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乡村医生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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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卫生乡村医生服务协议

甲方:乐山市沙湾区葫芦镇卫生院

乙方:沙湾区葫芦镇村卫生室

为进一步推行和落实社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甲方决定把本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承包给乙方,期限1 年(从2014 年1月1 日-2014年12月31 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承包协议:

一、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1、负责为乙方提供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办公室、档案室、网络、电脑、打印机、电话等)与工作相关的耗材(棉签、消毒液、口罩、手套、笔、墨、纸等)。

2、负责对乙方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督导、考核等工作;

3、负责社区居委会、村组的协调和对接工作。

4、负责资金的拨付,考核合格后按照《(2011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的考核发放给乙方与公共卫生工作对等的工作经费,乙方不享受任何保险及福利待遇。

二、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1、在甲方的指导下,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 版)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辖区内的健康档案的建立、健康教育、免疫规划、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的健康管理、糖尿病患者的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等11 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2、做好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人群调查摸底工作。

3、接受甲方的督导、考核。

4、

三、协议解除

(一)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

1、不服从领导,不遵守甲方所指定的规章制度;

2、所在辖区连续3 次考核不合格;

3、不能按时完成甲方制定的任务。

四、协议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

2、甲、乙双方约定的协议终止条件出现;

五、协议续签

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六、免责声明

甲方对乙方有管理责任和义务,若因乙方违反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乙方承担后果。

七、附则

1、本协议有效期1年,甲乙双方如需提前终止协议书,应于1个月前通知对方。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3、如果乙方不能完成1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某些工作项目,由甲方以购买方式帮助乙方完成。即乙方愿意以(元)向甲方购买服务。

4、甲方享有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

甲方代表签字(公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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