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备办保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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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备办保密管理制度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做好战备办公室机要保密工作,保证涉密文件、资料等安全、迅速、准确地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简称《保密法》),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条全办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规定、保密纪律和机关的保密制度,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得利用党和国家的秘密谋取私利。

第3条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做到: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涉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涉密事项;不携带涉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4条参与对外经济交往和外事活动的,要严守保密纪律,严禁向境外人员提供涉密材料。

第5条确定2名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保密员(A、B角),负责对本办涉密文件和载体的清点、登记、编号、签收及保管等工作。保密员休假外出时,应当办理相关的涉密资料移交手续。

第2章涉密文件管理

第6条建立健全的涉密文件收发制度,由保密员负责履行涉密文件登记、管理和清退工作。

第7条涉密文件必须集中存放在战备办保密柜内(归档文件存在机要室保密柜内;临时文件存在战备办密码柜内,每天下班前归档至机要室),保密柜的钥匙全部由保密员负责保管(平时由A角保管,A角外出时由B角负责保管,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保密员要每月定期对归档的涉密文件进行清点、分类整理,及时

8条将与本部门无关的并无保存价值的涉密文件退还至局办公室。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出售或随意丢弃涉密文件。

第9条严禁将涉密文件带回家或者带至公共场所,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公文外出的,需经处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10条涉密公文必须通过机要渠道传递。保密员或我办其它工作人员在与他人进行涉密文件交换时,必须履行签收手续,记录日期、文件编号、文件名及签收人。

第11条在起草文件中,凡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涉密公文的有关规定,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第12条打印涉密文件,应在规定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打印机上打印,并按规定的份数印制。打印完的废页,应及时粉粹销毁。

第13条涉密文件要按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不经批准,不许随意扩大范围;未经处领导批准,不得转发、翻印和复印涉密文件。

第14条一旦发现涉密文件资料丢失、被窃、泄密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力挽损失。

第3章机要通信管理

第15条机要通信工作必须坚持“保密、安全”原则,在保密、安全、准确的基础上力求迅速。

第16条接收和投送机要信件,必须做到件件有登记,收件人有签字手续,责任分明,有据可查。

第17条机要信件除直接交换外,必须交局办公室机要投送,禁止通过普通邮政投送。

第18不准使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电报、传真机、计算机等手段谈

条论和传输涉密事项。

第4章会议保密管理

第19条召开涉密会议,会前应与保卫、保密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

第20条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应选择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严禁使用无线话筒传达密件和向室外扩音。

第21条凡传达秘密文件,—定要按文件规定和上级指标办理,不得擅自扩大传达范围。

22

严禁无关人员进人会场。

第23条凡规定不准记录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记录,并不得携带录音机进入会场录音。

第24条严禁复印会议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必须经过批准,并标明密级,到指定地点复制。

第25条会议期间复制的秘密文件,必须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发给与会人员的文件,必须妥为保管,不得遗失。

26

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秘密内容。

第27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所进行保密检查,查看有无遗失的文件、资料、笔记本等。

第5章计算机上网保密管理规定

第28条己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文、电、资料、数字、图表禁止输入非涉密计算机。

第29条禁止把涉密文件拷贝到磁盘,磁带,光盘等媒体中带回家或随身携带。存储过涉密文件的媒体按涉密文件进行管理。

第30条严禁在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处理涉密文件,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上网计算机不涉密,涉密计算机不上网”的规定。

第31条战备办工作人员应定期对自己的计算机的文件、数据进行整理、审查,检查是否有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32条战备办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关于国际互联网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不得利用网站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不得散布谣言,不得泄漏国家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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