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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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4.17•【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4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4月17日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面沉降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抽取地下水和工程建设活动等引起的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面沉降防治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区域性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涉及的周边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港口、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学知识和防灾减灾等常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防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置因地面沉降引发的地质灾害事故,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受灾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第七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地面沉降调查,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发布本市年度区域性地面沉降的相关数据。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不仅关系到施工过程中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还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

上海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龙头城市,对此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标准,以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

一、安全培训与教育1.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组织工程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安全意识和相关技能。

2. 施工单位应定期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3.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教育培训基地,提供必要的培训场所和设备。

二、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1.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识别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

2. 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降低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

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三、现场安全设施与保护1. 施工现场应设置合理的防护设施,包括围挡、防护网、安全警示标志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 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器材,如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等,并确保其使用与维护。

3.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现场安全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安全监督与奖惩机制1.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2.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建设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对安全管理优秀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全行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从简单到复杂、由浅入深地探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我们不仅可以了解该标准的要求,还能更全面地理解其背后的目的与价值。

在施工现场,安全培训与教育是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的基础。

只有通过安全培训,施工人员才能更好地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2013年)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2013年)

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2013年)《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4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4月17日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2013年4月17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面沉降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抽取地下水和工程建设活动等引起的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面沉降防治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区域性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涉及的周边地面沉降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港口、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宣传教育,普及地面沉降防治的科学知识和防灾减灾等常识。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防灾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处置因地面沉降引发的地质灾害事故,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受灾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第七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地面沉降调查,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发布本市年度区域性地面沉降的相关数据。

第八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面沉降防治要求,合理控制开发强度,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

上海《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上海《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第1章总则之宇文皓月创作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1.0.1为使上海地区的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符合平安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包管基坑及周边环境平安,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的建筑、市政、港口、水利工程的陆上以及临水基坑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和监测。

1.0.3基坑工程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水文条件、开挖深度、主体结构类型、周边环境呵护要求及施工条件,并结合工程经验,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检测和监测。

1.0.4本规范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尺度》(GB50068),采取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制定。

1.0.5基坑工程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尺度、规范和规程的规定第2章术语、符号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2.1 术语2.1.1基坑 foundation pit为进行工程基础的施工,在地面以下开挖的坑。

2.1.2基坑工程 foundation pit project为包管基坑及周边环境平安而采纳的围护、支撑、降水、挖土等工程措施的总称。

2.1.3围护墙 retaining wall围在基坑周边、能承受作用于基坑侧壁上各种荷载的墙体。

2.1.4基坑支护结构 structure of support and protect foundation pit 基坑工程中采取的围护墙及支撑(或锚杆)等结构的总称。

2.1.5基坑周边环境environment around foundation pit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等的总称。

2.1.6水土合算 calculate together with water pressure and soilpressure将作用于围护墙体与土体界面处的水压力及土压力合并,计算支护结构上的作用效应。

2.1.7水土分算 calculate separate with water pressure and soilpressure将作用于围护墙体与土体界面处的水压力及土压力分开,分别计算支护结构上的作用效应。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08-2001-2006主编单位: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批准日期:2006 年10 月9 日2006 上海关于批准《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沪建交〔2006〕678 号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001-2006,自2006 年12 月1 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月九日目次1、总则2、术语符号2.1 术语2.2 主要符号3、基本规定3.1 基坑监测工作基本原则3.2 基坑工程监测等级3.3 监测工作内容与要求4、围护体系监测点布置4.1 一般规定4.2 监测点布置5、周边环境监测点布置5.1 一般规定5.2 邻近建(构)筑物监测点布置5.3 邻近地下管线监测点布置5.4 邻近地表监测点布置6 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6.1 一般规定6.2 水平位移监测6.3 垂直位移监测6.4 裂缝监测6.5 倾斜监测6.6 深层侧向变形(测斜)6.7 土压力监测6.8 孔隙水压力监测6.9 地下水水位监测6.10 围护体系内力监测6.11 坑外土体分层位移监测6.12 坑底隆起(回弹)监测6.13 锚杆拉力监测6.14 监测频率6.15 监测报警值7 监测技术成果文件的编制7.1 一般规定7.2 成果文件1 总则1.0.1 为指导基坑工程安全施工,有效监控对周边环境影响,使基坑施工监测工作做到成果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地区各类建(构)筑物的基坑工程施工监测。

1.0.3 基坑工程施工监测应综合考虑基坑设计特点、地基岩土条件、邻近建(构)筑物、地下设施、环境条件、施工条件和工期等因素,因地制宜,精心编制监测方案并实施。

基坑工程技术标准 上海 08-61-2018 上海

基坑工程技术标准 上海 08-61-2018 上海

基坑工程技术标准上海08-61-2018 上海基坑工程技术标准概述一、编制目的本标准旨在规范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基坑工程的安全、环保、经济和社会效益,提高我国基坑工程的技术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基坑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其他地区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参照执行。

三、术语和定义1.基坑:指为建造地下工程而在地面上开挖的坑槽。

2.基坑工程:指涉及基坑设计、施工、监测、验收及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工程技术。

3.支护结构:指为保证基坑开挖过程中坑壁稳定而设置的结构。

4.降水工程:指为降低基坑内地下水位而进行的工程。

四、基本规定1.基坑工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2.基坑工程应充分考虑场地地质、地下水位、周边环境等因素,确保工程安全。

3.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4.基坑工程的施工应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五、设计要求1.基坑工程设计应依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周边环境调查等资料进行。

2.支护结构设计应按照稳定性、变形控制、施工可行性等原则进行。

3.降水工程设计应根据地下水位、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降水方法、降水井布置等。

六、施工要求1.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顺序等。

2.支护结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结构质量。

3.降水工程施工应遵循安全、环保、经济的原则,确保降水效果。

七、验收要求1.基坑工程验收应依据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监测资料等进行。

2.验收内容应包括基坑支护结构、降水工程、周边环境等。

3.验收不合格的基坑工程,应采取措施整改后重新验收。

八、事故处理1.发生基坑工程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发生后,应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事故处理结果应报相关部门备案。

本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原《基坑工程技术标准》同时废止。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公路水运)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一、对深基坑工程的定义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7—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和《广东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J/T 15—20-97)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和规程。

2、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或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建筑基坑工程。

二、关于深基坑工程施工规范的一般要求1、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

从施工方法、施工顺序、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对邻近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工程应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2、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概况、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标准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配备情况;(七)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相关图纸和必要的计算书等。

3、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核,并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最终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基坑工程技术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基坑工程技术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07
•【字号】沪建标定〔2018〕83号
•【施行日期】2018.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基坑工程技术标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沪建标定〔2018〕83号
各有关单位:
由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编的《基坑工程技术标准》,经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
DG/TJ08-61-2018,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原《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DG/TJ08-61-201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八年二月七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1.22
•【字号】沪建质安〔2017〕1015号
•【施行日期】2017.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
沪建质安〔2017〕10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我委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4•【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8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2006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治地面沉降,避免和减轻地面沉降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定义)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一)地面沉降,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地壳表层松散土层压缩并导致地面标高降低的地质现象。

(二)地面沉降监测设施(以下简称监测设施),是指为取得地面沉降数据而建造的下列设施:1、监测土层形变的各类测量标志及其配套的仪器设备;2、监测地下水动态的观测井(孔)等各类水文地质监测设施;3、为保护前述设施而建造的防护栏、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三)地面沉降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是指地下水回灌井和实施地下水回灌的采灌井(含井管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地下水开采与回灌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建设工程管理。

区(县)政府和房地、水务、建设、规划、财政、投资、市政、交通、环保和民防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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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深基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深基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深基坑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条深基坑工程是指地下建筑物或地下构筑物施工过程中,为开挖地下空间时所进行的一系列工程活动。

第四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遵循安全、经济、环保的原则,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标准和施工技术要求。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许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参加工程质量评定。

第六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深基坑工程施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完善安全、质量、环保和监控等制度。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八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保护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施工人员的社会保障。

第二章设计与勘察
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满足工程的功能和经济性。

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地下水位、地下水渗流、地质构造、周边建筑物等因素,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应当准确获取地质、地下水、地下结构等相关资料,为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十四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选择适宜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深基坑的开挖顺序、支护结构、降水设施等进行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预案,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监测预案等。

第三章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深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深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当进行现场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深基坑支护结构的施工应当符合设计要求,采取可靠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的降水设施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现场的排水和防水安全。

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监控岗位,24小时监测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二条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进行防火防爆工作。

第四章环境保护
第二十三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振动、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垃圾分类处理,严禁乱排污水和施工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定期清理,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美观。

第二十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环保监控点,定期监测环境污染物的浓度。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机构可以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进行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监督检查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暂停施工。

第三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遭受损失的,由监督检查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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