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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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是怎样的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是怎样的一、背景介绍行政处罚听证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一种程序,在听证会上,相关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辩论,提供证据和意见,以保障合法权益的行使。

二、听证会申请1. 相关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交听证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支持;2.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核,并作出是否召开听证会的决定。

三、听证会通知1. 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听证会通知书,内容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信息;2. 同时通知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并提供代理人的要求。

四、听证会准备1. 相关当事人准备听证会的材料,包括证据材料、申辩意见、辩论材料等;2. 行政机关负责准备听证会所需的场地、设施和相关人员。

五、听证会程序1. 开幕及介绍: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并介绍听证会的目的、程序和规定;2. 申请人陈述:申请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陈述;3. 被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陈述;4. 申请人申辩: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陈述进行申辩,提供证据和意见;5. 被申请人申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陈述进行申辩,提供证据和意见;6. 辩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辩论,交换意见和观点;7. 问询:听证会主持人、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之间进行相互问询;8. 报告和结论:听证会主持人进行总结报告,并做出结论;9. 结束: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六、听证会记录1. 行政机关安排记录员进行听证会过程的记录;2. 记录内容包括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辩论内容及意见;3. 听证会结束后,记录员整理成正式的听证会笔录。

七、听证会决定1.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和证据作出相应的决定;2. 决定书应当明确陈述事实、罪名、证据、法律依据和行政机关的意见;3. 当事人可以对决定书进行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听证会申请书范本2. 听证会通知书范本3. 听证会笔录模板...九、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依据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或者处罚措施。

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基本原则为加强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机关对违反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听证的程序。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指广东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委员会、局、办事处等行政机关。

第四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1.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2.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先保护原则;3. 总体协调原则;4. 事先通知、听证质证、申辩参与原则;5. 程序简洁、高效原则;6. 存在瑕疵将予补救原则。

第五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组织方式包括:1. 单一人组织方式;2. 小组组织方式;3. 群众团体组织方式。

第二章听证的程序第六条申请听证当事人认为自己被行政机关违反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未遵守听证程序等,有权申请听证,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七条听证的通知行政机关应向被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明确听证事宜、时间、地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听证的质证与申辩当事人有权在听证会上质证相关证据、申辩意见,并可提出要求调取证据或出示证据的申请。

第九条审理与裁决第十条公告与送达行政机关应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并及时送达当事人,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期限和程序。

第三章相关附件附件1: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模板附件2:听证记录模板附件3: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机关:指广东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委员会、局、办事处等行政机关。

注: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各级人民政府机关。

2. 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对违反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的处罚。

注: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对违反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

3.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组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证据、理由和行政处罚措施等重要问题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一种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听证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听证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听证是指行依法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行政处罚听证决定,有着特定具体程序。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处罚听证的相关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听证的具体程序一、听证的范围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如果税务行政机关对处罚相对人的罚款金额,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达到2000元以上,组织达到1万元以上,处罚相对人都可以依法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听证。

二、听证的具体程序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2、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8、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认真进行复核。

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1.人身自由罚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

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

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由《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人身自由罚形式,主要是对妨害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如何规定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依法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听证程序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定程序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障。

第二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合于依法设立听证程序的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主要涉及以下情形:(详细)第三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由听证会组织的方式进行,听证会由一位或者多名听证员组成,听证员由有关行政机关任命或者承担指定人身份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听证程序应当依法确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进行。

第五条:听证程序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权和辩护权,行政相对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辩护。

第六条:听证程序以笔录形式记录,并由听证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听证程序结束后,听证员应当做出认定的意见,并组织讨论,最终形成的意见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行政机关。

第八条:听证程序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第九条:听证程序的结果应当做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并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条:行政机关在决定行政处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结果和意见,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听证会的组织第十一条:行政相对人有权申请举行听证会,但应当提出具体申请事由,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并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对听证案件进行准备工作,包括采集证据材料、确定听证会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四条:听证会应当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的前提下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者中止,应当经过充分的合理解释和说明,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确保听证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命的听证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六条:听证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员应当依法主持听证会,并确保听证会的秩序。

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场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场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场流程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场流程一、准备阶段1:确定听证会日期、时间和地点2:制定听证会议程安排3:确定听证会的主持人和记录员4:通知被处罚方、证人和代理人参加听证会5:准备听证会所需的文件、证据和材料6:安排听证会现场的布置和设备准备二、开幕阶段1:主持人介绍听证会目的和程序规定2:确认听证会的出席人员名单3:宣读听证会开幕通知书和法律依据4:提醒出席人员权利和义务三、事实调查阶段1:执法机关陈述调查事实及依据2:被处罚方陈述对执法机关指控的回应3:提问阶段:主持人、执法机关、被处罚方、证人之间的问答环节4:调阅、申报证据四、证人证言阶段1:出示证人名单2:证人宣誓作证3:证人陈述个人身份和与案件相关的情况4:主持人和各方可以进行对证人的提问五、代理人陈述阶段1:代理人介绍自己和被处罚方的立场2:代理人陈述对指控的回应3:主持人和各方可以进行对代理人的提问六、陈述、质证和辩论阶段1:执法机关和被处罚方分别进行陈述2:各方可以提出质疑和回应质疑3:主持人进行总结性陈述4:各方进行最后陈述和辩论七、闭幕阶段1:主持人宣布闭幕2:确认听证会记录的准确性,并请各方签字确认3:说明后续程序和结果通知的方式本文档涉及附件:1:听证会开幕通知书2:听证会议程安排表3:听证会记录表格4:证据清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的处罚。

2:听证会:行政机关依法组织的一种程序,用于听取涉及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辩解和质证。

3:主持人:负责主持听证会、维持秩序、保障听证程序公平性和公正性的人员。

4:记录员:负责记录听证会的过程和各方发言内容的人员。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听证的程序。

第三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处罚听证的组织机构为行政机关下设的听证机构。

第五条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包括申请听证、受理申请、组织听证、作出听证结论、公告结果等环节。

第二章申请听证第六条当事人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处罚听证。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性别、年龄、职业等;(二)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包括住址、方式号码、电子邮箱等;(三)申请事项的具体描述和认为需要听证的理由;(四)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听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受理意见。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章组织听证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确定听证机构,并通知当事人听证机构的名称、地点、时间等具体信息。

第十条听证机构由听证员组成,听证员由行政机关确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执法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二)具备听证技能,具有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和态度;(三)未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第十一条听证机构应当邀请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听证机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进行听证,并对听证过程进行记录。

第四章作出听证结论第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听证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听证结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听证结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听证机构的基本信息;(二)听证的具体过程和结果;(三)听证结论的理由和依据;(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听证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公告结果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结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听证结论的基本内容;(三)公告的方式和时间。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有哪些

⾏政处罚听证会程序有哪些对于⾏政处罚听证会程序有哪些,你了解吗?相信还有不少⼈对此还有疑问,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为⼤家收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下⾯由⼩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起来看看吧!⾏政处罚听证会程序有哪些⼀、⾏政处罚听证会程序:组织听证范围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处以⼀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商户处以⼀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有听证的权利,当事⼈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政处罚听证会程序: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员(⼀)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听证程序的案件,⾃⾏组织听证;⾏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听证程序的案件,由⾏政机关组织听证,⾏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组织听证,⾏政机关派员参加。

(⼆)听证主持⼈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本案调查⼈员担任。

(三)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本案调查⼈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组织听证⼯作。

三、⾏政处罚听证会程序:听证主持⼈职权、职责(⼀) 听证主持⼈⾏使下列职权:1、决定举⾏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式;2、决定听证中⽌、终⽌或者延期;3、决定证⼈当场作证。

(⼆) 听证主持⼈应当做好下列⼯作:1、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2、就本案事由和拟作出⾏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询问;3、要求听证参加⼈提供或者补充证据;4、维持听证秩序,制⽌违反听证纪律的⾏为;5、审阅听证笔录,并提出书⾯意见。

(三)听证主持⼈有下列情形之⼀,应当回避:1、是本案调查⼈员的;2、是当事⼈、本案调查⼈员近亲属的;3、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政处罚听证会程序:听证参加⼈(⼀)听证参加⼈是指当事⼈及其代理⼈、本案调查⼈员、证⼈、鉴定⼈、翻译⼈员。

(⼆)听证参加⼈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的询问。

行政处罚听证会安排及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会安排及流程行政处罚听证会安排及流程一、概述行政处罚听证会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公平进行的一种程序。

本将详细介绍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安排及流程。

二、听证会安排1. 主办机关组织人员:主办机关应组织听证会的主持人、记录员、法律顾问等人员,并保证其公正中立。

2. 通知当事人:主办机关应向当事人发出听证会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目的和内容等信息,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是否参加。

3. 身份确认:在听证会开始前,主办机关应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确认,以确保参与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合法且明确。

三、听证会流程1. 开场白:听证会开始前,主持人将向在场人员介绍听证会的目的、议程和规则,并要求在场人员遵守听证会的秩序和规范。

2. 报告陈述: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向在场人员陈述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等,并提出相关申辩意见。

主办机关可以就当事人陈述的问题进行询问。

3. 证据交换:主办机关和当事人交换证据材料,并对证据的合法性和适用性进行审查。

当事人可以提出对主办机关提供的证据的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驳斥。

4. 和质证:主持人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主办机关和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质证,以澄清案件的事实和问题。

5. 证人证言:如有需要,主持人可以邀请证人出庭作证,并进行询问和质证。

6. 结案陈述: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对自己的申辩意见进行总结和陈述,并对主办机关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

7. 结束和闭庭: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并宣布闭庭,待主办机关进行案件审议和决定。

四、附件1. 听证会通知书样本2. 相关证据材料的清单3. 听证会记录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2. 当事人:指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作为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主办机关:指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场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场流程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场流程一、引言:行政处罚听证会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旨在详细描述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现场流程,包括前期准备、会议组织、程序步骤等方面的内容,以便相关人员参考。

二、前期准备:1. 会议召集:行政处罚听证会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召集,召集人应提前通知当事人和听证会成员,并确保他们参会。

2. 会议材料:在会议召集之前,行政执法部门应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与听证会有关的材料,包括相关证据、证人证言等。

3. 会议地点和时间:会议地点应选择一个适宜的场所,通常为行政执法部门的会议室。

会议时间应提前确定,并在通知中告知相关人员。

三、会议组织:1. 主持人选举:听证会主持人应由行政执法部门指定,负责组织和主持听证会,确保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

2. 听证会成员:听证会成员由行政执法部门指定,普通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代表、证人等。

听证会成员应提前参加听证会组织培训,了解听证会程序和规范。

3. 出示证据: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听证会上出示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向当事人和听证会成员提供复印件。

四、程序步骤:1. 开场: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会目的、程序和规则,并确认听证会成员到场情况。

2. 当事人申辩: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包括就行政处罚事实、证据及合用法律等方面进行陈述和辩护。

主持人应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辩权。

3. 证人证言:如果有证人出席,主持人应依法问询证人并记录证人证言。

当事人和听证会成员也有权向证人进行问询。

4. 辩论和质证:主持人应组织听证会成员对当事人的陈述、辩护和证人证言进行辩论和质证,以便充分了解事实和证据。

5. 结案陈述:主持人要求当事人和行政执法部门分别进行结案陈述,总结各方意见和观点。

6. 闭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同时告知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

五、扩展内容:1. 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证据材料- 监听记录表- 申辩意见书等2. 法律名词及注释:-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予以的处罚。

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1. 背景介绍行政处罚听证会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程序的一种形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罚决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各个环节和程序。

2. 通知与准备2.1 发出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的主办机关应向当事人发出听证会通知书,明确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目的、内容等相关信息。

2.2 准备听证会材料:当事人应及时准备听证会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包括证据、申辩意见等。

3. 听证会组织3.1 主持人的职责:主持人应核对听证会材料、确认听证会的程序、宣布听证会开始等。

3.2 参与人员的介绍:主持人应介绍出席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听证员、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

3.3 说明听证会程序:主持人应对听证会的程序进行说明,包括各方发言、质询、申辩、辩论等环节。

4. 质询与申辩4.1 质询环节:听证会的参与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旨在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等相关信息。

4.2 申辩环节: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对质询内容进行申辩,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5. 证人出庭5.1 证人出庭证言:听证会的参与人员可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对证人进行质询。

5.2 证人辩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质疑和辩护。

6. 补充材料与证据6.1 补充材料提供:听证会的参与人员可以提供补充材料,并对其进行解释和说明。

6.2 证据提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听证会上提交新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辩解。

7. 辩论与结案7.1 辩论环节:听证会的参与人员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辩论。

7.2 宣布听证会结束:主持人应宣布听证会结束,并说明下一步的程序和决定的时间。

附件:1. 听证会通知书样本2. 行政处罚听证会申辩意见模板3. 相关法律法规复印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罚款、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批准证照、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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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在我国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43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制度。

听证是一种新的程序,它是我国法律体系逐步向法制化、民主化进程的具体体现。

听证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在于便于行政机关查明事实,充分维护和保障行政相对方的权益,赋予了行政相对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程序上的条件。

一、听证程序的内涵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论的程序。

听证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所谓广义的听证是指把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统称为听证。

狭义的听证是指将听证界定为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是一种正式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形式。

在行政程序中应用听证,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起到了约束作用。

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分别有两种决定程序,既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不是处罚的决定程序,而是在决定之前对特定种类的案件,由行政管理相对方提出,由相对中立的第三方(即非直接参与管理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主持,让当事人申辩,听取陈述的程序。

《行政处罚法》中对听证程序的规定:(一)、听证程序的主持人和参加人。

听证程序的主持人由行政机关在本机关内熟悉业务的人员中指定,但本案的调查人员不能担任本案听证程序的主持人。

(二)、哪些行政处罚可以组织听证程序。

本条明确规定,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可以组织听证程序。

(三)、告知程序。

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其将受到该种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这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告知程序,未履行这一程序而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四)、听证程序因当事人要求而举行。

当事人得知自己将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并且与行政机关在违法事实的认定等方面有重大分歧时,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听证程序因当事人要求而举行,对于行政机关因组织听证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当事人不予承担。

二、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听证程序适用条件有两点:一是在听证适用范围之内,是实质条件;二是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要求,是程序条件。

这两个条件既反映了公正和民主要求,也体现了行政效率原则。

我国听证的范围限于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三种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相对人只有对上述三种案件有权要求听证。

(1)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一种严厉的处罚,对生产经营会造成较大的经济利益损失。

在使用时要根据违法情节,责令违法者全部或部分停产停业,限期整顿。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某种权利或资格的处罚。

它也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前必须充分听取受处罚人的意见后,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条件下正式作出。

(3)较大数额罚款。

行政机关在适用罚款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有时容易产生显失公正。

所以把较大数额罚款列入听证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三、设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意义、目的听证制度是从英美普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中演化而来的,立法上最早规定听证制度是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听证制度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体现出行政的公正。

我国在行政处罚法设立听证程序的意义在于:1、有利用行政机关发现案件事实,听取对方意见,可以使行政机关充分了解来自相对方的不同意见,发现案件真实情况,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2、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地参与行政决定。

听证为相对人提供了发表意见的机会,相对人通过向行政机关提交证据,陈述自己的意见,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进行反驳,影响行政决定的做出。

3、听证程序制度的法律价值直接体现了行政公正一方面,听证程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陈述主张的机会,这样即有利于行政机关集思广益,加强沟通、促进参与、提高行政效能、也有利于防止偏私,杜绝专断,确保依法行政。

另一方面,也为行政机关做出公正的裁决提供了程序性保障,听证是公正决定的前提。

4、增加了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感听证程序制度使每一个利益受到不同影响的人,都有权参与行政决定的过程。

虽然他们无法决定最后的决定结果,但他们的参与使得决定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从而增进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感,这种认同感是法治的灵魂。

此外,由于听证程序允许他人旁听,从而使参加听证的人员熟悉法律程序、法律内涵和法律责任,并对社会公正的实现产生深远的影响,从而使听证成为最好的法律教育方式和间接提高行政效率的方法,并最终使听证成为法治的催化剂。

四、听证程序制度的特征和功能听证作为一种程序性制度,属于行政处罚程序的一部分。

依据《行政处罚法》概括出以下几个特征:(1)、阶段性。

听证程序只是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不是行政处罚的全部过程。

尽管听证主持人有权提出案件的处理意见,但是不能代替行政处罚决定。

(2)、局部性。

听证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而是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的案件,行政拘留等人身罚、行为罚和部分财产罚并不适用。

(3)、选择性。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听证程序才能启动,主动权掌握在当事人手中。

(4)、准司法性。

听证主持人地位中立,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听取双方的陈述与声辩,对案件事实和处理提出自己的意见,不受任何人的干预。

听证程序比较正规,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的管辖权属,听证的主体资格以及听证的具体操作都由法律严格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

在整个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行政处罚是实现国家对社会管理功能的一种制裁性行政活动。

立法着对《行政处罚法》所期待的功能是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设定听证程序制度的功能是:(1)、合法性证明功能。

也就是行政处罚行为的正当性,是否合法,这项功能是以行政机关为对象设立的。

行政机关要在听证程序中证明自身行为合法,相对方违法。

就必须拿出事实和法律依据,论证其具备了相应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构成要件。

必须主要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遵守法定程序,未超越职权,未滥用职权,未显失公正,来证明自己是对的,相对方违法,在听证程序中能很好地展示出来。

(2)、权益维护功能。

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以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为对象设立的。

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也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为自己争辩,指出自己实际上并未违法,或违法轻等理由,也可指出行政机关违法之处,以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有资料表明“在经过听证程序之后,有一半的案件,原处罚建议未被采纳”。

这说明听证主持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很重视听证程序中提出的意见。

对当事人合法之处予以保护,对自己违法之处予以纠正,从而达到权益维护功能。

(3)、纠纷解决功能。

从一些具体案件上可以分析出,当事人对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本身以无法律上的疑义,但依然对听证程序寄予期望,提出其他意见,如家庭困难、曾经是优秀工作人员,希望行政机关予以考虑,是否可以降低处罚。

同时如果行政机关的听证组织或当事人,也在事实上通过听证程序采纳了这些理由或意见,当事人自然对听证制度愈加认同,对听证程序的满意度愈加提高。

因此导致使用事后救济的可能性变小,显然在法定的合法性证明功能和权益维护功能之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事实上还具有一项纠纷解决功能,在实际的听证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过听证程序之后行政管理方与相对方的矛盾纠纷得以解决。

五、听证程序操作的具体步骤分4个部分:1、听证权的告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 42 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三类重大处罚之前,必须告知相对方有听证的权利。

给当事人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的事项除有听证的权利等听证程序本身的事项之外,涉及具体处罚内容的有下列三项:(1)、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等规范的具体条款。

(2)、行政机关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依据条款。

(3)、拟做出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告知书都是写明上述条款的,绝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在听证程序开始时就在法定的框架中对相应的合法性进行了论证。

也为具体的听证程序设定了具体的,需要进行交涉的问题焦点。

从告知书的事项和听证的内容相关性来看,告知的事项也就是在此后的听证程序中将要争议的事项。

告知书虽然提供了具体的争议目标,行政机关调查人员一方的告知行为本身就意味着相当程序上左右了听证程序的争议范围。

2、提出听证当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当事人一般写出听证申请书,可以自己写,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写,在规定的告知书三日内向行政机关提交。

3、通知听证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书,应着手听证程序的各项准备工作,行政机关应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便当事人提前准备,或委托代理人。

4、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行政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申辩和反驳。

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提出什么理由,是建立在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制度的认识,只要不招致对自身不利后果,当事人会提出一切可能的理由去否定调查人员的主张,使听证组织采纳。

在主持人主持下,调查人员与当事人可以相互辩论,当事人可以做最后陈述。

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必须公开进行,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听证会还实行听证代理制度,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盖章。

听证笔录相当于调查结果,听证组织通过听证程序对事实的确认以及由此形成的认识,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报告,都不是具有拘束力的意思表示,只是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的一种基础性意见,一般行政机关负责人十分尊重听证组织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绝大多数没有变更听证组织的建议。

六、听证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的结果1、从实施听证制度以来的结果看,行政处罚制度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纠正违法或不正当行政处罚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从两个方面可以看出:(1) 变更率经过听证程序之后,最终相当数量的处罚决定,与最初的处罚建议中拟定处罚内容不一致,或不采纳或不完全采纳。

有资料表明“有一类是,处罚决定中的处罚在量上较最初的处罚要轻。

另一类是,原拟定的处罚建议未被采纳。

综合起来,在听证程序后,变更率基本上可以达到 50 %”。

(2) 进入诉讼等事后救济程序的比率如果听证程序之后对最终的处罚决定依然不服,可以进入到行政诉讼等事后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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