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生制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5月) 2010-05-19
科伦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
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当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

哈药集团股份2010年年度报告目录一、重要提示.......................................................................................... .. (2)二、公司基本情况.......................................................................................... (2)三、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 (3)四、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 (5)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9)六、公司治理结构.......................................................................................... . (12)七、股东大会情况简介.......................................................................................... (17)八、董事会报告.......................................................................................... .. (17)九、监事会报告.......................................................................................... .. (28)十、重要事项.......................................................................................... (29)十一、财务会计报告.......................................................................................... (36)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110)哈药集团股份 2010 年年度报告2一、重要提示(一)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德豪润达信息管理制度年月[1]
![德豪润达信息管理制度年月[1]](https://img.taocdn.com/s3/m/4b3b40da0066f5335b8121dd.png)
德豪润达: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1月) 2010-01—307**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应披露的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上市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力生制药: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04月第一节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齐铁栓、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丁雪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丁雪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是√否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适用□不适用单位:元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是√否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第三节重要事项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1.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582354.28元,比期初减少84.66%,其主要原因为审计调整;2.其他流动资产:期末余额为0元,比期初减少100.00%,其主要原因为审计调整;3.应付账款:期末余额为47681002.48元,比期初减少38.40%,其主要原因为生化公司应付账款减少;4.预收款项:期末余额为0元,比上年末减少100%,其主要原因为执行新收入准则,重分类所致;5.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为33369302.90元,比期初减少32.05%,其主要原因为国家政策减免社保;6.其他流动负债:期末余额为385825.96元,比上年末增加364%,其主要原因为审计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重分类等原因;7.长期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为-26199.50元,比期初减少109.34%,其主要原因为中央公司退管会补助、离休干部管理经费;8.税金及附加:本期发生额为6557370.73元,比上年同期减少31.00%,其主要原因为力生公司销售收入减少;9.研发费用:本期发生额为20248379.12元,比上年同期减少46.73%,其主要原因为力生公司一致性评价支出减少;10.利息费用:本期发生额为324037.45元,比上年同期减少73.21%,其主要原因为生化公司利息费用减少;11.利息收入:本期发生额为6227832.38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0.04%,其主要原因为力生公司利息收入增加;12.其他收益:本期发生额为180276.55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00.00%,其主要原因为生化公司收到高新、稳岗补贴;13.投资收益:本期发生额为3394305.00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0.95%,其主要原因为联营公司利润增加;14.营业利润:本期发生额为36092879.40元,比上年同期减少31.52%,其主要原因为:力生公司收入减少;15.营业外收入:本期发生额为4649374.82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508.21%,其主要原因为中央公司收到政府补贴;16.营业外支出:本期发生额为70765.77元,比上年同期减少78.33%,其主要原因为上年同期力生公司清理报废资产;17.收到的税费返还:本期发生额为0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00.00%,其主要原因为本年未发生税金返还;18.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本期发生额为20848006.61元,比上年同期减少55.76%,其主要原因为本年支付承兑汇票增加;19.支付的各项税费:本期发生额为41954103.71元,比上年同期减少34.06%,其主要原因为本期收入、利润减少;2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发生额为86,913,363.60元,比上年同期增加71.99%,其主要原因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减少;21.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本期发生额为18051883.41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25.41%,其主要原因为力生公司支付工程款;22.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本期发生额为18051883.41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25.41%,其主要原因为力生公司支付工程款;23.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本期发生额为220781.94元,比上年同期减少34.96%,其主要原因为生化公司利息费用减少;24.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期发生额为0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00%,其主要原因为生化公司上年同期退回政府补贴;25.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发生额为-220781.94元,比上年同期减少72.03%,其主要原因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减少;26.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本期发生额为68640998.25元,比上年同期增加64.44%,其主要原因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亚太药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10年8月) 2010-08-28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顺利完成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关于年报工作的汇报和沟通机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
第五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经营层汇报、实地考察、审计计划、与年度审计见面会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七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之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内部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度审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安排与年度审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独立董事签署。
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2)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3)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4)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5)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7)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8)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9)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10)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11)审计中发现的问题;(12)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天龙集团:信息披露制度(2010年12月) 2010-12-24

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广东肇庆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4)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4)第二节定期报告 (5)第三节临时报告 (9)第四节董事会决议 (13)第五节监事会决议 (14)第六节股东大会决议 (14)第七节应披露的交易 (16)第八节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21)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36)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一般规定 (36)第二节信息披露的程序 (39)第三节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41)第四节信息保密制度 (41)第五节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43)第四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43)第五章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44)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44)第七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46)第八章责任追究机制 (47)第九章附则 (4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资料收集(云南白药和华润三九基本资料)
云南白药(000538)证券代码000538 注册地址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中文简称云南白药注册地址邮编650118公司全称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英文名称Yunnan Baiyao Group Co.,Ltd. 办公地址邮编650118所属行业医药、生物制品公司电话0871-*******首次上市日1993-12-15 公司传真0871-*******上市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电子邮箱ynby@ 发行价27.87 董事长王明辉公司员工数(人) 3687 董事会秘书吴伟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秘电话087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董秘传真0871-*******法人代表王明辉董秘邮箱wuwei@ 总经理尹品耀公司地址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同行业公司数(家) 136注册资本(万元)69,427经营范围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中药材,中成药,生物制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饮料,糖,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科技及经济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
经营医疗器械(二类) 医用敷料类、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
公司改革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简称云南白药,股票代码000538,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前身为成立于1971年6月的云南白药厂。
1993年5月3日经云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云体(1993)48号文批准,云南白药厂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成立云南白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3)55号文批准,公司于1993年11月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2,000万股(含20万内部职工股),定向发行400万股,发行价格3.38元/股,发行后总股本8,000万股。
1996年10月经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讨论,公司更名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06年5月29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
信立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0年2月) 2010-02-09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和《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将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要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要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要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
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要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二)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银行间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披露2010年度报告情况的公告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银行间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披露2010年度报告情况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1.05.10•【文号】中汇交公告[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5.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银行间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披露2010年度报告情况的公告(中汇交公告〔2011〕31号)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中汇交发[2009]254号)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的政策性金融债券、一般性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等债券的发行人应在2011年4月30日前披露2010年度报告。
本次披露情况如下:本次应披露2010年度报告的政策性金融债券、一般性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人共67家,普通金融债担保公司14家。
在67家金融债券发行人中,7家公布了延迟披露公告,1家未提交年度报告,59家披露了完整的2010年度报告或2010年审计报告。
14家担保公司中, 2家披露了延期公告,1家年报披露不全,11家披露了完整的2010年度审计报告。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1年4月30日完成了金融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在中国货币网()上的发布工作。
各金融债券发行人及担保人披露信息的具体时间如下: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紫鑫药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0年2月) 2010-02-03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办公室按规定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一)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十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六)公司定期报告;(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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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照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使用的范围包括公司各部室、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及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参股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面向所有投资者,并在第一时间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在信息披露文件公告的同时将该文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和公司网站,供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发生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予 2
以披露。 第九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公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意见中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3
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4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管理,公司董事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决定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的各项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事务,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制作、报送和披露手续。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业务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5
和关联自然人)亦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的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子公司董事会应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并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第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证券部: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经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 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二十七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