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的时间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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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的时间总结

一、1日/24小时

(1)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2)吨税执照期满后24个小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免征吨税。

二、2日/48小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

(3)备案类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应于2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4)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办理撤销手续。

三、3日

(1)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2)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验单”付款为3天。

(2)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发出公告。

(5)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适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6)拒绝付款时,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出具拒绝证明。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出具拒绝证明。

四、5日

(1)备案类结算账户符合开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通知是否受理。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在5日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8)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9)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发给发票领购簿。

五、7日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日,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7日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7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六、10日

(1)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2)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验货”付款为10天。

(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提示付款。

(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5)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6)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收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七、15日

(1)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当事人不服诉讼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6)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15日(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7)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

(8)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9)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申报纳税。

(10)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11)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按规定设置帐簿。

(12)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13)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14)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15)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16)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7)境外企业在中国境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八、30日/1个月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3)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对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5)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6)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7)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8)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8)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9)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0)根据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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