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法题目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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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法

一、简答题

1、简述自然资源及其特征。自然资源就是天然存在的可以直接用于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包括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生物资源、矿物资源以及以山水自然风光为主的旅游资源等。(1)自然资源具有整体性(2)自然资源的动态稳定性(3)自然资源的区域有限性(4)自然资源的多用性。2.简述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其作用。(1)概念: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在自然资源日益匮乏的今天建立起来的一种管理制度(2)作用:第一,它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如果自然资源一直被无偿使用,人类就不会珍惜和节约使用。第二,它有利于为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第三,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写出5部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法律的名称及其颁布或修订年份。森林法1984年颁布,199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1986年颁布,1998/2004两次修订《水法》1988年颁布2002年修订《文物保护法》 1982年颁布1991/2002/2007年三次修订《水土保持法》1991年颁布2010年修订

4.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耕地保护的相关措施。(1)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占多少,垦多少(2)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3)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4)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5)鼓励合理开发未开发利用的土地(6)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防止水土流失,提高耕地质量。

5.简述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是:⑴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特别是控制土地使用权,就能从总体上控制各项活动,作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⑵通过国土利用规划来实现合理布局,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改变被动治理的极好方法。对于环境管理来说,它是一种积极的、治本的措施,也是一项综合性的先进的管理制度。

6.简述我国《水法》关于解决水事纠纷方式的规定。(1)地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2)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7.简述我国新《水法》规定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①水资源是一种动态的、多功能的自然资源,同时又是生态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地表水、地下水相互转化,城乡水资源不可分割,因此,水资源保护管理应建立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而不能条块分割。②新《水法》改变了原法中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代之以“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其具体内容包括: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8.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防汛与抗洪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调整有关防治水害和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的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

的各类水事关系的法律。其中,第五章对防汛及抗洪相关方面的事宜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内容如下(1)规定基本义务。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任何单位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2)实行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该地区防汛工作;全国主要江河防御洪水方案由中央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3)对防洪建筑及过水顺畅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防洪河道、土地利用各项建筑必须符合要求,并且下游建筑不能阻碍经批准的下泄洪水的过水能力(4)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分洪、滞洪措施。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相关措施。危害毗邻单位的需报上一级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并对有关居民的转移、生活、生产等各级应分别制定相关的补偿管理措施。

9.简述水体中主要污染物的来源及危害。(1)未经处理而排放的工业废水(2)未经处理而排放的生活污水(3)大量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的农田污水; (4)堆放在河边的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5)水土流失(6)矿山污水。 (1)消耗水中溶解的氧气, 导致水中缺氧,危及鱼类的生存,致使需要氧气的微生物死亡。(2)绝大部分有机化学药品有毒性, 它们进入江河湖泊会毒害或毒死水中生物, 引起生态破坏,一些有机化学药品会积累在水生生物体内, 致使人食用后中毒,被有机化学药品污染的水难以得到净化, 人类的饮水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胁(3)引起水中藻类疯长,导致湖中细菌大量繁殖(4)用含有重金属的水来灌溉庄稼, 可使作物受到重金属污染, 致使农产品有毒性。沉积在河底, 海湾, 通过水生植物进入食物链, 经鱼类等水产品进入人体(5)现代生活垃圾有许多难以降解的成分, 如塑料类包装材料。它们进入河流之后, 不仅对水中生物十分有害(误食后致死), 而且会阻塞河道。

10.简述林业建设的方针及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的保护性措施。(1)我国林业建设的方针是:"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2)所谓"以营林为基础",把营林、造林工作作为林业建设的基础,把培育、发展森林资源放在林业建设的首位(3)所请"普遍护林",是指要提高全社会的护林意识,每一个社会成员要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4)所谓"大力造林",在保护现有森林资源的基础上,培育新森林资源,扩大森林面积(5)所谓"采育结合",把采伐森林和培育森林资源有机地结合起来(6)所谓"永续利用",在合理利用森林的基础上,通过培育新的森林资源,使森林资源保持平衡及稳定的发展状态,达到能连续不断地满足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须要。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11.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资源和林地的含义。(1)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其中,森林包托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等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宜林地。其具有生长的周期性、可永续利用性、利用的多功能性等特征(2)林木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草林。林地又分出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6个二级地类。

12.简述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1)权利主体:在中国,探矿权主体具有一元性,只有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地质队方可成为探矿权主体;而采矿权主体具有多元性,只要符合法定主体资格,无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成为采矿权主体。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对于一些特别复杂的,难以正规开采的矿床,可以采取边探边采或滚动开发的方法。在边探边采的情况下,探矿权主体与采矿权主体即合二而一。(2)权利内容:探矿权是矿产资源勘探工作阶段的权利,其内容是对矿产资源进行普查、详查和勘探;而采矿权则是对矿产资源开采工作阶段的权利,其内容包括采掘矿产资源并获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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