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社责任险附加险条款

合集下载

旅行社责任保险及其险费率规章

旅行社责任保险及其险费率规章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旅游社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费率规章〔B款〕一、主险根底费率和根底保费无出境游资格旅游社,主险根底费率2‰;有出境游资格旅游社,主险根底费率3‰;根底保费=累计责任限额×根底费率。

二、附加险根底费率和根底保费(一)附加扩展费用保障保险根底费率为1.5%根底保费=累计责任限额×根底费率。

〔二〕附加扩展旅游延误保险根底费率为4.5%;根底保费=累计责任限额×根底费率。

〔三〕附加扩展旅游取消保险根底费率为2.5%;根底保费=累计责任限额×根底费率。

〔四〕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底费率为3.0%;根底保费=累计责任限额×根底费率。

〔五〕附加特别旅游工程保险本附加险保费根据旅游社实际组织特别活动的工程数多少以及对应之危险程度综合评估确定,根本加费比例为主险总保费的35%~45%。

〔六〕附加紧急救援费用保险根底费率为2.4%根底保费=累计责任限额×根底费率。

三、费率调整系数〔一〕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调整系数〔F1〕〔二〕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调整系数〔F2〕〔三〕每次事故免赔率调整系数〔F3〕〔四〕旅游社规模调整系数〔F4〕〔调整系数以下述二者中较高者为准〕A:根据最近三年年平均营业收入确定B:按照上年组织人天数、接待人天数之和确定1、对无出境旅游经营资格的旅游社:2、对有出境旅游经营资格的旅游社:〔五〕旅游社资质等级调整系数〔F5〕〔六〕历史赔付情况调整系数〔F6〕注:上年度赔付率=〔已决赔款+未决赔款〕/上年度实收保险费。

〔七〕客户忠诚度调整系数四、实收保费计算方法实收保费=〔主险根底保费+附加险根底保险费〕×F1×F2×F3×F4×F5×F6×F7。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及特殊旅行项目附加险条款(平安).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及特殊旅行项目附加险条款(平安).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及特殊旅行项目附加险条款(平安)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转嫁旅行社的经营风险,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一)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二)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1.医疗费;2.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及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费用。

(三)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四)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该项费用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四条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四)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五)地震、火山爆发、龙卷风等自然灾害。

第五条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一)旅游者的违法、过失行为或自身疾病;(二)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三)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三)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四)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七)被保险人对其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的精神损害。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规章
一、保险费率
1、国内旅游日费率0.01‰;
2、出、入境旅游15日(含第15日)以内日费率0.01‰;超过15日以上的,日费率为0.012‰;
二、费率调整系数
1、高龄风险系数:被保险人年龄超过60周岁以上的,年龄调整系数为1.2;
2、特种旅游风险系数:根据特种旅游项目和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特种旅游项目调整系数在1.1-1.5区间。

三、在以上费率以及费率系数调整的基础上,根据各地风险状态,费率做上下浮动30%范围调整。

1。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本附加条款是医疗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下列情形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二)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治疗意外;(三)应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仍然发生无法预料或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四)在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责任免除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二)因患者或患者一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三)经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实施实验性诊疗发生的不良后果。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条款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含患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医疗机构的公共设施存在缺陷;(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医疗机构内的公共设施管理不善或操作、维护不当;(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导致的火灾或爆炸;(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导致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

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投保文献、保险单以及批单构成。

凡波及本保险协议旳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置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旳旅行社*, 均可作为本保险协议旳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基本险保险责任范围第二条对旅游者人身伤害旳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协议列明旳追溯期内, 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旳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 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旅游者旳人身伤害应承担旳赔偿责任, 并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旳,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协议旳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应承担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因被保险人过错应当承担旳赔偿责任;(二)因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当承担旳赔偿责任;(三)经人民法院判决, 或有关仲裁机构裁决, 或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认定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应当承担旳赔偿责任。

上述第(一)(二)(三)款保险人应承担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详细情形:1.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旳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旳;2.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旳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食物中毒事件*旳;3.被保险人因过错, 未尽到谨慎选择合格供应商*义务, 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旳;4.被保险人因过错, 在行前未尽到问询旅游者与旅游活动有关旳个人健康信息义务或对行程中也许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旳事项未向旅游者作出必要旳真实阐明和明确旳警示或未采用防止危害发生旳必要措施, 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旳;5.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事故时, 被保险人因过错未采用必要旳保护、救济措施, 致使损害深入扩大旳;6.被保险人因过错, 对旅游行程或旅游项目安排不妥, 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旳;7、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五公约定旳延误情形后, 遭遇自然灾害、事故劫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骚乱、暴乱、恐怖活动等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履行辅助人旳客观原因导致旳事件, 致使旅游者人身受到伤害旳;8、由于被保险人旳履行辅助人旳原因, 导致在被保险人或其履行辅助人旳经营场所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旳;9、由于第三人*旳原因, 导致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 且被保险人或其履行辅助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被保险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旳;10、被保险人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旳过程中, 由于其导致旅游者人身伤害旳;第三条11.保险事故发生后, 根据旅游者治疗旳实际状况或经医生规定,旅游者需要转院进行后续治疗, 包括但不限于从境外医院转往境内医院或从境内医院转往境外医院, 为此发生旳被保险人应承担旳合理、必要旳交通费、食宿费用;第四条12、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 被保险人未尽到安全提醒、救济义务旳, 被保险人应当承担对应责任旳。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个人责任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个人责任保险条款(2016版)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附加旅行个人责任保险(2016版)1.附加保险合同订立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主险条款使用。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身故或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损坏,依照事故发生地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引起的累计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保单中列明的事故赔偿限额。

3.责任免除一、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 被保险人使用、拥有、租用或操作海、陆、空运输工具,无论有无营运执照;2) 被保险人使用军火或武器;3) 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雪、滑翔、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4)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性骚扰、性侵犯或性冲突而引起的责任;5)自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酒店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二、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以及第三者的故意、违法、违规或重大过失行为;2) 被保险人或其他由被保险人指使、同意或默许的人员实施了企图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疏忽大意引起有关后果的行为;3)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 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或在其监管、照料、托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的损失;2) 被保险人所入住的酒店房间内的损失;3) 任何对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造成的损失;4) 任何对被保险人的旅行同伴(见释义)造成的损失;5) 被保险人的雇主或雇员受伤或其财产遭受损失;6) 被保险人履行雇主或合同约定责任或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7) 罚款、罚金或者加重的、惩罚性的、惩戒性的赔偿;8) 精神损害赔偿;9) 除金钱以外的其它救济或补偿;10) 任何因被保险人所传染的疾病引起的损失;11)被保险人因刑事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2)被保险人使用或拥有的土地建筑物及该建筑物之附属物、建筑物上之悬挂物、搁置物而引起的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加保险条款
一、附加无过失赔偿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承保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进行合法经营的业务活动时,因为意外事故的发生导致了游客的人身健康损害,依据法院判决的结果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无过失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20000元。

二、附加特殊旅游项目保险
(一)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与旅游者签定的旅游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限内,在从事由被保险人组织的赛车、狩猎、骑马、攀崖、滑翔、漂流、潜水、滑雪、滑板、水上摩托车、跳伞等具有高风险的旅游活动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和随身携带行李物品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义务:
1、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如实向保险人陈述参加活动的旅游者人数、活动地点、以往参加类似活动人身伤亡事故发生情况,旅游者对该项活动的适应情况等与风险有关的详细情况;
2、被保险人在组织活动前必须向旅游者说明该活动的危险性以及所要采取的预防措施;在活动过程中必须采取各类安全防范措施,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三、附加遗体返回费用给付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主保险合同责任项下的原因死亡后,死亡者遗体处理及遣返所需的费用,在该项下赔偿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按实际支出额给付保险金。

责任限额:中国大陆境内每次事故/每人8000元人民币;
中国大陆境外每次事故/每人20000元人民币。

四、附加紧急救助责任(SOS代垫款责任)保险
本附加险责任是指在旅游意外事故发生后,“SOS”组织开始履行紧急救助和费用代付责任。

本附加险赔偿限额为主保险合同相应限额的50%。

五、附加旅游突发疾病保险
(一)保险责任:由旅行社组织或安排的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因下列突发性疾病,自发病起48小时内的急救医疗的合理费用,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对游客身故或脱离危险期之后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不负责赔偿。

游客在旅行开始前必须处于健康状态,或没有不适合该项旅行的疾病体征。

除非另有约定,在海拔超过3000米以上旅行区域发生的各种疾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突发性脑血管意外;
2、突发性心肌梗塞;
3、突发性糖尿病危象;
4、突发性食物中毒;
5、其他能够经县级以上医院明确诊断的、危及生命或造成永久性二级伤残以上后果的突发性疾病。

(二)赔偿处理:被保险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确认被保险人发生了‘突发性疾病’的明确诊断书、急诊病历、医疗诊断证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旅行社出具的事故经过证明材料。

除非另有约定,医疗费用和治疗方案的合理标准参照当地社保局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三)赔偿限额:本附加险的累计赔偿限额20万元人民币;每人赔偿限额为境内旅游每人2万元人民币,境外游每人5万元人民币。

(四)绝对免赔额:中国大陆境内1000元人民币;
中国大陆境外3000元人民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