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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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行为,统一财务管理政策,强化财务内部监督和控制职能,保证各项经济活动规范有序运行,保护股东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规定,结合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管理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各单位”),所属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股份公司董事会是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子公司董事会是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份公司通过各子公司董事会对其实施间接管理。各子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及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适应本企业董事会组织领导下的具体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构建适应股份公司战略发展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实现上市公司规范化管理目标;以资金管理、投资管理为重点,提升资本运营和资产经营效果;提高财务管控水平,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实现对关键点的有效监控和利用;实现财务管理向经营管理的转变,合理进行资源配臵,获取最佳经济

效益。

第五条股份公司财务管理目标:强化财务和经营管理,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

第二章财务职能管理

第六条股份公司各单位要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规定,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业务需要,设臵财会机构和会计岗位,合理配备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七条股份公司下属的股份制公司、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其他根据公司章程应当设立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职位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权限和责任,加强对总会计师履行职责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股份公司加强对分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的管理,部署和监督财务负责人认真贯彻落实股份公司的各项管理政策,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项,负有向股份公司报告的义务。

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分公司、子公司、合营企业财务人员的管理,按照对投资企业的管理要求,对各单位财务人员进行工作部署、业务指导、绩效考评,考核结果纳入对投资企业管理意见之中。

第九条股份公司各单位聘用财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主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主管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单位的出纳工作。

第十条财务负责人由于定期轮换或工作调动、会计人员由于工

作变动等原因离开本岗位,要写出书面材料,对本岗位的现状及业务情况进行详细描述,说明遗留事项的原因并移交相关材料,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工作交接书上签字,财务负责人交接应由总会计师或委派负责人管理部门人员监交,会计人员交接应由财务负责人监交。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各单位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财务部门要与业务、人力资源等职能部门分别设臵,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每项经济业务的授权、审批、主办、执行和记录等责任要分离,不相容会计岗位要由不同的会计人员担任,业务处理要程序化、制度化。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各单位要建立财务稽核责任制,设立专职或兼职会计稽核岗位,明确稽核人员的岗位职责。稽核人员要对已审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针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股份公司各单位财务会计档案和各种财务信息资料,是记录和反映企业经营活动和生产发展的重要史料,各单位应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分析、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纳税申报表、资产权属证明、工商及税务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资料、公司章程、各种测算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合同、财务人员的管理资料及其他应归档的各类财务文件,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财务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

1、每年形成的财务会计档案,应由财务人员按照归档管理规定,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对电子数据要定期做备份并制作成光碟或磁盘。

2、当年形成的财务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由财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到负责档案管理的部门保管。

3、负责档案管理的部门接收的财务会计档案,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会同财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财务会计档案应当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如遇企业撤销、合并、重组,重要的会计档案应移交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档案管理部门。

5、借阅会计档案时,要经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应在专用借阅登记簿上登记。财会档案到期销毁时,应由财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等共同鉴定、审查、编制销毁清册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销毁意见。

第十六条股份公司各单位要自觉接受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各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方可对外报出。

股份公司各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外部审计师的委任,原则上由股份公司财务部统一安排,通过各单位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委任。各单

位委任的外部审计师原则上应与股份公司一致,如存在特殊要求,应向股份公司财务部报批。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资金管理是对企业经营、建设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控制。股份公司应通过对资金筹集和运用的过程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第十八条现金管理

1、现金使用范围

1.1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1.2 董事、监事报酬,临时用工的劳务报酬;

1.3 各种工资性、劳保、福利费用,以及按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1.4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1.5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

2、现金管理规定

现金业务必须由出纳人员专门负责。出纳人员应及时核对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日结,保证账款相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收到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各种收入款项不得坐支,严格按规定的使用范围收支现金。

3、金库管理规定

金库是保管本单位现金和有价证券的地方,各单位必须加强对金库的日常管理,定期清点库存。出纳人员要管理好金库钥匙,不定期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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