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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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会计核算

【篇一: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

育龙网核心提示:《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后,我国会计核算的法律

规范进入了制度与准则并存期。但无论是实施会计制度还是实施会

计准则,交通运输业作为一

《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后,我国会计核算的法律规范进入了制度与

准则并存期。但无论是实施会计制度还是实施会计准则,交通运输

业作为一个非凡的行业,存在着一些非凡的会计问题,需要通过交

通行业会计核算规程来进行规范。本文试就建立我国交通运输业会

计核算规程问题谈几点初步见解。

一、制定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的必要性

交通运输业是一个非凡的产业部门,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纽带作用。交通运输业的基本职能是从事旅客的运送与货物的运输及其装卸,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果表现为一种效

用而不是一种实物产品;二是作为劳动对象的被运输或被装卸物无

需承运的企业垫付资金;三是生产和消费发生的同时性,没有脱离

生产过程而存在的实物产品,并不像其他生产行业那样只有生产者

完成了产品的生产过程后,消费者才能开始对这一产品的消费;四

是对于同一货物从生产地到消费地的运输往往需要通过不同的运输

方式,由各种类型的运输或装卸企业来联合完成,从而形成复杂的

结算关系;五是生产经营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由于以上生产经营

的非凡性,交通运输业在资金的分布及其构成、资金的周转过程、

成本费用的组成及其收入、成本的计算程序、结算的程序与内外结

算关系等方面,存在着鲜明的特点。

由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的特征决定了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的内容和

方法的一些非凡性,这些非凡性无论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还是在

具体会计准则中都是无法体现与顾及的。在我国分行业会计制度被

废止、实行会计准则和统一会计制度并存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条件下,客观上需要制定能体现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特点的会计核算规程,

来统一规范交通运输业的会计核算。

交通运输企业的会计治理水平是参差不齐的,一些企业在相当长的

一个时期内难以具备制订内部会计制度的能力,假如由国家来制定

交通行业会计核算规程,对交通运输行业会计核算中的一些有疑义

的问题进行统一规定,等于给交通运输企业提供了制定会计政策的

蓝本,企业内

部会计制度的制定也就相对轻易些了。并且,各交通运输企业根据

统一的会计核算规程来制定会计制度,非凡是对一些非凡的交通运

输会计问题有了共同可以参照的明确规定,也就有利于交通运输企

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有利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会计

治理工作。

二、交通运输业会计核算规程的主要内容

1.收入确认。交通运输行业收入核算的难点问题是对营运业务收入

的确认。交通运输企业的营运业务属于提供劳务,对此,《企业会

计准则——收入》与《企业会计制度》均作了如下原则规定:在同

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

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

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

认相关的劳务收入。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

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但交通运输业由于生产与消费的同时

发生,并且一些运输业务的生产过程比较长,使得收入的确认比较

复杂。仅从货运来看,可以将与交通运输业确认收入有关的生产经

营活动分为四个主要过程:签署运输合同,确立供求关系;货物装

载车辆、船舶、飞机等运载工具上,运载工具出发;收到运费或取

得运费单据;运载结束,货物转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与《企业会计制度》中劳务收入应在完成时确认的原则,运输业的

营运收入一般也就应在过程全部结束之时予以确认。但由于过程的

发生可能在过程之前,也可能在过程之后,并因多式联运的存在,

过程与过程发生的时间间隔可能很长,从而造成目前一些交通运输

企业采取按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凭据确认营运收入的做法。并且,

一些交通运输企业,尤其是水上运输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较长,

往往会产生业务的开始与完成分属于不同的会计期的问题。例如,

远洋运输企业以航次作为业务计算单位,在会计期末会产生大量的

未完成航次的情况;沿海港口企业以整船装卸作为业务计算单位,

在会计期末也会产生一些未完成整船装卸的情况。此外,运载工具

的租赁经营,例如航运企业的船舶期租与船舶程租是其生产经营的

一种方式,但极易与一般的资产租赁相混淆,也存在着收入的确认

问题。因此,如何能够根据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的客观实际,合法

合理地确认营运收入是交通运输业制订会计核算规程的难点问题。

2.运输款项的结算。由于对于旅客、货物的运输,通常有直达、非

直达、联运、合作等多种运输方式;对于运输款项的收取,有起收、到收、扣收等多种方法;对于企业的营运进款则要通过内部或外部

的站点、港口或代理单位向货主或旅客收取,从而形成了大量的运

输票证与多方的复杂结算关系。仅从水运企业来看,一个港口装卸

公司可能有几艘甚至十几艘船舶同时作业;一艘船有一票货,也有

数票货甚至有数十票货。面对如此众多的托运人、收货人、代理人

和船公司,港口企业一般设置几个或十几个营业所,受理托运、提货、计费、开单、收款工作,并由营业所将收取款项及货运票据送

企业会计部门,由企业会计部门办理委托收款和营运收入核算及结算。加之交通运输业的营运区域相当广阔,甚至会出现跨地区、跨

国家的流动,在营运区域的有关点线上,会设有相对独立的单位,

相互协作提供服务、代付工资、供给燃材料等,发生各种结算关系。在水运企业的外部,港航之间要发生结算关系,

远洋运输企业与国外代理行之间不仅要发生一般的结算关系,而且

要发生外汇收支的结算关系。由于结算票证多、结算环节多、结算

的内容多,制订科学的合适的会计核算规程来解决及时无误地进行

营运进款与其他有关资金的清算与结算问题,也是交通运输业制订

会计核算规程的非凡问题之一。

3.营运费用的确认。交通运输企业在营运费用的确认上具有非凡性。例如,水运企业直接为取得营运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可分为直接费用、固定费用与非营运期间的费用三类。直接费用包括海洋运输企业的

航次运行费用,内河运输企业的船舶直接费用,港口企业的装卸直

接费用,堆存直接费用和港务治理直接费用。直接费用与运输周转量、装卸吞吐量、货物堆存量等劳务作业数量直接相关,均应当在

确认劳务收入的同时,确认为该期或该航次的费用。固定费用包括

海洋运输企业、内河运输企业的船舶固定费用、船舶共同费用、集

装箱固定费用等。固定费用在一定生产规模下与运输周转量的大小

不直接相关,而与航次时间长短有关。因此固定费用需按会计核算

期予以确认,并按已完航次和未完航次直接费用的比例分配计入航

次运输成本。非营运期间的费用系指海洋运输企业的船舶非营运期

费用、内河运输企业的船舶维护费用和内河港口企业封冻期间的费用。非营运期间费用虽然是为获取营运收入而发生的,但与营业收

入的实现并无明显的关系,因此一般在发生时即可确认费用,与当

期营运收入相配比。假如企业全部船舶、全部码头都进入非营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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