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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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新标准:DL/T 5047-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修订本)

SDJ245—88

主编部门: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司

水利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实行日期:1998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修订本)的通知

(88)水电基字第1号

为了适应我国电力工业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1980年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J52—8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SDJ245—88》(修订本),现予颁发,自1988年7月1日起执行。希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基本建设司。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1.1条本规范适用于容量为25~600MW,主蒸汽压力为3.82~18.3MPa(39~186.5kgf/cm2),主蒸汽温度为450~555℃的国产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对于大于或小于上述容量和参数的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可参考使用本规范。国外引进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应执行制造厂的规定。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则应执行本规范。

第1.1.2条锅炉机组安装工程必须按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施工,有关管道、焊接、泵类和热工测量仪表管道等部分应与本规范相应专业技术规范配合使用。

一、锅炉范围内的蒸汽管道、给水管道和工业水管道的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J56—79)。

二、承压管道配制和安装中的焊接工作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SDJ51—82)。重要钢结构、承压部件上焊接的非承压件应由适合于该项工作并经考试合格的焊工进行焊接。

三、泵类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SDJ53—83)。

四、热工测量仪表安装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SDJ57—

79)。

五、锅炉本体受热面及其他有关管系的防腐要求应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DLJ51—81)。

第1.1.3条设计变更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准施工。设计变更资料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

第1.1.4条新产品和新设备的施工技术要求,如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时,应由施工单位、运行单位、设计和制造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施工中遵照执行。

第1.1.5条锅炉机组安装施工,除应按本规范规定外,并应遵守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锅炉监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防火等的规定和《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1.1.6条锅炉机组在组合、安装前,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对设备进行复查。如发现制造缺陷,应联系制造厂研究处理。由于制造缺陷致使安装质量达不到本篇规范的规定时,应由施工单位、制造单位和运行单位共同协商研究,另行确定安装质量标准后方可施工。设备复查和缺陷处理应有记录和签证。

第1.1.7条凡属锅炉监察范围内的锅炉部件,必须取得制造厂的设备技术文件,证明所用材料和加工工艺符合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SD167—85)的规定后,方准施工。

第1.1.8条安装设备和安装材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在查核中对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必要的检验鉴定。承重钢材、耐火保温材料、润滑油脂、水泥和焊条等应确认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准使用。

第1.1.9条现场自行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包括烟、风、煤管道等)和自行生产、配制的材料(包括炉墙、保温材料等)应按本篇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准使用。

第1.1.10条设备吊装前,应对设备的临时加固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承力焊缝应进行细致的外观检查。

第1.1.11条设备安装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上一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

第1.1.12条施工中必须经常保持现场整洁。设备安装结束后封闭前和锅炉机组启动前,必须彻底检查和清扫,内部不得有杂物存留。

第1.1.13条锅炉机组的启动和验收,必须按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80)电基字第44号]的规定进行。

第1.1.14条锅炉机组安装结束后,应有完整的施工技术记录,并经检查验收,证明符合设计、设备技术文件和本篇规范的规定。

第1.1.15条锅炉机组安装结束后必须具备下列技术文件:

一、设备缺陷记录和签证。

二、设计变更资料(包括必要的附图)。

三、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和签证(见下列各章)。

四、安装技术记录和签证(见下列各章)。

五、安装竣工图。

第1.1.16条起重运输机械的设计、制造和维护使用,均应按照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新装、拆装或大修后的起重运输机械在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负荷试验,并检验保护、刹车和灯光信号指示,符合要求后方准使用。司机或操作人员应经考试合格,严禁违章作业。

第1.1.17条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学习本篇规范、安全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部分,并经安全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工作。

第1.1.18条设备安装前的保管应按存放地区的自然情况、气候条件、周围环境和存放时间的长短,参照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司颁发的《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SDJ68—84)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作好保管工作。

第1.1.19条冬季和炎热季节施工都应根据设备特点和工艺要求制定防止损坏设备和保证质量的措施。

第1.1.20条设备堆放位置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尽量避免二次搬运。

第1.1.21条设备开箱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检查清点,作出记录。检查清点后,应及时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和变质。开箱的设备技术文件应专案保管。

第1.1.22条对存放保管时间较长或放置在带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的锅炉机组设备,在安装前应全面检查腐蚀情况,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节对建筑工程的配合要求

第1.2.1条锅炉机组开始安装时,安装现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备基础、地下沟道和地下设施以及厂房内各层混凝土平台的土建施工;按设计做好安装范围内的地面回填夯实,尽量做好混凝土毛地面;完成进入厂房的通道或铁路。

二、设备基础按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4—83)的规定检查、验收合格。基础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的70%时不得承重。

三、采取室内安装时,一般情况下厂房应封顶,并及时做好屋面防水工程;采取露天安装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预先考虑好施工方案,使建筑和安装工程均能顺利进行。

四、各层建筑物上的安装孔洞和敞口部分应有可靠的盖板和拦杆。

五、安装现场应有可靠的消防设施、充足的照明和排水设施。

六、土建施工的剩余材料和杂物应清除干净。

第1.2.2条采用钢筋混凝土的锅炉构架施工前,安装和土建单位应协商确定钢筋混凝土锅炉构架和锅炉本体施工间的相互配合工作和特殊要求。锅炉本体吊装前,应全面复核构架施工误差。

第1.2.3条不得任意在建筑物上打砸孔洞、损坏承力钢筋和预应力钢筋,并不得在其上施焊。由于施工必须进行上述工作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打砸孔洞应选用适当工具。

第1.2.4条扩建工程施工时,基建厂房和生产厂房间应有适当的隔离设施。

第二章锅炉构架和有关金属结构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本章适用于锅炉构架(包括钢立柱、钢管混凝土立柱、钢筋混凝土立柱、横梁、顶板、桁架和护板框架等)、密封部件(包括盖板、墙皮等)台、梯子、炉门、炉墙零件、燃烧装置、灰渣室和空气预热器等有关金属结构的施工及验收。

第2.1.2条锅炉构架和有关金属结构主要尺寸的测量和复查,必须使用经质量检查部门鉴定合格的钢尺,土建、安装、建设单位应统一钢尺。为使测量准确,可用弹簧称拉紧钢尺测量,测距相同时紧力应相同。

第2.1.3条锅炉钢构架和有关金属结构在安装前,应根据装箱单和图纸清点数量,对主要部件还需作下列检查:

一、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允许误差见附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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