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学院政工专业职务推评、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政工专业职务实施细则【日期】2006-10-13 【作者】人事处【来源】人事处宁夏回族自治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政治优势,是一门专业和科学。
加强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作风正、精干高效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贯彻中办发【1990】8号文件和中宣发【1990】8号文件精神,切实搞好全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现对宁政职评【2004】7号文件进行修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是各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和档次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为正高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实行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
凡受聘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
第二章评聘范围和对象第四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包括各级指党组织的负责人,宣传、组织、纪检、党办、统战、研究工作人员;人事、信访、综合治理、武装保卫部门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人员;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专职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党政机关公务员,凡符合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条件的可参加评定,但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五条已获得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调任政工岗位,经本人申请,组织审批,可以在专业职务基础上参加相应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的职务评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评定:(1)正在被立案审查或受到党内、行政处分,五年内考核仍不合格的人员;(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未满五年的人员;(3) 连续病假一年以上,现仍然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4)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评定期间仍未毕业的人员。
学校教师职称推荐评审工作方案

教师职称推荐评审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落实2023年《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意见》(鲁教师发[2023]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我校推荐评审高、中级教师职称实施方案如下:申报推荐高、中级教师职务资格的条件一、基本条件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2、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3、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条件。
4、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自觉运用教育新观念、新技术和新理念,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5、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6、任现职以来,近 5 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等次以上。
任职不足5年的,每年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等次以上。
7、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
中小学专任教师近 5 年平均课时量应达到省定周最低课时量标准;任现职不足 5 年的,每年平均课时量须达到省定周最低课时量标准。
小学学段周最低课时量标准为:12—18课时。
关于课时量的界定: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以每学期实际课时量公示备案的数据为准。
(这里说的课时量仅指根据课程方案中规定的课时量数,不含早读、午写、延时服务等)二、申报各层级中小学教师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在县域内及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公认为教育教学领军人物或教育家型教师。
2.专任教师承担班主任(含副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 5 年以上,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定期开展家访活动,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
关于副班主任的界定: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副班主任经历,A按学校相关部门制定的搭班教师职责承担并完成搭班工作的;B承担学校艺体训练队任务并按要求训练及参加比赛的;C承担学校的社团课程并定期开展活动的。
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摘要

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摘要第二章评审条件第十条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并能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系统地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与本岗位有关的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并能带头认真贯彻执行。
三、系统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素质,同时具备相关的经济、法律、历史和现代科技等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实际经验,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卓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五、具有较强的研究和写作能力,对思想政治工作有较深的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六、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七、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政工师职务2年,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表现良好,工作胜任。
八、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先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国外语统一考试(B级)并取得合格成绩。
外语语种和专业任选。
九、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全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十、在担任政工师期间,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工作业绩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2项:1、在省部属、大中型企业,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事业单位担任主要领导3年以上,工作胜任。
2、对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获得上级奖励或表彰作出主要贡献。
3、主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成绩,对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4、对被全省范围推广的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研究成果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1项:1、在省(部)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二篇。
关于政工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福建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宣干[1995]111号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各地(市)、县委宣传部、企业政工职称办、省直有关厅(局、委、办、总公司):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局《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闽职改字[1993]18、19号)的文件精神和全国政工职评领导小组《关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意见》(企政职[1993]3号)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政工队伍的实际状况,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评聘范围和对象凡现在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具备条件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企业推荐可申报评审相应职务任职资格。
具体评聘对象为:l、企业党委的负责人,组、宣、办、研究、统战等部门和纪委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2、专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3、在行政系列宣传、宣教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4、企业工会的负责人,宣教、组织、研究、女工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5、企业共青团组织负责人和宣传、组织部门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6、兼有政工或技术工作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在其主要工作岗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二、任职条件评聘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了解或熟悉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思想作风端正,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

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推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用人机制,创新管理体制。
通过科学设岗,优化结构,规范管理,强化岗位意识,完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精干高效的教职工队伍,实现我校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科学设岗、宏观调控的原则。
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岗位。
对少数高层次拔尖人才、特殊人才等岗位要留有发展空间。
2.坚持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原则。
充分发挥岗位设置的调节和导向作用,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3.坚持按岗聘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理顺和规范各类人员的岗位系列,科学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上岗条件和岗位职责任务,完善人才遴选、使用、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深化聘用制改革,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4.坚持平稳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认真听取教职工意见,充分考虑学校现状,确保政策的平稳过渡和制度的正常入轨。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我校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三、岗位设置数量与结构比例(一)岗位总量设置岗位总量根据上级核定的我校教职工编制数确定。
首次岗位设置根据我校现有在编教职工数确定。
因岗位的选择、调整,聘用后的实际情况可能与预设数量不一致,经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领导小组(下称学校领导小组)同意,按实际聘用情况确认设岗数量。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为客观公正地搞好今年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深化职称聘任改革,激发学校内部活力,更好地与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接轨。
根据平教政字[20xx]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聘任的原则和方法(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凡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并在今年聘任范围内的人员一律参加竞聘。
(二)坚持评聘公开,根据待聘人员的思想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届内的工作实绩进行聘任。
(三)根据学校届内分系列评估的实际,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教师系列和职员系列同时进行,为了侧重教学一线人员,聘任时按照教师聘任率比职员聘任率高20%的原则进行,即:(教师聘任数/教师竞聘数)—(职员聘任数/职员竞聘数)=20%,根据县人事局下达的岗位指标,按比例分配。
(四)xxxx年—20xx年,竞聘人员两年以上(包括两年)所属的评估系列,即为本次竞聘的系列。
二、聘任的范围条件(一)范围:20xx年7月31日前在编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xxxx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年度考核或任期届满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级者。
(二)条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全面履行相应岗位职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尚未达到离退休年龄,符合学校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岗位聘任条件。
三、聘任程序聘任分三个阶段进行:宣传发动阶段、实施阶段和总结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10日—20日)(1)学校召开全体教职工动员大会,进行宣传发动,传达县教育局、县人事局有关文件、会议精神,部署聘任工作。
(2)以处室组为单位组织教职工学习讨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明确搞好这次聘任的目的、意义。
(3)制定学校各岗位说明书。
(二)实施阶段(10月20—11月20日)1、建立聘任委员会。
学校成立由11人组成的聘任委员会,校长任主任,其余成员由学校党支部成员和教职工推荐的代表(4人)组成。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实施办法2019年-22页word资料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逐步完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简称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审制度,充分发挥其对推进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导向性作用,根据铁道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评定实施办法。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名称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政工员和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政工专业职务应根据单位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政工干部队伍的实际状况,合理设置。
高级专业职务原则上设在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岗位上,对站段等主要运输生产单位及知识分子密集的单位的领导岗位予以倾斜。
中级专业职务对专职的党支部(总支)书记予以倾斜。
初级专业职务设在专职政工岗位和以主要精力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岗位上。
高级专业职务的岗位设置一般应控制在政工干部总数的5%-7%。
中级专业职务岗位设置一般应控制在政工干部总数的33%-45%。
初级专业职务岗位设置不设定控制比例数。
第四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实行任职资格评定与职务聘任分开的原则。
凡纳入评定范围并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岗位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定,聘任由单位按权限在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进行。
第五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实行本人自愿申报,逐级推荐评定的原则。
第六条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进行,由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职评办),其主要职责是:制定集团公司政工专业职务评定、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文件,并解释有关政策;负责对集团公司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评审材料的审查;负责办理政工专业任职资格证书;负责对集团公司各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湖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湘职改[200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要求,完善和创新政工专业职务评聘工作机制,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政工专业人才评价体系,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政工队伍,为加强和改进基层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办发[1990]8号、中宣发文[1990]8号、湘办[2000]62号、湘宣字[2002]32号文件以及全国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订《湖南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是根据思想政治工作特点和需要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和档次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教授级高级政工师为正高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实行考评结合,要坚持准入条件,注重实绩,规范程序,保证质量。
第二章评聘范围和对象第四条企业(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可以参加政工专业职务评聘。
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是指企事业单位的党委负责人,组织、宣传(宣教)、党办、政研室、统战、纪委等部门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专职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工会、女工委员会、共青团组织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是指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保卫、司法(调解)、信访、人事、老干、计划生育、文明办、人民武装、监察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大中专院校学生处(科)工作人员、政治辅导员和专业体育运动队领队人员。
第五条截止申报之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和已离开政工岗位的人员不能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
河北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细则
河北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细则河北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细则(2006年修订)为进一步增强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透明度,保证评定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使这项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根据《河北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办法》、《河北省正高级政工师评定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参评范围(一)参评人员1、专职从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2、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3、武装保卫、老干部、信访、计划生育、民事调解、人事等部门中主要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二)参评单位1、参评政工师、助理政工师和政工员的单位为党的组织健全的企业,以及不属于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2、参评高级政工师的单位为党的组织健全的大中型企业和不属于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3、参评正高级政工师的单位为党的组织健全评。
外语免试条件:1、硕士、博士;2、出国留学生、出国进修生(一年以上);3、出国预备人员EPT考试60分以上者;4、“托福”考试450分以上者;5、公开发表译著、译文累计3万字以上者;6、现在深山、坝上、县(不含县)以下工作(可累计时间)达8周年以上者;7、大专以上外语专科毕业生;8、规定申报时间时男满55岁,女满50岁者。
(三)《河北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办法》和《河北省正高级政工师评定办法》中所指的免试条件,均指外语免试条件。
政工业务没有免试。
(四)外语免试者,需填写外语免试申请表,报中级职评办审核批准。
三、学历(一)承认符合国家教委《高教学历管理规定》的学历;(二)承认中央党校、省委党校、刊授党校成人教育学历;(三)不同学科双大专,视为相当本科学历(除党校学历外,需有教育厅的认定),年限从后取学历毕业时间算起。
四、政工年限和履职时间(一)关于政工年限的规定1、过去从事与政工相关的工作,如中学以上学校的政治课教员、编辑、记者等履职时间可计为政工年限;2、兼职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可计政工年限(委员不计算);3、知识青年下乡在农村任支部书记、民办政治教员,可计为政工年限;4、初评者后取大本学历者,此前政工年限折半;取得专业职务后又获大本学历者,履职期间政工年限不再折算。
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暂行办法
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暂行办法2011年5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评审组织机构及职责 (2)第三章评审聘任程序 (4)第四章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基本要求 (7)第五章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学历、资历要求 (10)第六章申报高校教师和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条件 (12)第七章申报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条件 (22)第八章申报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条件 (26)第九章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条件 (27)第十章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条件 (29)第十一章优秀学术骨干先上岗后评审的实施办法 (33)第十二章申诉、投诉与复议 (33)第十三章附则 (35)附:核心期刊目录 (3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中医药大学,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激励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四川省专业技术职务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应本着“坚持标准、全面考核、总量控制、择优晋升、按岗聘任”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评聘工作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于提高队伍素质,有利于优化队伍结构,有利于加强梯队建设,为中青年业务骨干和学术带头人的成长创造条件。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应坚持德才兼备的正确导向,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忠于职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职业责任感,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应注重全面考核,坚持学术标准,严格任职条件,保证评聘质量。
各级评审组织应在全面考核申报人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医德医风、学风的基础上,对申报人任职期间的业绩成果进行评估,把工作实绩和取得的业绩成果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把考核和评估结果作为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评审对象为从事高校教学及科研、思想政治教育、高等教育管理、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出版编辑、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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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学院政工专业职务推评、聘任工作实施细则根据《AA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定办法》(冀政职[2000]1号)《AA省正高级政工师评定办法》(冀宣通[2004]12号)《AA省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细则》(冀政职办[2006]1号)《关于我省事业单位政工专业人员聘任专业职务及兑现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发字[1997]356号),参照兄弟院校作法,结合我院经验与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评范围现在下列部门与岗位工作的干部。
(一)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检监察审计;工会;团委;人事处;学生处;保卫处。
(由人事处确定干部身份与所属人事关系。
)(二)不走其他职称系列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检书记;分管第一条所列部门工作的党委委员;支部书记、副书记;团总支书记、副书记;主管学生工作系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秘书。
(由组织部、团委、人事处确定工作岗位。
)(三)获得其他系列职称后调入政工岗位的人员,从事政工工作1年后,可以改评同级政工专业职务,其业务成果、荣誉称号等要符合相应政工专业职务的晋升条件,申报和评审也要按照晋升人员的程序进行。
改评政工专业职务1年后,方可申报参评高一级的政工专业职务,其履职年限可按原有职称的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四)获得政工专业职称后调入非第一、二条部门与岗位,可继续参评政工系列职称的干部。
(五)2001年四校合并前已经具有政工职称,现在第一、二条所列部门与岗位工作的工人身份人员。
二、不允许参评的人员(一)在规定申报时间前已到退休年龄的。
(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
)(二)离开政工岗位两年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1年的。
(三)三年内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三、参评条件(一)政工员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以上。
(二)助理政工师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政工员2年以上;高中(中专)毕业,担任政工员4年以上。
(三)政工师1、双学士、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获得者,担任助理政工师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5年以上;高中(中专)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7年以上。
2、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1篇以上;同时获得县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荣誉称号,或对所在单位获得同类同量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3、高中(中专)毕业,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1篇或市级两篇以上;同时获得市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荣誉称号1次县级两次以上或对所在单位获得同类同量称号起了主要作用,可破格申报参评政工师。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政工专业人员,可不受学历、政工工龄和助理政工师任职时间的限制:(1)在国家级报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1篇以上,或省级2篇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由出版部门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专著。
(2)获得省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荣誉称号1次以上或市级2次以上或对所在单位获得同类同量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三)高级政工师1、大学本科(含双大专)以上学历,担任中级专业职务5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政工工龄2年以上,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1篇以上;同时获得市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荣誉称号或对所在单位获得市级以上同类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2、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中级专业职务7年以上,在国家级报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1篇以上,或省级2篇以上,或主编、副主编出版部门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专著;同时获得省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荣誉称号,或对所在单位获得同类称号起了主要作用,可破格申报参评高级政工师。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政工专业人员,可不受学历、政工工龄和中级专业职务任职时间的限制:(1)在国家级报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章2篇以上,且引起一定的社会反响;或主编、副主编由出版部门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专著,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2)获“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全国劳动模范”称号之一,或对所在单位获得同类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五)正高级政工师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五年以上。
2、取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后,工作成绩突出。
曾获我省或部级以上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荣誉称号或对所在单位获得省级以上同类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其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做法、经验在我省和部级以上党政机关被推广;所培养、树立的先进典型在我省、全行业产生过重要影响。
3、取得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后,主持、承担过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究,其成果在一定范围内被采用、引用;或由个人编著、与人合著而本人为第一作者,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字数不少于十万字的思想政治工作理论专著一部;或在省级报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章5篇以上(其中三篇在核心期刊发表,三篇为独著,总字数不少于一万字)。
(六)由党政机关分流、军队转业到规定参评范围部门和岗位的政工人员,调入时间不满5年而未能参加评定专业职务者,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参评:1、大学专科毕业,政工工龄3年以上;高中(中专)毕业,政工工龄8年以上,可申报参评助理政工师。
2、双学士、研究生班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政工工龄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政工工龄5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政工工龄8年以上;高中(中专)毕业,政工工龄15年以上。
同时具备相应的专业成果、荣誉称号,可申报参评政工师。
3、博士学位获得者,政工工龄2年以上;硕士、双学士学位获得者和研究生班毕业,政工工龄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政工工龄10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政工工龄15年以上,同时具备相应的专业成果、荣誉称号,可申报参评高级政工师。
(七)所指发表文章、荣誉称号的时限:申报政工师者,指其担任助理政工师期间;申报高级政工师者,指其担任政工师期间;初评者,指申报年度前5年期间。
(八)申报参评中级、高级、正高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政工业务考试,合格者方可参评。
(九)1978年(含1978年)以后参加工作,申报参评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政工专业系列外语考试(英语),合格者方可参评。
下列人员可免试:1、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出国留学生,出国一年以上的进修生,出国预备人员EPT考试60分以上者,“托福”考试450分以上中,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译著、译文累计3万字以上者。
2、现在深山、坝上地区工作和县以下(不含县)基层工作8年以上者。
3、大专以上外语专业毕业生。
4、规定申报时间时,男年满55岁、女年满50岁者。
四、学历认定(一)承认符合国家教委《高教学历管理规定》的学历。
(二)承认中央党校、省委党校、刊授党校成人教育学历;(三)不同学科双大专,视为相当本科学历(除党校学历外,需有教育厅的认定),年限从后取学历毕业时间算起。
五、政工年限和履职时间认定(一)政工年限1、过去从事与政工相关的工作,如中学以上学校的政治课教员、编辑、记者等履职时间可计为政工年限。
2、兼职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可计政工年限(委员不计算)。
3、知识青年下乡在农村任支部书记、民办政治教员,可计为政工年限。
4、初评者后取大本学历者,此前政工年限折半;取得中级专业职务后又获大本学历者,履职期间政工年限不再折算。
但获大本学历后,需有两年以上政工工作经历,才可参评高一级政工专业职务。
后取大专学历者,政工年限不再折半。
(二)履职时间年限以周年计。
六、发表文章认定(一)内容:思想政治工作方面。
(二)体裁及文字数量要求1、体裁:论文、调查报告、经验介绍。
言论不算。
2、文字数量要求:1500字以上。
(三)发表文章级别1、国家级(1)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解放军报、求是、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党建研究、中国工运等报刊上发表的文章,以及在上述报刊的定期内刊上刊登的文章。
(2)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纪委、中宣部、中组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新华社等部门主办的刊物和定期出刊的内刊上刊登的文章。
参与上述机关组织编写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书籍,以及由上述机关组织召开的理论研讨会上宣读并获等级奖的文章。
(3)全国重点大学报刊发表的文章。
(4)省级作品获得上述第(2)条所提各部门评定的等级奖的,相当国家级。
2、省级(1)在AA日报、AA工人报、AA学刊、AA教育、AA社科论坛上发表及其定期内刊上刊登的文章。
(2)在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及国家直属人民团体主办的报刊或定期出版的内刊上刊登的文章。
(3)在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研究室、省政法委等部门主办的刊物和定期出刊的内刊上刊登的文章。
参加由上述部门组织编写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以及在上述部门召开的理论研讨会上宣读并获等级奖的文章。
(4)本科院校报刊上发表的文章;(5)市级作品获得上述第(3)条所提各部门评定的等级奖的,相当省级。
3、市级(1)在省直部委厅局和人民团体以及中央各部委直属的人民团体主办的报刊上发表的文章。
(2)在市级报刊上发表的文章。
(3)在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研究室、市政法委等部门主办的的刊物和定期出刊的内刊上刊登的文章和参与由上述部门组织编写并正式出版的著作。
以及上述部门召开的理论研讨会上宣读并获得等级奖的文章。
(4)大专院校报刊上发表的文章。
4、核心期刊(1)《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依北京大学图书馆2004年版,以后依北京大学图书馆的最新版)中所列期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