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反馈意见
某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0年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二零一零年四月**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0年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致:****公司**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10年企业债券发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本所获得授权为本期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发改财金[200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发改财金[2004]1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导读与声明: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2.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文件资料,且发行人已向本所承诺:(1)保证如实提供发行本期债券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陈述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2)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真实、有效,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3)保证所提供相关文件中的所有签署方均有权签署该法律文件,并且任何签署人均已获得签署该文件的正当授权;(4)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3.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有关书面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对上述文件的审查判断出具法律意见。
223年郑州城市发展集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23年郑州城市发展集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欢迎您关注郑州城市发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的债券。
为了让您更全面、深入地了解本次债券发行的相关情况,特编制本募集说明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郑州城市发展集团公司成立于_____年,是一家在郑州市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有企业。
公司的经营范围涵盖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城市公用事业运营等多个领域。
经过多年的发展,本公司在郑州市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们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素质高的管理团队和技术人才队伍,具备强大的项目策划、实施和运营能力。
二、本次债券发行的背景和目的随着郑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对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满足这些需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融资能力,优化资本结构,本公司决定发行本次债券。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郑州市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拓宽改造、桥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升级等。
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改善城市交通状况,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三、债券的基本情况本次发行的债券为_____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行规模为_____亿元。
债券的票面利率将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者的需求确定。
债券的计息方式为按年计息,每年支付一次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四、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1、道路拓宽改造项目郑州市_____路的拓宽改造工程,预计总投资_____亿元。
该项目将有效缓解道路交通拥堵状况,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2、桥梁建设项目建设_____座跨河桥梁,预计总投资_____亿元。
这些桥梁的建成将加强城市区域之间的联系,促进经济交流和发展。
3、污水处理设施升级项目对郑州市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预计总投资_____亿元。
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排放标准,保护城市水环境。
五、偿债保障措施为了确保债券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本公司制定了一系列偿债保障措施:1、稳定的经营收入本公司通过多元化的业务经营,拥有稳定的现金流收入。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一)

公司债券⽇常监管问答(⼀)公司债券⽇常监管问答(⼀)1.对于公司债券募集资⾦的接收、存储、使⽤,发⾏⼈需要注意什么?答:⼀是应当指定专项账户,⽤于公司债券募集资⾦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是募集资⾦专项账户不得存放⾮募集资⾦或⽤作其他⽤途。
三是公开发⾏公司债券,募集资⾦应当⽤于核准的⽤途;⾮公开发⾏公司债券,募集资⾦应当⽤于约定的⽤途。
除⾦融类企业外,募集资⾦不得转借他⼈(不包括募集资⾦⽤于并表⼦公司的情形)。
四是公开发⾏公司债券的发⾏⼈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的使⽤情况;⾮公开发⾏公司债券的发⾏⼈,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使⽤情况的披露事宜。
在我会对公司债券发⾏⼈⽇常监管⼯作中,发现个别发⾏⼈存在将募集资⾦挪⽤、转借他⼈的问题,如某公司将债券发⾏募集资⾦从专户转⼊基本户后,将部分资⾦出借给另⼀公司;某公司在收到募集资⾦后将其中的部分资⾦划往⾮关联公司,之后将部分资⾦划⼊公司实际控制⼈控制的另⼀公司的银⾏账户;某公司在收到募集资⾦后将部分资⾦拆借给当地财政局;某公司收到募集资⾦后陆续将部分资⾦划转给股东;某公司收到募集资⾦后将部分资⾦拆借给当地某管委会。
对于存在将募集资⾦挪⽤、转借他⼈问题的发⾏⼈,我会派出机构采取了出具警⽰函、责令改正等⾏政监管措施,并责令限期归还。
同时,根据受托管理⼈履职情况,追究受托管理⼈责任。
2.公司债券发⾏⼈对信息披露需要注意什么?答:⼀是公开发⾏公司债券的发⾏⼈应当按照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是公开发⾏公司债券的发⾏⼈应当按照《公司债券发⾏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或债券价格的重⼤事项。
三是⾮公开发⾏公司债券的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信息披露义务。
在我会对公司债券发⾏⼈⽇常监管⼯作中,发现个别公司债券发⾏⼈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如某公司累计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但未及时进⾏信息披露;某公司在公司债券发⾏期间,与该公司受同⼀母公司控制的关联公司被列⼊地⽅政府融资平台,但该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未将其作为关联⽅进⾏披露。
发行人关于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核查报告

发行人关于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核查报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 号),本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申请属于“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 号),本期债券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本专项自查报告。
另外,评级机构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信”)单独出具了自查报告。
现将相关自查工作报告如下:一、专项自查工作安排1、自查工作总体安排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公司组织项目相关人员成立了专项自查工作组,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实施了全面的自查工作。
2、自查的主要内容根据文件要求,本次自查工作主要针对如下事项进行自查说明:二、专项自查工作情况及结果针对文件要求的11项重点自查事项,公司负责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直接证据,承担信息披露第一责任。
具体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申请发债企业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主要包括:年以来,国务院、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债券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
自查程序:(1)针对公司领导学习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自我核查,并按规定进行了实施;(2)确定公司按照政策文件的规定进行了实施,在过程中不存在未按照政策文件规定实施情况及相关整改情况。
自查过程: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方式:根据自查内容,自查小组整理了年以来,国务院、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债券融资的有关政策文件,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其贯彻和执行上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情况进行逐一核对。
对于没有贯彻和执行上述规范政策性文件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及时进行整改。
获取证据: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出具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出具的发行人年- 年《审计报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构成情况的说明》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的专项说明》、《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专户监管协议》、《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公司及各中介机构签署的综合信用承诺书、资信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募投项目政府审批文件以及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
公司债券受托工作底稿目录(批注)

公司债券受托工作底稿目录(批注)
注:以下为公司债券受托工作底稿目录,包括了工作内容及注意事项等。
一、公司债券受托工作内容:
1.审阅发行人公司法定文件、发行方案、募集说明书、债券承诺函和债券承销协议等,了解债券发行安排和相关规定;
2.对债券发行条件和风险评级、用途及收益情况等进行分析和评估,制订出风险评估报告;
3.制订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进行预警监测;
4.确保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和监管合规性,并落实债券支付、提前偿付等的相关事宜;
5.受托人需要保证募集资金状态的真实性,防范利益冲突、滥用职权等问题出现;
6.系统储存发行手续、承诺、支付凭证等所有文件及数据。
二、公司债券受托工作注意事项:
1.对债券发行方案和募集说明书等资料的确认应符合法律要求;
2.严格审阅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对风险评级需满足相关规定和标准;
3.制订风险预警机制时需考虑鉴别机制、监测方法、出现风险时的处置等因素;
4.确保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和监管合规性时需注意公司证券业务资质、从业人员资历及业务合规等;
5.制订报告和落实支付、偿付等方案时需经过审慎的考虑和操作,防止操作不当或利益冲突出现;
6.严格系统储存所有文件及数据,保持机密性。
1 / 1。
发债法律意见书模板

某控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 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 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X 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X X”或“本所”)接受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十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
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本所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发行人发行本次债券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系经国务院批准,授权某大学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募集资金的合规、安全、高效使用,并接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接收与存储第四条公司应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的开立、变更及撤销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将募集资金划入专项账户,并确保专户资金与公司其他资金严格分开,不得混同存放。
第六条公司应与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责任、方式和期限,确保专户资金的安全。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七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按照公司章程和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十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项目时,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募集资金的监督与信息披露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监督机制,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应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并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合规性的重大事件时,应及时披露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挪用、侵占募集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公司债(公开与非公开对比)

项目公开发行发行主体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
)期限(一)发行债券的数量;(二)发行方式;(三)债券期限;(四)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
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证券法:1、净资产要求:股份≥3000万;有限≥6000万 2、发行规模要求:累计债券余额≤净资产40% 3、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发行条件合格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净资产≥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五)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六)名下金融资产≥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山东公用控股有限公司及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公用控股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出具的《关于山东公用控股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20160512G0196)》(以下称“反馈意见”)已于2016年5月25日收悉,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主承销商”)作为山东公用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与山东公用控股有限公司组织项目参与人员及其他参与的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查。 2
说 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非公开发行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宋体(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发行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的修改 三、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3
一、请主承销商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被列入中国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监管类);
回复: 华福证券对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中国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进行了查阅,经核查,华福证券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被列入中国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
2、报告期内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现金流入与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明细金额及占比,以及报告期内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与营业收入的明细金额及占比情况,计算口径见附件;
回复:
(1)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现金流入与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明细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年 2014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 139,161.42 133,433.53
源自地方政府的现金流入
BT(代建)业务收入 - - 一级土地开发出让收入返还 - - 政府补贴(不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返还) 6,848.07 8,007.46 政府拆借资金返还 - - 其他(如:收到的土地出让综合价金中冲减存货等) - - 合计 6,848.07 8,007.46
地方政府现金流入占比 4.92% 6.00%
发行人2014年度、2015年度来源于政府的现金流入为政府补贴(不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返还)合计金额分别为8,007.46万元和6,848.07万元,占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比重分别为6.00%和4.92%,占比平均为5.46%,占比较低。
(2)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与营业收入的明细金额及4
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年 2014年 营业收入 136,208.94 105,367.54
来自地方政府的收入
BT(代建)业务收入 一级土地开发出让收入返还 政府补贴(不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返还) 6,848.07 8,007.46 政府拆借资金返还 其他(如:收到的土地出让综合价金中冲减存货等) 合计 6,848.07 8,007.46
源自政府的收入占比 5.03% 7.60%
发行人报告期内来源于地方政府的收入为计入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贴收入(不含符合法律法规的税收返还),2014年度、2015年度,发行人来源于地方政府的收入合计金额分别为8,007.46万元和6,848.0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60%和5.03%,占比平均为6.32%,占比较低。
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内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现金流入与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平均占比及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与营业收入平均占比较低,均未超过10.00%。
3、发行人是否按照《公司法》建立了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完善的决策机制,是否具有市场化运作的经营性业务;
回复: 发行人原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国资(2014)41号》批准,发行人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2月31日,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改制后的营业执照。
改制后,因发行人属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故发行人未设股东会,但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聘任了公司经理,设置了总务处、人事劳资处以及财务处、规划发展处等内部职能部门。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直接向股东负责。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公司董事会和监5
事会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发行人自改制以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人事任免均由公司董事会或由公司董事会报请公司股东进行决策,公司已按照《公司法》建立了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完善的决策机制。
根据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审字[2016]第00024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销售收入、供水收入、污水处理收入、工程收入、供热收入、餐饮收入等,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构成中,供水、供热及污水处理业务实行政府定价,并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对前述业务价格进行调整;发行人的销售业务、工程业务以及餐饮收入等实行市场定价,完全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运作。
综上所述,发行人按照《公司法》建立了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完善的决策机制,具有市场化运作的经营性业务。
4、地方政府债务清理甄别情况对发行人的相关影响; 回复: 根据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审字[2016]第00024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借款余额为72,778.35万元,其中短期借款18,400.00万元,长期借款53,478.35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900.00万元。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发行人存续债务融资工具余额为19亿元,其中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13亿元,企业债3亿元,短期融资券3亿元。此外,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发行人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未承担为地方政府融资职责。
综上,发行人非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其债务不涉及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的债务清理甄别对发行人无影响。
5、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是否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回复: 6
根据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审字[2016]第00024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借款余额为72,778.35万元,其中短期借款18,400.00万元,长期借款53,478.35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900.00万元。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发行人存续债务融资工具余额为16亿元,其中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13亿元,企业债3亿元。此外,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发行人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未承担为地方政府融资职责。
综上,发行人非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其债务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6、发行人债券募集资金是否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或者投向不产生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
回复: 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用途为全部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发行人也出具承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
发行人非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会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或者投向不产生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
二、请发行人对下列事项作出承诺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1、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2、募集资金用途不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或用于不生产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
回复: 发行人已出具承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募集资金不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或用于不产生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第七节 募集资金运用 二、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部分补充披露如下:
“本次债券发行总规模不超过2亿元(含2亿元),采用面向合格投资者公7
开发行方式。在考虑发行人资金需求量、融资渠道及成本等各方面因素的情况下,本次债券所募资金拟用于偿还到期债务融资和补充流动资金。具体为偿还中信银行济宁分行贷款1.2亿元、用于偿还即将到期债券本金0.6亿元以及补充流动资金0.2亿元。同时发行人承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不会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募集资金仅用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不转借他人,不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或用于不产生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
三、请发行人于募集说明书中进一步披露主营业务相关信息: 1、各业务板块的运营模式、盈利模式、收入确认方式等内容; 回复: 发行人主要业务板块包括供水业务、污水处理业务、供热业务、工程施工和其他销售收入五大板块。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五、发行人主营业务概况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分析”中补充说明了各业务板块的运营模式、盈利模式、收入确认方式,并披露如下:
“1、供水业务 发行人是济宁市规模最大的自来水供应企业,……。 在供水总量方面,2014-2015年,……。 在供水运营方面,公司通过新建或收购、整合当地自来水厂的方式布局周边县市水务市场。公司通过与当地政府签署特许经营权协议,在一定期限内独家提供某一区域内的供水服务。
在供水收费方面,公司采用国内水务企业普遍采用的成熟的经营模式,即供水企业向用户提供自来水,直接向用户收取供水费。
在供水价格方面,根据《关于调整城区管网供水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9]83号)文件精神,……。
2、污水处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