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公证程序规则最新版全文
公证之提存公证规则

在线公证:https://提存公证规则 (1995年6月2日司法部第38号令) 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
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在线公证:https://件给付提存标的物。
第七条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 (三)贵重物品; (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 (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公证核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作为一种证明法律事实和行为的手段,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公证核查作为公证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公证活动的公正、合法、有效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梳理公证核查法律规定,为公证人员提供参考。
二、公证核查的定义及意义1. 定义公证核查是指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过程中,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意义(1)保障公证活动的公正、合法、有效;(2)防止虚假公证、非法公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3)提高公证机构的公信力;(4)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证核查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公证核查的规定。
2. 公证核查的范围(1)当事人身份核查;(2)公证事项真实性核查;(3)公证事项合法性核查;(4)公证事项有效性核查。
3. 公证核查的程序(1)当事人提交公证申请及有关材料;(2)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3)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4)公证机构根据核实结果,决定是否出具公证文书。
4. 公证核查的具体规定(1)当事人身份核查公证机构应当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等。
当事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公证事项真实性核查公证机构应当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包括:1)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2)核实公证事项是否与事实相符;3)核实公证事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公证事项合法性核查公证机构应当对公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包括:1)核实公证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核实公证事项是否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3)核实公证事项是否违反社会公德。
(4)公证事项有效性核查公证机构应当对公证事项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包括:1)核实公证事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核实公证事项是否具有执行力;3)核实公证事项是否具有履行力。
公证书送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文书是公证机构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其送达是确保公证文书法律效力发挥的重要环节。
公证文书的送达不仅关系到公证机构的公信力,也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对公证文书的送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公证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公证文书送达的定义公证文书送达,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将公证文书送交给当事人的行为。
公证文书送达是公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公证文书生效的前提。
三、公证文书送达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作公证文书,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的,可以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程序规则》《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自出具公证文书之日起七日内,将公证文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有多个的,应当同时送达。
”四、公证文书送达的方式1. 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公证机构将公证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
这是最常见、最直接的送达方式。
2. 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公证机构将公证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住所,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公证机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公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房产公证处公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房产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法律行为或者事实进行证明的活动。
房产公证是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将对房产公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产公证的种类1. 房产买卖公证:对房产买卖合同进行公证,证明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障交易安全。
2. 房产赠与公证:对房产赠与合同进行公证,证明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纠纷发生。
3. 房产抵押公证:对房产抵押合同进行公证,证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障抵押权的实现。
4. 房产租赁公证:对房产租赁合同进行公证,证明租赁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障租赁关系的稳定。
5. 房产继承公证:对房产继承事实进行公证,证明继承人身份,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
6. 房产分割公证:对房产分割事实进行公证,证明分割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保障分割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房产公证的法律规定1. 公证机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
公证机构设立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员;(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产。
2. 公证员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5周岁;(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学专业毕业;(5)具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6)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
3. 公证程序《公证程序规则》对房产公证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公证;(2)公证机构受理;(3)公证机构审查;(4)出具公证证明。
4. 公证证明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证证明具有以下效力:(1)证明法律行为或者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2)证明法律行为或者事实的生效时间;(3)证明法律行为或者事实的履行情况。
公证赔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赔偿是指公证机构因公证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证赔偿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证机构的正常运作。
本文将从公证赔偿的法律规定、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证赔偿的法律规定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我国公证赔偿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第42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公证赔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中。
合同编规定了因公证机构违反约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赔偿;侵权责任编规定了因公证机构或公证员侵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侵权赔偿。
3.《公证程序规则》《公证程序规则》对公证赔偿的规定较为详细,包括赔偿的范围、赔偿程序等。
根据该规则,公证机构应当对因公证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公证赔偿的责任主体1.公证机构公证机构是公证赔偿的主要责任主体。
当公证机构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公证员公证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证机构在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3.其他责任人除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外,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责任人,如鉴定人、翻译人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公证赔偿的范围1.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公证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如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
2.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因公证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非实际财产损失,如信誉损失、精神损害等。
3.其他损失其他损失是指因公证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因公证过错导致当事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损失等。
公证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公证制度的基本概念公证制度是指国家设立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以保障法律行为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律制度。
公证制度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是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证机构与公证员1. 公证机构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公证业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分为国家公证机构和地方公证机构。
国家公证机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设立,地方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设立。
2. 公证员公证员是公证机构的执业人员,负责办理公证事务。
公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学专业或者相关专业毕业;(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5)在公证机构实习满一年,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公证法律关系公证法律关系是指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公证员与当事人、公证机构与公证员之间,在公证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 公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公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1)公证机构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2)当事人有义务向公证机构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3)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2. 公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公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1)公证员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理公证事务;(2)当事人有义务向公证员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3)公证员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3. 公证机构与公证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公证机构与公证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1)公证机构有义务对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2)公证员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公证行业规范,履行公证职责。
四、公证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1. 公证范围公证范围包括:(1)民事法律行为;(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3)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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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话合同公证在哪办? 一般在公证处办理, 公证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按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一、一般的话合同公证在哪办? 一般在公证处办理, 公证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按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中文名公证处外文名Notarial office类 型概念类 别机构目 的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 二、类型 涉外民事类公证: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国内民事类公证:委托、遗嘱、继承权、声明书、保证书等。涉外经济类公证: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完税证明等。国内经济类公证:抽奖、招投标、拍卖、证据保全等。 三、基本性质 公证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1]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规定: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四、设立条件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五、业务范围 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委托、声明、招标、投标、拍卖、公证处贷款、抵押、股票发行、股份制企业的创立、有价证券转让、票据拒付、提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商品房的买卖、预售、房屋租赁、各类社会活动、保全证据以及继承、收养、遗嘱、赠与等。 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包括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资信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存款证明、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等。 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包括:意外事件、空难、海难、出生、生存、死亡、亲属关系、国籍等。 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付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务。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此外公证处还可向当事人提供。代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以及向当事人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六、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程序规则(摘要)一、公证处依事实、法律、独立办理的公证事务。二、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三、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如属公证处业务范围,公证处应受理。四、公证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书证等方法对提供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属真实、合法、充分,应拟出审批报告,送领导审批。五、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从当事人提供材料齐全时起十天内办结(不含寄送副本),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公证书由当事人到公证处领取。六、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服的,在接到法定之日起十天内可向公证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 七、申办公证须知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 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回乡证等)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证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如监护人证明)。 需公证的文书(合同、章程、声明书、毕业证书等)。 公证事项有关财产所有权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发票等)。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 这个公证的地方是一个国家的一个机构,如果你想要做这个合同的公证明的时候,可以取到这个当地的公证处。只有这个机构才有这样子的职能,当我们需要这个东西的时候,就可以去找到这个地方,进行我们所需要公证的东西,这是非常权威的。
涉外公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公证活动日益增多。
涉外公证是指在我国法律管辖范围内,为证明当事人的民事、商事、行政等法律行为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由公证机构出具公证证明的活动。
涉外公证对于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分析涉外公证的法律规定,以期为从事涉外公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参考。
二、涉外公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法》是我国涉外公证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公证业务范围、公证程序、公证效力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程序规则》(以下简称《公证程序规则》)《公证程序规则》是《公证法》的配套法规,对公证程序的具体规定进行了细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为涉外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上述法律外,涉及涉外公证的其他法律法规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
三、涉外公证的法律规定1.公证机构的设立和业务范围根据《公证法》第8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2)证明法律事实;(3)证明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4)证明其他需要证明的事项。
2.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1)申请公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②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③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公证证明。
(3)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公正、公开、公平;②便民、高效;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公证证明的效力(1)公证证明具有证明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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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证程序规则最新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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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合同公证程序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适用于由公证机关受理并公证,由各方自愿签订的合同。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各方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包括甲方
和乙方;甲方和乙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签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合同的签署须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完成,各方
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签署合同;未到现场签署合同的,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各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各方名称、类型、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本合同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并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公证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强制执行力。
第十条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合同内容,公证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一条公证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合同的公证记录和相关证明材料;各方可以凭公证书及其副本享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合同公证费用按照公证机关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证机关。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届满后需要重新评估是否需要修改。
第十五条本规则的修订和废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