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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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附件、保险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批单、保险单副本、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构成。

如有冲突,以保险单、保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1.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2.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因突发疾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三条责任免除1.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杀、自伤、殴斗、醉酒、吸食、注射毒品,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核事故、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被保险人因疾病、疾病并发症、生育、流产等原因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 被保险人因乘坐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2.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被保险人的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

第六条保险金给付1.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2.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3. 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后,有权依法取得被保险人的权益。

第七条合同解除和终止1.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2.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可以书面通知投保人终止合同,但应退还保险费。

3. 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有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有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有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签署,用以明确双方关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与义务。

一、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为其成员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对象为投保团体内的合法成员,具体名单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提供。

二、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保险人按伤残程度给付伤残保险金。

3. 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医疗救治,保险人按照实际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四、保险金额与保费保险金额及保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风险、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五、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提供真实的被保险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2. 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保费。

3. 投保人有义务及时向保险人通知被保险人的变动情况。

六、保险人责任1. 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接到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的报案后,保险人应及时处理并给付保险金。

3. 如有需要,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的保险咨询服务。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解除时,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计算未到期部分的保费。

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自动终止:a) 保险期限届满;b) 投保人支付保费逾期超过约定时间;c) 发生重大违约行为。

八、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的欺诈行为;2. 被保险人参与非法活动;3.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4. 战争、核反应、放射性污染等不可抗力因素。

九、争议处理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有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有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

有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一、定义与概述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旨在明确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双方就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共识。

本合同条款详细阐述了保险范围、保险期限、保险费用、赔偿处理等相关内容。

二、保险对象及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投保人以团体名义为其成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及医疗费用等。

具体保险范围根据保险条款确定。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需续保,双方应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协商并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四、保险费用1.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及期限为_____(请投保人根据实际需求填写)。

五、保险责任1. 保险人对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赔偿标准按照保险条款执行。

2.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承担赔付责任。

3. 保险人对其认定的其他约定保险责任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六、投保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3. 投保人在被保险人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4. 投保人应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协助保险人进行理赔工作。

七、赔偿处理1. 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保险人报案,并按照约定提供理赔所需材料。

2. 保险人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核。

3. 经审核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将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付。

4. 投保人在理赔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与事故有关的信息。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得随意解除。

2. 在保险期限内,如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3.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终止:(1)保险期限届满;(2)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布日期】1982.01.01
【实施日期】198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千元,最高为五千元。

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一、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二、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三、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四、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人保寿险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人保寿险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人保寿险[2018]疾病保险088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人保寿险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 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关于本合同6.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1.1 合同构成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2 投保范围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6.3 被保险人变动6.4 年龄错误 2.本合同提供的保障6.5 地址变更 2.1 基本保险金额6.6 失踪处理 2.2 保险期间6.7 争议处理 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7.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7.1 团体 3.如何交纳保险费7.2 保单生效对应日 3.1 保险费的交纳7.3 周岁7.4 意外伤害 4.投保人权利7.5 重大疾病 4.1 犹豫期7.6 特定疾病 4.2 合同内容变更7.7 毒品 4.3 权益转让7.8 酒后驾驶 4.4 宽限期7.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4.5 合同效力的恢复7.10 无有效行驶证 4.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1 战争7.12 军事冲突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13 暴乱 5.1 受益人7.14 现金价值 5.2 保险事故通知7.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3 保险金申请7.16 遗传性疾病 5.4 保险金的给付7.1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5 诉讼时效7.18 利息7.19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人保寿险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1.1 合同构成人保寿险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团体(见7.1)可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该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该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该团体中的自然人。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8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8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8篇篇1甲方(投保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其员工向乙方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等。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以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保险条款为准。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甲方为其员工投保的每人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2. 保险费总计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员工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等承担保险责任。

2. 具体赔偿标准以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保险条款为准。

五、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被保险人员的名单及相关资料。

2.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3. 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有关被保险人员的变动情况。

六、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处理。

3. 乙方应对甲方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给予积极配合。

七、赔偿处理1. 甲方员工发生意外伤害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核定损失,并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保险金。

3. 若甲方提供的索赔资料不全,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八、合同变更和终止1. 本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若需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补充合同。

2.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实用标准版)条款概要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实用标准版)条款概要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1. 关于本合同 6.3 被保险人变动1.1 合同构成 6.4 年龄错误1.2 投保范围 6.5 职业或工种变更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6.6 地址变更6.7 失踪处理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6.8 争议处理2.1 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7.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2.3 保险期间7.1 团体2.4 保险责任7.2 意外伤害2.5 责任免除7.3 酗酒7.4 猝死3. 如何交纳保险费7.5 毒品3.1 保险费的交纳7.6 酒后驾驶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4. 投保人权利7.8 无有效行驶证4.1 合同内容变更7.9 精神疾病4.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0 潜水7.11 空中运动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12 攀岩5.1 受益人7.13 探险5.2 保险事故通知7.14 武术5.3 保险金申请7.15 特技表演5.4 保险金的给付7.16 战争5.5 诉讼时效7.17 军事冲突7.18 暴乱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9 现金价值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20 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1.1 合同构成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团体(见7.1)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经本公司同意,参保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参加本保险。

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投保X围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XX〔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以下约定承当保险责任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的,投保人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保险费。

产品特色投保例如详细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X围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XX〔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场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场承当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以下约定承当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工伤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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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1. 关于本合同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1 合同构成 6.3 被保险人变动1.2 投保范围 6.4 年龄错误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6.5 职业或工种变更6.6 地址变更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6.7 失踪处理2.1 保险金额 6.8 争议处理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3 保险期间7.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2.4 保险责任7.1 团体2.5 责任免除7.2 意外伤害7.3 Ⅲ度烧伤3. 如何交纳保险费7.4 酗酒3.1 保险费的交纳7.5 毒品7.6 酒后驾驶4. 投保人权利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4.1 合同内容变更7.8 无有效行驶证4.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9 潜水7.10 空中运动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11 攀岩5.1 受益人7.12 探险5.2 保险事故通知7.13 武术5.3 保险金申请7.14 特技表演5.4 保险金的给付7.15 战争5.5 诉讼时效7.16 军事冲突7.17 暴乱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8 现金价值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19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1.1 合同构成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团体(见7.1)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经本公司同意,参保成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可参加本保险。

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以该日期计算。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残疾保险金额、烧伤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若上述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I类残疾保险金(可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II类残疾保险金(可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所列残疾等级之一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工伤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二,简称“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分别给付残疾保险金。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投保人在投保时,若选择残疾保险金,只能选择I类残疾保险金或II类残疾保险金中的一项。

烧伤保险金(可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三,简称“附表三”)所列部位Ⅲ度烧伤(见7.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附表三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烧伤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烧伤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三所列一项以上烧伤时,本公司分别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同时选择残疾保险金与烧伤保险金的,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残疾和烧伤的,本公司仅按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若选择可选责任,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可选责任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5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故意自伤;(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7.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5);(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8)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7.9)、空中运动(见7.10)、攀岩(见7.11)、探险(见7.12)、摔跤、武术(见7.13)、特技表演(见7.14)、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10)战争(见7.15)、军事冲突(见7.16)、暴乱(见7.17)或武装叛乱;(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见7.18)。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3 如何交纳保险费3.1 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于投保时一次交清或按本公司同意的其他方式交纳。

4 投保人权利4.1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4.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

解除合同时,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投保人的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的有效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5.1 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2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若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身故保险金申请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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