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交强险条例解释
交强险的理解

交强险的理解交强险是中国的一种国家强制性保险制度,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推出。
交强险指的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对于责任方需承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将会为其进行理赔。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是自然人和企业准入机动车行业必须支付的一项费用,以此来保障广大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交强险一般分为两种保险责任,一种是第三者责任险,另一种是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对第三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行补偿,而车辆损失险是对自己车辆的损失进行赔付。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则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受到损失的人进行赔付和理赔。
从该制度的法律定位上,可知道交强险是一项必须购买的保险,其应用范围涵盖了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等群体。
对于车辆所有人而言,其必须购买交强险,才能合法上路行驶。
同时,由于车辆的使用和管理都需要得到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因此也都需要购买这项保险。
对于车主而言,购买交强险,首先可以得到的是合法上路行驶的资格和权利。
同时,若因交通事故或道路行驶问题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公司将会为其进行赔付和理赔。
这对于车主而言,无疑是一项非常有保障的制度。
当然,在车主购买交强险后,还需要对其他保险进行适当的选择,以最大程度地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保障。
一般而言,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意外险和盗抢险都是比较常见的车辆保险的类型。
对于车主而言,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适当的选择,以达到最佳的保障效果。
总的来说,交强险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车辆行驶和交通管理的秩序,也为车主提供了一项有力的保障措施。
在日常生活中,车主们需要加强自我保障意识,尽量做到安全驾驶,同时也可以通过购买其他车辆保险,对个人财产进行更好的保障。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农村养老保险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报销保险索赔交强险运用在交通事故中,是发生交通事故时进行赔偿的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其保险费用一般情况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征收,但是根据汽车类型的不同,所交的保费也有可能不一样,下面本文中将对交强险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07.01.01•【文号】中保协条款〔2006〕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

2023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摘要:1.引言2.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概述3.2023 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具体内容4.条款变化对车主和保险公司影响5.结论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旨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汽车产业的壮大,交强险的条款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本文将重点介绍2023 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
2023 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保险责任范围:2023 年条款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不仅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还涵盖了交通事故中因紧急避险、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产生的损失。
2.责任限额:2023 年条款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进行了调整。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有所提高;对于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则略有降低。
这样的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3.保险期限:2023 年条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期限届满后,车主需按照规定续保。
4.保险费率:2023 年条款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率进行了优化。
根据车辆类型、使用年限、车主驾驶记录等因素设定不同的费率,以实现保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5.保险理赔:2023 年条款简化了保险理赔的流程,明确了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符合赔偿条件的案件进行赔付。
总之,2023 年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在保险责任范围、责任限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和保险理赔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2023交强险条款

2023交强险条款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按照该法律规定的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进行强制保险的一种保险形式。
以下是对2023交强险条款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保险责任范围:1.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承担赔偿支付责任。
2. 被保险人驾驶证持有人因使用机动车通行道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免责范围:1.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交通事故;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3. 被保险人驾驶故意遗弃、故意损毁、转让、让与、抵押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4. 被保险人驾驶故意逃离交通事故现场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交通事故责任的查明;5. 其他依法不应予赔偿的情形。
三、保险费和赔偿额度:1. 保险费的计算根据机动车种类、核定座位数、单位座位险别基本赔偿限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2. 单位座位险别基本赔偿限额根据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确定,最高赔偿限额由国家规定。
3. 保险人应在受理赔偿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和赔偿责任限额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
四、赔偿申请和理赔程序:1. 被保险人应立即报警、保护现场、妥善保管相关证件等资料,并与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现场勘查。
2.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理赔。
3. 保险人应在收到赔偿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后,依法及时进行理赔,对保险事故进行认定,核定赔偿金额,进行赔付。
五、其他条款: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险别责任以及免责条款不涉及第一责任险、商业险等其他险种责任,并且不影响前述险种的合法权益。
2. 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积极配合保险人完成理赔程序,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证明文件,并且承担可能的附加手续费等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源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最核心的一个问题是建立这项基金的来源。
条例规定有五项来源:(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救助基金,是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
主要原因是机动车撞人后逃逸或者没有投保的车辆造成的受害人的损失由机动车拥有人共同承担其损失赔偿责任较为妥当。
因此,救助基金的经费大部分由投保机动车承担。
这也是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采取的做法,只是在提取比例上各国和地区有所不同,一般占强制保险保费的1%-5%。
如韩国收取保费的4.4%,我国香港地区收取保费的3%,我国台湾地区收取保费的2%。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除了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救助基金的来源外,另外一个来源是法律规定的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将罚款纳入基金,作为救助基金的来源,是扩大基金来源的一个渠道。
我国立法中将罚款作为特定用途的资金是不多见的。
1993年《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人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中规定,国家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费、罚款和没收财物,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手段。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交强险出险规则
交强险出险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责任确定: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比例。
交强险会根据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无责任赔偿:在无责任情况下,交强险仍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而定。
3. 保险责任范围: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有限额规定。
4. 赔偿计算方式:交强险赔偿金额根据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责任范围以及实际损失情况计算得出。
5. 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属于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保障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 保险期限:交强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车主需在规定时间内购买和续保。
7. 保险理赔流程: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交相关材料,保险公司会根据交强险出险规则进
行理赔。
汽车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汽车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汽车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以补偿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汽车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两大类。
第三条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强制实施的汽车保险,包括交强险、车船税等。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自愿购买的汽车保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第二章交强险第五条交强险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在车辆上保险,每年至少要投保一次,并在保险期内保持有效。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收取交强险保费,投保人不得擅自变更保险公司约定的费率。
第七条交强险的赔偿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支付被保险人申请的赔偿。
第三章商业保险第八条商业保险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自愿购买,投保范围包括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等。
第九条商业保险的保费根据车辆的品牌、型号、使用年限、驾驶员年龄等因素进行厘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费率收取保费,并在相应的保险期间内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
第十条商业保险赔偿的依据为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支付被保险人申请的赔偿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处理投保人的理赔申请。
在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情况下,可以向投保人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并在30天内完成理赔审核。
第四章理赔规则第十二条车辆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报案,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的扩大。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车辆购置发票、行驶证、驾驶人证件等。
如有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有权派遣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评估车辆损失的程度。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证据。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保险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和理赔服务。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事故的通知期限、理赔的申请期限,以及理赔金额的支付期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救助基金是一项新创立的制度,由于缺乏实践经验,有许多具体的问题需要另行制定办法加以解决,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运作,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救助基金的管理和监管,救助基金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救助基金的来源等。
由于涉及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等部门,为了能够有效运行,需要有关部门协作配合。
)由于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垫付,如果把什么费用都算作抢救费用,救助基金将难以承受。
因此有必要对抢救费用的内涵作出界定。
经医学专家研讨,并经有关部门认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卫生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关于抢救的时间,医学专家提出,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抢救在3日内即72小时,之后转人正常治疗,有少数情况会超过这个时间一般为一周左右或者更长。
在制定本条例的过程中,我们征求了很多医学专家的意见,医学专家认为,80%以上的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时间不超过72小时,在这段时间内实施抢救所发生的费用由基金垫付是必要的,因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发现机动车没有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车主逃逸,由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以保证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而不因无人出钱耽误抢救时机。
受伤人员的抢救时间超过3天且病情稳定,转入正常治疗阶段,其治疗费用,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有少部分受伤人员抢救时间超过3天,但不继续抢救会有生命危险,经救治医疗机构提供证明,可以适当延长抢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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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 交强险条例解释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详解】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制定和审批原则的规定。
一、本条包括六层含义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即不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相同的保险保障、责任限额、赔偿标准和权利,应当履行同样的义务和要求,不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国家立法规定必须强制实施的险种,对投保双方的选择权都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实行统一条款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使其无论选择哪家保险公司办理强制保险,无论在哪里发生交通事故均能得到相同的保险保障。同时,保障的同质化也有利于保险公司之间加强合作,提高理赔效率,方便消费者。
为便于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以代表保险行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各公司可以使用行业统一条款。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实行相同的基础费率。相同的基础费率是指同一使用性质的同一车型机动车具有相同的风险保费。实行统一的基础保费有利于风险的分摊,有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也有利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2 / 9
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保险公司之间的经营水平也不尽相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附加费率以及风险修正系数实行差异化,即根据行驶区域、驾驶人性别、年龄、驾龄、安全驾驶记录等风险因素差异,以及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差异因素,同一车型具有不同的费率水平。具体表现在:
1.在不同地区之间实行差异化的费率浮动系数。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风险成本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同一车型在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费率水平。导致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导致赔付成本差异较大。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存在较大的差异,东部和西部之间、城市和乡镇之间,生活消费水平和薪酬水平都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同一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各地的赔偿标准也存在着显著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北京20xx年丧葬费为12022元,山西丧葬费为5365元,两者相差一倍以上。残疾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20xx年计算。在深圳,残疾赔偿金高达50多万元,而陕西仅为14万元左右,两者相差数倍。
二是各地区道路交通环境和交通管理水平不同。由于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的路况交通情况各异,导致了出险概率和频率分布不同。据公安部统计年报数据显示,广东、江苏、浙江等机动车保有量较高的地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也较高,但是,万车死亡率最高的地区却是西藏、青海、新疆等地广人稀的地区。20xx年,西藏万车死亡率为49.5,而河南仅为5.18,两地相差近十倍。
三是各地区驾驶人群体的分布状况不同。近年来,在经济发达地区私家车的数量急剧增加,由于私家车的主要消费群体多为新驾驶员,其驾驶技能欠 3 / 9
佳,就整体而言,该类消费群存在“损失率高、肇事率高”的现象,致使私家车业务总体赔付水平不断上升。所以私家车占有率高的地区,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风险成本会明显增高。
保费水平应当与风险程度相匹配,否则,会导致在风险成本高的地区,费率水平偏低,在风险成本低的地区,费率水平偏高,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不利于督促各地区交通环境的改善和安全驾驶意识的提高。因此,相同使用性质的同一车型在不同地区体现不同的费率水平。
2.在不同的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实行不同的费率调整系数。驾驶人的性别、年龄、职业、驾龄、经验等个人因素对于风险具有一定影响。尤其在家庭自用车或其他私人用车上,个人因素和风险的匹配度更高。一般情况下,女性比男性驾驶员风险小,驾龄长的驾驶员比驾龄短的风险小。
3.根据机动车肇事或违章频度、程度不同实行不同的费率调整系数。对于经常违章肇事者或不安全驾驶者将适当上调费率,对于安全驾驶者将相应降低费率,以实现费率与风险的挂钩。同时通过奖优罚劣这一经济手段促进驾驶人提高安全驾驶意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关于保险费率如何与交通违章挂钩的问题在本条例第8条、第9条中有详细规定。保监会将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具体的标准。
4.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可以采用不同的附加费率。保险公司之间在经营水平、管理能力以及销售渠道上有很大差异,实行差异化附加费率,可以督促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通过严格控制费用来降低费率水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费率水平的下降最终使消费者得到实惠。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管理成本规定上限比例,保险公司在不超过该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调整具体附加费率。一般情况下,附加保费不得超过毛保费的35%。 4 / 9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保险业历年经营数据和机动车辆保险赔付情况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纯费率和风险修正系数,可以根据保险行业平均管理成本,制定行业指导性附加费率。协会制定的费率应当报送保监会审批。保险公司可以使用行业协会制定的费率。如果保险公司需要调整费率,则应当重新向保监会申报。
我国自20xx年开始实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在我国存续近二十年的机动车辆保险统一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由保险公司自主制定车险条款费率,报监管部门审批后执行。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改革两年多来,市场总体反映良好,费率水平与风险程度更加匹配,保险产品朝个性化和多样化方向发展,使消费者得到更多实惠,同时也督促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并不是简单的管理制度的回归,而是根据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从已实行强制保险的国家或地区经验看,除我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等采用统一条款费率的方式外,大部分欧美国家均由各保险公司按商业运作模式进行经营,其条款及费率也由各保险公司在法定范围内自行确定。
(三)由保监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进行审批。根据《保险法》第107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与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其保险条款和费率依法应由保监会审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的申请人为依法获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资格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根据《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 5 / 9
施规程》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函; 2.保险条款和费率文本; 3.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 4.保险费率精算报告; 5.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6.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8.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 保监会依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进行审核,审核的原则和标准主要包括:
1.完整性: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完整; 2.准确性:条款内容清晰,文字通俗易懂,不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3.合法合规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4.公平性:内容不得显失公平,不得侵害消费者利益; 5.公正性:不得引起不正当竞争; 6.谨慎性:费率不得危及偿付能力; 6 / 9
7.不盈不亏原则:费率厘定基于正常经营成本上;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强制保险费率审批重点为不盈利不亏损原则。所谓不亏损不盈利原则,即费率的厘定基于正常经营的标准成本之上,这要从整体上来把握。首先,在费率厘定时,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在商业保险的费率构成中,一般包含预期利润率,这是商业性企业的正常经营利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依法实行强制的险种,其社会性和公益性特点要求商业保险公司不应从中牟取利益,因此,费率构成中不能包含利润率。其次,不亏不盈原则是针对整个保险行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而言,个别公司由于自身经营水平差异,在短期内出现一定程度的亏损或盈利,不影响不亏不盈原则的实施;第三,要从一定期限内来审核该原则的有效性,一般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年度的经营情况来判断是否盈利或亏损,并视情况来调整费率。
强制保险的保费由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组成。纯保费又称风险保费,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率来确定,对于同一地区同类车型的纯保费,各公司之间的差异一般不会太大。附加保费因公司的经营成本高低而有所差异*经营水平较高的公司附加保费较低。保监会要求保险行业根据业务年度行业整体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损失率情况以及预期损失率来测算纯保费水平,纯保费占毛保费的权重一般为65%左右;各公司的附加保费最高不超过毛保费的35%。
保监会在《保险法》和本条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根据以上原则,对公司制定的费率进行审核和调整,对可能产生的各类问题也在此原则基础上进行协调和平衡,维护投保人利益,确保行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