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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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总结

1证券法律制度

1股票上市。条件: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股本不少于3000万,公开发行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股本4亿以上的公开发行10%以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报无虚假

2暂停上市。条件:股本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财务报告虚假或误导投资者,重大违法,三年连续亏损,其他条件。

3终止上市。条件:暂停上市条件1和2未能在证交所规定期内限纠正,第四年未能恢复盈利,解散或被宣告破产,证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上市公司增发新股。1公开发行,条件:组织机构健全,财会文件无虚假,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资金募集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其他情况。2配股,条件:拟配股数量不超本次配发前股本总额30%,股东在股东大会前公开承诺认配股数,采用代销发行。3公开增发除了符合公开发行的条件外还需其他条件:最近三年加权平均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三年均利不低6),未持有(除金融企业)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无交供),发价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均价(发行价不低意向书前20日或前1交易日均价)

5非公开发行,条件:对象不超10名,价格不低定价基准日前20交易日均价的90%,发行结束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企业36个月不得转让。

6不得非公开发行,条件:发行申请虚假、误导、重大遗漏,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尚未清除,违规担保尚未解除,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12个月内受到公开谴责,公司或董事、高管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告被注会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若上述意见事项已消除的除外)

7股份转让法律限制:发起人公司成立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和高管(正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在任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所持有股份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8短线交易,上述董事高管和公司5%以上股票的股东将所持股票在6个月内连续买入卖出(波段操作)的收益由董事会收归公司所有,董事会30天都不从的股东可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证券公司包销购入剩余的超5%股票不受限制。

9持股书面报告。条件: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证交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公告,以后每增持或减持该发行公司股份总额的5%依照上述规定进行。

10公司收购:完成收购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同一控制人不同机构中可以转让但必须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豁免申请的规定,在同一上市公司中拥有股份达到或者超过30%的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该增持部分锁定期(不准卖)为完成增持之日起6个月。

11上述机构人员买卖限制: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人员证监人员以及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人不得直接或化名借名持有或购买或受赠该公司股票,原持有股票必须依法转让。12中介机构限制: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天不得买卖公司股票,若为发行出具的报告,在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不得买卖该公司股票。

12债券发行条件:股份有限净资产不低于3千万有限责任6千万,累计债券余额不超净资产40%,三年可分利足支一年息

13不得再次公开发行,条件:前次公开发行债券尚未募足,已公开发行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并处于继续状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14债券上市条件:期限1年以上,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五千万,申请上市时符合法定债券发行条件。

15债券暂停上市,条件:重大违法,公司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募集资金用途改变,未按照募集办法履行义务,最近2年连续亏损

16债券终止上市,条件:重大违法后果严重,(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市、募集资金不按核准用途使用)在限期内未消除,未按照募集办法履行义务后果严重,最近2年亏损限期内未能消除,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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