大学的教授不仅掌握了学术事务和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力,而且通过评议会掌握了学校的最高立法权。国立北京大学“教授治校”的内部治理结构通过《现行章程》得以确立。二、《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校长治校,教授治学”的形成1930年,蒋梦麟校长依照《大学组织法》,主持制定了《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国立北大开始形成“教授治学、校长治校”的内部治理结构。依据《组织大纲》,国立北大设立校务会议、行政会议、事务会议、教务会议等机构,其中校务会议取代了评议会成为全校最高权力机构,其成员由校长、秘书长、课业长、图书馆长、各院院长、各学系主任及全体教授、副教授选出之代表组织之〔9〕;行政会议作为最高行政机构,由校长、院长、秘书长、课业长等行政人员组成;事务会议作为掌管全校庶务的机构,由秘书长和各组主任构成;教务会议作为全校的学术组织,其成员自然由教授构成。而在人员聘选上,秘书长、课业长、各院院长、各学系主任等行政人员均由校长在教授中直接聘任,不需要经过校务会议批准。(一)教授群体仍掌握着制定与修改大学章程的权力尽管蒋梦麟时期国立北京大学实现了由“教授治校”向“校长治校,教授治学”的转变,但大学章程制定与修改的决策权还是掌握在教授手中。这也意味着,教授在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仍占据主导地位。1932年,蒋梦麟主持制定的《组织大纲》明确规定:大学章程需要经过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校长公布施行;对于章程的修订,则由校长或校务会议成员五人以上提议,由校务会议通过后,由校长公布施行,而校务会议成员的主体是教授。
可见,制定与修订大学章程的权力一直都掌握在以教授为主体的大学评议会或校务会议手中,也就是说教授群体掌握着大学的最高权力———立法权。这从根本上保障了教授作为大学主体之一参与学校事务管理的权力;同时,又对行政权力构成了一种制衡,避免了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保证学术自由不受侵犯。
(二)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配置更加合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合理配置,是确保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有效性的重要前提。因此,厘清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合理配置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首先需要明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涵义。所谓行政权力是指基于法定职位,授予行政人员影响他人或控制资源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上级授予的法定权力,
或称“制度化权力”〔10〕;
学术权力是指学术人员基于
某一知识领域的专业权威,影响学术活动或事务的能力,或称“合理化权力”,其作用方式一般是民主协商式的〔11〕。换言之,前者为因职授权(法定权威),后
者为因事授权(专业权威)。
具体到国立北京大学,主要是通过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体制设计、职权划分和组织人员聘任等方式实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更加合理的配置,从而提高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第一,横向机构设置上,学术组织与行政组织分立,权责更加明确。1920年的《现行章程》将大学组织机构分为评议会、教务处、行政会议和总务处;而
图2国立北京大学行政组织系统草图(1931年8月29日《北京大学日刊》2676号)图表来源:张国有.大学章程第一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9.
刘强:民国初期国立北京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研究———基于《国立北京大学现行章程》与《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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