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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人薪[2007]168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教育教育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省级有关单位:现将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

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

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为590元。

二、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从次月起按所聘技术工岗位或普通工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一)技术工人薪级工资:初中、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3级薪级工资标准。

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普通工人薪级工资: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8级薪级工资标准。

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到乡镇(不含城关镇,下同)及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实行直接转正定级,岗位工资按照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见习期、初期(熟练期、学徒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学历对应的薪级工资标准执行,并在此基础上高定1级薪级工资。

四、对在乡镇及以下中小学工作的教师,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浮动1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后予以固定,固定后继续浮动。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联系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联系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联系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4.11.03•【字号】粤人发[2004]274号•【施行日期】2004.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联系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人发[2004]274号)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荔湾区人事局、卫生局,广州市荔湾区中医院:现将《关于印发〈人事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联系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省抓好人事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联系点工作的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完成试点联系点的工作任务。

我厅副厅长赵伟光同志为试点工作负责人,厅人才管理开发处承担有关联系、协调和指导工作。

根据2004年8月23日上午省人事厅、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荔湾区人事局、广州市荔区卫生局和广州市荔湾区中医院等五家座谈会达成的共识,省人事厅主要进行宏观指导、检查和监督,做好与人事部的联系工作;广州市人事局负责具体指导试点工作,负责审核试点单位的改革方案、总结报告,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政策问题;广州市荔湾区人事局、卫生局具体指导和跟踪试点单位的改革进程,参与试点方案和试点总结材料的拟订工作,检查各个阶段试点任务的完成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广州市荔湾区中医院负责人事制度改革事宜的具体操作,具体完成拟订试点方案、动员部署、实施改革、总结经验等四个阶段工作任务。

二、工作安排如下:(一)2004年8月底前,省人事厅、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荔湾区人事局和广州市荔湾区中医院共同研究贯彻人事部试点联系点工作会议的精神,初步提出广州市荔湾区中医院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二)2004年9月至10月,在广州市人事局和广州市荔湾区人事局指导下,广州市荔湾区中医院对前一阶段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拟定下一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重点是如何改进和完善已经出台的改革措施,对新的改革事项提出计划和具体要求。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2.02.28•【字号】•【施行日期】200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调配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公安局,省直和中央驻穗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1]1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106号)和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的干部调配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干部的调配工作改革。

干部调配是干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人才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任务、总目标,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宏观管理,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干部分类管理制度相适应的人才资源配置的运行机制,制定人才准入条件,拓宽引进人才渠道,大力招贤纳才,调整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二、建立重点引进人才专业目录发布制度和准入制度。

从2002年起,省人事厅定期发布我省重点引进人才专业目录,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从省外引进的人才(含海外留学人员),原则上要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大专毕业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重点要引进学术、技术带头人,特别是具有宏观战略思维、能够组织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科技管理专家,精通国际经济贸易运作规则和法律,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各类高新技术人才及其他特殊人才。

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引进人才的重点。

福建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

福建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

福建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05]9号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闽单位人事部门:现将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1、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的期限以及工资标准,由事业单位自行确定。

其档案工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间。

2、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新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军转安置政策执行。

直接进行岗位聘任的,可按现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若现聘岗位工资待遇低于档案工资的,应按档案工资保留待遇3年。

3、事业单位首次推行人员聘用制时,由较高等级岗位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在本单位任较高职务满5年的,可保留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3年。

从第4年起,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按逐级就近就低的原则进入所聘岗位等级对应的工资标准建立档案工资。

二、解聘人员的待遇1、受聘人员被解除聘用合同,符合闽政办[2002]162号文件规定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以解除聘用合同前12个月列入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聘用期限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聘用月份数计算月平均工资。

2、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其试用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三、首聘期间辞职人员待遇事业单位首聘时的辞职人员按国家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履行辞职手续,并按闽人调[1992]24号文的规定领取辞职补助费。

四、聘用制人员的退休条件认定1、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的退休、退职条件仍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处关于2023年度全省技工院校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结果的公示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处关于2023年度全省技工院校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结果的公示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处关于2023年度全省技工院校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结果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11.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处关于2023年度全省技工院校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结果的公示
经省职改办批准,2023年11月13日至16日,全省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在石家庄市组织召开河北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会议。

经专家评审和答辩,24名同志获得正高级讲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122名同志获得高级讲师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49名同志获得讲师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至11月23日,在此期间,若有疑义,请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与省人社厅机关党委人事处联系。

联系电话:**************************
附:1.全省技工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2.技工院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处
2023年11月16日。

江苏省人事厅文件事业聘用条例

江苏省人事厅文件事业聘用条例

江苏省人事厅文件苏人发〔1998〕7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实际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联系。

江苏省人事厅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的机制,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现有在职人员及新进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三)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四)工作纪律;(五)聘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七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一般为3年,具体期限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

受聘人员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或者距退休年龄不满10年,且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或者续延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但聘期不得超过受聘人员法定的退休年龄。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新形势下国有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探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国有建筑企业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这样的新形势下,人力资源管理成为国有建筑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对新形势下国有建筑企业进行探析。

新形势下国有建筑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需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建筑企业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灵活调整人力资源的配置,提高人力资源的效益。

这意味着国有建筑企业需要提高人力资源规划和招聘的精准度,根据市场需求培养和引进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避免过多的人力资源浪费和人才匮乏的问题。

国有建筑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需要注重员工培养与激励。

在新形势下,国有建筑企业需要培养具有多元化素质和国际化视野的人才,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在员工培养方面,国有建筑企业可以加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的结合,提供员工进修和学历提升的机会,增强员工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

在员工激励方面,国有建筑企业可以采取灵活的薪酬制度,激励员工的发展动力和创造力,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国有建筑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需要加强团队建设和人际关系管理。

在新形势下,国有建筑企业需要形成良好的团队合作氛围和良好的人际关系,增强员工之间的凝聚力和合作精神。

国有建筑企业可以加强团队培训和团队建设活动,提高团队的协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国有建筑企业需要注重人际关系管理,加强与员工之间的沟通和互动,解决员工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维护和谐的工作氛围。

国有建筑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需要加强对员工福利和安全的关注。

在新形势下,国有建筑企业需要关注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环境,提供良好的福利待遇和安全保障。

国有建筑企业可以通过提供员工健康保险、工资福利、职工培训等方式,提高员工的生活保障和福利满意度。

国有建筑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新形势下国有建筑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5.05.12•【字号】浙人薪〔1995〕79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5〕79号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为加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勤政建设,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事假应加强管理,严格控制。

鉴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

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也可以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事假天数。

却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或上级领导)批准。

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二、机关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一)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地,每人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二)机关各类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分别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三项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二项之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可参照机关的规定比例扣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分别由本人固定部分的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或单位经批准实际执行工资构成或工资(津贴)比例部分组成。

省人事厅厅长述职报告

省人事厅厅长述职报告省人事厅厅长述职报告意突出重点,抓住几个领域,有所突破,形成若干高峰”的要求,我们通过缜密思考,广泛吸纳各方面的意见,按照优先产业优先发展、优势领域和产业重点发展、传统和基础产业兼顾发展的原则,选择教育、医药卫生、电子信息、机械汽车、建筑、农业六大领域作为重点,构建六大人才高峰。

我们主动会同六大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集中150多人,分成7个调研组,经过3个月的努力,形成了20多万字的调研报告及相应的六大人才高峰行动计划。

高峰行动计划主要包括教育行业的高校“青蓝工程”第二期计划,医药行业的“528工程”,卫生行业的“135工程”,电子信息行业的“IT高层次人才工程”,机械汽车行业的“313工程”,建筑行业的“当代鲁班人才工程”,农业行业的“226兴农工程”。

对这六个领域的人才资源开发,实施重点规划、重点发展、重点投入,逐步形成人才资源开发的优势地带和强磁场,使人才资源开发与行业的发展相适应。

与此相匹配,还制定了10项政策,具体包括“拓宽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渠道,积极引进国内外智力,实施高层次人才重点培养工程,扎实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加强高层次人才创业基地建设,率先在六大行业建立高层次人才分配特区,加快职称改革步伐,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在人才资源开发中的主体作用,建立人才奖励制度,加大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力度”等。

到201X年我省六大行业人才资源将达到233万人,年均增长为7%以上;高层次人才达到15?7万人,年均增长为10%以上。

实施“江苏六大人才高峰”行动计划,是立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高层次人才开发的重要举措,是构建江苏新世纪人才高地的重要内容,也是我省继“333人才工程”之后将人才开发进一步由行业推进的重要步骤。

三是组织实施“百万科技人才素质提升工程”。

应对入世,增强我省国际竞争力,要把基点放在我省人才队伍的能力建设上。

去年,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我厅代拟的《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提出了实施“百万科技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的基本目标和任务要求,即在“十五”期间,全省县?区?开展继续教育的覆盖率达到100%,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覆盖率超过80%,全省继续教育对象按照年度规定学时学习或获得学分的达标率达到60%以上,全省将有118万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青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5.05.31•【字号】•【施行日期】2005.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事局,省直各机关单位人事处,省直属事业单位,各群众团体:现将《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推行公开招聘制度,是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可以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的选人用人行为,有利于事业单位人员的结构调整、有利于政府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的宏观调控、有利于大中专毕业生的公平就业、有利于优秀人才的选拔,对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对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大力推行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1]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打破身份界限,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必须在本单位的编制数额和增人计划内,按照招聘方案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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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高县建设局
刘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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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乡规划局城规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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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63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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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736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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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7360045
上饶县建设局
叶修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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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丰县城乡规划局
2008年度考试合格人员名单(21人)
姓名
档案号
工作单位
黄景勇
2904360041
南昌大学设计研究院
吴政平
2905360040
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秦云
2905360058
南昌大学设计研究院
黄丽勇
2906361015
江西新余经济开发区规划局
杨先昊
姓名
档案号
工作单位
钟珲
2906361081
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钱天乐
2906361084
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卢安美
2906361096
萍乡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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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规划局
余绍虎
2905360071
九江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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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
田家乐
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刘民
2936070058
萍乡市规划勘察设计院
叶明和
2936070074
江西省建设厅村镇处
吴同德
310101014
萍乡市规划勘察设计院
赵宗明
360700044
九江市开发区管委会
唐浩
360700196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设计院
凌向武
360700265
靖安县建设局
2007年度考试合格人员名单(14人)
附件:1符合初始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名单(共计58人)
2005年度考试合格人员名单(6人)
姓名
档案号
工作单位
徐志荣
2904360043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徐志力
2904360088
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杨琦
360700131
九江市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
杨月荣
360700287
上饶市城市规划局
周志华
360700303
吉安市建筑设计规划研究院
刘莉萍
360700311江西源自金鹰工程咨询设计公司2006年度考试合格人员名单(17人)
姓名
档案号
工作单位
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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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川县建设局规划设计室
杨淑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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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县建设局
付智群
2904360063
萍乡市安源区建设局
杨荣
2904360075
宜春市规划局
敖国忠
2907360009
九江市城市规划市政设计院
李小云
2906361024
江西师范大学城建学院
刘华伟
2906361029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王明理
2906361042
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黄海鹏
2906361052
定南县城市规划建设局
曾丽芳
360700291
赣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院
朱明胜
290536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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