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刑罚的观念)【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总论讲义207页PPT

二、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一)原则
基本原则——属地主义 补充原则——旗国主义 (二)例外:1.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况
2.不适用内地刑法的情况 3.不适用中国刑法典的情况 (三)犯罪地的确定
三、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一)属人管辖原则(第7条)
要做到: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 断地往返于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
切不可:大脑永远一片空白,目光不 断往返于法条文字与汉语词典之间
一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你是否觉得这个问题没有意义?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能否在刑法的明文规定之外,肯定刑法的基 本原则呢?
60、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个的法。— —西塞 罗
刑法总论
张明楷
四、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
刑法典体系与刑法学体系
基本方法
具体方法:注释研究法、历史研究 法、比较研究法、社会学研究法、案 例研究法
正义理念、刑法规范、生活事实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 一、刑法的概念 (一)三种说法
犯罪、刑事责任、刑罚
(二)刑法的地位 刑法是独立的法律?
法的安定性:实定性、普遍性、明 确性、稳定性
二、刑法的渊源
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三、刑法的分类 (一)国内
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4.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 5.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 (二)国际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刑法的谦抑性 刑罚的负作用 值得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7.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Ⅰ《刑法学》(硕士类)(章节题库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侵犯财产罪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甲、乙(均为17周岁)经常在小学校门外拦截小学生索要玩具,严重扰乱了学校周边的社会秩序。
甲、乙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B.寻衅滋事罪C.抢夺罪D.敲诈勒索罪【答案】B【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目的而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公司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甲路过某饭馆时见万某酩酊大醉,便冒充万某的朋友上前将其扶走,到一偏僻的地方后,将万某随身携带的价值5000元的财物全部取走。
甲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B.诈骗罪C.侵占罪D.抢劫罪【答案】A【解析】A项,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本题中,甲趁万某酩酊大醉不省人事之时将其随身携带的财物秘密窃取,并无使用暴力或进行欺诈,因此其行为构成盗窃罪;B项,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藏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C项,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D项,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3.一乘客将一部价值2万元的照相机遗忘在出租车上,司机甲将其私藏起来。
第二天,乘客根据出租车发票,通过出租车公司找到甲索要照相机,甲拒不承认。
甲的行为()。
A.构成侵占罪B.构成职务侵占罪C.属于不当得利,不由刑法调整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答案】A【解析】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本题中出租车司机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对象条件(遗忘物)、行为条件(私藏)、数额条件(2万元,数额较大)、手段条件(拒不承认),因此构成侵占罪。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一、概念题1.累犯(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答: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两类。
其中,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
即除两次以上犯某种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构成特别累犯。
2.立功(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人大2012年研)答: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表现。
根据犯罪分子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况,刑法将立功分为两种:①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较轻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一般犯罪的案件。
②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严重的犯罪,或者司法机关根据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侦破的案件是重大犯罪的案件。
立功种类与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裁量有着直接的关系。
3.并科原则(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并科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
并科原则虽在理论上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实际上既过于严酷,且很难执行。
特别是数罪中有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更无法合并执行。
4.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武大2011年研)答:先并后减,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计算刑期时(除决定执行的是死刑、无期徒刑者外),应在两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作为应当执行的刑期。
先减后并,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从前罪已经生效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后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附带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第十四章附带民事诉讼一、概念题1.附带民事诉讼(中南财大2006年研;南京大学2003年研)答: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是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赔偿范围、提起和审理程序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3.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答: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而被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4.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答: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之后、做出判决之前根据民事原告的请求决定民事被告人先给付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特定物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采取先予执行时,既要考虑被害人的需要,又要兼顾被告人的实际能力。
二、简答题1.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为了保证赔偿的实现,有权要求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
(3)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回避,有权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判的法庭调查和辩论。
(4)对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依法有权提起上诉。
(5)在案件审结之前,有权就附带民事部分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诉。
2.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
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和被害单位;(2)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在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在国家、集体的财产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如果受损失的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在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申请预先支付了保险赔偿金时,保险人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一章~第四章【圣才出品】

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一、简答题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刑法学概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①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刑事责任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它既不能包括在犯罪概念中,也不能包括在刑罚概念中。
适用刑罚要以行为人实施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为前提条件;但负刑事责任又以犯罪为前提条件。
因此,刑事责任是联结犯罪与刑罚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环节或称其为纽带,三者之间不能互相代替。
刑事责任在刑法体系中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简单地说刑法就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不够全面的。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而不能仅仅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②刑法学就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这样,从研究对象上就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学科区分开来。
因为列举的这些学科,尽管它们研究的内容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也有密切关系,但它们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
二、论述题如何理解刑法学的地位和作用?答:(1)刑法学的地位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法学教育的一门核心课程。
①刑法学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这些人类社会所特有的、也是最为复杂的现象,探索和总结这些现象发生、发展的规律,形成人类关于刑法学的知识及学科体系,因而刑法学是一门重要的人文社会科学。
②刑法学是法学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基础学科,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生16门核心课程之一,是各法学专业本科和专科阶段必修的基本法学课程。
(2)刑法学的作用刑法学来源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反过来又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绪论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最广义的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一切学科,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与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内容等(即刑事法学)。
广义的刑法学是指解释现行刑法(刑法解释学)、研究刑法历史(刑法史学)、比较不同刑法(比较刑法学)的学科。
狭义的刑法学,仅指刑法解释学。
19世纪以前的刑法学是指刑事法学。
一、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关系刑法解释学以解释现行刑法为主要任务,刑法哲学以研究刑法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的哲学基础为主要任务二者的关系是:离开哲学的解释学没有哲学基础,容易出现就事论事的解释,难以使刑法学深入发展,离开刑法解释学的刑法哲学,由于未涉及刑法的具体规定容易出现空泛的议论,难以适用于司法实践,诚所谓“没有诠释的议论是空泛的,没有分析的诠释是盲目的。
”三、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一)旧派与新派的产生一)旧派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前期旧派是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封建刑法的特点有:1、干涉性2、恣意性3、身份性4、残酷性上述四特点的成因在于国家权力的集中性、庞大性与绝对性。
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1、贝卡利亚:国家权力是市民在最小限度内提供的自由组成,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刑罚权,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他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
——排除恣意性,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排除干涉性,以死刑证明法律的严峻并无益处——排除严酷性。
2、费尔巴哈:限制国家刑罚权。
1)、罪刑法定原则2)、科刑以行为为标准而非行为人标准费尔巴哈最大的功绩在于将罪刑法定主义、法律与伦理严格区别的思想纳入刑法理论体系之中。
3、边沁:国家权力具有无限性和不可分割性,但国家权力必须受其存在目的——保证臣民的福利的限制。
为此,他主张四种其情况下不适用刑法1、不存在现实之罪时2、不会产生好效果时3、通过更温和的手段同样可行时,4、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时边沁反对肉刑,认为,死刑不是唯一能够抑制杀人欲望的刑罚,对轻微之罪不得适用死刑。
张明楷刑法笔记
第六章客观(违法)构成要件1、法定性、其内容是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的客观要素、为违法性提供根据的客观要素,具体犯罪的故意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均依赖于客观构成要件,故意就是对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认识与容忍,即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就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
2、违法行为类型化——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性3、形式的违法性——违反刑法实质的违法性——规范违反说: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对国家整体法秩序的否定4、客观的违法性:法律乃客观的评价规范,无责任能力人侵害行为也具有违法性主观的违法性:法律乃对行为人的命令性规范,无责任能力人侵害行为也具有违法性5、行为无价值:行为本身包括客观行为与内心意思是恶的,结果无价值:结果是恶的,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与危险6、关于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行为构成要件说:构成要件不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价值中立性,从而与违法性没有关系违法类型说:构成要件是从众多的行为中,将值得作为犯罪给予处罚的类型性的法益侵害与威胁,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
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的类型化,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
因此,只要是作为违法性基础的事实,主观要素、规范要素也好,都包含在构成要件之内。
7、本书立场:构成要件分为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认为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是部分孤立判断与整体判断、暂时判断与最终判断的关系。
客观构成要件不是纯粹法律形式、不是价值中立的,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正当防卫等行为不是所谓的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但实质上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而是孤立、暂时地判断具有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但整体地、最终地判断不具有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因而不具有违法性。
董彬说,违法性阻却事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否定性评价,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则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
8、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也是一种类型判断。
9、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身份,不包括加减的身份。
刑法总论张明楷 ppt课件
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
一、犯罪构成的一般含义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行为的法益侵犯性 与非难可能性,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 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三、表现特点 (一)立法上 (二)量刑上 (三)执行上 四、贯彻实现 (一)平等观念 (二)司法的时间性与空间性 (三)电脑量刑可行吗?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一、概念
国内犯:中国人在国内犯罪好办! 外国人(外星人)在国内犯罪咋办?
国外犯:A.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如何办? B.美国人在美国杀中国人怎么办? C.外国人在公海犯罪办不办?
二记述的要素与规范的要素三积极的要素与消极的要素共同的要素与非共同的要素四共同的要素与非共同的要素五成文的要素与不成文的要素六真正的要素六真正的要素与与表面的要素表面的要素法条中存在只有语感意义的表述甚至废话法条中存在只有语感意义的表述甚至废话第六章客观违法构成要件第一节客观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概述第一款客观构成要件概述一客观构成要件的概念法定性客观侵犯性必要性二客观构成要件的机能第二款违法性概述一违法性的意义二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规范违反说与法益侵害说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违法性三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违法性四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二元论
第二节 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一款 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一、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概述
所谓必要要素与选择要素 因果关系?
二、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第二款 行为主体
一、自然人 法律是人类共同体的规范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4.14.1 复习笔记一、刑罚的体系刑罚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二、主刑主刑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
对于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1)管制是较轻的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令由人民法院判处,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违反禁止令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④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⑤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3)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4)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的期限,但是不得少于3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5)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6)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如果原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当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2.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关押并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1)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但仍需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考点手册(录屏讲解)(刑 法)【圣才出品】
第四部分 刑 法[录屏讲解]第一章 刑法概述[录屏讲解]考点一:刑法的概念和特征(见表1-1) ★★★表1-1 刑法的概念和特征考点二:刑法的体系和解释(见表1-2) ★★★表1-2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例·不定项】根据解释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 )。
[2019年真题]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学理解释D.文理解释【答案】ABC【解析】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主要有两种分类:①按照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a.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b.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c.学理解释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
②按照解释的方法不同,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a.文理解释是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b.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考点三:刑法的根据、任务和机能(见表1-3) ★★★表1-3 刑法的根据、任务和机能【例·不定项】刑法的机能体现在( )。
[2016年真题]A.不该受到惩罚的免于惩罚B.应该受到惩罚的犯罪防止法外的惩罚C.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和威胁D.维护国家的秩序【答案】ABCD【解析】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所具有的作用。
理论界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以下三种机能:①行为规制机能,是指刑法具有将人们的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惩罚,以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的作用。
②法益保护机能,是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和威胁的作用。
③自由保障机能,是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作用。
这一机能,首先体现为刑法为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法律追究提供法律保障;其次体现为保障犯了罪的人不受法外刑惩处。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录屏讲解]考点一:罪刑法定原则(见表2-1) ★★★★表2-1 罪刑法定原则【例·不定项】罪刑法定原则的特征是(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10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
第十一章刑罚的观念
一、概念题1.刑罚(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6年研)答: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是对犯罪人的一种惩罚,这种强制性和惩罚性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在我国刑法中,刑罚特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
2.特殊预防(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北理2008年研;西北政法2004年研)答: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除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者适用死刑外,主要是利用刑罚的剥夺、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因实施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特殊预防的这种作用表现为:剥夺与惩罚是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前提;教育与改造是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根本措施。
二、简答题1.刑罚的概念与特征。(中山大学2005年研)相关试题:简述刑罚裁量的概念与特征。(华侨大学2014年研)答:(1)刑罚的概念2/10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
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是对犯罪人的一种惩罚。(2)刑罚的特征①刑罚的内容为对受刑者一定权益的限制和剥夺;②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③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在我国,刑罚适用的主体则只能是人民法院;④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依据;⑤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⑥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特定的,刑罚的执行机关不仅限于人民法院,也包括公安机关、监狱。
2.简述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中央党校2007年研)答:简单地讲,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是,犯罪引起刑罚的产生,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是对立与统一的关系。具体分析如下:(1)刑罚与犯罪的对立①从国家方面来看,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现行统治关系的斗争,是蔑视社会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是对统治秩序的严重威胁和破坏,而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反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这种破坏与反破坏、反抗与扼制的关系,使犯罪和刑罚处于一种对立的状态。②从犯罪人方面来看,犯罪人之所以实施犯罪行为,通常是为了满足其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而刑罚的存在,则往往使这些欲望难以实现,甚至化为泡影。因此,犯罪人总是希望犯罪后能够逃脱刑罚制裁,而事实上刑罚却成为绝大多数犯罪人实施犯罪后不可避免的遭遇3/10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和结局。从这个意义上讲,刑罚与犯罪永远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2)刑罚与犯罪的统一①起源相同。犯罪和刑罚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当社会出现统治关系时,处于统治地位的人们就把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通过法律规定为犯罪,这就出现了对付犯罪的法律手段——刑罚。犯罪现象的产生虽然孕育了刑罚的诞生,但刑罚的产生又使犯罪得以抑制,两者又是相互制约的。②互相依存。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绝大多数犯罪的结局。无犯罪就无刑罚,无刑罚则使刑法规定的犯罪从整体上失去制约。③命运相同。刑罚不仅伴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而且最终将伴随着犯罪的消灭而消灭。两者共生共灭,这是犯罪与刑罚产生、发展、演变和消亡的历史规律。
3.简述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相关试题:(1)刑罚同其他法律制裁的区别。(厦门大学2015年研)(2)试述我国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论述题,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答:一个国家的法律制裁体系,通常是由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措施构成的。刑罚作为刑事制裁措施,属于整个法律制裁体系的组织部分。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主要具有以下区别:(1)适用根据不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根据是刑法,而对民事违法者适用民事处罚的法律根据则是民法,对行政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的法律根据是行政实体法。(2)适用机关不同4/10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民事处罚只能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适
用,行政处罚则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适用。(3)适用对象不同刑罚只适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则分别适用于民事、行政、经济违法者,如果这些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则不再属于一般违法分子,而是触犯刑律的犯罪人。(4)严厉程度不同刑罚处罚涉及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等重大权益,从整体而言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而其他法律制裁则排除对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涉及剥夺自由的问题,其严厉程度都轻于刑罚。(5)法律后果不同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被视为前科的人。据有关行政法的规定,受过刑罚处罚的人,有的将在一定期限内甚至终身被剥夺从事某种职业的资格。当其重新犯罪时,可能要受到比初犯者更为严厉的处罚。而仅仅受过民事、行政、经济处罚的人,在法律评价和法律后果上,将不会产生上述不利的影响。
三、论述题1.刑罚的功能。(中山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简述刑罚的功能。(简答题,河北大学2014年研)答: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制定、适用与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有利作用。刑罚的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剥夺功能5/10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刑罚的剥夺功能,也称为限制再犯功能,是指通过适用刑罚来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某
种权益,使其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的积极作用。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都享有一定的权益,通常是利用某种权益来危害社会从而获取某种非法利益,以满足自身的非分需要。刑罚作为一种社会防卫的手段,其内容则直接表现为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所享有的权益和非法获得的利益。因此,剥夺功能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首要功能。任何刑罚都具有剥夺功能,这是所有刑罚的共性;但是不同的刑罚还具有不同的剥夺功能,这是各种刑罚的个性。剥夺功能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首要功能,这种功能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必要前提。(2)威慑功能刑罚的威慑功能,包括个别威慑与一般威慑:①刑罚的个别威慑功能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权益的剥夺或限制而得以发挥的,它是指刑罚对犯罪人所产生的威吓遏制作用。通常可分为行刑前的威慑和行刑后的威慑。行刑前的威慑,是指犯罪人在受到刑罚惩罚之前,基于对刑罚的畏惧,而放弃犯罪或者争取宽大处理。行刑后的威慑,是指犯罪人在受到刑罚惩罚后,通过亲身体验受刑的痛苦,使他们感受到犯罪必须付出代价,从而畏罪悔罪,重新做人,不敢再犯罪。②刑罚的一般威慑功能,则是指刑罚对潜在犯罪人所具有的震慑作用。它可以分为立法威慑与司法威慑:a.立法威慑,是指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将罪刑关系确定下来,通过刑法规定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并具体列举各种犯罪所应当受到的刑罚处罚,从而为社会给出罪刑价目表,使知法想犯罪的人望而止步,不敢犯罪。b.司法威慑,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具体适用和执行刑罚,使意图实施犯罪的人因目击他人的受刑之苦而从中得到警戒和感悟。立法威慑和司法威慑是相互联系,不可分6/10
十万种考研考证电子书、题库视频学习平台圣才电子书www.100xuexi.com割的。
(3)改造功能刑罚的改造功能,是指刑罚所具有的改变犯罪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使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新人的作用。“改造”是近代刑法思想发展的产物。在西方刑法和监狱法中,与改造一词相近的用语是矫正和矫治。矫正思想起源于英国法学家边沁,但其系统理论的形成则是由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完成的。这一思想的实质是强调刑罚的改造功能,把适用和执行刑罚的过程,当作重塑新人——使犯罪人健康地复归社会的过程。在我国,刑罚的改造功能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①劳动改造;②教育改造。(4)教育功能刑罚的教育功能,是指通过制定、适用、执行刑罚,对犯罪人乃至其他社会成员的思想所产生的触动教育作用。①在刑罚的制定和适用上,我国刑法规定了一系列宽大措施,如自首、缓刑、减刑、假释等;②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我国监狱法规定对犯罪人实行人道主义待遇,体现了对罪犯的人格尊重和全面关心。通过依法对犯罪人贯彻执行措施、制度,必然会对他们产生强烈的感召力和心理影响,使他们能够良心发现,痛改前非,成为守法的公民。同时,对犯罪规定刑罚,也可以促使广大公民了解犯罪行为的后果,从而自觉遵守法律。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和执行刑罚,会使广大公民从生动的案例中受到法制教育,从而依法办事,不致坠入法网。(5)安抚功能刑罚的安抚功能,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和执行刑罚,对被害人所产生的安慰、抚慰和补偿作用。刑罚的安抚功能也是其固有功能之一。从刑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从同态复仇到国家统一行使刑罚权,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在这相当长的时期内,刑罚始终没有消除其原始的报复属性。而报应刑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为了满足被害人复仇的愿望。于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