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02•【文号】国土资发[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保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国有油气(集团、总)公司,中央管理的各地质勘查单位:为做好涉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第1号令)、《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的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保密局制定了《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一、定密原则与密级确定涉密地质资料密级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规定》,见附录5)定密,《保密范围规定》未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定密:(一)国土资源类资料定密原则。
下列地质资料定为机密:1.1:2.5万、1:5万、1:10万、1:20万、1:25万区域性绝对重力资料以及物探重力Ⅰ级、Ⅱ级基点联测成果资料和小面积大比例尺的重力测量平面图及剖面图。
2.比例尺在1:50万-1:100万之间,精度达到或超过±5毫伽的区域性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3.比例尺在1:100万-1:400万之间的区域绝对重力成果图件。
4.重力测量图及报告中的联测基点数据重力值、与全国网联测的布格重力异常图(进行了地形改造)、自由空间图、均衡图、点位数据图。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三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三篇篇一: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自20XX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三、明确管理分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7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自2000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三、明确管理分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最新土地法律政策全书(2009年版)

最新土地法律政策全书(2009年版)章节目录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10)(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6)(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2)(1998年12月27日)土地调查条例(28)(2008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31)(2004年l0月2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36)(2006午8月3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38)(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40)(2004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2)(2004年7月1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45)(2004年l0月3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49)(1999年9月17日)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建设部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房产管理部门的函>的复函的通知(50)(2000年3月29日)关于下发省级控制界线及控制积的通知(51)(2007年11月30日)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51)(2007年9月5日)关于落实开发区四至范围的函(52)(2005年8月2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53)(1996年9月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条款的请示的复函(55)(1996年1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问题批复(55)(1995年3月11日)二、土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58)(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64)(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69)(1990年5月19日)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的批复(72)(1996年5月17日)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73)(1992年12月4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74)(2005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77)(2003年11月1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80)(1992年1月14日)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80)(1992年2月24日)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83)(1996年12月4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84)(2003年6月1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86)(2007年9月28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89)(2006年5月3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权规范(试行)(96)(2006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06)(2007年4月4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作的通知(109)(2004年3月31日)对关于“挂牌”出让国有土地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请示的答复(111)(2005年6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111)(1999年1月27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113)(2002年8月26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始起日期问题的批复(115)(1996年6月5日)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115)(1997年l0月30日)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16)(1998年2月17日)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补充规定(119)(2004年1月17日)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120)(2001年12月14日)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122)(1999年10月22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123)(2008年11月12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25)(1999年3月2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的通知(128)(2007年12月10日)关于发布实旗<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130)(2006年12月23日)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31)(2007年1月31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复函(132)(2005年11月1日)关于军用土地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133)(2005年9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133)(2005年3月4日)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人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133)(2004年6月30日)关于协议出让土地改变用途补交出让金问题的复函(134)(2004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问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134)(2000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135)(1998年12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135)(1997年10月3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桩时用地审批权限问题的答复(136)(1991年10月2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问题的答复(136)(1991年9月3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解释的请示的批复(137)(1996年10月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有关内容请求解释的复函(137)关于对中华人民共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含义的请示的答复(137)(1991年9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138)(1991年8月2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138)(1991年1月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139)(1990午12月2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139)(1990年8月25日)三、土地估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140)(2003年12月1日)城镇土地估价规程(143)(C.B/T18508——2001)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223)关于印发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225)(1996年6月1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臵审批办法的通知(227)(2001年2月13日)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臵方案会审办法(229)(1998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230)(1994年9月2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估价及地价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233)(1994年5月23日)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土地估价有关问题的解答(234)(1996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清资土地估价后有关问题的通知(235)(1996年7月5日)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235)(1994年5月13日)四、土地权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38)(2007年3月16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255)(2007年5月8日)土地登记办法(258)(2007年12月30日)土地登记规则(265)(1995年12月28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72)(2003年11月14日)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273)(1993年2月23日)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76)(2006年12月4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78)(1995年3月11日)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83)(2004年11月2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85)(2000年10月23日)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方案的通知(287)(2006年5月25日)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题的通知(290)(1997年1月3日)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91)(2004年1月1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92)(2003年11月1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293)(2000年8月1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对错发土地使用证如何更正问题的答复(293)(1996年1月15日)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294)(2007年3月29日)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295)(2006年9月20日)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295)(2005年1月1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答复(295)(1993年4月1日)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296)(2002年1月24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股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296)(2004年5月31日)对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限问题的复函(297)(2004年5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297)(2003年6月30日)关于带地入社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297)(2002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298)(2000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298)(1999年6月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298)国土资源部对确定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批复(299)(1999年1月1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300)(1998年12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用地审批问题的批复(300)(1997年5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广东省国土厅关于确权有关规定是否适用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请示的批复(301)(1996年3月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批复(301)(1996年3月6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第五十六条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301)(1995年7月3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答复(302)(1994年12月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的答复(302)国家土地管理局对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执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请示的批复(302)(1994年11月1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土地使用权纠纷有关问题的答复(303)(1994年9月6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单位分立引起土地使用权纠纷问题请示的答复(303)(1994年9月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答复(304)(1993年4月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304)(1993年2月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对土地确权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304)(1993年2月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关于对农场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函(305)(1992年6月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地管理局有关土地权属问题请示的答复(305)(1992年2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批复(305)(1989年12月16日)五、土地征用与安臵补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307)(1958年1月6日)征用土地公告办法(310)(2001年10月22日)划拨用地目录(311)(2001年10月22日)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臵工作的通知(315)(2001年11月16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臵制度的指导意见(317)(2004年11月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臵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318)(2006年6月21日)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321)(2002年7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322)(2006年4月10日)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324)(2007年4月28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条例(326)(2006年7月7日)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333)(2006年5月17日)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337)(2005年7月23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43)(2001年6月13日)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346)(2005年10月31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347)(2003年12月30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协议公证细则(350)(1992年10月9日)对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的答复(352)(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应归被征地单位所有的复函(352)(1995年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353)(1998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353)(1997年2月13日)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的答复(354)(2003年5月23日)六、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355)(2003年10月8日)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358)(2002年4月23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361)(2005年2月7日)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363)(1999年10月18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65)(2000年11月7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369)(2003年4月16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371)(2003年1月21日)土地复垦规定(373)(1988年11月8日)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375)(2006年9月30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77)(2000年12月29日)黄金矿山砂金生产土地复垦规定(382)(1993年3月3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执行土地复垦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384)(1997年9月26日)退耕还林条例(384)(2002年12月14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390)(1997年10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395)(2008年1月3日)1997——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39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地分的通知(409)(2002年1月1日)全国土地分类(试行)(413)(2001年8月21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418)(2006年12月19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420)(2007年11月19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423)(1993年6月29日)闲臵土地处臵办法(427)(1999年4月28日)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429)(2007年9月8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429)(1998年12月27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433)(2005年9月28日)关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435)(2006年3月23日)关于抓紧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439)(2004年11月1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441)(2004年10月21日)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444)(2004年2月17日)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447)(2003年11月17日)关于严禁非农业建设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通知(451)(2003年8月2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453)(2002年4月11日)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457)(1998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460)(2005年10月28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461)(2004年7月12日)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462)(2005年7月6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466)(1998年8月1日)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468)(2006年6月16日)关于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470)(2006年12月1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471)(2007年12月28日)关于发布和实旌工业项目建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473)(2004年11月1日)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474)(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贯彻国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476)(2007年9月30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478)(2006年9月18日)关于尽快向社会公布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479)(2006年6月15日)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480)(2006年3月27日)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的通知(483)(2004年11月2日)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485)(2004年6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的答复(487)(1992年10月17日)八、土地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488)(2007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489)(200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490)(1993年12月13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491)(2006年11月7日)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494)(200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10)(2006年12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512)(2006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512)(2006年3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514)(2005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515)(2005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517)(2003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517)(2004年8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518)(2004年8月2日)九、争议与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520)(1999年4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525)(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531)(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537)(1994年5月12日)国土资源信访规定(541)(2006年1月4日)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547)(2001年7月27日)国土资源听证规定(554)(2004年1月9日)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558)(2000年3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561)(2006年7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563)(2004年4月30日)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565)(2007年4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566)(2005年10月26日)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569)(2000年12月29日)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570)(2001年11月23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573)(1995年12月18日)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576)(2005年8月31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578)(2003年1月3日)土地监察暂行规定(581)(1995年6月12日)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584)(1996年10月1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586)(1999年5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规范土地收支管理文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587)(2007年8月22日)关于印发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589)(2007年7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积极配合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590)(2007年7月25日)关于深入推进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591)(2007年7月6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594)(2007年4月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翻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596)(2006年6月1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598)(2006年5月30日)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及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600)(2006年5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605)(2005年10月26日)关于开展土地评估行业全面检查加强和规范土地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607)(2004年8月4日)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609)(2007年7月7日)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612)(2007年3月29日)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616)(2006年8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617)(2006年8月14日)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618)(2006年8月1日)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障资金的通知(621)(2006年7月5日)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强协作配合的通知(623)(2005年8月23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关问题的通知(624)(1999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624)(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627)(2003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28)(199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31)(2000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632)(2005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635)(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权属的复函(638)(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如何确定权属问题的答复(640)(1998年8月17日)法院可否委托拍卖以划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清偿土地使用者的债务(641)(2002年8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642)(2005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溢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644)(2007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644)(200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645)(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645)(200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645)(2003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646)(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646)(199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如何确定权属问题的答复(646)(1998年8月17日)。
面试人员名单xls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油气Leabharlann 源战略研究中心 2014年应届毕业生招考面试人员名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姓 名 (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天元 王 希 王克铭 王峤泓 王思滢 王 菲 王 婷 文雅萍 白 羽 冯 驰 付 莉 叶 晗 冉毅凤 卢擎宇 乔大伟 江 生 吕君伟 刘卓亚 刘昕悦 曲俊利 朱振亚 许海莲 孙银良 何大双 张 旭 吴苏北 肖 杰 张津菁 杨 峰 陈 敏 张清清 陈 靓 郑志红 周 航 郭丽娜 姚 星 郭继刚 郭 晶 崔 振 韩亚琴 韩晓阳 臧东升 性别 男 女 男 男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女 男 男 男 女 男 女 男 男 女 男 女 男 男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男 女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男 毕业院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英国帝国理工学院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北京化工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农业科学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北京工商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南开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日本名古屋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长江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北方工业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中国农业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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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1990年7月21日1990 国土[籍]字第93号国土[籍]字[1990]第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帽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测绘局(处)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
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宗地收200.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700.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O平方米以内加收40.OO元,最高不超过40,00O.00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事业单位土地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00元,每超过50 0平方米以内加收2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0.00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00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0 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0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0 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家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公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查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国土资源部令第 号《划拨用地目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已经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划拨用地目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制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它环卫设施。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
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
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
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顾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四、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讦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牲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2015年5月11日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二)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制定章程,保障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咨询作用;(三)组织制定国家古生物化石分级标准,审查批准并分批公布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四)依据《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古生物化石发掘、流通、进出境等相关事项的审批;(五)建立和管理全国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六)监督检查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七)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管理业务培训;(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
通过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等方式,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咨询作用;(三)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流通、进出境等相关事项的审批;(四)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和数据库;(五)监督检查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管理业务培训;(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66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66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6年5月12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创新计划管理方式,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三)坚持绿色发展,实行耕地保护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确保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四)严格执行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五)坚持协调发展,统筹区域、城乡建设用地,促进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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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66558650,曾建鹰66558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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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公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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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软件安装、更新与卸载
卸载
自动卸载+人工删除
建议软件卸载前一定做好备份;数据定期备份
述
概
软件安装、更新与卸载
安装后程序组内容:
述
Readme 地质勘查资质数据报盘管理软件 Excel模板文件
数据库管理工具
帮助文件 卸载地质勘查资质数据报盘管理软件
概
数据继承关系
述
编录:对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申请信息进行编辑录入 数据检查:对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申请信息进行数据检查 打印:打印完整的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申报材料 生成报盘:生成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申请报盘 数据接收:接收外部数据(方便利用已有数据建立单位资质申 请数据库) 合并:支持多人多台电脑编录、合并人员设备信息 数据维护:对数据库进行备份、还原、压缩、清空、恢复等维 护功能
功能介绍
新设
导出、合并人员设备数据
为方便用户录入大批量人员和设备数据,系统提供了多人在多台电脑 上使用本软件同时录入人员和设备数据(包括扫描件),然后合并的功 能。把多台电脑上录入的人员设备数据分别导出,然后合并到目标电脑 中,从而完成全部人员和设备数据的录入。 报盘软件 报盘软件
人员设备1 人员设备2 申请书 质量安全体系 人员设备
人员查重
导入人员核验数据的部分字段信息 核查软件:姓名、性别、证件号码、专业类别 报盘软件:姓名、性别、身份证军警官证号、从事专业类别
专业类别与从事专业类别的对应转换
功能介绍
新设
从Excel导入人员
用途:方便习惯使用Excel软件进行录入的用户
Excel人员模板录入: 姓名、证件号码:必填项 毕业时间、任职时间:必须为时间型数据。如2008年5月 23日,可按三种方式输入:2008-05-23或2008/05/23或2008境
述
· 512MB或者以上的内存 · 40GB以上剩余硬盘空间 · SVGA(支持1024×768分辨率以上) · 激光打印机 软件: · Windows 9x、Win2000、WinNT、WinVista操作系统 · FrameWork2.0.exe程序底层运行环境 · Microsoft Excel
涉及申请类型:新设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补证申请、
注销申请
概
参考资料
述
•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概
软件版本
截至2010年6月,最新版本号为v1.0.8 建议用户使用版本以部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述
概
主要功能
述
建立单位申请数据库:为地质勘查单位建立本单位资质申请数 据库
功能介绍
新设
新设申请书
扫描件
☆ :没有填加任何扫描件 ★ :已有扫描件,数字为已有数目。 格式:*.JPG 大小:<=400K 扫描件类型区域:*为必填加 扫描件: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必); 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必) 获奖证明; 其他 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相关设备清单(四大石油天然气公司申请石油 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时必备)
功能介绍
新设
导出、合并人员设备数据
- 合并人员设备数据
对导出的人员设备数据与目标电脑中的人员设备数据进 行重复性检查
人员查重:按身份证军警官证号判断,同时可对新老身份证
号进行查重;
设备仪器查重:按设备仪器名称、技术参数和购置时间来判
断,只有当这三项数据都完全相同时判断为设备重复。 当所有人员和设备数据都没有重复时,才允许合并。
功能介绍
新设
导出人员扫描件
用途:方便用户对人员扫描件进行整理和利用
首先选择扫描件的存放目录
按照打印的人员表的顺序,把人员扫描件
导出到所选择的目录下
功能介绍
新设
导出设备扫描件
用途:方便用户对设备扫描件进行整理和利用
首先选择扫描件的存放目录
按照打印的设备表的顺序,把设备扫描件导出到所选择的目录下
Excel文件导入:按照证件号码进行人员查重 不能填加人员扫描件信息, 报盘软件人员编辑修改
功能介绍
新设
从Excel导入设备
用途:方便习惯使用Excel软件进行录入的用户
Excel设备模板录入:
设备仪器名称 、单位 、设备仪器类别 :必填项 购置年份 :必须为时间型数据。
Excel文件导入:单位、设备仪器类别与设备仪器名称对应 技术指标与设备仪器名称不对应时,在报盘的设备编辑状 态,技术指标自动清除,需重新进行选择输入。 不能填加设备扫描件信息, 报盘软件人员编辑修改
非首次安装:
直接运行安装程序GuoTuKanChaSetup进入报盘管理软件的安装
概
软件安装、更新与卸载
更新
• 首先从部网站下载最新更新程序; • 如果电脑中从没安装报盘软件,请先安装报盘软件,然后直接运行 更新程序即可;
述
• 如果电脑中已经安装报盘软件任意版本,请先做好数据备份,然后
不需要卸载已经安装的报盘软件,直接运行更新程序即可。
功能介绍
新设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名单
筛选:
从下拉框中选择筛选字段
设置筛选条件
根据筛选字段输入或选择筛选信息 在人员浏览界面显示筛选后的人员信息
筛选
筛选结果数据
功能介绍
新设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名单
删除:删除选取的人员信息,该操作不可恢复 。
全删:删除筛选后列出的人员数据,若不进行筛选, 将删除人员浏览界面全部的人员数据。
地质勘查资质 数据报盘管理软件
V1.0. 8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提
纲
概
述
功能介绍
操作演示
概
软件简介
述
地质勘查资质数据报盘软件是依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和《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提供给地质勘查资质申请单位
使用,进行申报数据的填报软件。 通过该软件,可以分别完成部级和省级地质勘查资质申请
功能介绍
变更 补证 注销 延续
法人名称变更时
本级有效 证书编号
功能介绍
数据库管理工具
开始→程序→地质勘查资质数据报盘管理软件→数据库 管理工具
操作前做好数据库备份 同时对五种申请类型的数据发
生作用
谨慎操作
在做数据库操作前,先退出勘 查资质数据报盘管理软件
功能介绍
数据库管理工具
从报盘恢复数据库数据
导航窗口
主窗口
事件窗口
左侧 菜单栏
事件窗口
功能介绍
新设
部级资质新设申请
资质新设申请表单
新设申请书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名单 勘查设备仪器清单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导出人员设备数据 合并人员设备数据 导入人员核验数据
打印新设申请书
部级新设数据检查 生成部级新设报盘
数据导入导出
支持声码查询输入
从EXCEL导入人员
从EXCEL导入设备 导出人员扫描件 导出设备扫描件
功能介绍
新设
新设申请书
收到申请日期:不填写 受理申请日期:不填写 申请单位:必填项(四大石油天然气公司时名字标准) 申请日期:必填项 基本情况:必填项 法人名称:继承封面“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称:下拉框 技术负责人职称:下拉框 经济类型:下拉框 单位简介:必填项,打印时可续两页 质量管理体系:必填项,字数限制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必填项,字数限制 申请业务范围:必填项,下拉框
新增、删除操作在退出图片管理窗口时自动保存
功能介绍
新设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名单
技术人员 信息页签
自动按姓名排序
复制:扫描件不进行复 制,缺省为空
人员 浏览界面
功能介绍
新设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名单
编辑、增加:
人员 编辑界面
必填项:蓝色字体 出生日期:当填写身份证号时,则根据身 份证号自动填写,不允许编辑; 扫描件: 身份证明(必) 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证明(必) 聘用合同(当[备注]为“聘用”时,必备) 获奖证明 其他
功能介绍
新设
勘查设备仪器清单
必填字段:蓝色字体 扫描件:
购置发票或调拔单(必)(四大石油天然气公司申请石油天然气 矿产勘查资质时,相关的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设备不填加)
租赁合同(当备注为“租赁”时,必备) 替代设备、仪器说明书 其他
设备仪器 清单页签
扫描件不进行复制, 缺省为空
功能介绍
申请业务范围
设备名称与技术指标 设备名称与单位、设备类别
功能介绍
新设
部级新设数据检查
数据检查时首先设置检查截止日期,系统自动按照截止日期 和出生日期计算更新人员年龄。
功能介绍
新设
部级新设数据检查
打印技术人员附表时,年龄的生成即按数据检查时设置的截止日 期来自动计算填写
功能介绍
新设
生成部级新设报盘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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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存为Excel文件
功能介绍
打印高中级技术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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