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特色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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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文献综述》2100字

《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文献综述》2100字

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文献综述1 国内研究状况史硕(2020)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和监管,目前的研究重点主要是需要加强内部监管,强化职能监管,发挥市场自治的作用。

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虽然很多企业都进行了财务风险控制,但由于不能跟上业务的需要,实际上控制是徒劳的。

曹源芳,袁秀文,张景菲(2019)源于金融的风险不匹配的局部均衡模型在严格的监督下,本文分析了网络金融的主要机制,直接影响金融错配的风险,并测试的影响网络金融的发展融合不匹配的风险。

第一,互联网金融发展对金融错配风险的形成深刻影响,尽管出台了严格的监管要求,互联网金融及其利率优势通过“虹吸”效应持续地从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中吸引资金。

除了实体经济和传统金融体系之外,金融错配风险也无法汇聚。

第二,各种渠道对金融错配风险的影响不同。

金融错配的风险基金给实体经济带来的“脱实入虚”因此,维护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规避仍是促进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将实体经济的振兴视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支撑点和政策制定的经济基础.杨宏(2019)近年来在互联网技术发展的背景之下,P2P网贷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中,为人们提供更多贷款途径与渠道.然而,目前在P2P网贷中互联网金融犯罪事件屡见不鲜,不仅对网络的金融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还会危害网民的财产安全.因此,在新时期的监管背景之下,应该重点关注P2P网贷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犯罪侦防工作,采用有效的措施开展监管活动.李文博(2013)在文章中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在融资金额时的成本效益,指出互联网金融在传统金融竞争中具有广阔前景,同时也重点强调了“互联网金融”普遍处于没有监管的“真空”状态,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不容忽视。

王汉君(2013)在文章中阐述了互联网金融先进技术所带来的系统风险和互联网金融高度融合所带来的传染风险,认为金融革新应与监管创新实时运行。

许可(2015)认为由于互联网金融虚拟化、技术含量高、地域跨度广、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机制不完善等特点,加剧了金融管理部门对其监管和调控的难度,对维护中国金融稳定也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与启示摘要: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蔓延虽暴露了英国“三方监管(tripartite mode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①)”的弊端,但一国监管体系是不可能脱离自身金融市场结构基础而建立或完善的。

危机前,宏观审慎监管理念的欠缺是多国普遍的问题,英国金融监管的巨大变革,实际上是对原有监管体系的“扬弃”。

本报告梳理英国金融监管体系持续革新及举措中,得出几点启示:第一,对造成危机的固有缺陷的持续反思,是重构英国金融监管新体系的关键因素。

第二,英国的“双峰监管”模式,强化了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特别是对系统重要性机构而言。

第三,任何金融监管规则的改变都是基于英国金融市场特性为基础的,从未偏离。

英国金融市场的特性表现为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全球化程度高,而股票市场相对滞后。

脱离此基础来理解或照搬英国“双峰监管”的先进经验,很可能是有害的。

关键词:金融监管,英国,FPC,PRA,FCA一、危机对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冲击与反思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发端,逐渐演变成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凸显出发达经济体对本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不足。

再向前溯源,缺乏宏观审慎监管理念是多国金融监管存在的普遍问题,也是金融监管体制失效的重要原因。

2007年9月,北岩银行(Northern Rock,英国五大抵押借贷机构之一)受到美国次级房贷的波及,发生挤兑濒临破产,尽管北岩银行资本充足率完全符合巴塞尔Ⅱ的标准。

次贷危机使这家住房抵押贷款占总贷款90%、具高成长性的明星银行陷入困境,并引发连锁效应,使得英国陷入系统性金融危机。

危机爆发前,英国一直由金融服务局(FSA,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作为单一监管机构同英格兰银行、财政部共同承担英国金融体系保护的职责。

但危机表明,原有的监管体系并未保护英国免受系统性风险的侵害。

问题突出表现在,原有的监管框架下,没有一个能承担整体金融市场风险评估的监管机构,特别在紧急情况下,各有关部门缺少高效的协调机制,导致难以应对危机。

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互联网金融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1A 公司的B 产品资产证券化的现状A 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B 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B 产品是为拓宽融资渠道、调动资产流动性的一种互联网消费金融新方式,适逢外部的政策支持和自身内部较成熟的风控技术等条件,B 产品得到了大规模的推广和发展。

近年来,B 产品资产证券化为A 公司带来了充裕的现金流,并且B 产品也在市场中表现优异。

B 产品早期在A 公司的网络商城上提供赊购服务,此后便将服务延伸至信用消费贷款,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提供信用消费服务。

同时,B 产品具有简单便捷、额度小、高风险等特点,需在A 公司网络商城的特定消费环境中才可以给予用户消费支持,本质上是互联网消费进行消费信用创造的一种手段。

由于国家大力倡导“互联网+消费金融”政策,A 公司抓住了时机,向消费者推广B 产品这样先消费,后付款的消费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信用消费,并将此通过资产证券化,将部分流动性差的资产转换成流动性大的资产。

2A 公司的B 产品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A 公司发行的B 产品是以个人消费贷款为主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证券化产品,主要以线上交易为主,其中,发放贷款等流程均采用线上的方式,用户的具体信用信息不确定,所以为公司带来了不确定因素,进而存在一系列风险。

2.1基础资产真实性存疑基础资产的信息来源、准确性和真实性等因素是维持产品正常交易的根本保证,一旦质量有所下降,随之带来的就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阻碍公司的未来发展。

B 产品的主要特点是个体金额小、总体数量多、期限短、用户分散,同时,主要的流程都是在线上完成。

其中,客户群体的信用资质难以进行详细评级,如果中间的交易环节出错,那么相关的基础资产信息将很难进行核查,为公司和用户带来了资金安全风险,其对用户的吸引力也会下降,可能导致公司业务预期的完成率受到影响。

随着业务的进一步扩大,如果用户还款能力不确定,还款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恶性骗贷的诈骗行为,A 公司的风险防范难度也会加大,从而使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很难得到保障。

国际“穿透式”监管理论的发展和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穿透式”监管理论的发展和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国际“穿透式”监管理论的发展和实践对我国的启示课题组摘要:近年来,我国金融业高速发展,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产品爆发式增长,使得信贷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之间的风险传递增加,凸显出现有金融监管体系与金融发展的不适应性。

通过“穿透式”监管,消除监管真空、监管重叠和监管套利,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已成各方共识,但在具体执行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本文对国际主要经济体“穿透式”监管理论的发展与实践进行了梳理,并对我国“穿透式”监管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穿透式”监管;金融监管体系;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8(2)-0064-03收稿日期:2017-12课题组组长:辛积金(1967-),男,甘肃平凉人,本科,高级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课题组成员:张雯(1982-),女,河南洛阳人,硕士,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杨天骄(1991-),女,陕西咸阳人,硕士,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

一、“穿透式”监管的理论基础所谓“穿透式监管”,就是指透过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金融业务和行为的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链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金融业务和行为的性质,根据产品功能、业务性质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主体和使用规则,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行为实施全流程监管。

穿透式监管的提法由来已久,主要是由功能监管理论和行为监管理论衍化而来。

20世纪90年代,针对美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体制,哈佛大学商学院默顿教授第一次提出通过功能监管理论解决其固有缺陷。

他认为,随着金融业的日益发展,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范畴日益增加,由此产生了金融监管的空白地段以及相关金融监管套利的问题。

要解决这一困境,可以对现有监管主体的范围按照不同产品的属性以及开展业务的特征进行整合,通过确立相对统一的监管规则,有针对性地对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规制,从而减少了因重复监管而产生的监管漏洞,有效遏制监管套利。

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的感悟_概述说明

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的感悟_概述说明

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的感悟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探讨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金融文化作为一种独特的价值观、行为方式和组织结构,对于经济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的形成和培育不仅对于加强国家金融系统内外部合作、提高金融服务质量,还对于促进经济增长、保障社会稳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文章将首先说明金融文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包括其在促进创新与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及风险管理方面所起到的关键作用。

其次,本文将探讨中国特色金融文化与其他国家之间存在的差异,在传统价值观念、合作精神和理财观念等方面所呈现出来的独特性。

最后,本文将分析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应建议。

1.2 文章结构本篇文章共分为五个主要部分:引言、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的意义、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的重点领域与措施、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与适应本土发展需要相结合以及结论。

在引言部分,我们将简要介绍文章内容,并概述各个章节的主要内容。

在每个章节中,我们将详细讨论相关主题并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案例。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是深入探讨金融文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的独特性以及培育金融文化的必要性。

同时,我们将针对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金融教育与普及工作以及金融机构积极作为与社会责任落实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的重点领域和措施。

此外,我们还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提出如何将这些经验与中国本土实践相结合,推动创新发展适应中国国情的金融文化模式。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总结全文观点,并展望未来发展,并提出行动呼吁和相关建议。

通过这些内容的探讨,希望能够为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提供一定的思路和指导。

2. 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的意义2.1 金融文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金融文化是一个国家经济体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对于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贷款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网络贷款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5]李洁,杨木生.“互联网+” 下的网络空间治理研究[J].出版广角, 2016,(23):60-62.
等。总而言之,无论是收入还是年均收 入都没有给出具体的定义和分类范畴, 况且一般网贷公司没有权限和资质去调 查自然人的收入的具体数额,在实际操 作上具有很大困难,还可能会出现某些 自然人为获取更多贷款虚构夸大收入的 造假问题。
(二)借贷利率模糊不清
2020年8月份最高法公布了新的 民 间 借 贷 利 率 司 法 保 护 上 限 ——4 倍 L P R,按照最新1年期L P R3.85%的4 倍计算即为15.4%。但是,此次《征求 意见稿》中并未涉及借款利率的有关内 容,而此前规定又存在诸多争议。
不断优化,确保该体系的监管能够有效 防范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主动引入外部 监督,接受国家审计署等部门的监督, 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整改,促使职能得 到有效发挥。
总之,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风险是 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过程中十分突出的 问题。本文浅谈了公积金在流动过程中 发生风险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 措施。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 职工对公积金需求的不断变化,如何确
上述都是目前有关借款利率方面 所存在的现实问题,但本次《征求意见 稿》中并未对其提出有关的指导意见和 建议。
(三)网贷需求与供给不匹配
尽管存在由于参加网络赌博或者去 做其他违法犯罪的事情而借贷的人群, 但是生活中难免也存在由于重大疾病、 灾害等突发情况需要贷款的普通老百姓 群体。现如今,网贷机构已从高峰时期 的5000家到实现完全清零,然而,这 其中成功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截至 目前仅有6家,其中只有两家为全国经 营的网络小贷公司,转型之路实际操作 起来困难重重,加之网络小贷从业门槛
骤然提升,审批程序 精细化,短期内无法 快速形成新一批成熟 的网络小贷群体。那 么,此时真正资金紧 缺但又没有其他融资 或借款渠道的群体就 会面临不小的麻烦, 同时数百家互联网小贷,一夜归零,将 会带来巨大的风险与损失,也不利于普 惠金融的补缺。

法律监管难度大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监管难度大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成为了一个新兴的产业。

然而,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繁荣,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监管难题。

其中,网络直播打赏平台的监管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网络直播打赏平台的案例分析,探讨法律监管难度大的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网络直播平台因涉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诱导未成年人打赏等问题被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查处。

经调查,该平台存在以下问题:1. 传播淫秽色情信息:部分主播在直播过程中,通过展示淫秽色情内容,吸引观众打赏。

2. 诱导未成年人打赏:部分主播利用未成年人的好奇心和虚荣心,诱导其进行高额打赏。

3. 平台监管不力:直播平台对主播的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三、案例分析1. 法律监管难度大的原因(1)法律法规滞后: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求。

例如,关于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规定较为模糊,缺乏具体的处罚措施。

(2)监管手段有限:网络直播具有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使得监管部门在查处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例如,取证难、监管成本高等问题。

(3)平台自律意识不足:部分直播平台对自身监管责任认识不足,未能有效履行监管义务。

2. 案例中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适用困难:由于法律法规滞后,案例中涉及的网络直播打赏行为难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争议。

(2)监管手段不足:案例中,监管部门在查处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难以全面掌握直播平台的运营情况,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3)平台自律意识缺失:案例中,直播平台未能履行监管义务,对主播的违规行为放任不管,导致问题愈演愈烈。

3. 解决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针对网络直播打赏等新问题,加快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明确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2)创新监管手段: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3)强化平台自律:督促直播平台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确保平台运营规范。

国外金融信息泄露典型案例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金融信息泄露典型案例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金融信息泄露典型案例及对我国的启示一、国外金融信息泄露的典型案例(一)因业务系统缺陷而引发信息泄露。

如,美国金融服务巨头Capital One在2018年3月泄漏近50.4GB个人及企业数据,其主要原因是其服务供应商Birst公司设在云安全厂商UpGuard 公司的Amazon Web Services(简称AWS)S3存储桶未受保护;美国马里兰联合保险协会(MDJIA)在2018年1月19日因一个内含IT运营重要敏感数据的联网存储设备(NAS)通过开放端口与互联网连接,导致数千客户信息被泄漏到网上;著名跨境支付平台PayPal旗下移动支付服务程序Venmo app默认公开用户交易信息,引发数据安全问题,2018年7月某用户通过这一隐私策略查询Venmo API 并下载了该公司所有2017年的公开交易记录,总计 2.08亿条。

(二)因遭受网络攻击而引发信息泄露。

如,2018年4月美国航空公司Delta及零售百货公司Sears先后遭遇黑客入侵,导致数十万名客户的信用卡资料被曝光;2018年5月,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Bank of Montreal)和网上银行Simplii Financial均发表声明称遭到黑客勒索,入侵黑客警告称已经访问了近9万名客户的账户及相关个人信息,这是加拿大金融系统近年来遭受最大规模的网络攻击;2018年7月,智利政府发布消息称,某黑客盗取了智利约1.4万张信用卡的资料,并将客户信用卡卡号、有效期限及安全码等个人资料公布在社交媒体上,受攻击影响的银行包括桑坦德银行(Santander)、伊塔乌银行(Itau)、丰业银行(Scotiabank)和智利银行(Banco de Chile)等大型商业银行。

(三)因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失效引发信息泄露。

如,2018年5月,澳大利亚第一大商业银行——澳大利亚联邦银行证实,其包含客户姓名、地址、账号和2000年至2016年的交易详情记录的两个存储磁带,在一次数据中心转运任务中被其分包商Fuji-Xerox丢失,其中至少存储有1200万名用户的银行交易数据,并难以寻回;2018年4月,美国Sun Trust银行表示,一名离职员工通过与第三方合作对公司的客户联系人名单进行了盗窃,名单包含的客户个人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以及某些账户余额等,超过150万名客户的个人信息可能已经因此遭到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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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互联网金融监管特色及启示 摘要: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迅速,然而其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亟需加强监管、规范发展。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极具特色,将互联网金融新兴业态纳入现有法律框架体系内,多部门分工明确协同监管,其监管特色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结合我国国情,在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和细化的前提下,我国互联网金融需要加强标准化建设,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边界和土壤。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标准化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处于探索阶段 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推动了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短短数年的时间里,互联网金融发展成为由互联网支付、P2P网贷、众筹、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多种业态组成的新兴金融领域,以其方便快捷门槛低的特点受到大众的青睐,然而,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高效普惠的新兴金融领域,爆发式发展的同时暴露出不少问题,其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亟需加强监管、规范发展。我国政府十分重视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和风险防控。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第一个官方纲领性文件,其中明确提出要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重点整治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广告等领域。上述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的出台,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框架,然而具体实施细则仍未出台,总体来说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依然处于探索阶段。美国是互联网金融的发源地,1998年第三方支付Paypal创立、2009年众筹Kickstarter创立、2006年P2P网贷Prospert和LendingClub分别创立,相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支付宝、P2P网贷拍拍贷等互联网金融公司,无论是创立和发展的时间,还是业务模式,美国互联网金融公司都是行业鼻祖。美国作为金融大国和强国,是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通过深入分析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特色,希冀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有所启发。 二、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色 (一)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法律框架体系内监管。美国并没有出台专门的 2

互联网金融法律,而是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内进行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实行分业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金融业务领域,在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涉及的法律主要有:1.《统一货币服务法》,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该法,该法将互联网支付视作传统货币服务的互联网化,实质仍属货币服务,纳入货币转移业务监管框架;实行联邦和州政府双重立法监管;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规定了准入条件,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取得牌照并取得有针对性的业务许可才能开展业务。2.《电子资金转账法》(ElectronicFundTransferAct),该法在1979年开始实施,旨在保护消费者使用电子方式管理其财务。根据该法案如果消费者怀疑账户涉及未授权交易(可能是身份、账户信息被盗或遗失造成),消费者可获得追索权。如果卡遗失,消费者应立即通知银行,一旦向银行报告卡遗失信息,消费者不再对未经授权使用该卡行为负责。如果在两天内报告,消费者责任损失限制在50美元;一旦得到通知,金融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在结束调查后3天内告知消费者结果。3.《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CreditReportingAct),该法案在1970年通过,旨在规范信用信息收集和获取信用报告途径,确保信用机构出具个人信用报告的公平性、准确性和隐私性。法案列举了允许获得消费者信用报告的各种原因,以及出于各种原因要求披露消费者信用报告的个体必须遵守的政策。4.《诚实借贷法》(TruthInLendingAct),美国在1968年颁布的一项联邦法,该法案旨在保护消费者与放贷人的交易,规定了放贷人提供信贷之前必须向借款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年利率、贷款期限、申请费用、滞纳金、付款时间表及总还款额等,要求贷方以易于理解的方式披露贷款信息,防止借款人在信息不充分情况下使用消费信贷。5.《公平债务催收法》(FairDebtCollectionPracticesAct),是1978年正式生效的一项联邦法案,对第三方收债机构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限制了第三方债务催收人与债务人联系的手段和方法,以及一天中可以联系的时间和次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6.《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FinancialServicesModernizationAct),该法案在1999年通过,规定金融机构确保客户数据安全保密,数据必须保存在安全的媒介中,必须采取特定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数据存储及传输安全。7.《创业企业扶助法》(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即“JOBS法案”,2012年美国通过该法案从而放开众筹股权融资,该法案在众筹业务准入、众筹平台资金转移、企业最 3

高融资额、投资者最高投资额、发行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若干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法案十分重视风险防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企业最高融资额规定:中小企业可通过网络平台在12个月内募集资金不得超过100万美元;为防止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对投资者最高投资额规定:投资人年收入或净资产在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年收入或净资产的5%,两者取较大值;年收入或净资产在1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其收入或净资产的10%,且不超过10万美元。(二)多部门分工明确协同监管互联网金融。如同没有出台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美国也没有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而是将互联网金融监管纳入到现有的监管框架体系内,监管主体有联邦与州的多个监管部门,主要包括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司法部,以及这些机构在各州对应的部门,各部门根据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使监管职能。互联网支付被纳入货币转移业务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和交易过程监管。监管机构主要归口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还涉及财政部通货监理署、美联储等多个部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规定互联网支付平台须将沉淀资金存放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的指定无息账户中,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支付存款保险费,以保障消费者利益。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对互联网支付实行联邦和州两级监管,有些州将互联网支付平台从事的业务认定为银行业务,因而按照银行业的标准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牌照发放审核和监管。P2P和众筹行业根据功能和业务性质区分为股权和借贷两种模式,股权融资的监管在2008年后纳入证券业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而借贷融资模式则由银行监管机构来监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美国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Act)为依据,认定股权融资方式下的交易凭证属于证券,P2P作为证券发行人需要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否则不具备证券交易资质而不能准予营业,注册文件材料包括运作模式、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团队、薪酬体系和潜在风险等内容;P2P作为证券发行人还须通过招股说明书和定期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以实现信息披露,以保障消费者权益。此外,美国还特别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负责对平台的监管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众筹监管方面,JOBS法案规定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其实施监管,众筹平台需要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成为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的成员,监管侧重于信息披露和众筹市场各参与者的 4

权益保护。由于JOBS法案旨在改善创业公司融资环境,促进就业与经济增长,在这一指导思想下,SEC监管相应放宽,比如SEC发布了JOBS法案第二章实施细则,允许创业企业可以各种形式在各种媒介发布融资需求,并可以向投资人1筹集资金①。而在此之前公开融资只是准备上市的大公司的特权,创业公司融资必须非公开进行。(三)现行监管体系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影响。尽管美国将互联网金融监管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实际上互联网金融在美国的发展井然有序,然而极具美国特色的监管体系对互联网金融不同业态的发展产生了不小的影响。美国对货币行业监管非常严格,互联网支付在美国现行法律体系和监管规则框架下,按货币转移支付范畴受到了严格监管,各种合规性和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导致行业管控严格,进入困难,互联网支付小公司在美国很难发展起来。互联网支付在美国的发展,促进了传统商业银行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化。P2P网贷平台由于SEC比照证券业的监管规则实施严格监管,导致行业准入困难、运营成本高昂,小平台很难存活下去,美国营利性P2P业80%的市场份额由LendingClub和Prosper两家P2P平台占据②。严格监管下行业没有爆出很多平台违约风险,但同时也导致行业内缺乏充分竞争,甚至被认为高成本最后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使得该业态偏离了互联网金融普惠性的特点,也令P2P在美国的发展没有在其他国家那样如火燎原。美国在全球众筹融资市场占据了主要份额,是世界上众筹最成功的国家③。得益于JOBS法案和SEC推出的众筹监管细则,为众筹发展界定了边界,提供了土壤,美国众筹行业在实质性地降低投融资门槛、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了结构性保护机制,为大众创造了有保护机制的低门槛投资渠道,众筹在美国得以快速健康发展。 三、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给我国的启示 完善的法律框架,有力的监管主体,在实践中不断明确的监管细则,美国互联网金融在有监管的环境中健康发展起来。而我国的金融法律框架没有美国那么完善,目前对互联网金融也缺乏明确的监管细则。尽管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金融业态,过严的监管有可能束缚行业的创新性,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一定的规则,好的规则将为其发展界定边界、提供土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金融风险也属于重大风险之一,因此,互联网金融亟需建立发展规范和监管细则体系。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和制度的滞后性,引入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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