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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告知书

公证告知书

公证告知书公证申请人: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1、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本处工作人员会以下列方式(之一或者全部)搜集和固定你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陈述、确认的证明材料:(1)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2)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按指印;(3)提取你的全部指纹;(4)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拍照;(5)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像;(6)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音;本处将上述证明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本处出具公证书的依据予以存档。

因此,对于需要你在本处签字(按指印)确认的文件,请你在签字(按指印)前务必仔细阅读。

如果你在异议,请勿签字(按指印)。

如果你不能阅读,你可以请求公证员向你宣读和解释需要你签字(按指印)确认的全部文件。

2、你的申请被受理后,经过公证员审核,如果你发现你所申请的事项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本处将不予出具公证书。

3、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在办证过程中,你对办理公证的相关材料的内容和办理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有不清楚之处,你有权要求公证员进行告知和解释;(2)你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按指印)之前,你有权要求公证员修改询问笔录,并对笔录和笔录的修改之处签字(按指印)确认。

4、在申办公证的过程中,你主要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你有义务向本处作如实的陈述和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不能作如实陈述以及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处不予办理公证。

如果因为你所作的陈述不真实,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本处有权拒绝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已经出具的公证书,并有权要求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本处出具公证书后,你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本公证处提出复查,超过一年复查申请期限的,本处不再受理你的复查申请。

公证申请人(签字、按指印):年月日。

保全证据公证告知书

保全证据公证告知书

篇一:保全证据公证告知书保全证据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l、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申请保全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且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公证机构只是就需要证明的事实或行为做一忠实记录、描述,为当事人在今后解决纠纷中对已发生的该事实或行为提供客观证明,但对其在今后解决纠纷中是否必然产生当事人预期的结果不作任何保证。

3、证据保全的方式、方法由申请人自己确定,但该方式、方法不得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法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绘图、照相、录像、录音、复制、封存、非专业性鉴定和勘验、委托专业技术鉴定(评估)、制作笔录等方式和措施进行保全,当事人有义务配合。

4、申请对行为过程进行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有能力控制证据保全现场的局面,防止矛盾激化;现场局面一旦失控或危及公证人员人身安全的,公证机构有权中止保全程序,待恢复正常后视情况继续或终止。

5、公证员在办理现场类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是可能引发矛盾的情况,有权不予办理公证,退出现场,一切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6、当事人对保全的证据事后反悔、抵赖的,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7、经过公证的证据一般作为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认定事实的依据,但并不表明一定能获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

如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不采纳公证证据。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提供的证据与公证处保全的证据有差异的以公证处保全的证据为准。

篇二: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告知书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向您告知如下:一、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

公证当事人告知书

公证当事人告知书

公证当事人告知书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办理公证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1、您通过了解和咨询已经具有办理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公证的必备法律知识。

2、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清楚其含义。

3、您已确保提交给公证处的有关证件及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4、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名。

5、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均要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6、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7、应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情况,提交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对强制执行公证书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对于以上告知内容,我已经认真阅读并且理解其含义,现特签名确认。

公证当事人:年月日。

协议书公证告知书

协议书公证告知书

协议书公证告知书
尊敬的公证员:
您好!我是XXX(申请人姓名),特向您提交本次的协议书公证申请,希望您能给予公正、严谨的处理。

我特此向您说明,根据公证要求,本次申请的协议书不要求书写标题。

在撰写协议书的过程中,我已经特别注意,确保文中没有出现与其他部分相同的文字,以确保文件的独特性和准确性。

同时,我声明本次提交的协议书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确保其中的陈述、条款、义务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均是经过认真商议并真实表达的。

我在此感谢您对本次协议书公证的关注与支持,重申对您的诚信承诺,并希望您在对该协议书进行公证过程中,能够详细审查、认真核实,确保公证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我将遵守您和公证机关提供的各项要求和程序,愿意积极配合并向您提交所有所需的材料和文件。

如有您需要其他信息或有更多需要我补充的内容,请您及时告知,我将尽快予以配合。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与协助!期待在公证事务上与您合作愉快!
此致
敬礼
XXX(申请人姓名)。

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公证当事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7条的规定,就声明书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告知如下,请仔细阅读、高度注意: 1.声明公证必须由声明人本人亲自办理。

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2.声明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声明内容对声明人本人权利进行限制或放弃某项权利,声明人一经作出声明,应受其声明内容的约束。

3.声明公证的主体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声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作出。

4.声明人申办声明公证的意思表示应该充分、自愿、且在无胁迫、无欺诈的情况下作出。

如果领事官员认为声明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不予办理公证。

5.声明书应当载明声明人的基本信息、声明内容,并由声明人当场签名、捺指印,注明签名日期。

6.声明书的使用单位对声明书内容有特殊要求的,请声明人提前明示并自行提供声明书格式样本,否则因声明书使用单位的特殊要求导致公证书不能使用或需重新办理的,责任由声明人自负。

有关要求及声明书样本内容须以真实、合法为前提,否则不
予接受。

7.声明人对声明的内容负责,声明内容应与有关事实相符,且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并应由声明人提供支撑声明内容的相关证据材料。

如声明内容不真实、不合法,声明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

8.请在申办公证时,一次性办理足够的份数。

如果声明书公证不够用需重新办理。

请认真阅读本告知,如有疑问请及时要求我馆承办人解释,在全部明白没有疑问后签名、注明日期。

本告知由我馆存档。

当事人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

公证告知书

公证告知书

--------------------------------------------------------------------------------办理赠与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赠与合同经公证后,赠与人将丧失任意撤销权,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这是公证赠与合同与未公证赠与合同最重要的区别。

三、赠与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你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财产。

当事人应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合法的身份材料、财产凭证等证明材料。

如虚构、隐瞒事实(如赠与人虚构、隐瞒婚姻状况,虚构、隐瞒财产转让真实方式、隐瞒财产存在共有人的情况等),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将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由此给对方当事人或他人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发现前述情况,公证处将不予办理公证,预收的公证费按规定不予全额退还。

四、签订赠与合同应出于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自愿,如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必须如实告知公证员。

五、赠与可以附义务。

但所附义务有一定限度,即所附义务应当低于赠与物价值。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六、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是否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所赠与的财产只归受赠人一方所有,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由赠与人和受赠人协商决定。

七、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九、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公证申请告知暨公证事项受理通知回执【模板】

公证申请告知暨公证事项受理通知回执【模板】

公证申请告知暨公证事项受理通知回执**市公证处:我申办的公证事项,已收到《公证事项的公证申请告知书暨公证事项受理通知单》,对公证处指派的公证员负责承办无疑义。

并明确了下述申办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一、办理涉外公证涉外公证涉用公证事项很多,根据您前往国家和地区的要求用我国的相关对外政策办理。

若您申办涉外公证需附外文译文,请您在申请表上准确填上您需要的外文语种,避免语种的选择失误,给您带来麻烦和损失。

世界各国及其驻我国的使(领)馆均认可接收**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二、办理涉港、澳、台公证香港、澳门已回归祖国,但由于港、澳的特殊地位,您有什么特殊的要求,我们的公证员会按国家的规定,为您办理相关公证。

**市公证处出具的涉港、澳公证书,在港、澳均有效力。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在经过一定的查证程序后,台湾有关方面均认可和接受。

涉台公证政策性强,也可能在办证中不能完全达到您的要求,请您理解、见谅。

三、办理国内公证国内公证事项种内类很多,不同的公证事项有不同的用途,有不同的法律意义,也随之将产生相应的公证效力和法律后果。

故您决定申办任何种类的公证事项均不可草率面要慎重。

四、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您享有的权利1、认为公证员具有应当回避情形时,可以要求该公证员加避。

2、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可在收到之日起一年内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3、因公证机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可以申请全部还公证费。

4、其他相关权利。

五、申请办理公证过程中您应承担的义务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由监护人代理。

2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陈述有关情况,提交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3、按照《**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缴纳公证费。

4、公证员审查认为需要进一步说明情况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您需按公证员的要求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5、公证机构对您提供的证明材料、实物证据进行摘抄、复印(复制)、照相、作文字描述记载的,经您核对后您应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公证告知书

公证告知书

告知书
请仔细阅读本告知书,如果有疑问或异议,可要求公证人员解答;如果您阅读存在困难,可以请我们向您宣读;如果有疑问或异议,请在本告知书下方签名确认,经过您签名确认后,本告知书将存入您的公证档案。

一、您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1、知情权、请求权;
2、法定情形下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
3、请求本处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的权利;
4、公证书出具之前撤回公证申请的权利;
5、本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公证书的权利;
6、认为本处出具的公证书有错误的,可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本处提出复查;
7、对于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对于本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向新疆公证协会申请调解。

二、您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1、应当向本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2、按照规定向本处支付公证费
三、您应负的法律责任:
《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2、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3、伪造、变造或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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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赠与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赠与合同经公证后,赠与人将丧失任意撤销权,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这是公证赠与合同与未公证赠与合同最重要的区别。

三、赠与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你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财产。

当事人应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合法的身份材料、财产凭证等证明材料。

如虚构、隐瞒事实(如赠与人虚构、隐瞒婚姻状况,虚构、隐瞒财产转让真实方式、隐瞒财产存在共有人的情况等),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将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由此给对方当事人或他人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发现前述情况,公证处将不予办理公证,预收的公证费按规定不予全额退还。

四、签订赠与合同应出于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自愿,如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必须如实告知公证员。

五、赠与可以附义务。

但所附义务有一定限度,即所附义务应当低于赠与物价值。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六、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是否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所赠与的财产只归受赠人一方所有,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由赠与人和受赠人协商决定。

七、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九、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十、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赠与,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

十一、赠与已被抵押的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

十二、赠与合同公证书收到后,需要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要马上到政府有关部门去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赠与物为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股份)等财产的需要到相关部门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如不及时接受赠与物,不及时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一旦出现预料不到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xxxxxxxxx公证处在申请办理赠与公证时,公证员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我们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赠与人:受赠人年月日办理放弃继承权、继承权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一、放弃继承人、继承人申办公证时应提供的身份材料、财产凭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家庭父母、子女、配偶等方面的资料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如放弃继承人、继承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或隐瞒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公证处有权拒绝公证,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由申办公证的放弃继承人、继承人自行承担,公证处预收的公证费按规定不予全额退还。

二、放弃继承的声明必须是当事人自愿做出的,如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的情况请如实告知公证员,否则放弃继承权声明一旦做出,后果由声明人自己承担。

三、放弃或接受继承的当事人均应如实陈述自己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被继承人生前的亲属情况、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有无在外地和域外的继承人、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等。

四、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放弃继承权的,将被视为从继承发生时起就放弃了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利,其应继承的份额将会由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五、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六、当事人领取放弃继承声明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后,应到相关部门去办理领取遗产的手续,如遗产为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等财产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财产过户转移登记手续。

如不及时领取遗产,不及时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七、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或公证书出具后,如有被隐瞒、遗漏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出现,当权利人依法主张权利时,原继承人应无条件将多占的继承所得归还权利人。

八、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xxxxxxxxx公证处在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继承权公证时,公证员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我(们)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公证当事人:年月日办理遗嘱(遗赠)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一、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您立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您个人合法拥有的,否则将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三、您立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自愿的,如果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的情况请告知公证员。

否则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四、您现在或以前有无精神病或老年痴呆症,如有此病史请告知公证员,否则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五、请您如实陈述您的配偶、子女、父母的基本情况。

六、您以前有否立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如果立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请如实告知。

七、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是否在遗嘱中确定你的遗产只归继承人一方所有,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由你自行决定。

八、您立遗嘱(遗赠)后,如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变更或撤销,如变更或撤销,必须办理公证。

九、请您或委托您的遗嘱保管人,在适当的时候告知受遗赠人: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二个月内,做出是否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将无效或部分无效。

xxxxxxxxx公证处在申请办理遗嘱(遗赠)公证时,公证员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我(们)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公证当事人:年月日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一、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集体组织)签订的,遗赠人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按协议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二、遗赠扶养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双方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

受扶养人(遗赠人)享有依协议请求扶养人扶养和接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承担在世时妥善管理遗赠财产、不处分遗产财产的义务。

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扶养人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承担扶养照顾遗赠人、并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安葬的义务。

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三、遗赠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你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财产。

双方当事人应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合法的身份材料、财产凭证等证明材料。

如虚构、隐瞒事实(如遗赠人虚构、隐瞒婚姻状况,隐瞒财产存在共有人的情况等),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将影响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由此给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造成的损失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

发现前述情况,公证处将不予办理公证,预收的公证费按规定不予全额退还。

四、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应出于遗赠人和扶养人的自愿,如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必须如实告知公证员。

五、如你得过精神病或其它有可能影响到你清醒地处理自己的事务、正确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疾病,请如实告知公证员。

六、遗赠人以前有否立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如果立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请如实告知。

七、遗赠扶养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无法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各自义务,可以协议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协商不成时,可以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确定的争议解决方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扶养人在遗赠人生前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扶养义务的,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

扶养人在遗赠人死亡后,应依法及时办理接受遗产的手续。

受遗赠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如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等),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xxxxxxxxx公证处在申请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时,公证员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我们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遗赠人:扶养人:年月日篇二:公证告知书公证告知书公证申请人: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1、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本处工作人员会以下列方式(之一或者全部)搜集和固定你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陈述、确认的证明材料:(1)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2)请你在相关的文件上按指印;(3)提取你的全部指纹;(4)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拍照;(5)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像;(6)对你办理公证的某些过程进行录音;本处将上述证明材料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本处出具公证书的依据予以存档。

因此,对于需要你在本处签字(按指印)确认的文件,请你在签字(按指印)前务必仔细阅读。

如果你在异议,请勿签字(按指印)。

如果你不能阅读,你可以请求公证员向你宣读和解释需要你签字(按指印)确认的全部文件。

2、你的申请被受理后,经过公证员审核,如果你发现你所申请的事项存在法律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本处将不予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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