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乡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合同
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协议

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规范乡村医生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高农村地区居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发展。
二、协议参与方本协议由以下参与方共同签署:1. 乡村医生:负责提供乡村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宣教、疾病预防、基本医疗等。
2. 乡村居民:享受乡村医生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并积极参与健康管理和预防工作。
三、协议内容1. 乡村医生的职责:a. 提供健康宣教:乡村医生应定期组织健康宣教活动,向乡村居民普及健康知识,如饮食营养、疾病预防等。
b. 进行疾病预防:乡村医生应制定并执行疾病预防计划,包括疫苗接种、传染病监测等工作。
c. 提供基本医疗:乡村医生应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如常见病、慢性病的诊治、常规体检等。
d. 组织健康管理:乡村医生应协助乡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评估和管理。
e. 协助应急救援:乡村医生应参与本地区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紧急医疗救助。
2. 乡村居民的权利和义务:a. 接受公共卫生服务:乡村居民有权享受乡村医生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并积极参与健康管理和预防工作。
b. 遵守医嘱:乡村居民应按照乡村医生的医嘱进行治疗和预防,如按时服药、接种疫苗等。
c. 提供真实信息:乡村居民应提供真实的个人健康信息,配合乡村医生进行健康评估和管理。
d. 参与健康宣教:乡村居民应积极参与乡村医生组织的健康宣教活动,提高自身的健康意识和知识。
四、协议执行1.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期为三年。
2. 协议变更:如需变更协议内容,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及时更新协议。
3. 协议终止:协议有效期届满时,双方可协商续签或终止协议。
双方如有违反协议的行为,经协商无法解决时,可提前终止协议。
五、协议保密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六、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协议

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协议一、协议背景乡村医生是为了提高农村地区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而设立的一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本协议旨在明确乡村医生的职责和义务,规范其服务行为,保障农村地区居民的健康权益。
二、协议内容1. 乡村医生的职责1.1 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诊断、治疗、常见病和慢性病管理等;1.2 定期进行健康教育,提供预防保健知识,推广健康生活方式;1.3 组织居民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健康问题;1.4 参与应急医疗救援,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5 协助政府开展疾病防控工作,如疫苗接种、传染病报告等。
2. 乡村医生的权益2.1 获得合理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包括办公设备、药品器械等;2.2 获得合理的薪酬待遇,按时发放工资和奖金;2.3 获得必要的培训和进修机会,提升专业技能水平;2.4 获得合理的休假和休息时间,保障身心健康;2.5 获得必要的保险和福利待遇,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3. 居民的权益3.1 获得优质、安全、便捷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治疗、康复等;3.2 获得及时的健康咨询和指导,解答疑问、提供健康建议;3.3 获得隐私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3.4 获得公平、合理的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收费;3.5 获得应急医疗救援,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协议执行4.1 乡村医生应按照职责履行协议内容,保证服务质量;4.2 政府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监督,保障乡村医生的工作条件;4.3 居民应遵守乡村医生的规定和建议,主动参与健康管理;4.4 协议双方应建立定期沟通和评估机制,及时解决问题和改进服务。
三、协议变更与解除1. 协议变更1.1 如需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应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1.2 变更后的协议内容应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2. 协议解除2.1 协议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协议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2.2 协议双方未履行协议义务或违反协议约定的,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协议;2.3 协议解除后,乡村医生应及时交接工作,保证服务的连续性。
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协议

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协议一、协议背景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协议是为了提高农村地区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加强公共卫生工作,保障农民的健康权益而制定的。
本协议由乡村医生和相关卫生部门共同签署,双方共同遵守并履行。
二、协议目的1. 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乡村医生将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预防接种、健康咨询等。
2. 加强公共卫生工作:乡村医生将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工作,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防控、环境卫生监测等工作,提高农村地区的公共卫生水平。
3. 保障农民的健康权益:乡村医生将尊重农民的健康权益,保护其个人隐私,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
三、协议内容1. 乡村医生的职责和义务:(1) 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和常见病的预防保健等。
(2) 积极参与公共卫生工作,包括健康教育、疾病防控、环境卫生监测等。
(3) 定期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
(4) 遵守医疗伦理,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和人权,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5) 协助卫生部门开展疫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工作。
2. 卫生部门的职责和义务:(1) 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医疗资源。
(2) 定期组织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和评估,确保其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3) 提供必要的药品和医疗设备,保障乡村医生的基本工作条件。
(4) 监督乡村医生的工作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问题。
3. 乡村医生的报酬和待遇:(1) 乡村医生将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提供一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享受相应的报酬。
(2) 卫生部门将根据乡村医生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效果,进行绩效评估,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3) 乡村医生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四、协议执行和监督1. 协议执行: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协议的顺利执行。
2. 监督机制:卫生部门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对乡村医生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协议

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规范乡村医生在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职责和义务,提升农村地区的卫生水平,保障农民的健康权益。
二、协议内容1. 乡村医生的职责乡村医生应当积极参预农村地区的公共卫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疾病预防、健康宣教、疫情监测等。
乡村医生应当定期开展健康体检活动,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健康指导,为农民提供全面的卫生保健服务。
2. 卫生宣教乡村医生应当定期组织卫生宣教活动,向农民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农民的健康素质。
宣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习惯养成、疾病预防、家庭卫生等方面。
乡村医生应当根据农民的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宣教计划,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3. 疫情监测与报告乡村医生应当密切关注当地的疫情动态,及时进行疫情监测和报告。
一旦发现疫情或者疾病暴发,乡村医生应当即将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疫情的扩散,并及时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
4. 卫生设施和药品管理乡村医生应当妥善管理所负责的卫生设施和药品。
乡村医生应当确保卫生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及时补充和更新药品,保证农民在需要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5. 协作与合作乡村医生应当与上级卫生部门、村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密切合作,共同推进公共卫生工作。
乡村医生应当积极参预相关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三、协议执行1. 协议的签订和生效本协议由乡村医生和所在地的卫生部门共同签订,双方应当明确协议的执行时间和地点。
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
2. 协议的履行和监督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内容和要求,积极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卫生部门应当对乡村医生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乡村医生应当配合卫生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工作,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3.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如有需要,双方可以商议变更本协议的内容。
双方一致允许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商议制定解除协议的具体程序和时间。
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协议

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协议一、协议背景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协议旨在规范乡村医生的公共卫生服务行为,提高农村地区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协议的签订将促进乡村医生与社区居民之间的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协议内容1. 服务范围乡村医生将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健康宣教:定期组织健康教育讲座,向居民普及健康知识和预防措施。
- 疾病筛查:定期开展常见疾病的筛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治疗疾病。
- 预防接种:组织居民进行常规疫苗的接种,确保居民免疫力的提升。
- 健康体检:为居民提供定期的健康体检服务,及时发现健康问题并赋予指导。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乡村医生将积极参预应对工作,提供紧急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
2. 服务要求乡村医生在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专业知识: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公共卫生知识,能够准确判断和处理各类公共卫生问题。
- 服务态度:以热情、耐心、细致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居民,倾听居民需求并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 保密工作:严格遵守医疗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居民的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 信息报告:及时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相关公共卫生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协作机制乡村医生应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建立密切的协作机制,共同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具体包括:- 定期召开协调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和问题,商议解决方案。
- 加强信息共享,及时传递公共卫生服务相关信息。
- 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提高乡村医生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4. 绩效考核乡村医生的绩效考核将根据以下指标进行评估:- 公共卫生服务覆盖率:评估乡村医生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范围和覆盖面。
- 居民满意度:通过居民满意度调查,评估乡村医生的服务质量和效果。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评估乡村医生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对能力和效果。
三、协议期限与解除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协议

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规范乡村医生在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职责和义务,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质量,促进乡村居民的健康水平提升。
二、协议内容1. 乡村医生的职责:(1)定期进行乡村居民的健康体检,包括测量身高体重、血压、血糖等指标,并记录相关数据;(2)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防治工作,如传染病、慢性病等;(3)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向乡村居民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行为;(4)协助政府开展疫苗接种工作,确保乡村居民的免疫力;(5)及时上报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配合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6)协助政府进行疾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2. 政府的职责:(1)为乡村医生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其专业水平;(2)提供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确保乡村医生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3)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乡村医生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4)及时解决乡村医生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保障其正常开展工作;(5)加强对乡村居民的健康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健康素质。
3. 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协议到期前,双方可商议续签或者变更协议内容。
4. 绩效考核:政府将根据乡村医生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健康体检的完成率和质量;(2)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防治效果;(3)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和效果;(4)疫苗接种工作的完成情况;(5)疾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的数据质量。
5. 保密条款: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者滥用相关信息。
6. 争议解决:对于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商议解决,如商议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三、协议变更和终止1. 协议变更:任何一方在协议期限内如需变更协议内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商议一致后,可进行协议变更。
2. 协议终止:(1)协议期满,双方商议一致再也不续签;(2)一方违反协议内容,经对方书面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改正;(3)一方严重违反协议内容,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经对方书面通知后,即将终止协议。
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协议

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规范乡村医生的公共卫生服务行为,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提升乡村医生的服务水平和责任意识。
二、协议内容1. 乡村医生的责任乡村医生应遵守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责任:(1)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如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妇幼保健等;(2)定期巡诊,保证乡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3)及时报告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理;(4)参与乡村卫生规划和政策制定,提出合理化建议。
2. 政府的责任政府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包括但不限于:(1)为乡村医生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其专业技能;(2)为乡村医生提供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3)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其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责任;(4)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奖励和激励机制,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3. 居民的权益农村居民享有以下权益:(1)接受乡村医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咨询、疫苗接种等;(2)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等;(3)获得及时有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紧急救助。
4. 协议履行乡村医生、政府和居民应共同履行以下义务:(1)乡村医生应按照协议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公共卫生服务;(2)政府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确保乡村医生的服务质量;(3)居民应积极配合乡村医生的工作,遵守公共卫生规定。
5. 协议变更和终止协议的变更和终止应经乡村医生、政府和居民三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三、协议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协议期限内有效。
四、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五、其他事项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六、协议解释权本协议的解释权归协议双方共同所有。
以上为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协议的标准格式文本,仅供参考。
实际使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协议

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乡村医生与居民之间的公共卫生服务责任和义务,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水平,保障居民的健康权益。
二、协议双方甲方:乡村医生(以下简称医生)乙方:居民(以下简称居民)三、协议内容1. 医生的责任和义务(1)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医生应根据居民的需求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一般疾病的诊断、治疗、处方等。
(2)开展健康宣教:医生应定期向居民宣传健康知识,提供预防疾病的指导和建议,促进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行为。
(3)开展健康体检:医生应定期为居民进行健康体检,包括但不限于测量血压、血糖、体重等指标,提供健康评估和建议。
(4)组织健康活动:医生应组织开展健康讲座、义诊等公益活动,提高居民的健康素养和健康行为。
2. 居民的责任和义务(1)配合医生工作:居民应积极配合医生的工作,提供真实的个人健康信息,配合健康体检和诊疗工作。
(2)遵守医生的建议:居民应按照医生的诊疗建议进行治疗和康复,遵守医嘱,不擅自更改或停止药物治疗。
(3)参与健康宣教:居民应参与医生组织的健康宣教活动,提高健康知识和健康行为水平。
(4)维护医疗秩序:居民应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不进行不必要的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
四、协议执行1.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可根据需要双方协商续签。
2. 协议解除: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内容,严重影响另一方权益,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3. 协议变更: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五、协议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解决。
六、协议附件本协议附有医生的执业证书、居民的身份证明等相关附件。
七、协议终止1. 协议到期: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双方未提出续签申请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2. 协议解除:本协议在有效期内,如双方一方提出解除协议的申请,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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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溪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合同
甲方:三溪乡卫生院
乙方:村卫生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学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精神,确保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下发《四川省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考核拨付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甲、乙双方为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三大类、1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一)居民健康档案
1、建立统一规范的辖区居民健康档案;
2、根据居民健康状况,及时更新健康档案内容;
3、逐步实行健康档案计算机管理;
(二)健康教育
1、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更新;
2、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烟草控制及本村重点健康问题,定期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
3、配合各种卫生节日开展妇女儿童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慢性病防治有关知识宣传、咨询活动。
(三)计划免疫
1、了解和掌握本村内所有适龄儿童计划免疫接种情况,动员按时接种和强化接种,逐步实行预防接种计算机管理;
2、落实流动儿童管理制度,每周定期巡查,发现预防接种应种儿童,及时告知。
3、协助本村内托幼机构、学校等开展调查、动员、验证工作;
4、协助区、乡(镇)防保机构开展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发现、报告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并调查处理。
5、协助当地乡(镇)卫生院预防接种门诊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四)传染病管理
1、及时发现行政村内传染病或疑似病例,登记并及时报告,参及现场疫点处理;
2、开展艾滋病、结核病、肝病、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
3、配合专业机构人员对非住院结核病、艾滋病人等传染病进行治疗和随访管理;
4、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食品、饮用水安全和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5、参加定期培训、例会,汇报传染病管理工作情况。
(五)其他工作
配合或协助区、乡医疗机构开展所在村妇女、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对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保健,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高危人群进行指导管理,对重性精神疾病人登记管理等。
第二条乙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居民健康档案
(1)按照统一印制的居民健康档案协助为辖区居民建档,建档率不低于90%;
(2)健康档案项目填写齐全。
(3)及时追加主要卫生记录,35岁以上居民、残疾人、慢性病人的健康档案内容每年更新一次,65岁以上老人每年至少更新2次。
(4)居民健康档案计算机录入率要达到100%。
二、健康教育
(5)健康教育宣传栏每月更新一次,每次更换2个版面。
(6)配合各种卫生节日开展妇女儿童保健、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防治等有关知识的宣传、咨询活动6次/年。
(7)开展健康知识讲座,不少于6次/年
(8)健康知识入户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入户率达100%。
三、计划免疫
(9)及时掌握管辖区目标儿童情况
(10)对流动儿童进行属地化管理
(11)协助辖区内托幼机构、学校等动员、验证工作
(12)及时发放有宣传资料,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95%。
四、传染病管理
(13)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法定传染病无漏报。
(14)能够协助专业机构开展疫点处理,排查密切接触者,留观随访,指导病家落实消毒预防等措施。
(15)结核病等传染病标语宣传画、公告、就诊流程、标语上墙
并常年保持,咨询服务、可疑症状者、接触者检查按要求开展,相关指标达规定要求。
(16)协助完成艾滋病、梅毒的流行随访管理。
对麻风患者开展随访康复督导和帮扶救助。
(17)结核病:村对治管病人做到送药到手、看服到口、督促病人按时复诊复查取药、及时处理不良反应,并做好各项记录。
(18)疟疾:要进行规范治管,做到送药到手,看服到口,并做好各项记录,治管率≥95%。
(19)协助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
(20)开展卫生法制宣传(食品卫生1次、职业卫生2次)
(21)明确兼职卫生监督信息员,协助做好卫生监督检查。
(22)建立职业危害企业或职业病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3)按时上报公共卫生管理信息报表
(24)早孕建卡率≥95%。
(25)产后7天、14天、28天上门进行母婴保健访视,进行常规体检,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对常规问题、母乳喂养等问题进行指导,平均产后访视率≥95%。
(26)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咨询,提供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
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95%。
(27)及时记录访视内容,并做好产后42天检查动员,及时收回围产期保健手册,并及时交乡(镇)卫生院归档。
(28)掌握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每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包括健康危险因素调查、一般体格检查。
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一次体检率≥95%。
实行死因登记
报告制度,报告率100%。
(29)对确诊的高血压、糖尿病、肿瘤等慢性病人群进行登记、报告、管理;每2个月随访一次高血压患者,每季度对糖尿病患者随访一次,每季度随访一次肿瘤患者,每半年对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进行合并症发生及发展监测。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规范化管理率≥95%,肿瘤登记报告率达100%。
(30)辖区内重性精神病病人登记率≥90%。
(31)为慢性病、重性精神病患者提供每年不少于4次的面对面随访等服务。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有关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政策规定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并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条乙方向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一)乙方应掌握全科医学基础知识,按医疗操作规程进行管理,对农村常见病、多发病进行诊断和治疗,有疑难病症应逐级转诊。
(二)乙方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原则,遵守村卫生室相关制度,热心为辖区居民服务,若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甲方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服务资格。
(三)乙方应按照《四川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进行合理用药,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取费用,不得超额或搭车收费。
第五条甲方根据《九龙乡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方案》及四川省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项目,依据《九龙乡农村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结算服务补助资金。
对考评优秀的,给予适当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取消其公共卫生服务的资
格,终止合同。
第六条本合同自2013年1月1 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九龙乡卫生院乙方(公章):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