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07•【文号】银监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总体要求,银行业应坚持底线思维、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标本兼治,切实防范化解突出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现就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信用风险管控,维护资产质量总体稳定(一)摸清风险底数。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信贷及类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和动态地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建立健全信用风险预警体系,密切监测分析重点领域信用风险的生成和迁徙变化情况,定期开展信用风险压力测试。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关注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00%、关注类贷款占比较高或增长较快、类信贷及表外资产增长过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治理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通过各种手段隐匿或转移不良贷款的行为。
(二)严控增量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统一授信、统一管理,严格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加强授信风险审查,有效甄别高风险客户,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给“僵尸企业”授信、给“空壳企业”授信、财务欺诈等风险。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治理放松授信条件、放松风险管理、贷款“三查”不到位等问题,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的大额不良贷款暴露,要及时进行跟踪调查。
(三)处置存量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重组、转让、追偿、核销等手段加快处置存量不良资产,通过追加担保、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措施缓释潜在风险;通过解包还原、置换担保、救助核心企业、联合授信管理等方式,妥善化解担保圈风险;利用债权人委员会机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风险处置计划;加强债权维护,切实遏制逃废债行为。
银行业务持久性风险自我评估报告

银行业务持久性风险自我评估报告一、概述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银行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法规要求,我行积极开展业务持久性风险自我评估工作,以确保银行稳健经营和风险可控。
本报告全面梳理了我行在业务持久性方面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1. 信用风险(1)贷款业务:我行贷款业务占比较高,面临企业和个人信用风险。
部分贷款业务存在逾期、坏账风险,可能对银行资产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2)信用卡业务:信用卡透支和消费贷款业务增长迅速,违约率上升,可能导致信用风险积聚。
(3)债券投资业务:债券投资业务面临市场利率波动、债券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2. 市场风险(1)利率风险:我行资产负债结构中,存款利率敏感性较高,面临利率上升导致的资金成本上升风险。
(2)汇率风险:外币存款和贷款业务规模逐年增长,面临汇率波动导致的资产负债价值变动风险。
(3)股票投资风险:我行股票投资业务规模较小,但面临市场波动导致的投资收益下降风险。
3. 操作风险(1)内部控制风险:我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可能导致操作风险。
(2)信息技术风险:信息技术系统存在漏洞,可能导致信息泄露、业务中断等风险。
(3)员工道德风险:员工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可能导致内部欺诈、舞弊等风险。
4. 合规风险(1)法规政策风险:监管政策变动,可能导致我行业务合规性受损,面临处罚风险。
(2)合同合规风险:合同文本不规范、签订程序不严谨,可能导致合同纠纷、诉讼等风险。
三、风险防控措施1. 信用风险防控措施(1)加强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2)完善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适度控制信用卡额度。
(3)加强债券投资业务风险监控,合理配置投资品种和比例。
2. 市场风险防控措施(1)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利率敏感性。
(2)开展汇率风险管理,合理安排外币资产负债配置。
(3)加强股票投资业务研究,合理控制投资风险。
3. 操作风险防控措施(1)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与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就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与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与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与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与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与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与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与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与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14•【文号】银监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银监办发〔2013〕25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文件银监办发〔2013〕25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行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2013年11月1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XX操作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确定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总体架构,明确操作风险管理职责,并逐步建立起对操作风险损失的测度、分类、统计、分析、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和健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有效缓释和控制操作风险,降低操作风险带来的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各业务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以及外部事件给本行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如商业银行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商业银行因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事由被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法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法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操作风险引发的损失指某一操作风险事件发生后,按照本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反映在本行法定财务报表的损失,损失包括所有与该操作风险事件相联系的成本支出,但不包括为避免后续操作风险损失实施的相关成本支出。
第五条本行操作风险管理遵循全面管理、及时调整、有效缓解与控制、成本与效益匹配、责任追究的原则及以下的方针:(一)本行把操作风险作为影响银行安全和效益的重要风险进行专门管理,操作风险管理应符合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与全行发展战略、方针相适应。
(二)操作风险存在于全员、全过程,要确保全员了解操作风险管理文化,形成对操作风险定义的一致性理解并具备良好的操作风险管理意识。
各业务及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承担操作风险管理职责的人员是操作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各项活动;操作风险管理范围应涵盖所有机构、产品、活动、流程和系统。
(三)合规风险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牵头部门;各业务部门是操作风险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承担着操作风险日常的重要管控职责。
第五章操作风险管理-自我评估法
第五章操作风险管理-⾃我评估法2015年银⾏业专业⼈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风险管理第五章操作风险管理知识点:⾃我评估法●定义:在内部控制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全员风险识别,评估风险●详细描述:1、操作风险评估的主要⽅法有⾃我评估法、损失分布法和风险地图法等。
其中,⾃我评估法运⽤最⼴泛、最成熟。
2、风险评估的⼯作流程:全员风险识别与报告,作业流程分析和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措施评估,制定与实施控制优化⽅案以及报告⾃我评估⼯作与⽇常监控五个阶段。
3、商业银⾏在全⾏范围内开展操作风险的⾃我评估,有助于:(1)建⽴覆盖商业银⾏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和业务环节的操作风险动态识别和评估机制,实现操作风险的主动识别与内部控制持续优化;(2)优化和完善各项作业流程,平衡风险与收益,提⾼服务效率和盈利能⼒;(3)在⾃我评估的基础上建⽴操作风险事件数据库,构建操作风险管理的基础平台;(4)为建⽴操作风险管理的关键风险指标体系和操作风险计量奠定基础;(5)为案件防查⼯作提供⽅法和技术⽀持;(6)促进风险管理⽂化的转变,提⾼员⼯参与操作风险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例题:1.以下()属于操作风险识别与评估的主要⽅法。
A.⾃我评估法B.损失分布法C.风险地图法D.历史模拟法E.蒙特卡洛法正确答案:A,B,C解析:商业银⾏通常借助⾃我评估法和因果分析模型,对所有业务岗位和流程中的操作风险进⾏全⾯且有针对性的识别,并建⽴操作风险成因和损失事件之间的关系,历史模拟法和蒙特卡洛法属于统计模拟⽅法2.⾃我评估的⼯作流程包括()。
A.全员风险识别与报告B.作业流程分析和风险识别与评估C.控制活动识别与评估D.制订与实施控制优化⽅案E.报告⾃我评估⼯作和⽇常监控正确答案:A,B,C,D,E解析:⾃我评估的⼯作流程包括以上⼏个⽅⾯3.下列不属于⾃我评估的⼯作流程的是()。
A.全员风险识别与报告B.作业流程分析和风险识别与评估C.覆盖所有的业务领域D.控制活动识别与评估正确答案:C解析:在内部控制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全员风险识别,评估风险,并不覆盖所有领域4.商业银⾏运⽤最⼴泛、最成熟的操作风险评估⽅法是()。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担保公司风险控制和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担保公司风险控制和风险补偿管理暂行方法担保风险控制和风险补偿管理暂行方法为了标准和加强本公司管理,防范.控制和化解担保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一条本公司的设立系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经注册后再开展业务。
第二条本公司采用公司形式运作,将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保证经营和管理系统的高效运作。
第三条本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工程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并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工程提供担保的指令。
第四条本公司将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第五条本公司收取担保费将根据担保工程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第六条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公司自身实收资本的10%;本公司担保责任余额将不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
第七条本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是:银行信用社贷款、合同履约、票据质押、诉讼保全、工程招投标及投资等品种的担保和再担保,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担保和资金运用业务。
第八条本公司将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那么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并与贷款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及时交换和通报投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第九条本公司将建立严格的担保评审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采用先进的工程评价系统,提高评估能力,加强对担保工程的风险评估审查;注重建立长期、稳定的客户群,积累完整、详实的客户资料,为工程评估建立可靠的信息根底;严格执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切实防止盲目决策,加强对担保工程的跟踪,完善对投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规经营。
第十条本公司将建立健全信用担保风险分散与转移机制,积极采取信用担保风险分散、反担保、再担保、信用互助担保、再担保和银保风险共担等措施,降低担保业务的风险。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07•【文号】银监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总体要求,银行业应坚持底线思维、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标本兼治,切实防范化解突出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现就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信用风险管控,维护资产质量总体稳定(一)摸清风险底数。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信贷及类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和操作流程,真实、准确和动态地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建立健全信用风险预警体系,密切监测分析重点领域信用风险的生成和迁徙变化情况,定期开展信用风险压力测试。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关注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超过100%、关注类贷款占比较高或增长较快、类信贷及表外资产增长过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治理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通过各种手段隐匿或转移不良贷款的行为。
(二)严控增量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统一授信、统一管理,严格不同层级的审批权限;加强授信风险审查,有效甄别高风险客户,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给“僵尸企业”授信、给“空壳企业”授信、财务欺诈等风险。
各级监管机构要重点治理放松授信条件、放松风险管理、贷款“三查”不到位等问题,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生的大额不良贷款暴露,要及时进行跟踪调查。
(三)处置存量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重组、转让、追偿、核销等手段加快处置存量不良资产,通过追加担保、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措施缓释潜在风险;通过解包还原、置换担保、救助核心企业、联合授信管理等方式,妥善化解担保圈风险;利用债权人委员会机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定风险处置计划;加强债权维护,切实遏制逃废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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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理政策》(交银董〔儿10〕13号)和《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实施办法》(交银办〔2010〕89 号,下称“办法”)对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延伸,由总行风险管根据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办法的相关原则进行制定与更新,并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Risk ControlSelf Assessment, 简称“自我评估”或“RCSA”)是一种操作风险管理工具,用于识别和评估自身的潜在操作风险,以及自身业务活动控制措施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四条本行自我评估工作以流程作为实施对象,本行所有有效性”的评估。
(一)操作风险暴露评估,分为“固有风险暴露”评估和“剩佘风险暴露”评估。
固有风险暴露是指假设不存在任何控制措施,未来一年内发生操作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金额。
剩佘风险暴露是度在控制措施实施后有可能降低的情况下,未来一年内发生操作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金额。
操作风险暴露评估应当包括对事件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二)控制有效性,包括对每项已有的控制措施进行“控制设计有效性”以及“控制落实度”的评估。
控制设计有效性是指某项控制措施在设计层面上是否能够有效降低操作风险事件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
控制落实度是指某项控制措施在执行层面是否有效落实。
第六条操作风险暴露与控制有效性的评估,至少应达到以率要求。
(一)固有风险:每年至少评估一次;(二)剩佘风险:每半年至少评估一次;(三)控制设计:每半年至少评估一次;(四)控制落实度:针对每日执行三次以上的控制措施,至月评估一次;针对执行频率较低的控制措施,至少应每半年评估一次;最长区间为每年评估一次。
总行各部门,可以依据管理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增加操作风暴露或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次数。
第七条新产品(新业务)的操作风险评估,将依据《银行新产品(新业务)操作风险自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银办〔2010〕 88 号)执行。
第八条若有其他非常规事件发生时,包括但不限于操作风策调整、组织机构变革、流程变更、重要人员变更、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发生、同业发生新案例等,都应该启动对相关流程的自我评估执行程序。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九条自我评估体系包括组织协调单位、执行单位和稽核审计单位。
组织协调单位为总分行的风险管理部;执行单位包括总分行各部门及所有支行和网点;稽核审计单位为审计部门。
第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拟定本行统一的自我评估管理办法、评估标准和具体作规程,提交高级管理层审批;(二)牵头制定全行自我评估工作的计划日程,督导并确保全行自我评估工作按计划完成;(三)牵头制定全行统一的操作风险字典与控制字典,并综行各部门的意见与建议定期进行维护;(四)协助执行单位开展自我评估工作,并在方法论和操作流程等方面给予培训和指导; 险地图;(六)依据全行自我评估的变化状况,汇总分析全行自我评(七)监控全行的行动计划实施进度。
第十一条分行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在全行自我评估工作的计划日程框架下制定本行自我评估工作计划,确保本行自我评估工作按计划完成;(二)汇总分行各部门对操作风险字典与控制字典的补充或修改意见与建议,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提出申请;(三)协助本行执行单位开展自我评估工作,并在方法论和操作流程等方面给予培训和指导;(四)汇总经分行各条线管理部门调整后的风险容忍度边界(五)汇总分行各部门自我评估结果,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提交分行自我评估分析报告。
(六)监控本分行的行动计划实施进度;第十二条总行各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定期发起本部门牵头流程的流程分析工作;(二)评估全行范围内已识别的每个操作风险事件的固有风露和剩佘风险暴露;(三)评估每项控制措施的控制设计有效性与控制落实度; (四)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提出本业务条线风险字典与控制字补充或修改意见与建议;(五)汇总、整理并分析本条线各省直分行的自我评估结果, 形成报告后提交至总行风险管理部;(六)制定本条线业务流程的全行层级操作风险容忍度边界及不同类型分行适用的操作风险容忍度边界值;(七)监控本条线的行动计划实施进度。
第十三条分行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本分行实际情况,进行本分行风险与控制的识别工作;(二)评估本行范围内已识别的每个操作风险事件的固有风露和剩佘风险暴露,并将评估结果报告至总行各对应部门和分行风险管理部;(三)评估每项控制措施的控制设计有效性与控制落实度;(四)向分行风险管理部提出本业务条线风险字典与控制字补充或修改意见与建议;(五)对本部门自我评估成果进行分析,并撰写分析报告提总行对应部门和分行风险管理部;(六)依据总行下发的风险容忍度边界值,并结合本条线的具体情况调整或细化分行层级的操作风险容忍度边界值;(七)监控本分行、本条线的行动计划实施进度。
第十四条支行和网点的主要职责为:评估本单位范围内巳识别的各项控制措施的控制落实度并实施相应的行动计划。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定期检查、验证本行的自我评估体系;检查自我评估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执行程序第十六条自我评估的执行程序包括风险与控制识别、评分计划排定、风险地图设定、操作风险暴露与控制有效性评估、评估结果分析与调整以及行动计划的制定与执行六个主要阶段。
第十七条风险与控制识别包括总行和分行两个层次。
(一)每年第四季度,总行部门针对由本部门牵头的主流程进行流程分析工作,对业务经营过程中所面对的固有操作风险以及目前所配备的控制措施进行重新识别和更新。
在流程分析过程中,总行部门可发起对风险字典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并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执行。
(二)每年第四季度,分行依据本行实际情况进行本分行操作风险与控制措施的调整与更新工作,并按条线将调整与更新结果报总行条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总分行业务管理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制定次(一)设定评分频率。
在遵循本办法第六条的原则下,总行流程牵头部门负责设定每项操作风险事件的评分频率,总行制度设计部门负责设定控制设计与控制落实度的评分频率。
分行部门在遵循总行对于评分频率的指导原则下,可依据自身管理的需求, 调高评分的执行频率。
总分行业务管理部门操作风险与控制的评分频率均须经本部门审批同意,并分别提交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备(二)指定评分与复核人员。
评分和复核人员应具备丰富的业务经验和较强的操作风险意识。
总行部门的评分人员以及评分结果复核人员由本部门指定,并由部门审批同意。
分行部门及其管辖范围内的评分人员与评分结果复核人员,由本部门指定。
评分与复核人员确定后,分别提交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三)指定评分日程。
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汇总总分行不同业务条线或部门的自我评估执行日程。
分行的自我评估执行日程规划应在全行日程规划框架下完成,并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备第十九条设定风险地图是指由评估对象根据其风险偏好确定风险容忍度边界,以此反映其操作风险暴露状况。
(一)设定全行主流程的风险地图。
总行主流程牵头部门负定全行层级的操作风险容忍度边界值以及不同类型分行适用的操作风险容忍度边界值。
全行层级的风险地图由总行条线管理部门提出后,经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后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生效。
(二)设定分行各项主流程的风险地图。
分行部门可依据总发的风险容忍度边界值,结合本条线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逾越总行所定的边界值。
分行各业务条线的风险容忍度边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核,经分行行长核准后实行,并提交总行条线管理部门报备。
分行业务条线的风险容忍度边界值如确有特殊原因超越总行下发的边界值,则由分行部门经分行行长核准后,提交总行条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操作风险暴露与控制有效性评估包括:(一)操作风险暴露与控制有效性的沟通与讨论。
操作风险暴露、控制设计有效性与控制落实度的评估部门在决定最终评分织自我评估讨论会针对操作风险暴露与控制有效性的实际状况进行充分的交流与讨论,讨论会可根据需要在部门内或跨部门进行。
(二)操作风险暴露与控制有效性的评估。
总行、分行及网据排定的日程及针对操作风险暴露与控制有效性实际状况的讨论结果,由评分与复核人员分别进行评分结果的录入与复核工效性评估完成后,自我评估的参与人员应结合业务经验对剩佘风险暴露在风险地图中的落点进行合理性分析,如落点明显不合理应对评分结果或操作风险容忍度边界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完成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后,应对评估结果进析与研究,并针对操作风险管控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
(一)分行层级的行动计划,由分行各部门牵头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在分行部门审批后执行。
分行风险管理部应监控本行及管辖分行行动计划的进展状况和实际成果。
(二)总行层级的行动计划,由总行各部门牵头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在本部门审批后执行。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监控总行层级行动计划的进展状况和实际成果。
第五章分析与报告第二十三条自我评估工作完成后,对操作风险暴露、控制措施、行动计划等进行持续有效的监测、分析,形成自我评估分析报告,是自我评估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
第二十四条自我评估分析报告是操作风险评估报告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每季度的操作风险评估报告中重点阐述。
(一)总行与分行部门应每季度针对管辖范围内的自我评估工作进行分析,并分别提交分析报告至总分行风险管理部。
(二)分行风险管理部应每季度针对本分行的自我评估工作进行综合分析,提交报告至总行风险管理部。
(三)总行风险管理部应依据全行的自我评估执行情况,汇作全行的自我评估分析报告,并将结果提交至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自我评估分析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每年第一季度的报告应包含当年度的自我评估计划,之后的季度报告应包含自我评估计划的执行情况;(二)操作风险暴露达到警戒范围或不能容忍范围的操作风型、造成的原因以及应对措施;(三)设计不完善或是落实度较差的控制措施、造成的原因以及应对措施;(四)管辖范围内,操作风险暴露普遍较高的潜在风险或控效性普遍较弱的成因分析以及应对计划;(五)启动的行动计划、执行进度以及实际效果。
第六章附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总行各部门、境内各分行应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风险与控制自我评估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海外机构、各子公司应结合当地及行业相关监。
山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依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山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银监局辖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