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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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三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法律、规的规定,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三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人,分别为:

第四章股东的岀资额和岀资方式

第八条公司的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岀资入股。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丿元。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按岀资比例领取红利(按股本计算分红);

3. 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省人民行政法

4.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5. 在公司办理清算时,按所持股份(邓存良按实岀货币资本)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 按规定缴纳岀资(日前货币资金到账)

2. 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岀资额(邓存良按实岀货币资本)对公司承担债务;

3. 公司经营期间不得抽回岀资;

4.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5. 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6. 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股东确需要转让岀资,按《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办理,但需在30天前用书面向公司提岀申请,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由经理指定专人把公司有关账目结算清楚,方能把所认

股金转让给他人。(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遵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

岀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二个月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全体股东推选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名以上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第46 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执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法》第49 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由全体股东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法》

第50 条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公司法》第59-63 条的规定。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175 条至181 条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章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184 条、第185 条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并按《人司法》第

186 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股东会决议解散;

2.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 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条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依照《公

司法》第191 条至195 条款规定程序、事项进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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