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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规字〔2012〕2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四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苏州大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二)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三)本市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

全资和控股企业,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

第五条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二)上市公司;(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石化等企业在苏州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四)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苏办发[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08〕82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2月19日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三总师),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04•【字号】苏府办〔2022〕126号•【施行日期】202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苏府办〔2022〕126号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完善创新型企业培育体系,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集群,根据《苏州市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2018~2022年)》(苏府〔2018〕63号)文件精神,经组织申报、各地推荐、专家评审、现场答辩、信用审查、网站公示等规范程序,现确定江苏普达迪泰科技有限公司等157家企业为2021年度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现予公布(详见附件)。

希望培育企业以此为契机,加大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力度,快速成长为具有颠覆式创新、爆发式成长、竞争优势突出、未来产值大的独角兽企业,为我市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和高水平创新型城市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21年度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4日附件2021年度苏州市“独角兽”培育企业名单张家港市1.江苏普达迪泰科技有限公司2.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3.爱特微(张家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4.苏州体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苏州矩阵光电有限公司6.张家港威胜生物医药有限公司7.张家港万众一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江苏国富氢能技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9.苏州丰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苏州聚晟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11.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2.贝塔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3.江苏京创先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4.苏州云途半导体有限公司15.苏州锦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因达孚先进材料(苏州)有限公司17.苏州聚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苏州英特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太仓市19.苏州乐琻半导体有限公司昆山市20.江苏科瑞恩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21.苏州美东汇成精密部件有限公司22.苏州八匹马超导科技有限公司23.苏州普热斯勒先进成型技术有限公司24.苏州能讯高能半导体有限公司25.恒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6.好活(昆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7.迈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8.卫圣康医学科技(江苏)有限公司29.联仕(昆山)化学材料有限公司30.艾瑞森表面技术(苏州)股份有限公司31.江苏嘉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2.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3.清陶(昆山)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4.昆山协鑫光电材料有限公司35.昆山医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36.艺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7.昆山新蕴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区38.苏州钧舵机器人有限公司39.苏州绿控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苏州清研精准汽车科技有限公司41.英诺赛科(苏州)半导体有限公司42.挚感(苏州)光子科技有限公司43.苏州焜原光电有限公司44.苏州清研微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5.微康益生菌(苏州)股份有限公司46.苏州科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7.苏州复盈新材股份有限公司48.苏州亚德林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区49.凯博易控车辆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50.苏州科韵激光科技有限公司51.苏州玖物互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2.江苏盖睿健康科技有限公司53.江苏关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54.追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55.度普(苏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6.苏州太阳井新能源有限公司57.苏州苏瑞膜纳米科技有限公司58.苏州赫行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相城区59.爱果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清智汽车科技(苏州)有限公司61.苏州更美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62.智享生物(苏州)有限公司63.江苏晨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64.魔门塔(苏州)科技有限公司65.苏州智加科技有限公司66.图达通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67.苏州米粒数字科技有限公司68.苏州海之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69.苏州擎动动力科技有限公司70.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71.苏州源卓光电科技有限公司72.苏州极目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73.苏州信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74.苏州镭明激光科技有限公司75.苏州艾利特机器人有限公司76.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77.苏州诺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78.苏州恩都法汽车系统有限公司79.苏州蛙声科技有限公司80.二元(苏州)工业科技有限公司81.苏州金峰物流设备有限公司82.苏州华工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83.崧智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84.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85.度亘激光技术(苏州)有限公司86.苏州苏纳光电有限公司87.苏州海光芯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江苏博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新美光(苏州)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90.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91.苏州速通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92.江苏通付盾科技有限公司93.强一半导体(苏州)有限公司94.苏州千机智能技术有限公司95.苏州汉天下电子有限公司96.苏州极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苏州景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98.阅尔基因技术(苏州)有限公司99.新光维医疗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100.苏州信诺维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兴盟生物医药(苏州)有限公司102.苏州中天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103.苏州维伟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04.苏州微创骨科学(集团)有限公司105.凯斯艾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06.长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07.江苏赛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08.福贝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09.拓创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10.苏州宜联生物医药有限公司111.同宜医药(苏州)有限公司112.苏州智核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113.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114.苏州大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15.知行汽车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16.苏州桐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117.苏州智铸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8.江苏中新瑞光学材料有限公司119.苏州慧工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20.苏州晶湛半导体有限公司121.苏州良医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22.苏州众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3.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4.苏州汉骅半导体有限公司125.苏州库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26.江苏嘉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7.苏州寻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28.苏州艾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苏州博腾生物制药有限公司130.苏州克睿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31.科望(苏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132.礼进生物医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33.苏州中科行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34.苏州创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135.苏州优乐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36.普方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137.英诺维尔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38.启德医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39.苏州易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140.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41.苏州康多机器人有限公司142.苏州联讯仪器有限公司143.苏州卓兆点胶股份有限公司144.高视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45.苏州伽蓝致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6.虎丘影像(苏州)股份有限公司147.快住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48.怡道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49.苏州心擎医疗技术有限公司150.苏州无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151.苏州博思得电气有限公司152.江苏云学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53.苏州理工雷科传感技术有限公司154.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55.诺一迈尔(苏州)医学科技有限公司156.苏州纳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57.晟科药业(江苏)有限公司。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献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2020年)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献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2020年)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献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苏府办〔2020〕248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献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献血条例》《苏州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省、市《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调整苏州市献血领导小组成员,并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见附件)。

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曹后灵副市长副组长:马九根市政府副秘书长汪苏春市文明办副主任谭伟良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成员:朱向峰市教育局副局长吴伟澎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刘凤珠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治部主任、省公安厅警察训练总队苏南训练基地支队长吴桐市司法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黄济美市财政局二级调研员沈伟市人社局副局长史纲市资源规划局副局长周达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胡春明市城管局副局长马文欣市交通局副局长陆锋市文广旅局副局长陈小康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XXX市退役军人局副局长葛卫市应急局副局长高慧芹市总工会三级调研员、机关党委书记王超团市委副书记张亿锋市科协副主席张献忠市红十字会副会长王茜苏州日报报业集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邱惠霞市广电总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万智慧苏州轨道交通集团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刘标苏州大学副校长王荣庆苏州科技大学党委副书记王松石张家港市副市长张月明常熟市副市长顾建康太仓市副市长李文昆山市副市长汤卫明吴江区副区长周黎敏吴中区副区长黄靖相城区副区长雷波姑苏区副区长吴宏苏州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政法委书记王牟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虎丘区副区长李军强苏州军分区保障处处长严伟斌市中心血站站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陈小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严伟斌同志兼任副主任。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苏州市“多证合一”整合事项的通知-苏府办〔2017〕31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苏州市“多证合一”整合事项的通知-苏府办〔2017〕31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苏州市“多证合一”整合事项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苏州市“多证合一”整合事项的通知苏府办〔2017〕3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22号)文件精神,现公布我市“多证合一”整合事项清单(共20项,见附件),请各地和有关部门10月底前将清单中事项进行整合,实行“二十证合一、一照一码”。

相关要求如下:一、梳理证照事项,加大整合力度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在全面实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公章备案“多证合一”的基础上,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以及省政府文件中的的14个涉企证照事项合并取消,实行“二十证合一、一照一码”,11月1日后,上述被整合审批、备案事项及相关证号均不再保留。

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知晓“多证合一”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信息。

对暂未纳入清单的事项,要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扩大“多证合一”改革的覆盖范围。

对于目前尚不具备整合条件的其他涉企证照事项,特别是审批频次较高、办理周期较长、企业意见反映比较集中的,要进一步精简审批要件,简化办事环节和流程。

对于市场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以及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够达到原设定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2.11.28
•【字号】苏府办〔2022〕204号
•【施行日期】2022.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
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苏府办〔2022〕204号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22年7月起,我市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由1805元/月提高到1880元/月。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上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工作,已按照去年标准发放了今年7~9月生活补助的部门(企业),应按照此次标准调整后的差额,及时进行补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9〕20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9〕20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9〕20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按照江苏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将《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18日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审批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部门(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可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审批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各市、区协调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业委员会(苏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业委员会(苏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业委员会(苏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府办[2010]98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业委员会(苏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9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农业委员会(苏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农业委员会(苏州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农业委员会,挂苏州市林业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1.将原市农林局的职责、原市畜牧兽医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2.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落实的职责,划入市农业委员会。

(三)新增的职责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循环农业建设。

(四)强化的职责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加强生态农业建设和湿地管理,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3.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种植业、林业、园艺业、畜牧业、渔业、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机械化等现代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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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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