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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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结合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相关要求和成都实际,现就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依法保障,政策衔接。

坚持即征即保、分类施保,实现征地补偿、参加社保、享受生活补贴等政策衔接,与促进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结合。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规程、统一应用系统。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协调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三)明确职能,协同配合。

区(市)县人社部门牵头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指导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名单、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016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2016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多篇)

【2016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2016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多篇)

【2016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2016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多篇)2016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3篇)2016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1一、本方案所称新被征地农民是指从2016年1月1日起因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以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计算,城市规划区内人均耕地不足0.2亩,城市规划区外人均耕地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可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一)户口在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二)入学、入伍前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三)服刑、劳教前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服刑、劳教人员;(四)父母一方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且本人户口在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成年人;(五)户籍虽然发生变化,但在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的人员。

三、土地征收时,下列人员不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一)历次征用土地中已转城安置或撤组改居的人员;(二)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三)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四)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分责任田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不得纳入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其他人员。

四、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时点,根据出生时间,将新被征地农民划分为四个年龄段:(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划分第一年龄段);(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男性16周岁至50周岁(不含50周岁);(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四)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失地农民社保补偿标准与失地农民社保补偿标准几个月

失地农民社保补偿标准与失地农民社保补偿标准几个月

失地农民社保补偿标准与失地农民社保补偿标准几个月2023年失地社保新规2023年失地农民最新补偿政策如下:1、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失地农民养老补偿标准最新一、失地养老保险的新政策有哪些?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还具体规定了参保对象、政府补助等细则,具体表现为:1.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在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册人员。

2.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失地农民每年享受1次相同标准的政府补助,补助年限累计为15年,同时政府应该以每亩征收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实施方案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实施方案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实施方案为加快××新城区开发建设步伐,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新城区的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参保范围、对象及认定程序1.范围:××新城区规划范围内,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拥有耕地面积不足亩且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的农业人口。

2.对象:征地安置基准日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征地安置基准日:在新城区规划范围内,凡于XX年6月1日至XX年9月1日之间,由国土资源部门与村委会签定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以XX年9月1日为征地安置基准日;凡于XX年9月1日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与村委会签定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以签定该协议时间为征地安置基准日。

3.认定程序:凡符合上述范围和对象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并登记造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后交××新城区管委会;由管委会统一交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公安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后,由管委会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本文来源:http://无异议的,管委会将人员名单统一交市社会保险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市社保局向被征地农民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卡》。

二、个人账户的建立1.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建立与否,由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自主决定。

2.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个人账户的缴费标准分为a、b、c 三档。

a档6500元、b档9000元、c档13500元。

3.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在××新城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处办理参保手续,由市社保局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各类档次采取一次性缴纳的方式,一经选定不再变动,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4.被征地农民应在公示后180日内办毕个人账户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培训课件(最新稿)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培训课件(最新稿)

九、注销登记办理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 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 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 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 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 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死亡
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 规定时限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 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 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三、缴费年限
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 应当按年缴费。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 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 费不少于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 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 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补缴中断年度 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四、个人账户管理
待遇构成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 人每月65元,其中:国家财政支付55元, 省财政支付10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的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 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 人账户中支付。
限定条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 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 在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 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 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①基本条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 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老年人,参保时不用缴费,并可以按月领取基 础养老金。 ②限定条件: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子女参保、父母 享受是在社会保障中体现子女家庭赡养责任的一种形式,有利于扩大参保覆 盖和促进家庭和睦。子女参保缴费全部记入其本人的个人账户,也是为自己 未来领取更高的养老金而积累,而不是为父母缴费,也不是用于支付父母的 养老金。 ③对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 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5年。即46-59岁人员,在制度 实施时,应按年缴,也可以往前补缴。 误区:等59岁再参保缴费一年或等 到60周不缴费就可领了养老金。注:到59岁时才参保缴费也必须从制度实施 时开始缴费,即从2012年缴,但不再享受政府补贴。若城乡居民制度实施时 不参保缴费,到60周时不能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 ④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即45岁以 下人员必须按年缴费,到满60岁时最少缴费不少于15年才能按月享受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需填写《补缴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表七),并加盖村委(社区)公章后,及时将 《补缴表》上报乡镇社保办,审核后将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于15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经办机构。

准格尔旗征地补偿办法249号文件

准格尔旗征地补偿办法249号文件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准格尔旗建立完善征地、拆迁补偿等相关配套政策,化解基层群众信访矛盾,促进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以部门为主体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确定征地方案、补偿方案和安置方案,要吸收失地农户参与。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定期公布土地补偿收支、分配、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强化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妥善安置失地农民,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得到保障。

要针对不同类别不同情况依据机关规定,认真进行解决。

三、是完善征地补偿配套办法,制订科学合理的征用补偿标准。

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资源状况等,坚持节约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水平的原则,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规,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地土地征用补偿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失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制度。

四是加强农村土地征用和土地补偿资金的监管,从严查处违法占地和侵害农民利益的案件。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准政发〔2007〕249号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旗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大路新区管委,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准格尔旗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以经旗人民政府2007年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准格尔旗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在目前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出台具体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情况下,根据国家、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1•【字号】平政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16〕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平凉市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1日平凉市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为了加快推进全市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根据省市土地征用补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交通项目建设实际,参照周边市州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现测算提出《平凉市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用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具体如下:一、参照依据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片区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2〕15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甘政发〔2005〕48号)。

2.《甘肃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3〕63号)。

3.《平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平凉城区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12〕18号)。

二、补偿标准说明1.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依据统一年产值及补偿倍数确定,土地征用补偿标倍数最高不超过28倍。

2.由于全市县(区)统一年产值偏差较大,本标准对Ⅳ类区域土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个别调整:崇信县Ⅳ类区域统一年产值提高了20%,庄浪县Ⅳ类区域统一年产值提高了25%,泾川县Ⅳ类区域统一年产值提高了30%,崆峒区、华亭县和静宁县Ⅳ类区域补偿标准补偿倍数调整为26倍,灵台县Ⅳ类区域补偿标准补偿倍数调整为21倍。

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敦煌市莫高镇窦家墩二组城中村改造片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敦煌市莫高镇窦家墩二组城中村改造片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敦政办发〔2020〕131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敦煌市莫高镇窦家墩二组城中村改造片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莫高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敦煌市莫高镇窦家墩二组城中村改造片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十七届8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6日敦煌市莫高镇窦家墩二组城中村改造片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莫高镇窦家墩二组城中村改造片区城市规划道路惠煌路、效谷路及效谷路北侧、惠煌路西侧开发片区涉及的土地、4户农户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

二、征收安置主体及实施部门征收安置主体为敦煌市人民政府,由敦煌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莫高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征收补偿原则坚持“阳光征收、和谐征收、依法征收”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四、征收签约时间自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

五、征收补偿安置(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根据《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莫高镇窦家墩二组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为5.5085万元/亩。

(二)林木、青苗等地上物征收补偿。

对被征收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树木、葡萄等)及青苗补偿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根据评估结果以货币补偿方式补偿。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和《酒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险实施方案》(酒政发〔2018〕203号)相关规定,将本次征收涉及被征地农民符合政策条件的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农民失去土地后,多会出现收入来源不稳定的情况,而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无力考虑和承担失土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我国各地相继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各地政策实施有所不同,一般按照不同的年龄段采取不同的缴费比例,按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缴费数额,并且逐步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一般条款如下。

参保对象 失地农民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时对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规定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方可自愿参保,年龄以居民身份证登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征地时间以征地批文为准。

养老保险金待遇 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

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应加入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项目中。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失地农民实际年龄之间的差额即为实际缴费年限。

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

政府负担的部分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再加专项的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

具体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人出资在20%左右,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

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对于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劳动力再就业,应从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中,提出一部分就业培训专用资金,使失地农民掌握新的劳动技能,增加就业机会,加快就业进程。

当这部分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后,应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项目,凭借失地农民身份证明,享受一定的养老保险缴费的优惠待遇。

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相关情况的汇报提纲-汇报材料.doc

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相关情况的汇报提纲-汇报材料按照上级要求,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制定、执行等相关情况;当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执行相关情况,汇报如下:**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第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执行依据。

**被征地农民依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社联字【2009】1号文件《关于印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之前并没有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的相关政策。

自2014年10月1日以起执行**人社联字【2014】11号《关于调整**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

第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执行时间、筹集办法、缴费标准。

自2009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按照被征地农民、村集体和政府分别承担40%、20%、40%的办法筹集;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按照征地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13年*12个月计算。

自2014年10月1日以起执行**人社联字【2014】11号文件,原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按比例分别由财政、村集体、农民承担办法不再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按照测算额度全额存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执行标准按照城镇低保标准执行。

第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审批程序。

人社部门不参与征地审批,社保局根据镇政府及村上提供的相关材料,依据《**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参保,不符合的材料退回。

第五,被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市网上公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

被征地农民除享受社会保障政策外,还享受政府补贴。

第六,被征地农民征地后,户籍性质未发生变化,如个人口粮田全部被征,本人可自愿转为城镇户籍。

第七,****在未来五年内还没有进级制度,各部门的职能还未明确、为整合,暂时无法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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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含牧民,下同)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的,适用本办法。

留有村集体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中(包括新开垦土地)给予调剂,调剂后使原有土地面积没有减少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农牧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

其中征收土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情况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确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征收土地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办法实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

其中,个人承担4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

政府承担60%,属土地出让方式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属行政划拨方式的,由所在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

承担比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

第七条完全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各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

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

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部分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

原则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80%的,按照每10%划分一个缴费档次,从3—8倍确定缴费总额。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
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第九条完全失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

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

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

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6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

已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

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第十二条征地时,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征地项目、涉及人数、补偿标准、征地面积、费用筹集方式等进行征前告知、听证。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障费用审核。

农牧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审核后报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并通知国土资源和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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