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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委、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71号)的要求和相关会议精神,为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今年,全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任务为6500人,以电子、软件、化工、汽摩、装备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培训后稳定就业率达到100%(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高校毕业生通过定向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既能学习职业技能,提升就业能力,积累工作经验,又能拓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实现用人单位选人和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无缝对接。

二、培训组织实施(一)单位用人信息收集:今年有招用大学生意愿并且原则上招聘人数在2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方可向市人才交流中心、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报用人信息及培训需求,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申报时间为7月16日-8月16日。

(二)培训对象:培训对象为毕业时未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重庆籍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报名:培训对象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地点另行公布)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符合规定者方可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报名时间为2009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四)培训期限:3-6个月。

(五)培训内容:以岗位专业知识、岗位职业技能、职业道德、企业入职教育等为重点。

(六)培训方式:采用订单式培训(先签定劳动合同后培训)方式进行。

(七)机构审定:定向就业培训机构审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委、市财政局参与,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培训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定向就业培训机构须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进行确定,以政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院校(高职、中职)、技工院校、企业培训机构、经国家审批合格的社会培训机构为主要依托对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人才免费创业工位管理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人才免费创业工位管理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人才免费创业工位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2.14•【字号】渝文备〔2019〕41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人才免费创业工位管理细则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4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引进和培育青年人才创业创新,实施青年人才筑梦工程,落实为青年人才每年提供免费创业工位相关工作,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渝委发〔2018〕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青年人才免费创业工位管理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2018年12月14日重庆市青年人才免费创业工位管理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创业工位筹建第三章受理、审核和公示第四章报到、入驻和管理第五章变更、退出和毕业第六章补贴标准和方式第七章其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渝委发〔2018〕27号)精神,落实为青年人才每年提供免费创业工位相关工作,规范创业工位申报、受理、审查、公示等流程,强化日常管理和考核,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由各级各类创业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众创空间、微型企业孵化园、小企业创业基地,专门为青年人才在渝创业提供的免费创业工位(简称创业工位,以下同)。

第三条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青年人才可申请创业工位1个,自入驻当月起,最长免费使用1年。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07•【字号】渝教人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工委、教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五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6月7日关于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组发〔2017〕3号)以及国家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有关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校长队伍,进一步提升办学水平,结合我市中小学校长队伍实际,现就探索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重要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按照促进教育协调均衡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教育的目标,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体现校长岗位的专业性,建设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中小学校长队伍,为我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09]18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9.11.20【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8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民政局、卫生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局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有关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的关心,减轻患病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参保、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重庆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简称大学生)。

三、筹资办法。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渝人社发〔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科技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税务局,市级有关部门干部(人事)处,各有关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第4次〔扩大〕会议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第30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科技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0年5月29日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切实做好“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工作,营造近者悦、远者来的人才生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英才服务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级英才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组织部统筹协调,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渝财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教委(教育局)、人力社保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武装部,市属各高校,市委党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结合重庆市实际,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制定了《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2020年1月7日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国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免住宿费补助资金、高中阶段学校免教科书费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党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非独立建制学校附设高中班。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4]15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8.07【实施日期】2014.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5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普通高校:根据国家行政学院、市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鼓励创业的就业方针,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全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探索建立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创业新机制,决定2014年继续开展“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

现将《2014年“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4年8月7日2014年“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实施方案为推进2014年“泛海扬帆-重庆大学生创业行动”(以下简称“泛海扬帆行动”)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行政学院、重庆市人民政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精神,制定如下方案:一、活动目的按照“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探索建立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创业新机制,继续开展“泛海扬帆行动”,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营造全市自主创业的良好氛围,切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助推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深入开展。

二、活动主题泛海扬帆,成就人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23年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23年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渝人社〔2023〕508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23年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的通知渝人社〔2023〕50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主管部门,各技工院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实训基地建设助推我市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市级财政支持的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原则(一)对接产业、服务经济。

重点围绕我市“33618”现代产业集群,以及新职业、新经济、新业态领域,坚持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相对接,立足乡村振兴、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一带一路”等战略目标,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突出特色、引领示范。

坚持扶优扶强,突出就业率高以及世界技能大赛重庆集训基地专业等,突出“智能+技能”数字技能人才培养,加强技工院校数字技能专业建设,提升技工院校办学水平。

(三)严格准入、公平公正。

严格标准条件,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宁缺毋滥原则,注重工作实效,确保建设质量。

二、申报条件申报技工院校应达到《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对在招生、收费、资助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或因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有关部门通报处理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申报程序(一)学校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技工院校,如实填写《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申报书》(附件1)和《重庆市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任务书》(附件2),附相关佐证材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本单位财务审计报告并装订成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大中型企业、科研单位、高校及有关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处(部),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渝财规〔2019〕5号)相关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公需科目学习。

现就进一步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学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重庆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内容及学分要求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至少取得90学时(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学分),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三、培训时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度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并及时进行登记。

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尽快完成补学。

四、培训方式(一)公需科目。

公需科目学习采取线上培训的方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市人力社保局官网()首页“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学习平台”栏目,选择由市人力社保局公开遴选的公需科目学习平台进行报名学习,完成30学时(学分)课程即可认定为完成当年的公需科目学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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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渝教职成[2010]5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0.12.10
【实施日期】2010.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
校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渝教职成〔2010〕52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人力社保局,北部新区教育局、社发局,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教监厅函〔2010〕1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助学金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10〕51号)要求,为认真落实2010年11月22日重庆市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市教委、市财政局、人社局等部门决定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中等职业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开展专
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学校自查、区县检查、市级抽查,全面规范全市中职学校办学行为和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掌握中职学校办学和资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督促区县、中职学校严格按国家和我市对中职学校办学规定,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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