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执业药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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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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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奖励与解释权
❖第三十一条 对在关键岗位工作且业绩突出的执业 药师,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要可聘任主管药 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三条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 分工,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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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法背景
❖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人事部分别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 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 职发〔1994〕3号)、《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和《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人职发〔1994〕10 号)、《关于执业药师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 〔1996〕94号)、《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 办法》(人职发〔1995〕69号)、《关于执业中药师 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1996〕129 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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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构
总则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 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 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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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考试制度
❖第六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 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 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 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 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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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1999年4月1日生效)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与注册管理 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与注册管理 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与注册管理执业药师
职业资格制度与注册管理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下面将分别介绍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1.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是指针对从事药学相关工作的人员设立的一套规范和标准,以保证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其能够安全、有效地为患者提供药学服务。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通常包括以下要素:教育背景要求、考试标准、继续教育要求、道德规范、职业行为准则等。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提高药师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药学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是指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对从事药学工作的人员进行注册管理的过程。

注册管理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通过注册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核和登记,核发执业证书。

注册管理可以确保执业药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障公众的利益和安全。

同时,注册管理还可以对执业药师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其遵守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提高服务质量。

总之,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和注册管理是保障执业药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药学行业规范化和专业化的体现。

这两者的有效实施可以提高执业药师的职业水平和信誉度,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3.05•【文号】国药监人〔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的管理权责,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制度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二、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3月5日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与注册管理2023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与注册管理2023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与注册管理2023继续教育【实用版2篇】目录(篇1)1.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背景和目的2.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具体内容3.2023 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信息4.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正文(篇1)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规范药师职业行为,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具体内容1.执业药师定义: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2.考试制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国家药监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监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3.报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5 年;(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3 年;(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 1 年;(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 1 年。

执业药师法——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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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法》(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与注册第三章执业规范第四章继续教育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执业药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保障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药师资格,经注册在药品流通、药品使用机构中执业的专业药学服务人员,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关键药学技术业务领域是指直接与病患者联系,不可能也不允许通过工作结果质量的控制,而只有通过执业者素质、职业准入条件和职业行为的控制,才能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的药品流通和药品使用领域。

第四条本法所称关键药学技术业务工作是指在药品流通和药品使用领域中,只有药师执业,才能保证这些业务工作的质量,从而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药学技术业务工作。

第五条本法所称药品流通企业包括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分店。

第六条本法所称药品使用单位,包括使用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等。

第七条本法所称药师执业,是指执业药师或执业助理药师执行本法规定的关键药学技术业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资格认证制度;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执业注册登记许可制度;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继续教育制度和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职业行为监督制度。

第九条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是保证关键药学技术业务工作质量,不断提高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不可或缺的药学技术人员。

国家赋予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关键药学技术业务和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职责,维护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履行职责必要的合法权利,规范并监督药师的职业行为。

第十条药品流通企业、药品使用机构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执业助理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章 我国药师名称分类以及医疗机构临床药师制度

第四章 我国药师名称分类以及医疗机构临床药师制度

(二) 医疗机构药师的功能 二 1.一般服务功能 .
(调配处方、提供药物信息 、开展药物治疗监测、 (提供药学保健 、开展药物治疗监测、开展 药物利用评价、 药物利用评价、进行药物不良反应与药物相 互作用监测) 互作用监测)
(三) 药品生产企业药师的功能 三
(四) 流通领域药师的功能 四
1. 构建药品流通渠道,沟通药品供需环节; 构建药品流通渠道,沟通药品供需环节; 2. 合理储运药品,保持药品在流通过程中的 合理储运药品, 质量; 质量; 3. 保持药品流通渠道规范有序,杜绝假、劣 保持药品流通渠道规范有序,杜绝假、 药品进入市场; 药品进入市场; 4. 与医疗专业人员沟通、交流,传递药品信 与医疗专业人员沟通、交流, 息。
(六) 药师在法律方面和行政方面的功能 六
许多药师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许多药师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主要 功能是执行医药政策和药事管理法律法规, 功能是执行医药政策和药事管理法律法规,监 督和管理药品科研、生产、流通、 督和管理药品科研、生产、流通、使用等领域 中药品的质量和与此有关的药学人员的行为, 中药品的质量和与此有关的药学人员的行为, 确保公众健康利益,保障药学事业正常、 确保公众健康利益,保障药学事业正常、有序 地发展。必须熟悉法律和法规,并严格执行。 地发展。必须熟悉法律和法规,并严格执行。 在工作中经常与律师和法院的官员接触。 在工作中经常与律师和法院的官员接触。一些 国家在药政机构工作的药师, 国家在药政机构工作的药师,具有法律的第二 学位。 学位。
1. 质量保证(Quality Assurance) 按照《药品管 质量保证( ) 按照《 理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规 制定药品生产操作规程及其它质量制度及文件, 定,制定药品生产操作规程及其它质量制度及文件, 并严格实施,保证生产合格药品。 并严格实施,保证生产合格药品。 2. 质量控制(Quality Control) 依据药品标准,检 质量控制( ) 依据药品标准, 验原料、中间品、半成品、成品, 验原料、中间品、半成品、成品,杜绝不合格产品 流入下道工序,甚至进入药品市场。 流入下道工序,甚至进入药品市场。 3. 依据市场需求,制定生产计划,保证供应足够药 依据市场需求,制定生产计划, 品。 4. 追踪药品上市后使用信息,及时、妥善处理不良 追踪药品上市后使用信息,及时、 药品事件。 药品事件。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与注册管理答案-2024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与注册管理答案-2024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与注册管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参考答案单选题1.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A)A.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B.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C.法定代表人D.企业负责人2.执业药师每年应参加不少于()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每3个学时为1学分,每年累计不少于3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C)A.30B.60C.90D.1203.关于执业药师注册证延续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从期满之日次日起重新计算年。

(C)A.一年B.三年C.五年D.十年多选题1.下列属于我国职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特点的有:(ABCD)A.统一大纲B.统一考试C.统一注册D.统一管理2.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BCD)A.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B.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

C.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

D.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

3.执业药师注册内容包括:(ABCD)A.执业地区B.执业类别C.执业范围D.执业单位4.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BD)A.申请人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非当年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第二年后的历年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申请人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超过五年以上申请注册的,应至少提供近三年的连续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B.申请人要求变更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的,应当向拟申请执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设置执业药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

国家药监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家药监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监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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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执业药师制度
我国的执业药师制度是指对从事药学工作的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和职业资格认定的制度。

执业药师是指通过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和职业资格认定,取得执业药师证书并具备从事药学相关工作的合法资格的人员。

我国的执业药师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对从事药学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职业资格认定的重要途径。

考试内容包括药物学、药剂学、药理学、制药工程等各个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2.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通过考试合格后,符合条件的个人即可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取得执业药师证书并进行注册管理。

注册管理包括个人信息登记、执业药师证书发放、年度注册更新等环节。

3. 执业药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药师需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包括保守药学秘密、合理用药、规范药事管理等,确保药学服务质量,保护公众安全和健康。

4. 执业药师教育培训:为了提高执业药师的专业水平和素质,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了许多药学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执业药师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包括理论学习、实践操作、临床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内容。

执业药师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药学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合理用药和药物安全,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

通过制度建设和持续改进,我国的执业药师制度逐渐完善,为药学领域的专业人士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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