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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处

天津工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处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津工大[2014]140号签发人:夏长亮天津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和支撑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津教委高[2009]40号)、《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津财教[2013]2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总价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也按本办法管理。

单价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为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教育部管辖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是国家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使用何种购置经费(含上级拨款、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社会赞助等)、来自何种渠道(含购置、赠送、调拨、自制、订制等)的大型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都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大型仪器设备应积极对校内外开放,实现“专管公用,资源共享”。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国有资产管理处、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人任副主任。

成员包括:仪器设备专家、相关学科负责人、财务处和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我校大型仪器设备规章制度制定、开放共享、使用、报损报废、考核和调配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咨询和评议。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统一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部门负责其日常使用和管理。

国资处负责市教委、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的信息上传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验收、管理及使用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是保证仪器设备质量、维护我校权益的前提和重要环节,需在索赔期内完成。

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天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杂谈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教财[2007]38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一、资助范围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和三等国家助学金.三、申请条件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㈥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七)包括再困难生库的同学也要申请才可以获得四、名额分配根据市教委下达给我校的奖励名额和预算,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和组成特点,提出我校的国家助学金的分配建议方案,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到各学院.五、评审原则㈠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㈡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根据经济困难程度不同可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国家助学金;当a档不能满足一等国家助学金名额时,b档递补到一等国家助学金名额中,当b档不能满足二等国家助学金名额时,c档递补到二等国家助学金名额中,当c档不能满足三等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学校将依次考虑其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享受家庭低保和特困救助的以及享受优抚政策家庭学生递补到三等国家助学金名额中.六、评审程序㈠各学院要将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文件进行广泛的宣传,按照评选条件,在民主评选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并接受大家监督.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递交个人申请.㈤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有关资料,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㈥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将学校初审后的获奖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学院资助工作组、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受理学生提交的异议材料,并及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㈦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填写《天津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上报市教委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七、助学金发放㈠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㈡国家助学金将按月、及时、足额发放,㈢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㈣学校加强国家助学金管理,设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八、受助学生管理㈠各学院应加强受助学生的管理和教育,积极组织受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㈡受助学生应积极参加到勤工助学、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中去,走出校园、了解社会、培养技能、奉献爱心,并积极用自己的劳动报酬补贴学习生活费用.㈢每名受助学生承诺每学年应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少于80小时,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附件:一、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到,密码20122012,下载二、交表时间:2012.11.2周五下午4:30之前,交到经济210室,电子版带u盘拷贝,打印的申请表一份三、家庭经济困难调查表(或相关证明)至少有一个章(在困难生库里的同学不用交)注意事项:1、表格中任何格式不能改动,包括原有的时间.2、政治面貌分为:党员,团员,群众3、出生年月:只能写到月xx年xx月4、家庭户口“城镇,农村,打印出来手画对勾5、与本人关系:父子(父女),母子(母女),兄弟,6、家庭人口总数:x人7、申请理由:100左右,简明扼要8、签名:手签9、照片一定是电子版的,打印出来的是带照片的,不要贴照片,照片必须是正规免冠照片,一定认真按要求填写表格,填写不正确会影响评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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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文件津工大[2019]197号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课程考核是检验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

学生成绩是进行学籍管理,确认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严格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树立良好学风、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课程考核范围第一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第二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践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以课程全部内容为考核范围。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四条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口试相结合,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具体方式由系、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与教学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教学单位审核同意并写入课程教学大纲后执行,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动。

第五条期末考试可采取集中考试或非集中考试两种方式进行。

每学期集中考试的科目,按教学计划安排执行,如有变动需由学院提前向教务处申请变更。

第三章考试资格审查第六条学生已选修课程且平时成绩考核合格,取得该课程考试资格。

学生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或在一个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教学总时数的1/3,或缺作业超过总作业次数的1/3,实验课缺实验、实验报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记载为“取消资格”。

不准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在期末集中考试(或结课)一周前提出,经开课教学单位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并转交学生所在学院,同时通知学生本人,并由开课教学单位教学办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第一次修读的课程(不含任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允许在学期间随相同课程重修。

院内任选课原则上不组织补考,全校任选课不组织补考。

第四章成绩评定第八条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

各种实践环节,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等科目可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五级制与百分制按下列标准折算: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5。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河东区02-08单元原天津工业大学及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河东区02-08单元原天津工业大学及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河东区02-08单元原天津工业大学及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7.18
•【字号】津政函〔2019〕78号
•【施行日期】2019.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河东区02-08单元原天津工业大学及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津政函〔2019〕78号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报审河东区02-08单元原工业大学及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的请示》(津规自详报〔2019〕21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河东区02-08单元原天津工业大学及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

二、严格按照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同时将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纳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空间数据平台,实施规划动态
维护与管理。

三、在规划实施阶段,要进一步细化相关专项规划内容和规划控制要求,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做好安全、环保、卫生防疫和污染土壤治理等工作。

四、按照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依法行政,指导地区建设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8日。

天津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关于全日制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天津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关于全日制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天津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津工大机械[2012] 11 号签发人:金国光天津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关于全日制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为了规范我院研究生培养过程,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按照津工大[2012]154号文件关于全日制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规定精神,经机械工程及相关学科分委员会2012年11月9日会议审议,决定对我院全日制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规定如下:一、关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最低要求在学期间,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至少发表或录用1篇与所申请学位学科领域相关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英文,被SCI、EI收录)或学术期刊论文(不低于B类)。

在学期间,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至少发表或录用1篇与所申请学位学科领域相关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英文)或学术期刊论文。

二、关于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最低要求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前,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㈠ 至少发表3篇与所申请学位学科领域相关的核心学术期刊论文,并至少有2篇被SCI、EI收录。

㈡ 至少发表3篇与所申请学位学科领域相关的核心学术期刊论文或国际学术会议论文,且至少有2篇被SCI、EI收录并要求为申请学位论文中的主要研究内容,其中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并被SCI、EI收录的论文,最多只能1篇。

投稿在国际学术会议上的论文以期刊发表的视为会议论文。

㈢ 至少发表1篇与所申请学位学科领域相关的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

三、B类学术期刊界定:外文期刊包括网刊(有ISSN号),北京大学图书馆主编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上期刊。

高水平学术期刊、核心学术期刊的界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津工大[2012]15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12年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起开始执行。

对于2012年以前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可按其入学当年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可按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机械工程及相关学科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机械工程学院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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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文件津工大[2006]60号天津工业大学关于公布第五届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结果的通知为鼓励和培养青年学生的创业精神,锻炼和提高青年学生面向现代化建设需要、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能力和素质,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奋发成才,由校团委、创业协会共同主办的天津工业大学第五届科技创新创业计划竞赛经申报、立项、评审等工作,现已圆满结束。

在校团委和创业协会的共同努力下,在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各分团委、学生会的精心组织下,广大同学积极参与本次活动。

本次竞赛收到的参赛作品,经过专家评委的认真评选,最终评审出一等奖2项、二等奖8项、三等奖8项,现予公布。

学校号召广大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

附:天津工业大学第五届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计划竞赛获奖名单天津工业大学二○○六年四月四日(印发:各院、部、处及直属部门)主题词:学生科技创新竞赛获奖通知(共印20份)天津工业大学办公室2006年4月5日印发录入:侯建校对:寇士军附:天津工业大学第五届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计划竞赛获奖名单一等奖(二项):项目名称:源纺渗水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队长:王春红(纺织学院)参赛队员:姬少剑(管理学院)胥良(管理学院)杨秀梅(会计学院)边浩哲(管理学院)项目名称:瑞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队长:郭一翔(信息与通信学院)参赛队员:郭雅杰(机械学院)王敏磊(会计学院)王茜(艺术与服装学院)吴政发(经济学院)张瑞清(管理学院)二等奖(八项):项目名称:来葆瑞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队长:徐倩(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参赛队员:张晓颖(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车路(艺术与服装学院)陈赟(会计学院)柴益煊(管理学院)项目名称:心忻康体休闲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队长:刘丽娜(管理学院)参赛队员:马伟伟(经济学院)高希(管理学院)李璐夏子(会计学院)孙德洋(艺术与服装学院)项目名称:M e-Life电子商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队长:王森(人文与法学院)参赛队员:张彤(人文与法学院)王东(计算机学院)王欣欣(会计学院)段洪亮(艺术与服装学院)项目名称:对对吧玫瑰空间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队长:付晓楠(应用技术学院)参赛队员:仝宝旺(应用技术学院)赵颖(应用技术学院)郭丹(应用技术学院)申晴(应用技术学院)项目名称:北京市好主人宠物服务公司项目队长:刘枫(管理学院)参赛队员:石慧芳(管理学院)颜敏新(管理学院)庞蕊(管理学院)陈石钊(管理学院)项目名称:幻维广艺公司项目队长:赵琴(艺术与服装学院)参赛队员:叶琪(管理学院)余佳任(管理学院)余萱(艺术与服装学院)庄亦应(艺术与服装学院)项目名称:行车驿站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队长:仝宝旺(应用技术学院)参赛队员:付晓楠(应用技术学院)赵颖(应用技术学院)高爽(应用技术学院)冯建霞(应用技术学院)项目名称:眼光标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队长:魏翼鹰(计算机与自动化学院)参赛队员:李慧君(计算机与自动化学院)李超奎(计算机与自动化学院)邓新艳(会计学院)三等奖(八项):项目名称:先锋通讯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队长:张海强(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参赛队员:刘治宇(机械电子学院)黄东(纺织学院)牟媚(会计学院)张新(管理学院)项目名称:意吉商务科技有限公司项目队长:张平(应用技术学院)参赛队员:梁春(会计学院)申晴(应用技术学院)冯建霞(应用技术学院)项目名称:网瘾戒除公司项目队长:耿阳(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参赛队员:张子皓(天津财经大学)赵静(北京林业大学)项目名称:“七色吧”有限公司项目队长:王全静(机械电子学院)参赛队员:李屹(机械电子学院)马威(机械电子学院)项目名称:绿荫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队长:邱锁明(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参赛队员:朱红芳(经济学院)刘欣(经济学院)项目名称:电能无线传输研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队长:腾立智(机械电子学院)参赛队员:王亚明(机械电子学院)陈晓祥(机械电子学院)赵永艳(经济学院)马青平(经济学院)项目名称:蛙泳练习辅助器有限公司项目队长:陈俊颖(机械电子学院)参赛队员:刘勇(机械电子学院)孔令臣(机械电子学院)项目名称:多功能医用防护服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队长:谢红灯(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参赛队员:孙泉(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石磊(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庞莎(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周学元(材料科学与化学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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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工大[2016]4号
签发人:赵宏关于公布2015年校级“师生合作”
教学资源建设立项课题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
为充分体现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调动广大学生参与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发挥学生的特长和聪明才智,培养学生实际动手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和研究能力,进一步丰富、完善我校教学资源,学校组织了2015年“师生合作”教学资源建设课题的申报工作。

经学校专家组认真审核,共有86项课题予以立项,其中,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课题44项,实验实践教学资源建设课题42项。

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天津工业大学教育科研管理规定》对立项课题进行管理;
二、参与研究课题的学生,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后,根据《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课外实践活动的学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津工大[2015]137号),可获得相应实践学分的奖励,由教务处统一进行认定;
三、批准立项的课题原则上资助经费500元/项,学校根据立项课题总数拨发资助经费到各教学单位,教学单位依据立项课题实际工作情况和工作质量发放经费;
四、各教学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师生合作”教学资源建设课题研究工作,确保课题按照“天津工业大学‘师生合作’教学资源建设课题申请书”中所列研究计划及任务的完成,力争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为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发挥积极的作用。

附件:天津工业大学2015年“师生合作”教学资源建设立项课题汇总表
天津工业大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附件:
天津工业大学2015年“师生合作”教学资源建设立项课题汇总表。

天津工业大学调课管理规定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津工大[2011]115号签发人:赵宏天津工业大学关于排课和调课的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充分、合理地利用和配置教学资源,科学、合理地组织和调度教学活动,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工作水平,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排课第一条排课即编排课表。

课表的编排以学期教学执行计划、教学任务书和学校教学日历为依据。

作为学校教学活动运行的指令性文件,课表一经确定任何部门和教师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充分理由需要调课者,须按本规定履行调课手续。

第二条排课应综合考虑课程性质、学生、教师、教学资源等各种因素,进行优化组合,兼顾班级课表和教师课表的合理性。

排课的基本原则如下:㈠每周内学生班级课程的安排要相对均匀和连续。

以每2 学时为一单元安排课程授课时间,每个教学班级每天上课不宜超过8 学时;以讲授为主的课程,一天内同一上课班级同一门课程不得连上4 学时;周学时4学时以上(含4学时)的课程,原则上每两次课之间隔天安排;周学时为单数的课程,采用单双周的排课方法(即单周4 学时、双周2 学时或双周4 学时、单周2 学时),原则上不安排3学时连上。

㈡每周内每位任课教师上课的时间安排要相对均匀和连续,不得过于集中。

以讲授为主的课程,原则上教师一天上课不超过6学时。

㈢优先安排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程,独立开设的实验(实践)课程的安排在班级课表备注信息中体现。

㈣除全校公共选修课外,不安排跨学院、跨年级或不同进程班级的合班课程。

第三条根据教学资源状况和课程性质的不同,排课工作在统筹全校教学资源,协调各教学单位教学需求的基础上,采用教务处统一排课和教务处与学院分工合作排课两种方式。

排课按以下工作程序和步骤进行:㈠教务处根据核对后的教学执行计划下发学期教学进程表和各教学单位的开课任务书。

㈡各教学单位落实任课教师、同一课程的开课课堂数、教学资源使用要求、上课周次等具体任务安排,填入教学任务书后按期上报教务处。

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调动学生努力成才的积极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各类非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外国留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工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以下简称“本科生奖学金”)的种类包括:(一)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二)校级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三)社会奖学金:香港桑麻奖学金、纺织之光奖学金、天津市王克昌奖学金、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和其他面向学院捐赠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第四条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五条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终审工作由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由财务处负责。

(一)学校成立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校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团委、研究生院、财务处及各学院负责人代表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各学院成立由院长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的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及院内公示、异议调查等事宜。

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六条本科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般在9月评定上一学年奖学金,程序如下:(一)学校发布本科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除外)评选通知;(二)学院根据学校意见和实际情况制定评审细则,并进行公示;(三)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

凡申请参评学生均应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学习成绩单和科研成果、竞赛获奖等证明材料,其中除学习成绩应按规定提交所需学年成绩外,其他各类科研成果、科技竞赛、社会实践等获奖时间均限于评奖当学年,具体为上年9月1日起至当年8月31日止;(四)学院奖励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初选名单;(五)学院对初选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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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文件津工大[2017]159号签发人:杨庆新天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天津工业大学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㈠警告;㈡严重警告;㈢记过;㈣留校察看;㈤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对其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五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期限设臵如下:㈠警告,6个月;㈡严重警告,8个月;㈢记过,10个月;㈣留校察看,12个月。

期限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算起。

处分期限到其毕业不满处分应设期限的,到毕业时为止。

第六条受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又有违纪行为,且该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㈠情节及后果轻微的;㈡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㈢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㈣因检查深刻,得到学校和受害方理解,并且学校有关部门或受害方提出减轻、免于处分建议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㈠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㈡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㈢违纪后向组织隐瞒,故意作伪证的;㈣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㈤两次以上违纪的(不含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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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工大[2019]17号
签发人:夏长亮天津工业大学进口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进口仪器设备管理,规范进口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及后期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主席令第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5号)《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进口仪器设备(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四条因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应当组
织专家论证,并报财政局审批。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进口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履行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免税手续办理及配合上级部门对进口仪器设备进行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进口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对本单位进口仪器设备的申购及管理工作负有责任。

应按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进口仪器设备,日常管理责任到人。

第七条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进口仪器设备的进口论证工作,论证费用由进口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承担。

为提高工作效率,进口论证可与贵重仪器购置论证一并进行。

第三章申购及论证
第八条学校各部门应根据建设规划、专业设置、教学与科研需要、经费情况和发展要求,提出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申请。

专项投资项目须按照资金主管部门要求,由资金主管部门统一报送;非专项投资类采购项目,以部门为单位提交,完成相关申报手续。

第九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相关人员在做市场调研时应充分
考虑免税政策,合理编制采购预算。

第十条提交进口设备采购申请同时,需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见附件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5位专家进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专家包括1名法律专家和4名相同或相近行业技术专家,5位专家非本单位职工,且分属不同单位。

技术专家应熟悉进口设备性能和技术指标,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十二条经专家组论证同意后,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正式文件报请市教委及财政局审批。

第四章采购及免税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严格按照《天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采购完成后,由学校、供应商、外贸代理公司三方签订供货合同,与外贸代理公司签订委托进口协议,由外贸代理公司与外商签订外贸合同,外贸合同的设备配置、价格、技术服务及培训等条款要以内贸合同为准。

第十五条学校各部门购置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由外贸公司统一向海关申报免税,申购部门有责任配合向海关做好申报材料的解释工作。

申购部门应按海关要求准备《减免税情况用途说明》、进口物品的说明书以及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情况用途说明》是海关判定是否属于科教用品免税范围的重要依
据,申购部门应认真填写,保证其内容真实可靠,并有责任向海关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六条申请进口敏感商品及技术的部门应配合商务部做好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进口商品只用于声明的最终用途,未经商务部批准,不转用、不转运、不向其它目的地再出口。

第十七条对于不能办理免税的进口仪器设备,进口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缴纳相应费用后方可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八条外贸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购部门不得以免税未获批准或经费不充足为由撤销外贸合同,但申购部门与供应商事先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所附《免征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

第五章付款
第二十条外贸合同签订后,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按照进口代理协议的规定将所需的款项付给外贸公司。

第二十一条外贸合同以100%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

90%货款凭发货单据支付,10%的尾款由外贸代理商凭用户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验收报告支付。

其他付款方式须经外贸代理公司和学校协商确定。

第六章报关、提运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外贸代理公司负责到货后的货物报关和提运手续办理,并将仪器设备送到学校指定的地点。

在接货时,购置单位应查验货物外包装是否完整,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三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需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手续。

如属国家法定检验范围的进口仪器设备,未经检验检疫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开箱。

第二十四条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进行资产建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并列入海关监管。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短缺、破损或质量问题,应拍照或者录像,要做好书面记录并经供需双方代表确认后形成备忘录,以便补报商检手续。

第七章海关监管
第二十五条以学校名义进口的免税仪器设备应当直接用于本校科学研究和教学。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由所在地海关实行监管,监管期三年(监管期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在海关监管期内,使用单位不得将进口免税仪器设备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对于因此而构成走私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将按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论处。

第二十七条进口免税仪器设备须放置于免税申报时的使用地点,只能用于申报时所列的特定用途。

如确因工作需要改变使用地点或因维修需临时移出学校的,须先向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报海关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使用中,如发现免税仪器设备有质量问题,或不适用等问题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退换或私自处理,必须报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协调处理。

严禁使用单位把有问题的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直接交付国内代理商处理。

第二十九条在海关监管期内,进口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应详细登记进口设备使用情况,以备海关检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组成员基本情况表
天津工业大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印发: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附件三: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组成员基本情况表
(需提供专家资质证明材料:学历及职称资格证明复印件、专家身份证号)
备注:专家组由非本单位的5位专家组成,其中4位行业内专家、1位熟悉政府采购法的律师且5位专家分别属于不同单位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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